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二)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1~2分) 这部分⼏乎每年都考且仅考1分,但集中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乎从未单独考查 ⼀、概念 ⼆、正当防卫(每年都⾄少考1分) 正当防卫年年考,说⽩了却很简单。
出于防卫的⽬的,针对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时,不明显借题发挥;如果对⽅在⾏凶,杀了他也不犯法;若是财产性犯罪,当场追捕不违法;防卫要是过了当,应当减轻或免罚。
某些不作为犯罪,也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犯罪,攻击破坏紧迫性,对于疯⼦未成年,也能为正当防卫,但必须相当紧迫,对于动物的本能,不成⽴正当防卫,应称为对物防卫,⾃⼰引起的危险,本⼈有忍受义务。
三、紧急避险(似乎就06年作为⼲扰项顺带考到和在02年卷四中考到过) 紧急避险年年提,说⽩了就⼀句话。
两边都是合法益,两害相权取其轻。
避险要是过了当,应当减轻或免罚,负有特定义务⼈,不能为本⼈避险,⾃⼰引起的危险,本⼈有忍受义务。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 五、直接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可能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起进⾏综合考查) 排除犯罪的事由,另外共还有四种,法令⾏为与业务,经⼈同意与⾃救。
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2分) 历考的不是犯罪中⽌就是各未完成形态的区别,去年未考,因此今年更可能进⾏考查,分值⼤约在1~2分。
第⼀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概念与特点 ⼆、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三、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第⼆节犯罪预备(实际上从未直接考查) ⼀、概念 ⼆、特征 三、刑事责任 为了犯罪去准备,由于意外未得逞,若论及刑事责任,可照既遂从减免。
第三节犯罪未遂(实际上从未直接考查) ⼀、概念 ⼆、类型 三、刑事责任 已经着⼿去犯罪,由于意外未得逞,若论及刑事责任,可照既遂从减轻。
犯罪未遂有两种,能犯未遂与不能,另外要注意⼀点,迷信犯不是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 ⼀、概念 ⼆、刑事责任(可能会考1~2分) 犯罪中⽌有两种,实⾏终了未终了;如果实⾏未终了,须完全放弃犯意;如果实⾏已终了,有效防⽌犯罪果;放弃可重复侵害,⼀般认为是中⽌,要是共同去犯罪,也得防⽌犯罪果;不能防⽌危害果,随共犯进⾏定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法益)造成实害,因而出现了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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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则部分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在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想实现某种犯罪目标,会经过不同的犯罪阶段,在不同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没有按照他想发生的结果走下去,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我们来一一探讨。
首先,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着手的犯罪形态。
比如练习,调查,跟踪踩点等等都是一些准备行为。
也就是说,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才会有犯罪预备。
比如张三杀李四,虽然张三准备特别充分,但是结果并没有着手,即李四并没有死亡,因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条件所迫,他不能再继续实施杀李四的行为,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我们把它叫做“外因”。
比较常见的一些外因有1.被害人的物质障碍。
2.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3.环境、时机的不利。
这一些是考试比较常出现的原因,虽然没有达到张三预想的结果,但是张三的准备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也需要惩罚,由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毕竟行为未着手,那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如何区分预备与未遂呢?就看是否着手,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比如练习枪法程度不具备,开枪程度就具备。
虽然张三这次动了手了,但是结果同样也是没有得逞,也即李四还没有死亡。
同样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原因跟犯罪预备的原因是一样的,无非就是两者的阶段不同,前面提到的是在准备阶段,而这里是在实行阶段,由于外因导致结果未得逞。
比如张三向李四开了枪,李四身手矫捷,躲了过去等等。
那我们就会发现,未得逞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所迫,张三不能再杀李四,因此,犯罪未遂用弗兰克公式表示叫做“欲达目的而不能”,虽然李四没有死,但是张三的行为严重危及李四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也要处罚该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成立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意义:“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① 二者相同点:一是都没有得逞,二是都因为意志以外原因。
② 二者区分:关键看是否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3)“着手”的判断标准:① 形式说:开始实行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这是传统理论的观点,但是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为命题人所摈弃。
② 实质说: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这是司考所持的判断标准。
练习:06年。
卷二。
54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
随着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脚步的渐渐临近,各位考生在辛苦备考时发生了让举国悲痛的天灾,但是我们要相信众志成城的力量。
现将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详情公布如下,关注时事热点紧随社会脚步,才能决胜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题: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题: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国考常识中的考点之一,也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看似混乱,其实可以实现秒懂。
要想成功运用这一技巧,备考的小伙伴们需要弄清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犯罪的完成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满足了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谁实施)、主观方面(啥态度)、客体(伤了谁的利益)、客观方面(结果)。
通俗点儿说可以理解为想杀人杀完了,想放火烧完了。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完成。
通俗点儿说就是想干坏事儿没干成。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咋区分预备、未遂和中止区分三者可以找关键词。
犯罪预备简单来说八个字:准备阶段+被动停止;犯罪未遂也是八个字:实施阶段+被动停止;犯罪中止是准备或实施阶段+主动放弃。
比如下面三道例题:1、王某潜入某局财务室盗窃财物,打开保险箱后,柜中空无分文。
王某的行为是盗窃:A.中止B.预备C.未遂D.既遂2、甲与乙结有仇怨,一日,甲携猎枪前往乙居住地,准备枪杀乙。
然而甲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乙家楼下有多位警察正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感到无从下手,遂返回。
甲的行为属于: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没有犯罪行为3、张某用枪杀孙某,枪中装有6发子弹,张某朝孙某开了一枪,未击中孙某,在本可继续开枪杀孙某的情况下,张某未继续开枪。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犯罪既遂对比三道题,第一题已经撬开保险柜,没偷到钱。
不是不想偷,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钱)被迫停止。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 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 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 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 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 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 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 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你真的明白了吗?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你真的明白了吗?在每年的无数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笔试考试当中,法律市都会有的一个科目,而在法律的考试当中行政法是一个避不开的法律学科,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刑法的考试题题目在呈现一个逐年上涨的趋势,就会有学生常常说,老师行政法好难呀,谁告谁我们老是记混,考的又多这怎么办呀,大家这个时候不要着急,这类题目大家找到窍门就会非常容易,所以本篇来给大家介绍如何去学习行政复议这个拦路虎。
【例题】甲因为乙一直不还其拖欠的欠款,于是产生了杀乙的想法,某天甲趁乙不备在乙的水杯里下了毒,但乙刚要拿起放了毒药的水杯时候突然肚子疼,甲见状心生怜悯,便夺下乙手中的水杯并将其送往医院看病,则甲的因为构成( )。
A 正当防卫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防卫过当【答案】C。
解析:这是一个刑法中犯罪未完成时态类的题目。
首先我们这类题目的时候先判断行为人究竟是意志意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下所做所为的,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则便不用再判断他实施犯罪的阶段,只需要知道有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便好了,这个题目当中甲甲还能够继续看乙喝下毒药毒发身亡,但是甲夺下了乙的水杯,这种情况下能为而不为,这时候就是一种犯罪的中止。
所以本题选C。
【方法总结】在做这犯罪未完成状态判断的题目的时候,首先看是意志意外还是意志以内,如果是意志意外,这时候你就需要通过是否着手来判断是哪个阶段的意志意外,我们说着手需要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所以没有现实紧迫性的时候便是一个准备阶段,这个时候意志意外就叫犯罪预备,如果有现实紧迫性,这时候就是实施阶段,便可将其判断成为犯罪未遂;这时我们说想做但是做不了的情况,一种是能做但是不做了,而且犯罪结果也没有发生,这时候便叫犯罪的中,不需要再区分哪个阶段。
【专项】甲乙共谋汽车,甲将盗窃的汽车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盗窃,让乙归还钥匙,乙说你等几分钟,我配一把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配置的钥匙盗窃成功,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 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 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
标准; (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
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 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 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
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 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
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 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 (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 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 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 (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 等等。
犯意形成 准备工具 着手
犯意表示 制造条件
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实行终了 犯罪结果 犯罪之后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 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一、既遂的观念和类型既遂:(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法条结构分析:实体法条款:A、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刑法(实体法)条款:来B、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如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方式:实行行为)2、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3、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4、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火…、116条破坏交通工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行为犯。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看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1、掌握要领:具体掌握: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属于分则问题;因罪而异;结合经验。
2、下列是关于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的分析:A、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
“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既遂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
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
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
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五章
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阶段是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段落,与犯罪形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如犯罪预备阶段,就只能出现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形态,故它们之间又有制约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但又互相排斥。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故意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一般说来,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形态,与适用刑罚关系极大。
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间发现妇女的脸被泼洒过硫酸,面目全非,顿时 产生了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
➢ 3.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要求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 出了积极的努力。
例如:
甲以杀人故意给乙饮料里投放毒药,甲见 喝了饮料的乙痛苦难忍,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中止。假如乙还是被毒死了,则甲 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
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2、自动放弃犯罪 比如基于同情、悔悟主动放弃犯罪;基
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放弃犯罪等等都 具有自动性。
例如: 甲打算对妇女实施暴力进行强奸行为,偶然
二、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 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是区分犯 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三、犯罪中止
➢方法与技巧
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坚持如下判断 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 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性。
若没有着手 如果着手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预备、未遂)
复习提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二、简答题 1.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异同点 2.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异同点
➢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人意志,客观 上犯罪不可能完成的原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一)
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不是暂时的停顿,⽽是结局性的停⽌,即该犯罪⾏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种类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所谓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但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实⾏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为;事实上未能着⼿实⾏犯罪;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A跟B有仇,想杀害B,于是开始调查B的家庭住址与B的⾏踪,之后A要实施杀害⾏为的时候在B家门⼝看见B家灯⽕通明,⾥⾯正在举⾏聚会,B⼀看形势,知道⽆法实⾏犯罪,就决定返回,此时B的⾏为就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尚未着⼿实⾏⾏为。
这⾥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的区别:⼆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预备⾏为是准备⼯具、制造条件,为实⾏犯罪起促进作⽤的⾏为;因⽽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意表⽰并没有为实⾏犯罪起促进作⽤,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例如A跟B打架⽃殴的时候,扬⾔要杀死B,但是没有后续⾏为,这就是犯意表⽰。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5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 (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
罪既遂的标准; (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
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 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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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未遂
1
一、犯罪未遂的概 念与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
2
二、犯罪未遂的类 型
(一)实行终了的 未遂与未实行终了 的未遂
10、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 罚。A选项正确。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 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 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发展目 的。B选项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D
犯意形成 准备工具 着手
犯意表示 制造条件
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实行终了 犯罪结果 犯罪之后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 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专题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点提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定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过程大体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事实上没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犯罪预备概念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①途中行为(行为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②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③守候行为(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④寻找行为(行为人寻找预定的犯罪对象;⑤准备行为(行为人制造、准备作案工具或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等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①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②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体现出考点和命题规律,也对考生的复习技巧方面有着导向作用,历年真题真实的反映了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所以说把历年真题作为练习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018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法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犯罪概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犯罪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为何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预备犯是否为犯罪行为?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
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
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
(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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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体现出考点和命题规律,也对考生的复习技巧方面有着导向作用,历年真题真实的反映了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所以说把历年真题作为练习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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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编总贝U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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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刑法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不定项选择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十章2017年不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十一章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十二章2015年不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1.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5 ,单选)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兀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兀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兀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兀未遂论处,合冋诈骗100万兀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冋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数额认定【解析】这题涉及司法实务中操作模式。
在合同诈骗中,已骗取了部分钱的,以该部分犯罪数额认定既遂。
未遂的数额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2•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 ,单选)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考点】犯罪未遂;罪数【解析】由于吴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最终成立数罪,因此B、D项错误;C项错误。
由于吴某对甲乙二人的死亡均有故意,因此未导致乙的死亡,应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同理,A项正确。
只是最终吴某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3 ,多选)A •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
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
甲属于犯罪未遂B •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
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
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丙属于犯罪未遂D. 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
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考点】犯罪未遂【解析】A项错误。
对于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而言,不需要结果的不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项正确。
乙已然着手抢劫行为,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实现既遂。
但中途放下刀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中止,因为中止需要彻底的放弃。
C项正确。
丙虽然最终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但是其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因此成立对数额巨大的财物的犯罪未遂。
D项错误。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以资助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至于被资助者是否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在所不问。
换言之,本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帮助犯,而是一独立的罪名。
【答案】BC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单选)A .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 .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考点】犯罪未遂【解析】A项错误。
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误解。
一方面,《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
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
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
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B项错误。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
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
C项错误。
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
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
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
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D项错误。
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答案】D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6,单选)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 •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 •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考点】犯罪中止;因果关系【解析】A项正确,D项错误。
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B项错误。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
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一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C项错误。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
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