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犯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魏晋南北朝,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1、春秋决狱在汉武帝时期兴起,是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的。
汉初实行的“无为而治”政策,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武帝时国力已相当强盛了。
汉武帝的所作所为却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镇压反抗,缓和社会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的统治,武帝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2、一方面出于尊重“先帝之法”的习惯,受到“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观念所囿,尚在完善过程中的汉代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另一方面,即使要修改立法,刚成为统治思想的儒家思想也未必能马上就全面反映到立法中。
因此,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引经决狱”就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因为采用这种断狱方式以后,儒家思想便可迅速影响法律实践活动,而不必再受已有立法的束缚。
春秋决狱产生的特点1、原心定罪原则。
指的是将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为其是否犯罪的根据,特别重视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人仅有违法的举动,无犯罪动机,则应当酌情处理。
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
2、“亲亲相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春秋决狱”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孟子说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春秋决狱产生的影响一、积极方面1、“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2、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
二、消极方面1、因为儒家的经典并非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其简约的文字和深奥的含义常使人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且司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和意义春秋决狱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其历史背景和意义对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思想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春秋决狱有其历史背景。
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分水岭之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封建制度初步确立。
而与之相应地,由于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于事情的责任追究变得更加迫切。
这就使得春秋时期的社会对于司法的需求逐渐增加。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家族法和风俗法的混合体,法规不完善,往往存在模糊和不公的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人们的争议,需要一个独立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机构。
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其次,春秋决狱的意义在于将司法权力从家族迁移到了国家。
在家族法制度下,争议案件通常都是由家族长老、家族成员以及亲友等来进行审理和调解,往往存在私意、不公等问题。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将司法权力由个人迁移到了国家,确立了中央政权对于司法权力的管理。
这样一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还为人们的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同时,春秋决狱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基础。
再次,春秋决狱的意义还在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
春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而春秋决狱的建立为解决人们之间的争议和矛盾提供了一个权威公正的平台,使得社会争端得到了较好的化解。
同时,春秋决狱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增强了人们对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春秋决狱的意义还在于对法律制度的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思想的演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春秋决狱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如争议的直截了当、审理程序的公开和审理人员的公正等,也有对案件判决的公正和权威要求。
通过这些规范的发展,春秋决狱不仅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后世的司法思想的演进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综上所述,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制度,其历史背景和意义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思想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春秋决狱对我国当代刑法的启示
春秋决狱对我国当代刑法的启示春秋时期,有一种叫做“决狱”的司法制度,这种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当代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探讨决狱的定义、决狱的演变与发展以及决狱对我国当代刑法的启示。
一、决狱的定义决狱是指古代中国的一种司法制度,由君主任命的贵族和文官通过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判定其罪行并进行相应的制裁。
二、决狱的演变与发展春秋时期,决狱的制度主要由贵族和文官来执行,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战国时期,决狱的制度得到了细化和完善,出现了“五刑”制度,即罚金、徒刑、笞、杖、死刑。
而且在决狱的过程中,设有“悬疑之法”,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对犯人的审判,从而避免对无辜之人的伤害。
随着时间的推移,秦朝的统治者采用了一种更加严苛的决狱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残忍的审讯和惩罚。
而到了汉朝,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诞生了“公堂”、“狱吏”,并出现了“言教以政”的原则,即用教育和说服来改善社会治安。
三、决狱对我国当代刑法的启示1、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的法律体系决狱制度的重要作用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此必须重视刑法,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坚持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决狱制度的原则是对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这一原则在当代刑法中同样适用。
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是当代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必须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3、关注和保护人权和人身自由在决狱制度中,可以看出对人权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是尤为重要的。
在当代刑法中,同样需要强调对人权和人身自由的保护,这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4、注重现代法治精神尽管决狱制度已经在秦朝之后被废除,但是决狱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值得我们珍惜和发扬。
在当代刑法中,需要更多的注重法治精神,加强对法律的遵守,同时通过各种措施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论春秋决狱
论春秋决狱一、春秋决狱的产生原因春秋决狱这一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 , 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春秋》经义体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原则恰好迎合了统治者要求大一统 , 加强皇权的欲望 , 加上董仲舒等一批大儒的推动 , 于是春秋决狱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了。
(一)《春秋》经义符合统治者的要求。
《春秋》一书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 , 是为稳定固有的君道、父道、臣道、子道、夫道、妇道 , 挽救礼崩乐坏 , 维护礼制而作的。
它的基本精神是正名分 ,尊王室 ,诛乱臣贼子 ,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原则。
这些精神正是要把臣民都归于一个自上而下遵照礼法的系统中 , 使统治更加名正言顺并且便利。
由于《春秋》所维护的大一统观念完全符合汉代统治者推行强干弱枝、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 , 这样《春秋》就可以用来解释现行法律 , 并且直接用于决狱。
并且《春秋》这部书文字简约 ,文义隐晦 , 引用起来更加方便 ,可以按照统治者的要求随意解释。
用这样一部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工具再合适也不过了。
(二)董仲舒等学者的作用。
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引起了汉初一批学者的反思 , 秦朝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 本想传之万世 , 结果二世而亡。
鉴于此 , 董仲舒的理论在关注制度的基础上更加深入 , 他认为应该恢复儒家礼的精神 , 他所设计的汉家制度就是礼的精神与政治制度的结合以此达到儒家所希望的“文质彬彬”的境界。
董仲舒认为要达到“文质彬彬”的境界应该注重主观精神、动机 , 而春秋决狱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经过几代的汉儒对礼制的倡导 , 特别是到了董仲舒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出现以后 , 儒家学说已成为主流思想 ,春秋决狱已是礼制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统治者的需要。
汉初统治者奉行的是黄老之学 , 主张无为而治 , 实施休养生息的政策 , 这些政策在汉建立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使国力逐步恢复为国家积累了财富。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一、概括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种审判方法,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它是一种以儒家经典《春秋》为依据结合当时社会风俗、道德观念和法律实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法。
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在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A. 背景介绍: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渊源春秋决狱又称春秋大义、春秋公法,是一种源自中国古代的法律审判方法。
它起源于春秋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春秋决狱的核心理念是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春秋决狱的实践者被称为“春秋博士”,他们负责解释经典文献《春秋》中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原则,为法官提供裁决依据。
春秋决狱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齐国,当时齐国的国君齐景公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了专门负责审理案件的机构——大理寺。
大理寺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大理”,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春秋决狱的方法来审理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春秋决狱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审判的主要方法之一,并在汉代、唐代等朝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决狱曾多次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在西汉时期,著名学者董仲舒通过对《春秋》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天人感应”的理论认为君主的行为应该符合天意,否则将受到上天的惩罚。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审判的一种重要方法,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审判的公正、公平原则,还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B. 研究目的和意义:探讨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随着中国法律传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独特历史地位的法律方法,对于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哲学史学研究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朱娇娇(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临汾041000)摘要: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
关键词:汉代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以礼入法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案件决和#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的构建和发展重要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处,协调了情与法的,是法律儒家化的#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法律的平、公正目标#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春秋决狱”的不是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法发展过程中逐的。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汉时期“春秋决狱”的的历史背景。
从,重的始,时期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的处罚阴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汉的法典《律》法中的一些条,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法法,与的要法家思想,即重。
这种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
所以,西汉中期出了法律践与认识相分离的况。
汉代改变前严刑峻法,施行无为而治的政策,以满足汉王朝社会发展的需要,巩固国家的统治乞从汉高祖刘邦文帝时,始终奉行道家黄老的思想,确立宽减的一系列政策,获得显著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法制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通过春秋决狱的实践,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而汉代则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对法律与司法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成就。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春秋决狱的背景与特点在春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生产力的提高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春秋时期的决狱制度是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
1. 决狱制度的形成春秋时期,由于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依法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于是,在此背景下,决狱制度应运而生,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解决方式。
2. 决狱制度的特点春秋决狱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权威性:春秋决狱的产生与发展,充分展现了君王的权威与统治地位。
君王担任决狱一事,既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也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仪式性:春秋决狱具有一定的仪式性,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系列仪式及其注意事项。
这些仪式和注意事项有助于维持司法公正与纪律,对判决结果的公信力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3)案件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在春秋时期,决狱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通过神卜预测的方式,也有通过让被告持刀行走的方式。
这些多样化的决狱方式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对于案件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汉代司法的变革与进步汉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司法制度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与进步。
1. 刑法制度的完善汉代是中国刑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刑法的制定与修正,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明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审判制度的改革汉代对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完善的司法组织机构、严格的审判程序和保障被告权益的措施等。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的一项审判制度,它在古代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流程、评价与影响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重新探讨“春秋决狱”制度的价值。
一、历史背景“春秋决狱”制度的出现与周朝的分封制度有关。
周朝的分封制度将天子的权力分配给各个封国的君主,这也使得各个封国的君主开始具备较高的自主权。
因此,实行分封制度的周朝需要一个可以统一各封国的审判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就如同现代国家需要具备一个能够维护公共秩序的审判系统一样。
二、制度流程“春秋决狱”制度的核心是“旁证”,也就是让众人来证明案件的真伪。
一个案件需要多名证人出庭进行证明,一旦五个或以上的人提供相同的证言,法官就可以认定为真,并且按照这个判决进行裁决。
该制度首次实行是在周公旦时期,后来有过多次的变革和发展。
其中最有名的规定是“一人之辞不能成狱,二人对辩当自认,三人以上得民之信也”,即一个人的陈述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两个人的对辩必须在自认的情况下进行,而三个及以上的人证言才能被认为是真相。
三、评价与影响“春秋决狱”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非常深远。
首先,它是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创新,对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它具备公平公正、简便坚定等突出优点,特别是由群众来证实案件的真相,既提高了人民的参与度,又便于推行。
再次,它强调眾證定獄,充分利用当时相对落后的审判技术,极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的判断和不公的裁决。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不能防止证人的伪证和滥证,有可能被黑恶势力或者势力强大的人利用,从而搞乱社会治安。
四、总结综上所述,“春秋决狱”制度是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有力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制文化的优良传统。
尽管该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其有益于促进中国古代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今天,尽管已经不再出现“春秋决狱”这种制度,但参考“春秋决狱”制度中的公平公正和精简高效等优点,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思想,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春秋决狱评论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
中国法律人对“春秋决狱”多有诟病,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春秋决狱”的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春秋决狱”,对现代司法无疑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秦灭后,由于法律的延续性及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时社会,,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
,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
董仲舒首先倡导的“春秋决狱”无疑是具有较大负面作用的,主要体现在:第一,导致了封建司法腐败。
由于当时法律十分的不完善,许多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这本身并无坏处,可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如果说没有“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那么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后,不按照儒家经典来决断的话,虽然会暂时增加审判难度,可也会逼着司法官们去思考如何完善现有法律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的修改、充实、完善。
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司法官们可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对“春秋决狱”同样应以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评价。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春秋决狱”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它来源于《春秋左氏传》,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司法制度之一。
在这个制度下,君王会亲自听取案情,亲自裁决,这种制度不仅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春秋决狱”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价值,探讨其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一、“春秋决狱”制度的历史渊源“春秋决狱”制度源于中国春秋时期的礼法思想,它最早见于《春秋左氏传》中。
这个制度强调君王亲自裁决案件,重视公平正义,尊重法律。
《春秋左氏传》中的很多文献都提到了这个制度,比如“狱无大小,必以得其情”的说法,就是对这个制度的一种阐述。
据史料记载,“春秋决狱”制度是由左丘明所创立的。
左丘明是春秋时期的史学家和法学家,他倡导了“君不闻之,官不知之”的观念,主张君王应该亲自了解案情,裁决案件,以确保公正和正义。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施法应该是公正的,而君王应该身体力行地去实行这些原则。
“春秋决狱”制度就成为了春秋时期的一种司法实践,得到了各国诸侯的认可和称赞。
1. 重视公正正义“春秋决狱”制度重视公正正义,君王亲自了解案情,亲自裁决案件,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这种制度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君王的裁决成为了法律的最高体现,而君王本身也成为了法律的化身。
这种制度对于当今司法制度来说,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司法公正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春秋决狱”制度的核心理念恰恰是司法公正。
我们可以从这个制度中得到启示和借鉴,传承和弘扬“春秋决狱”制度的精神,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
2. 尊重法律“春秋决狱”制度非常重视法律,君王亲自裁决案件,严格依法行事,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个制度显示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展示了法律的权威。
在当今社会,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的权威是不可动摇的。
我们应该从“春秋决狱”制度中吸取教训,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试论述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汉代春秋刑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一、引言“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
中国法律人对“春秋决狱”多有诟病,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至少存在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春秋决狱”的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春秋决狱”,对现代司法无疑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本文简要阐述“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评价其积极作用,结合现代司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分析,寻求汉代春秋决狱与现代法制的渊源联系,进而试图思考中国现行法制中的某些法律、司法政策的利弊。
二、“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一)在孔孟时代,儒家思想尚不具备法律化的条件儒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不能成为统治思想,可能和儒家代表人物很少身居要职、没有实践儒家政治抱负的条件有关系。
孔子本人长期在多个国家间巡游讲学,同时也寻求做官机会,虽然孔子在鲁国做过短期的中都宰、司空、大司寇三个官职,但终不被重用,郁郁不得志,游学生涯直到68岁,5年后去世。
孔孟生活的年代,儒家思想仅存在于民间,原因还可能是当时那么一个战乱纷争的时代,儒家“仁、礼”等思想实际上不利于中国的大一统。
确实,秦王赢政以韩非的“法、术、势”法家思想纵横天下,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为后来封建的中央集权的秦王朝之大一统奠定了理论依据。
法家治国,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主张用重典、轻罪重罚,这又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王朝的及早覆灭埋下了伏笔。
秦王朝以苛刻的《秦律》横征暴敛,终至百姓揭杠而起。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及“春秋决狱”的提出秦灭后,由于法律的延续性及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时社会,百姓多有反感,酷刑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
《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春秋决狱》是春秋战国时期一套司法制度,审核判断犯罪应后果的典章。
它由战国十六
国实行制定,总结了当时历史上审判犯罪的实际经验。
它是由秦代将军司马迁整理而成的
九面书,成为中国政治司法的基础。
《春秋决狱》的特点是法律公正,它以整体的思路作出判决,考虑了历史背景、文化以及
犯罪分子的家庭状况等因素,特别是它给了每一种犯罪酌施以不同的处罚,以满足正义和惩罚的需要。
《春秋决狱》以慎重为宗旨,以宣扬法治为原则,它规定不犯法的获得的一事应当给予保护,肯定公正司法的作用,使犯罪分子无处可藏,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代的司法制度延续了《春秋决狱》的精神,但不能直接套用古代的原则。
例如,《春秋
决狱》规定“重罪”和“轻罪”,近代司法把“重罪”和“轻罪”重新定义,加大了重罪的惩罚力度,提出了定罪从“重”到“轻”原则,较《春秋决狱》更加客观公正。
《春秋决狱》无疑是历史上伟大的司法制度,它不仅是中国司法政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也是汉代以后长期沿袭的如今社会司法制度的基础。
《春秋决狱》的实践也给现在的司法
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借鉴,无论是在惩罚力度上还是把握定罪正确程度上,都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
论_春秋决狱_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等儒家经典里的经义和事例 作为审判决狱的依据。因以《春秋》为主,故名之,但却不限 于此,故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春秋》及其它儒家经 典内容极为丰富,又非常抽象,尤其是《春秋》微言大义,可 以穿凿附会地从中找到各种根据和理由,来处理一些疑难
案件。 两汉春秋决狱的案例很多。“考《汉志》有《公羊董仲舒
样不问是故意还是失误,一律按客观事实论罪,甚至明、清 更严厉。③
例 4: 甲夫乙将船, 会海风盛, 船没溺流死亡, 不得葬。 四月, 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 甲夫死未葬, 法无许 嫁, 以私为人妻, 当弃市。议曰: 臣愚以为《春秋》之义, 言夫 人归于齐, 言夫死无男, 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擅恣之 行, 听从为顺, 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 无淫行之心, 非 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 皆无罪名, 不当坐。
治狱》十六篇,《七录》作《春秋断狱》五卷,《隋志》作《春秋 决事》十卷,董仲舒撰,《唐志》作《春秋决狱》,《崇文总目》 作《春 秋 决 事 比》并 十 卷 。 是 书 宋 初 尚 存 ,后 不 知 佚 于 何 时。”[2](P160)所幸散见于其他史籍中的一些案例保存了下来。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七”,即“春秋决狱考”,其 中包括:董仲舒《春秋决狱》”和“汉以春秋决狱之例”,前者 罗列了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案例;后者汇集了两汉其他 人春秋决狱的案例二十四例。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8-7672(2007)04-0090-05
在中国法制史上,或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而言,春秋决 狱是一重大事件,它曾一度盛行,且影响深远。自清末以 来,近代学者对它的评价多着眼其消极性,如章炳麟认为, “仲舒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 难 窥 ;下 者 得 以 因 缘 为 市 ,然 后 弃 表 埻 之 明 ,而 从 縿 游 之 荡,悲夫经之虮虱,法之秕稗也。”[1](P18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前后及近几年,不时有相关的文章发表,它们对春秋决狱 进行了更细致的探索和正面的评价。①由于春秋决狱对中 国法律传统的开创和塑造功不可没,因此,从宏观上去认 识和把握它,有助于更好的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特殊性及 其可能发生的影响。但这方面明确而集中的研究似还不 够,本文拟对此作点探讨。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
浅谈“春秋决狱”对我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影响摘要:自董仲舒被汉武帝重用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因而,儒家所忠信的“礼制天下”与“伦理法”的思想体系便以正统思想的身份深深地影响着古代中国官方的思考模式。
因此这种官方的思想体系自然会渗透到治国之法当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审判的标准和依据,使得我国传统法律在历朝历代都无一幸免的有着过于主观化的倾向。
关键词:春秋决狱;儒家思想;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一、“春秋决狱”(一)“春秋决狱”的产生在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
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所奉行的“仁义”“礼制”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然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但是,由于汉初需要恢复社会生产,秦法的严苛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并且,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也不可能不按照他的思想和主张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儒学开始对法律领域逐渐渗透,并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二)“春秋决狱”的发展“春秋决狱”的发展其实就是儒学法律化的过程。
它是由汉代大儒董仲舒开始提出并应用的,这是儒学向司法和法理领域渗透的体现,但在汉代并未形成有体统的法律条文。
汉宣帝时由于发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政治的局限性,于是他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儒家吸收了法家的理性思维,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入律”“官当入律”,使儒学法律开始成为有一定规范和法典的法律体统,进一步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步伐。
到了唐代,“春秋决狱”更为成熟和广泛,以儒家学派为基础的国家法律政治达到了鼎盛。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唐代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最为成熟的阶段,其证据就是《唐律》的出现。
这本法典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影响的集中体现,并完成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家的吸收,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
关键词:汉代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以礼入法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
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①,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之处,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但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目标难以实现。
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联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②;汉初制定的法典《九章律》借鉴秦法中的一些条款,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
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即重刑轻罪。
这种量刑尺度既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近年来,随着法学专业的普及和深入发展,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而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作为法治的开端之一,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春秋决狱制度的由来和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由来1. 法治观念的发展春秋时期,中国进入分封时代,国家力量弱化,社会治理面临巨大挑战。
同时,古代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仁爱和和谐,主张以德治国。
在这样的背景下,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种重视实际情况,强调伦理道德的法治观念。
2. 周公制定法典春秋时期的鲁国,周公旦在位期间深化了法治观念,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对当时的社会秩序进行了规范。
这些法典中,鲁国采用了以决狱制度作为司法判断的方式,并逐渐形成了春秋决狱制度的雏形。
3. 春秋诸子的贡献春秋时期出现了一批学者,如孔子、墨子等,他们对法律和社会治理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一些有关公平正义和罪行惩罚的理论。
这为春秋决狱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春秋决狱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春秋决狱制度注重以情说理,以事实为依据,追求公平公正的判断。
在确定案件的真相和量刑时,要兼顾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尽可能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2. 罪责明确春秋决狱制度主张罪责明确,具体区分各类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根据不同案件和不同罪犯,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分类处理和差别对待的原则。
3. 以诛为辅春秋决狱制度强调以诛为辅,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重视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尽可能采用刑罚外的其他方式来惩罚罪犯,并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三、春秋决狱制度的影响1. 古代司法制度的奠基春秋决狱制度为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它注重事实查明,注重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治理念提供了启示。
2. 社会秩序的维护春秋决狱制度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它减少了个人恩怨在判决中的干扰,加强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春秋决狱制度对封建司法的影响
其他资料:《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贺卫方,《中国法制史论粹》。
《中国法制史》,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法制史》,王立民,段秋关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
至于隋唐之后,名义上是“春秋决狱”消失,但实际上是与普通司法融合在了一起,影响整个封建司法制度。
结论: 春秋决狱造成的封建司法影响:1、原心定罪的普遍使用。2、官吏很大的自由裁量权。3、“一准乎礼”而不依法律断案。
引注资料:1、《春秋决狱的现代司法价值》,李拥军,人民法院报。
二、从给予的自由裁量权看,带来的很大的一个好处就是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它是判例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因为人的理性具有不周延性,所以立法者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现象而使成文法滴水不漏。同时,法律的使命是调整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则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法律的本性决定了它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成文法律常常落后于社会生活。对于成文法的这种局限,现代法治国家常常将自然正义原理或国家政策、风俗习惯等不成文规范作为它的补充。在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这种审判活动同时也是立法的过程,他所作判决中蕴含的法理又是以后审理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审判机理正与此相吻合。当时,因抄袭秦律致使汉律的许多规定在当时看来也不符合当时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春秋决狱”正是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来消解汉律的残酷,并且以判例的形式创造了一个个法律原则,成为约束后来司法实践甚至立法实践的规范。这对法制的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样:因为《春秋》本身并没有给这种自由裁量权以实质限制,所以问题还是容易造成随意出入人罪。
春秋决狱制度强调了原心定罪,即根据动机是否符合儒家思想来判定罪行的轻重大小,而对案件的事实结果考虑不多。它的依据是儒家经典主要是《春秋》。而《春秋》本身并不是法律,这就给予了官吏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不依法律断案的权利,并且要求官吏对儒家经典有很深的了解(这一点从官吏选拔制度可以看出)。正是春秋决狱的这些性质,对后世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基于春秋时期的法家思想而形成,并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
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出春秋时期社会的法治观念和理念。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对“春秋决狱”制度的价值进行新的思考与评价,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古代智慧,推动司法体制的发展,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我们需要了解“春秋决狱”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在春秋时期,决狱是指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对犯罪行为进行犯罪事实确认和证据合法性的过程。
而“春秋决狱”制度是一种公开、公正、公正的司法制度,其核心是以法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公正为宗旨。
在进行刑事审判时,需要公开听证、严格审查证据、尊重辩护权,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
这一制度体现了春秋时期的法治理念,具有很高的司法价值。
“春秋决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价值是多方面的。
它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确认犯罪事实,而不是靠主观臆测或临时权衡。
这样做有利于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避免对冤假错案的发生。
“春秋决狱”制度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辩护权、申辩权等。
这有助于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公正、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春秋决狱”制度还强调了司法审判的公开性,使司法活动能够接受公众监督,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春秋决狱”制度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春秋决狱”制度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也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它提出的“证据至上”的法治理念在当今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向证据要真相,坚决杜绝主观臆测和法外属。
它推崇的“公开公正”的司法模式也值得当今司法体制的借鉴。
今天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非公开审判、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春秋决狱”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司法体制。
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始于汉代,终于隋唐的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特殊的审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的依据,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是司法方面最突出最经典且影响最深远的制度。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正文: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酷刑制度,秦二世而亡给了汉初治者深刻的历史教训。
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汉初七十年“与民休息”“宽省刑罚”。
至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
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以儒家经意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意相违背的,则儒家经典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汉初时,法律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与社会状况不符,而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依据的“春秋决狱”弥补了这一缺陷。
但是,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
这种不依法律断案的权利,对后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上至皇帝官吏,下至平民百姓,都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
“于礼以为出入”是被公认的司法道德,也是深受国家推崇的。
同时,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更是违反司法原则,并且影响至今。
国学大师刘师培说“名曰以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舞文”。
虽然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但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制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地位。
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至汉代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春秋》决狱也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了法制舞台。
《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是“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及“以礼入律”。
一,原心定罪。
东汉董仲舒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的一种形式,起源于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判决方式。
在古代的中国,有关刑事审判的制度可以说是多种多样,而“春秋决狱”作为其中的一种刑事审判方式,其价值和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当今社会,对于“春秋决狱”制度的价值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就“春秋决狱”制度的价值进行新的论述。
“春秋决狱”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其对审判公正的重视上。
在古代的中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审判的主观性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而“春秋决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春秋决狱”中,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地审理,不受个人的主观意志和偏见的影响,从而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司法公正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春秋决狱”制度在这方面的价值也就更加凸显出来。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春秋决狱”的精神,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从而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春秋决狱”制度不仅在古代的中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在当今社会,它所倡导的司法公正、法治精神和司法效率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在推动法制建设和加强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春秋决狱”的精神,积极引进现代科技手段,优化审判流程,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从而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相信随着更多人们对“春秋决狱”制度价值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借鉴和传承古代的智慧,共同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注:本篇文章通过对“春秋决狱”制度价值的论述,旨在强调其对当前司法制度建设的积极影响,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春秋决狱及在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始于汉代,终于隋唐的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特殊的审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
“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的依据,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是司法方面最突出最经典且影响最深远的制度。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
正文: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酷刑制度,秦二世而亡给了汉初治者深刻的历史教训。
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汉初七十年“与民休息”“宽省刑罚”。
至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
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以儒家经意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意相违背的,则儒家经典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汉初时,法律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与社会状况不符,而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依据的“春秋决狱”弥补了这一缺陷。
但是,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
这种不依法律断案的权利,对后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上至皇帝官吏,下至平民百姓,都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
“于礼以为出入”是被公认的司法道德,也是深受国家推崇的。
同时,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更是违反司法原则,并且影响至今。
国学大师刘师培说“名曰以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舞文”。
虽然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但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制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地位。
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至汉代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春秋》决狱也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了法制舞台。
《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是“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及“以礼入律”。
一,原心定罪。
东汉董仲舒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1]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判例: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西汉时,“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及至唐朝,唐律继承发展秦汉以来的刑事立法原则,将“二人以上共犯”定为共同犯罪,明确区分首犯与从犯,实行主犯从重严惩,从犯相对减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这也是根据犯罪主观恶意的大小来确定刑法适用。
“原心定罪”的原则取消了汉律的残酷和冷峻,使得长期中国的法制乃至整个社会都充满了人性关怀,并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审判原则的一大进步。
但是,司法官员甚至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经意,而不能真正的做到“原其心”,使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它仅限于父母与子,夫与妻,祖父母与孙,即所谓的大功之亲的范围之内。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
[2] 董仲舒肯定了孔子思想的合法性,并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
《春秋。
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
不当坐。
”[3]唐律继承发展汉律亲亲得相首匿的亲属相隐原则,进一步创立了“同居相为隐”的刑法适用
原则。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的明确规定,将这一原则所涉及的范围分为三种不同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制的典型表现。
三,以礼入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使礼法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礼仪原则,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立法活动出现了引礼入律的新阶段。
隋朝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开皇律》便是以礼入法的代表。
隋文帝以为,舍礼,天下将“君无德,臣失道”,父不慈子不肖,兄弟之情薄,夫妇之义违,长幼失序,尊卑错乱。
”[4]唐初确立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议》是以“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为其主要特点的。
“一准乎礼”是对唐律这一特点的高度概括。
这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封建等级制度和儒家伦理纲常的维护和加强,使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伦理化。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作用有利有弊。
但是,其对于儒家思想法制化的影响,却一直延续到了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