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河北基础教育,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定》。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省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添置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
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是当前我省中小学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管理规定》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依法自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把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把《管理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奢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定》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着力推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定》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中小学都达到《管理规定》的要求,推进全省安全、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建设。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 (以下统称学校) 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2.15【实施日期】1997.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17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全省中小学实施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国家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
地方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
普通高中不设地方课程。
校本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由学校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
普通高中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
第三条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注重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着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形成课程育人合力。
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第五条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中小学课程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
负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中小学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
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你知道普通中小学校的管理规定是怎么样的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为主要内容,深入探讨新形势下学生德育工作的策略与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深入探讨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人本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着力解决学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学校走内涵发展的路子。
二、活动主题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加强学校管理。
三、目标要求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发展和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与心理素质,在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方面取得成效;着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形成制度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工作格局,在提高管理能力上取得成效;着力加强学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实现学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上取得成效。
四、主要内容(一)校务管理1.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
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构建适合学校发展的办学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班,不乱收费,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 规范学校决策行为。
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校务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二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重大事项必须经教代会审议。
3. 规范校务公开。
制定公开规程,明确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
与教职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校内收入与分配、职称评聘、评优选先、年度考核等事项应当纳入校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的范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 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 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它条件。 学生的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校内及学校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的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校内及学校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的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薄弱学校办学标准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建设类学校占地面积: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20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25平方米。
建筑面积: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6.4平方米。
普通教室:小学不小于61平方米,中学不小于67平方米。
实验室:见电教站。
图书室:见电教站。
计算机室:见电教站。
其他(办公室):教师人均占地4平方米。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5平方米。
锅炉房:小学8—10平方米;中学15—20平方米。
厕所:小学生均0.19平方米;中学生均0.15平方米。
浴室:小学16—20平方米;中学25—50平方米。
厕所蹲位:小学:男生每蹲位25人,女生每蹲位12人;中学:男生每蹲位30人,女生每蹲位15人。
运动场地:小学:18班及以下有200米操场,24班及以上有300—400米操场;中学有300—400米操场。
食堂或伙房(操作间8平方米)、其他用房、淋喷头数、围墙及大门、护坡(按实际测算需求)。
要附平面示意图和其他类明细建筑二、人事类专任教师:小学职工比例1:21,中学职工比例1:16.三、勤工俭学办:双斗桌按2个学人套计算。
(人数除以2)四、教育科:《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
提倡小班化教学。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外出打工,自己跟着长辈或亲戚在家里的农村孩子。
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原则上是指出县域以外)。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办学,创造更加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日常作息时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起床时间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可根据学生年龄段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早操晨练。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
午休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
小学原则上不安排晚自习,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应预留出学生晚自习后不少于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
小学生熄灯就寝时间不晚于21:00,初中生不晚于21:30,高中生不晚于22:30。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可根据当地季节变化对寄宿制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和早上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含午休)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非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
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午休时间不少于1小时。
各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树立健康生活理念,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律作息、按时就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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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校务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设置教育、教学、总务等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科组、年级组。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机构、图书室、实验室、各类功能教室的责任人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行政、教育教学、教师考核、学生学籍、经费资产等各类档案,保管、使用好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将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福利待遇、评优评先、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政策等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健全处分教师、学生的程序,做到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申诉。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招收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入学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含笔试和面试)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采取有效的控辍保学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初中、高中招生不得以小学、初中学生竞赛成绩作为依据和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高中应当按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录取新生。
第二十二条高中应当按照规定招收市域、县域内的学生。
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全省范围或跨设区市招生。
第二十三条高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招生考试,不做违规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
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奥班”、“奥赛训练班”等。
第二十六条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面向全省或全市范围招生的重点班、竞赛班等特殊配置的班级。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完整的请假、销假制度,发现学生旷课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让学生返校上课。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制止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建立社团,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的学习培训,及时进行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德育为先、素质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德育工作机制,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局面。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学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在省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使用教科书和教师用书,并按照要求选择地方课程教材;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严格控制早晨起床时间,确保寄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
寄宿制小学必须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四十七条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高中学生不超过120分钟。
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行为,并对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提出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应当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工作。
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上好实验课,做好分组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鼓励教师积极采取探究式实验教学方法,积极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思想和实验教学方式变革。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广科研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
第五十三条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学科考试,不得组织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者变相的学科考试。
第五十四条初中、高中全校或者全年级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除初三、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和模拟考试。
第五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袋制度。
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促进教师教学和专业成长评价体系,不得单纯以学科成绩、升学率等评价学生和教师,不得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分数和等级为依据给学生排名次、排座位。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放假。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调课或放假的,一天以内,应当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天以上的,应当报经举办学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十九条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第六十条学校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共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教育环境。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六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健康和安全,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校园管理第六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校园建设工程质量。
校园布局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等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设置国旗旗杆,使用无破损、无污迹国旗,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校应当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体现教育性、科学性,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六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设整洁、美观、有序的校园环境。
校内排水通畅,道路平整,路面硬化;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