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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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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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4期(总第81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10年4月30日雷于蓝会长紧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4月14日凌晨7点49分,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7.1级强地震,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给震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灾情发生后,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高度重视,指示省红十字会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通过各大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出紧急救灾呼吁,号召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同时紧急援助救灾款100万元,筹集50万元的药品和食品调拨到青海省红十字会,用于玉树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4月16日,雷于蓝会长出席省红十字会捐赠仪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捐款300万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捐款100万- 1 -元和价值100万元的药品,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捐款10万元。

雷于蓝会长接受了捐赠并回赠感谢牌匾。

截至4月28日,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共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募集救灾款物 1.13亿元,其中资金9487.58万元,物资价值1837.27万元。

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全力以赴投入青海玉树抗震救灾青海玉树7.1级地震发生后,灾情牵动着广东人民的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积极组织募捐活动,规范管理捐赠款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同时,审计部门进驻红十字会同步开展救灾款物的接收、发送、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红十字会灾后第二天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就分别向省红十字会捐赠价值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药品,并通过广州备灾救灾中心紧急发往灾区,以解灾区伤病员缺医少药之急。

随后的几天,各地、各单位纷纷向地震灾区伸出援助之手。

省政协常委、省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释宏满向青海省玉树县地震灾区捐出20万元善款。

广州供电局及员工捐赠款物合计83.7万元,广州石化员工捐款20万元,广东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田家成先生及员工捐款11.4125万元,丹姿集团及员工捐款10.425万元,省通讯管理局员工捐款8.51万元。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广东省红十字会(1)

广东省红十字会(1)

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5期(总第70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09年5月26日省红十字会召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表彰会5月8日,省红十字会在广州召开百例造血干细胞捐献信息通报暨捐献者表彰会。

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副主任刘静湖以及省红十字会领导和受表彰单位代表、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及新闻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雷于蓝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宣读了表彰决定,邵岩副会长通报了我省百例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情况。

中华骨髓库广东分库自2006年成立以来,先后在全省17个地级市建立了造血干细胞工作站,入库捐献志愿者资料34478人份,为患者免费提供配型检索服务上千人次,有102名志愿者与患者配型相合,为香港、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及国- 1 -内患者无偿捐献了造血干细胞。

骨髓库建设已成为广东省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服务领域打造的一项公益品牌。

雷于蓝副省长在讲话中指出,大力发展包括骨髓库建设在内的红十字事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我省是人口大省,血液病发病率与全国相似,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病人还有很多。

要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移植成功率和患者成活率。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支持骨髓库建设,挽救更多的白血病患者。

会议表彰了深圳市血液中心、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6个先进集体及102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副会长兼秘书长华建主持会议。

陈绍常慈善基金会捐助200例先心病患儿手术费5月8日,陈绍常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广东常裕瑞实业投资集团董事长陈绍常向省红十字会捐助200例贫困先心病患儿手术费用。

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出席捐赠仪式并接受捐赠。

省红十字会自2007年发起贫困先心病患儿救治行动以来,通过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善款,在定点医院为贫困先心病患儿施行手术。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广东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12期(总第46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07年8月23日省红十字会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8月10日,省红十字会在广州备灾救灾中心召开200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

省红十字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对省红十字会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部署。

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红十字会扎实工作,广泛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开展救灾、救助、救护工作等方面取得新成绩,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截止上半年,我省已有20个地级以上市红十字会理顺了管理体制,占全省地级市的95.2%;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款6398.996万元,省红十字会- 1 -投入救灾款物118万元,制作救灾救助家庭包5000个;举办救护师资培训班7期,培训师资275人。

开办救护知识讲座81次,听课人数达58287人次。

举行急救员培训班225期,培训15481人次;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红十字博爱周”期间共筹集款物价值达4600多万元,发放款物价值370多万元;在电视频道中宣传1170多次,报纸宣传报道106次,电台报道186次,户外广告标语4570多幅。

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强调,下半年,省红十字会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要求,认真履行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好在广东召开的志愿服务工作会议;配合省人大对全省红十字工作进行一次《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执行情况调研;加快理顺红十字会县级管理体制的步伐;加强队伍建设,做好红十字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开创广东省红十字事业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省红十字会慰问雷州受灾群众近日,受“帕布”和热带辐合带共同影响,广东湛江市雷州半岛西南部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引发严重洪涝灾害,造成31个镇86.5万人受灾。

- 2 -灾情发生后,省红十字会领导班子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紧急调拨价值12.5万元的食品、矿泉水、衣物和蚊帐等救灾物资到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2022年[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2022年[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依据《红十字会法》、《**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方法》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区红十字募捐箱的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红十字募捐箱可在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旅游景点、宾馆、商场、银行、影剧院、宗教场所等)设置,设箱前需征得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同意方可设置。

第二条红十字募捐箱放置于醒目固定处,方便群众捐款。

设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如需在室外设置募捐箱,募捐箱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早晚将募捐箱放置室内外平安处。

募捐箱钥匙由区红十字会管理。

第三条红十字募捐箱开启。

募捐箱应根据捐款情况2个月开启一次。

开箱时必须由区红十字会两名工作人员凭单位介绍信,会同设箱单位指定的专人共同开箱,箱内捐款数经双方当场清点后由区红十字会开具募捐款专用收据给设箱单位。

因故不能现场清点,需当场用封袋封包后双方在封条上签字,拆封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其中一名必需未参加封包者)查看清楚封条是否破损,检查完毕后,方可折封、清点入帐并给设置单位出具募捐款专用收据。

第四条红十字募捐箱所得捐款,全部存入“**区红十字财政预算外募捐帐户”,用于人道救助。

所得外币,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民币后,再按要求存入指定帐户。

第五条红十字募捐箱内的资金使用情况随时接受设置单位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在区理事会及区红十字《网聚爱心爱润心田》上予以公布。

第六务因发生特殊情况需中止协议时,设箱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募捐箱回收、募捐款清点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在实施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最新】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最新】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捐赠物品的安全、完整,并能及时反映库存信息,捐赠物品管理要设专职管理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专人兼职管理)。

建立捐赠物品统计台账、捐赠物品的收入、支出、库存情况要序时详细进行登记。

(一)捐赠物品入库:捐赠物品入库管理员要履行验收手续,要审查实物与捐赠协议或物品清单是否相符,捐赠物品的数量是否准确、捐赠物品的数量是否完好。

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入库单(一式3联):
1、交基金财务部一联作为原始单据入账。

2、交捐赠物品保管员一联,此联与捐赠物品月报一起报会计人员备案。

3、留底一联,由保管员妥善保存。

4、捐赠物品与捐赠协议或清单数量不符、质量不符,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捐赠物品出库,由管理员开具出库单(一式3联):
1、一联基金财务部核算时作为销账依据。

2、二联同库存月报一起报会计人员备案。

3、留底一联由管理员妥善保存。

(三)每月30日,管理员必须把当月捐赠物品的进、出、存情况表上报给会计人员审核。

(四)捐赠物品要分类码放,排列有序,同类捐赠物品要作到先进先出,保持仓库整洁。

(五)管理员要对捐赠物品的安全和完整负主要责任,除按手续办理捐赠物品的进、出、存事项以外,还要认真作好防火、防盗。

(六)管理员每月要对捐赠物品进行盘点,捐赠物品盈亏情况,要及时填制报告单,经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七)因管理员工作不善使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应由管理员负责赔偿。

因管理员假公济私、违法行为使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红十字会作为一个非盈利的组织,致力于提供援助和支持给需要帮助的人群。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和透明,红十字会制定了本采购管理办法,以规范采购流程和管理。

2. 采购管理机构红十字会的采购管理机构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管理。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策略,编制采购计划,并监督采购活动的执行。

3. 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红十字会各个部门在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时,必须向采购部门提交采购需求。

采购部门将对采购需求进行评估,确认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包括所需物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数量、质量要求、预算等。

3.3 供应商筛选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方式,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当考虑价格合理、质量可靠、交货期限等因素。

3.4 报价/投标采购部门向选定的供应商发送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或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详细的报价或投标文件,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交货期限等信息。

3.5 评审和决策采购部门根据报价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审标准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限等因素。

最后,采购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做出采购决策,并选定中标供应商。

3.6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应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

3.7 采购执行和验收采购部门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3.8 采购记录和报告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采购结果、采购费用等。

此外,采购部门应向上级部门提交采购报告,以便进行跟踪和评估。

4. 采购管理的原则4.1 公正性和透明性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规章制度,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

4.2 经济性和效益性采购应当根据需求合理安排预算,并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供应商,以实现经济性和效益性。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合募捐活动,促进募捐活动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募捐资金的合理、透明、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联合募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公益项目等。

第三条联合募捐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捐助、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用途合理”的原则,积极营造社会共识,促进爱心传递,增加公益资源,推动社会发展。

第二章募捐组织第四条开展联合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募捐。

第五条募捐组织应当报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明确募捐对象、范围、时限、用途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募捐组织应当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信誉度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募捐,确保捐款流向合法合规。

第七条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的基本情况,捐款捐物的使用情况和成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募捐活动的开展和资金使用,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募捐活动第九条募捐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募捐或变相募捐。

第十条募捐组织应当明确募捐的对象和用途,不得挪用募捐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募捐资金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募捐组织应当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规定捐款数额,不得泄漏捐款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募捐组织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开展募捐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募捐意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捐款管理第十三条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捐款管理制度,规范捐款的收付、存储和使用,保障捐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募捐组织应当对捐款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存款银行和账户,及时办理捐赠收据和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募捐组织应当定期公布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募捐组织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对联合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公布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和教育。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2月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物品捐赠管理制度

物品捐赠管理制度

物品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单位对物品捐赠的管理,落实物品捐赠的社会责任,维护公益事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受捐单位的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和管理各类物品捐赠的组织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还有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第三条物品捐赠应当注重捐赠者意愿,遵循自愿、无偿、平等、互利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物品捐赠应当尊重受捐单位的真实需求,保障受捐单位的利益,提高捐赠物品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物品捐赠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反对和防止腐败现象。

第二章受捐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捐赠物品,均必须向所在地或所在地的治理机构申请,并经受捐单位同意方可捐赠。

第七条受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品受捐申请与审批制度,明确受捐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和时间要求,并提供申请表格供捐赠者填写。

第八条受捐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受捐物品的特点,制定受捐申请审批标准和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审批。

第九条受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捐申请与审批档案,对捐赠者填写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并加盖公章,以备后续使用。

第三章物品保管与管理第十条受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品保管与管理制度,明确捐赠物品的接收、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责任及相关流程。

第十一条受捐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点,由专人负责接收捐赠物品,并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位、日期、捐赠者名称、捐赠者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受捐单位应当加强对物品捐赠的保管和管理,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存放。

第十三条受捐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清查和盘点制度,对捐赠物品进行定期清查和盘点,确保捐赠物品的真实数量和状态,并及时编制清查和盘点报告。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报告第十四条受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受捐物品的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捐赠者有关信息。

【精编范文】红十字会捐赠协议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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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红十字会捐赠协议篇一:红十字募捐箱协议书编号(示例):201X0101红十字募捐箱协议书甲方:广东省红十字会社会筹资部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按照《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乙方所属合适的地点摆放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所募善款用于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公益事业。

二、甲方无偿提供个募捐箱;募捐箱在摆放期间的保管、安全、清洁维护等由乙方负责。

三、募捐箱钥匙由甲方保管。

需要清点募捐箱时,由乙方将募捐箱送往甲方办公室,双方人员同时在场进行清点;或将募捐箱送往银行,委托银行进行清点。

所募善款存入广东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帐户,帐号360201X70900031412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风东路支行;户名广东省红十字会。

待银行确认捐款额后,甲方向乙方开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四、募捐箱内捐款的用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协议期满后,乙方可申请续签。

六、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代表:签字代表:日期:20XX年X月X日日期:20XX年X月X日篇二: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甲方:江西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乙方:医院丙方:北京林胜锦程科技有限公司为大力提高江西省基层医疗单位临床检验水平,促进江西省临床检验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甲方决定向乙方转赠由丙方自愿捐赠每台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MPC-1型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每套包含单光子计数仪,联想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屏,亮精灵化学发光分析操作软件,微孔板振荡器,键盘,鼠标,喷墨打印机)一套,经协商三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赠予产品的用途及要求甲方此次转赠的“MPC-1型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用于乙方开展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检测项目,提高医院整体检验水平。

捐赠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的捐赠事务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效使用和公正调配,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对外接受的捐赠,统一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保证捐赠的公开、透亮、合法以及合理使用。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一切捐赠事务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包含但不限于慈善捐款、物资捐赠、公益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捐赠的管理第三条捐赠的分类1.医院接受的捐赠重要分为慈善捐款和物资捐赠两类。

2.慈善捐款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无偿捐赠给医院的资金。

3.物资捐赠是指通过捐赠行为供应给医院的各类物品。

第四条捐赠的程序1.个人或单位有心向捐赠给医院,应当向医院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捐赠物资清单和资金来源证明。

2.医院管理部门审查捐赠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捐赠送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捐赠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捐赠的登记和报告1.医院应当建立捐赠登记台账,及时登记捐赠人、捐赠物资和资金的基本情况。

2.医院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捐赠情况,包含捐赠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第六条捐赠的致谢和宣传1.医院应当向捐赠人表示致谢,并在适当的场合公开捐赠信息。

2.医院可以通过医院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善举。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管理第七条资金使用的原则1.医院的捐赠资金应当依照公开、公正、合理、透亮的原则进行使用,用于促进医院的发展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资金使用的程序1.医院应当建立资金使用申请制度,对资金使用需求进行事前申请。

2.资金使用申请应明确申请目的、金额、使用方案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资金使用的监督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派驻专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二十条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救[2011]1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救[2011]1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救[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规范救灾物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采购,专项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级拨付;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公开公平,严格监督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计划及经费预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救灾物资使用的监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回收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救灾物资采购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红十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中国红基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中国红基会财务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财务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四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为三联,包括存根联、票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六条中国红基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

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基会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入账,收据暂缓开具。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受赠财产未经中国红基会或受赠地方红会、受赠专项基金管理人员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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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一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为加强对全省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管理,规范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制定本办法。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二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广东省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举办公共活动时,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三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合作设置募捐箱摆放点的,红十字会须与符合摆放条件的单位〈span style=font-size: 12pt〉签定〈/span〉协议,对募捐箱和捐款进行有效管理。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四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募捐箱由红十字会〈/span〉提供使用,也可由募捐箱摆放点单位根据红十字会的要求制作摆放,红十字会监制。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五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具体摆放位置以方便群众捐赠和有利于红十字会形象为原则。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六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洁维护等由设置点所属单位负责;钥匙由红十字会保管。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七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对募捐箱捐款的清点必须建立和遵循完善的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择期进行开箱清点。

清点捐款应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字;或者委托银行进行清点。

清点后的捐款进入红十字会专用救灾救助〈span style=font-size: 12pt〉帐户〈/span〉。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八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捐款,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使用情况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九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捐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红十字会和募捐箱摆放点的单位,如需中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对募捐款进行清点,限期把募捐箱及其捐款交回红十字会。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一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对于设置募捐箱工作突出的单位,红十字会可给予适当的表彰。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二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三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本办法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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