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圈;(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必要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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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是指由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拆迁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职权实施管理.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是拆迁的协管部门~其在拆迁管理中的职责是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一,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拆迁审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申请和规定提交的批准文件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拆迁范围进行现场调查。
审查主要内容:申请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范围内是否有受保护不允许拆除的建筑~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是否明确或有争议~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拆迁期限是否合理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协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签订书面协议.主要内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协议一般还应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文房屋拆迁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不仅影响着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我向各位介绍一份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拆迁户的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当遵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拆迁户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拆迁计划第五条拆迁工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拆迁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第七条拆迁计划应当充分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采纳。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明确拆迁的范围、时间、方式和补偿政策,并向拆迁户进行公告和解释说明。
第九条拆迁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拆迁户的安置,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第三章补偿政策第十条拆迁户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户的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水、电、气等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拆迁户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进行补偿,确保其合法土地权益。
第十三条拆迁户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其合法房屋权益。
第十四条拆迁户的临时补偿费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临时安置的房屋应当与原住房屋的条件相近。
第四章安置工作第十五条拆迁户应当根据个人需求和意愿,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拆迁户的安置地点应当满足其居住和工作需求,安置条件应当保持与原住房屋相当。
第十七条拆迁户的安置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推动城市发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通过政府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上的旧建筑、老旧小区等进行拆除,为城市更新、改善城市面貌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拆迁主体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拆迁主体:主要是市、区、街道等政府部门,负责进行拆迁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拆迁户:指被拆迁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要求获得合法拆迁补偿和安置。
(三)拆迁促进主体:指与政府合作的拆迁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负责开发拆迁项目、协调拆迁工作。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规划设计、公告公示、征收补偿、安置安居等一系列环节。
第六条拆迁前,政府拆迁主体应当编制拆迁规划,并进行公示,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拆迁时,政府拆迁主体应当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拆迁时,政府拆迁主体应当向拆迁户提供合适的安置居住条件,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要保护拆迁户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正、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包括房屋补偿、经济补偿、生活补偿等方面。
第十条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按期支付,不得拖欠;对于拆迁户还有可能继续维持原来源生活的,还应当提供合适的安置居住条件。
第十一条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失去工作的拆迁户,政府拆迁主体应当提供就业机会或职业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政府拆迁主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受拆迁管理条例影响的拆迁主体不按照规定进行拆迁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各类拆迁项目,包括城市改造、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并依据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拆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划定拆迁范围、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户、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
第二章拆迁范围的界定第五条拆迁项目的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划定,确保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拆迁项目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因素,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拆迁范围的界定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拆迁补偿的原则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土地等各项权益。
第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安置等,应当根据拆迁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的金额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合理合法的标准。
第四章拆迁补偿的程序第十二条拆迁补偿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示、公告、听证、协商等程序。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公示应当明确拆迁项目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公示期应当合理,满足拆迁户了解和提出异议的需求。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的听证程序应当公正、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的协商程序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意见和诉求,实现协商一致的目标。
第五章拆迁户的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拆迁户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拆迁户有权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享受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户有权监督拆迁管理工作的实施,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补偿的执行情况等。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活动,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依法拆迁、充分协商、合理安置、公开公平、及时补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拆迁方应当通过与拆迁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协议。
如无法协商一致,拆迁方可依法进行征收拆迁。
第五条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应当充分尊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第六条拆迁方应当建立健全拆迁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活动应当经过依法批准并按照程序进行。
拆迁方应当提前向拆迁对象告知拆迁计划,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拆迁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拆迁活动,确保拆迁过程规范、安全。
第九条拆迁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征收决定、拆迁通知等,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拆迁方应当向拆迁对象提供合法的征收证件,确保拆迁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拆迁方应当在拆迁开始前,组织开展双方的详细测量,确保拆迁补偿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应当做好拆迁现场的保护、安全、环境等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无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害。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十三条拆迁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拆迁对象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补偿、货币补偿、过渡费、搬迁补贴、生活补贴等。
第十五条拆迁方应当与拆迁对象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并书面记录下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拆迁方应当及时发放补偿款项和提供安置房屋,确保拆迁对象的基本生活所需。
第十七条拆迁方应当对拆迁对象进行必要的社会保障,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就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任务。
城市房屋拆迁旨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城市更新和发展。
为了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并分析其特点和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1. 拆迁准备阶段拆迁准备阶段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在该阶段,政府部门将通过征地程序,对需要拆迁的土地进行划定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征地补偿政策。
此外,政府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拆迁影响评估,确保拆迁过程对居民利益的最小化损害。
2. 拆迁补偿政策拆迁补偿政策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周转房安置和就业安置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对已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居民相应的经济补偿。
周转房安置是指向居民提供可供暂时居住的房屋,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就业安置是指帮助拆迁居民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确保其生活稳定。
3. 拆迁审批和执行拆迁审批和执行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政府部门需根据拆迁规划和征地方案,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需加强监督,保障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注意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和谐与稳定。
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1. 保障居民权益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核心是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确保拆迁居民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
同时,要积极提供周转房安置,并加大对就业安置的支持力度。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法律宣传、咨询和维权工作,帮助居民了解自身权益并维护合法权益。
2. 提升拆迁效率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的效率,政府应加快审批程序,并简化手续。
同时,要加强拆迁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政府还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拆迁项目,提高拆迁效率。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是指由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拆迁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职权实施管理。
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是拆迁的协管部门~其在拆迁管理中的职责是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一,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拆迁审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申请和规定提交的批准文件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拆迁范围进行现场调查。
审查主要内容:申请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范围内是否有受保护不允许拆除的建筑~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是否明确或有争议~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拆迁期限是否合理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
拆迁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工作,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拆迁工作中的各方。
第三条拆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拆迁工作应遵守相关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拆迁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拆迁工作管理机构第五条拆迁工作的管理机构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评估,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拆迁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时间。
第九条拆迁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等事宜,并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区域进行调查,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章拆迁的实施第十一条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单位,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应按照拆迁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拆迁范围或拆迁时间。
第十三条拆迁工作中如有争议,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拆迁后的安置工作第十四条拆迁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第十五条拆迁后,被拆迁人应继续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拆迁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拆迁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拆迁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不按照规定执行拆迁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以上为拆迁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拆迁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1.03.22【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征拆管理制度范文
征拆管理制度范文征拆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拆工作,保障相关各方权益,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征拆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拆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公益最大化、权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原则,确保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征拆管理工作应注重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权益人的意愿,减少因征拆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征拆程序第五条征拆管理工作应按照征求拆迁决定、评估房屋价值、签订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征求拆迁决定程序包括征求拆迁决定的发布、公示、听证等环节。
征求拆迁决定应当明确征拆的范围、目的、计划等信息,并充分征求合法权益人的意见。
第七条评估房屋价值程序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过程的公开、评估结果的公示等环节。
评估机构应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八条签订补偿协议程序包括合法权益人的选择、协商过程的记录、协议内容的公示等环节。
补偿协议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确保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拆迁补偿款支付程序包括款项的划拨、补偿款的支付、支付凭证的领取等环节。
拆迁补偿款应及时支付,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确保合法权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章征拆管理标准第十条征拆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以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第十一条征拆管理应尽量采取和谐协商的方式,充分听取合法权益人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征拆管理应实行公正、透明的评估制度,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征拆管理应实行科学、合理的补偿制度,确保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恰当的补偿。
第四章征拆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征拆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充分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商,使合法权益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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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情况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7.1 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产权不明的情况 ■处理 7.2 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要认定抵押的有效性 ■二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情况 ■四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情况
7.3 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 ■公益事业房屋的认定 ■拆除时的处理 7.4 临时建筑的补偿 ■概念 ■补偿规定 7.5 违章建筑的补偿 ■概念 ■对违章建设的拆迁规定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概念 ■概念 ■相关规定 2.拆迁估价机构和人员 3.拆迁估价实务 ■估价目的 ■估价时点 ■估价方法
■实地查勘 ■技术协调 ■计价货币 ■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的规定 ■对房屋性质不能协商一致时的处理 ■对房屋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的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 )之日。 A.房屋拆迁公告发布 B.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 C.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D.房屋拆迁实施 ◆判断: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过程中,实地查勘由估 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2.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 ■主管部门 ◇国家一级 ◇地方一级 ■协管部门 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五大步) 3.1 拆迁申请的提出 3.2 拆迁审批 3.3 拆迁协议 ■概念 ■主要内容
3.4 拆迁的实施 ■两种实施方式 ■相关规定 ■【辩析】两个合同 ◇拆迁合同 ◇拆迁委托合同 3.5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4.6 裁决书 ■裁决书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5.拆迁强制执行的要求 ■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具有完备的文件
■二是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三是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 金或者安置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前 15日通知被拆迁人 ■五是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1.行政裁决的原则 2.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主要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拆迁听证制度 ■集体决策制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回避制度
3.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裁决依据 4.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 4.1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4.2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4.3 裁决程序 4.4 中止裁决 ■中止裁决的条件 4.5 终结裁决 ■终结裁决的条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1.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概念 ■《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拆迁) ■四个相关概念 拆迁人;被拆迁人;搬迁期限;拆迁期限 【辨析】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判断:自拆自建行为,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调整的行为。( )
1.拆迁补偿对象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不是使用 人 2.拆迁补偿方式(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3.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的基本原则 ◇等价有偿
■具体办法 ■以往的补偿标准的缺陷 ◇以人为标准 ◇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原则确定价值量 ■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 ■装修的补偿标准 4.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 5.拆迁安置 6.安置房屋的质量要求
2.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拆迁纠纷处理 ■ Nhomakorabea裁 ■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 又产生纠纷的,如选择仲裁方式,则( )。 A.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 B.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C.实行“一裁终局制” D.只有一方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 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们 法院不予受理
1.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依法起诉 ■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被拆迁人是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的,有( )裁决 A.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B.人民法院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同级人民政府 ◆判断: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诉讼期间,不得 执行强制拆迁。( )
◆建筑物是否属违章建筑,应由该建筑物所在地的 ( )认定 A.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D.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 )。 A.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予补偿 B.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补偿款应直接付给抵押权人 C.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暂不补偿 D.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
4.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 ■公示 ■估价报告送达 ■拆迁估价结果异议处理 ■复核估价和另行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 以( )。 A.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B.申请行政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E.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5.拆迁估价纠纷调处 5.1 调处途径 5.2 估价技术鉴定 ■规定 ■鉴定的标准 5.3 估价专家委员会及工作机制 ■设立部门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 ■工作机制 6.对违规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