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泸市府办函[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群众更多财产权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原则。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村(组)一策,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2.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改革全过程,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坚持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力求周密、细致和稳妥,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在总结江阳区分水岭镇董永坝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市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江阳区作为全市首个试点县区,2017年6月底前,完成分水岭镇各村(组)试点任务,其余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完成1个村(组)的试点任务;其余区县在2017年6月底前至少选择2—3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村集体资产较多、改革愿望较强、村(组)干部领导有力的村(组)完成试点。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做法、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做法、问题及建议李哲(平邑县丰阳镇财经服务中心,山东平邑273300)[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6)12-0033-01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13年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多次召开调度会、推进会、现场会,做出工作安排,明确了目标任务,要求严格政策,规范运行,确保质量,快速推进。
截止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1主要做法1.1会议推动。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确权登记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成立14个督导组进行督导工作进度,实行一天一调度,一周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动,会上,观摩了平邑街道的颁证、流峪镇的村级工作底图标注、郑城镇的测绘公示图解集中会审纠错现场。
县委副书记武传成同志分析了全县存在的问题,就推进全县的整体工作和完成时间节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县委丰书记根据督导组督导问题情况,结合这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各镇(街)、开发区、城北指挥部、农业部门务必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财力,确保按期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登记颁证工作的各项任务。
同时,要求盯紧测绘公司、精准会审纠错,制定奖补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1.2精准会审。
为减少测绘公司和村级纠错时间上的浪费,我县采取以镇为单位精准会审、集中纠错、集中修改。
将测绘公司公示图解需要纠错的村集中到镇,由测绘公司和村级参与工作人员就村级标注的错误和测绘公司现场纠错,现场整改,现场完善农户信息。
对纠错完的由测绘公司及时输入信息、打印农户确认表,并由村逐户予以签字确认。
这样既能压缩了村和测绘公司反复纠错时间,又能确保农户承包面积、地块、空间位置和家庭信息的准确性。
为建立登记薄、合同签订、权证打印和发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3奖补促进。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县政府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农经[2016]2574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深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于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公益导向。
各级政府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快从农业领域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向社会资本“合作者”和项目“监管者”转变。
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以增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和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民意、保护权益。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草案)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以改制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明晰村级集体“三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个分离,即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行政职能与发展经济职能分离(村企分离),户籍身份与村集体经济资产权益分离。
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三资”经营性收入。
(二)目标要求。
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
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津南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南政办发〔2016〕28号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共同劳动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
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能够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指导示范小城镇“三改一化”试点范围以外的具备改革条件的村,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
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以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为重点,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开展。
村集体针对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开展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根据自身资产资源存量、成员构成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资产、资源分别量化或综合量化的方式,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份额分配、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等工作环节,理清村集体资产资源数量,核准组织成员范围,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按一定规则分配给组织成员,形成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或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范本(2篇)
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范本(经____年____月____日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新形势下____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____经济____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温州市委、市____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村实际,现就____街道____村农村____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____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目标,以理顺村级____经济____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____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____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深化村级____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____非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相分开,社会成员和经济成员身份相分开,实现农村____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____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村____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二、改革后经济____的名称和性质本村经济合作社____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的经济____名称为永嘉县____街道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____经济____,继续承担原有村经济合作社的有关职能。
改制后的____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量化到人的____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____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____所有。
三、清查核实现有的____资产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
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皖农明电〔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的通知各市农委,部分县(市、区)农委: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今年完成80个村的试点任务,定于2016年10月25-26日在宣城市旌德县召开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会人员1.各市农委分管负责人、经管科(站)长各1人;2.部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县(市、区)农委主要负责人(附件1);3.“三变”改革试点县(区)农委主要负责人(附件2)。
二、会议地点、时间地点:旌德海螺国际大酒店(旌德县江村大道1号)时间:10月25日上午报到,会期1天。
10月25日下午15:00-17:30现场考察,10月26日上午会议,下午返程。
三、有关要求1.各市农委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农委人员参会,请勿缺席、超员。
2.请各市农委于10月21日(星期五)下班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省农委经管总站。
通知及名单回执请从安徽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武小苗0551-62661109传真:0551-62616122邮箱:**************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县(市、区)参会名单2.“三变”改革试点县(区)参会名单3.参会人员名单(回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6年10月21日。
农村三资管理讲座
资产评估
涉及评估项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 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 评估组织实施: 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ຫໍສະໝຸດ 违法情形: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 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 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 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 1.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2.实行承包经营 3.租赁经营 4.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
对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资源发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 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但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收入和支出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 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 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 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 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农委: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基本情况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指导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 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程。
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二篇)
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一、充分认识农村___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社区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
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随着撤村建社区及“城中村”改造,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矛盾和利益日趋冲突。
农村___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决策不民主的问题;空挂户口、学生户口迁出迁入、出嫁女、招婿郎等人员的身份待遇问题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
在这些新形势下,积极探索___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途径,运营好管理好___资产,能有效解决传统意义上___资产产权“人人拥有,人人没有”的虚置悬空状态,解决___资产产权主体模糊、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对于维护___经济___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___资产保值增值和___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实施农村___经济___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确立___成员主人翁地位,建立起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___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保障___成员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解决好___资产归利于民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村___资产产权也处于动态(范本)的变化之中。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___经济___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___经济___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起适应___市场经济的农村___经济___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___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___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___经济___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___经济___产权制度,明确农村___经济___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___经济___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___经济___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巴南府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0日巴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集体经济发展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具体的“三资”管理办法,并报镇街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备案。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度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镇街是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业务由各镇街经济发展办公室(科)承担。
各镇街可依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
设“三资”管理人员、会计、出纳(报账员)等岗位。
区农委是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豫政办〔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7日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提供有效支撑,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创新推出一批符合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专项信贷产品,探索积累一定的抵押物处置措施、经验,实现全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量、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县域实体经济、投向“三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推进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推进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推进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奉贤区关于推进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奉贤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1月9日奉贤区关于推进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以及《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区开展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涉及农民利益。
开展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面临新问题的需要,是发展生产力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通过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份额,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内在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本市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工作的相关精神,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积极发展为主要内容,建立镇集体经济合作社,让农民成为经济合作社成员,充分享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实现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化、产权明晰化、管理信息化、制度规范化、监督多元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8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8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资产收益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户有股份、农民得权益”的思路,以资产股权为纽带,积极盘活农村农民资源资产,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积极性,建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益与农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用活财政资金,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民积极性,搞活农村经济。
(二)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
2.公开公平、自愿参与。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贫困户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3.量化折股、合理分配。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有关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鼓励入股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
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016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
2016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
农业部经管总站体系与信息处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17(0)8
【摘要】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数据汇总,2016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额持续增长,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有较大增幅。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一)资产总额持续增长,地区差异仍然显著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不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总额3.10万亿元,村均555.4万元,比2015年(下同)增长12.5%。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农业部经管总站体系与信息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研究——基于"土地征收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研讨会"的思考 [J], 陈美球;廖彩荣;冯广京;王庆日;蒋仁开;张冰松;翁贞林
2.山西省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分析——以晋祠泉域2012年度运行情况为例 [J], 程英黎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关注的四个重要问题\r——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综述 [J],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集体资产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问题与对策——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J], 夏禹桨
5.乡村振兴战略导向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 [J], 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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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社区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
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随着撤村建社区及“城中村”改造,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矛盾和利益日趋冲突。
农村集体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决策不民主的问题;空挂户口、学生户口迁出迁入、出嫁女、招婿郎等人员的身份待遇问题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
在这些新形势下,积极探索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途径,运营好管理好集体资产,能有效解决传统意义上集体资产产权“人人拥有,人人没有”的虚置悬空状态,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对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确立集体组织成员主人翁地位,建立起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保障集体组织成员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解决好集体资产归利于民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也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集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
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必须反复酝酿,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员界定、债权债务处理、股权设置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
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三是始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要把保持农村集体资产良好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整个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体拥有一定数额的经营性净资产且每年的经营性收入来源相对稳定是这次改革的基本条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制定方案。
实行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要成立由经联社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居委会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成员代表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
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95%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所在镇政府(街办)备案。
(二)清产核资。
改革单位要组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造册登记。
要委托社会声誉好、资质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所在镇政府(街办)备案。
(三)界定成员。
按照“依法有据、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群众认可”的原则,以户籍、履行义务和享受集体分配或土地承包权利等因素为基本依据界定成员资格。
各改制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四)资产量化。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是经营性净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按评估确认数计入“公积公益金”账户。
资源性资产只登记产权,作概念性固化,暂不评估量化,待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后再以价值形态折股,量化到人。
(五)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由各改制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决定。
采用公司模式的,原则上只设个人股;采用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的,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
集体股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比例应不高于5%,股份收益用于享受集体资产成员的养老、托幼、计生、优抚、抚恤等公益事业发展。
个人股由符合条件的成员按份所有。
实行一股制,即每位成员一人一股。
(六)股权界定。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9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股权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股后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
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
(八)资产运营。
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
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九)收益分配。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确保农民利益。
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十)监督管理。
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市、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改革的指导、调度和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
各镇(街道)及改制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
刀切”。
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做法,稳步推进。
2016年,每个镇(街道)要选取1—2个条件成熟的单位试点,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年逐步推开。
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员,以及对利用职权或自身影响插手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