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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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 (2)
第一节适用条件 (3)
第二节认定与评审 (4)
第三节扶持措施 (5)
第三章初创型企业奖励 (8)
第一节独角兽企业奖励 (8)
第二节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8)
第四章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11)
第一节适用条件 (11)
第二节分工与职责 (13)
第三节补助内容 (14)
第四节申报与受理 (15)
第五节拨付与返还 (16)
第五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6)
第六章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18)
第一节扶持对象 (18)
第二节扶持措施 (18)
第七章产业用地企业奖励 (19)
第一节适用条件 (21)
第二节扶持措施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 (22)
第九章附则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创新岛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
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简称“区总部企业”)的,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且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实际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的企业(金融业除外)不少于3家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总部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三)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公布的行业示范企业;
(四)上一年度在本区内主办展会年展览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五)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
(六)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区内并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且年产值3亿元以上;
(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会计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落户本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省、市重大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十)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人工智能、新材
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企业。
(十一)上一年度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经市级或以上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或者未来独角兽企业。
(十二)其他上一年度营业3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其中,批发业和房地产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但住宅类单一项目公司除外)。
认定主体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但第(十一)项除外。
本条所称的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行榜单;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特许连锁百强名单。
所有榜单均以各机构上一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但放宽条件后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认定总部企业总数的5%。
第七条区总部企业认定,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可个别认定。
第八条区总部企业认定,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统
计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区税务主管部门、区综治维稳主管部门、区安监主管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名单。
(二)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初审情况,提出认定建议名单,提交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
(三)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5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四)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名单。
第二节扶持措施
第九条针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从认定区总部企业年度起,根据该企业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连续3年按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实际办公地等均在琶洲数字经济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资金奖励在上述第(一)项奖励基础上,按照如下比例提高奖励标准:
1.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提高10个百分点,即按照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的60%奖励。
2.纳税额在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提高15个百分点,即按照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的65%奖励。
3.纳税额在5000万元(含)到7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提高20个百分点,即按照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的70%奖励。
4.纳税额在7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资金奖励提高25个百分点,即按照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的75%奖励。
5.纳税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资金奖励提高30个百分点,即按照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的80%奖励。
(三)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企业上一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的,统筹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次年按第十条第三项执行。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四)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场地,以依法登记产权的建筑面积计,分3年(不含免租期)给予办公场地补助。
其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25000元/月给予补助;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40000元/月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3年累计所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补助的办公场地必须为新落户总部企业自用,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
租用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购买的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
本条中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是指申报扶持时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
内)不超过一年,并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企业。
第十条针对存量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新落户区总部企业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区税收排名前100名,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根据企业在产业带动、对区经济贡献、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每年按该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增量的30%给予奖励,最低10万元。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所在行业增速的企业,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30名的,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增速超过50%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给予奖励,即按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且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方面符合本区发展要求的区总部企业,对前三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5%以上,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5000万元以上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
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颁发证书和“海珠区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依法享受“绿色通道”政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初创型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优秀独角兽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本节所称优秀独角兽企业与未来独角兽企业,均是指入选由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指导单位的优秀独角兽与未来独角兽评选榜单的创新企业。
第十四条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对被评为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的本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对新迁入本区的独角兽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给予办公场地补助。
第二节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本区重点
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科技服务业、会展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新业态产业中,经认定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增长快速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通过审核后,享受以下扶持:
(一)办公场地补助。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30%(含)、租赁海珠区内办公用房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含税额)的50%提供办公场地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奖励标准如下:
1、1万元≤租金总额×50%<4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2、4万元≤租金总额×50%<7万元的,给予补助4万元;
3、7万元≤租金总额×50%<10万元的,给予补助7万元;
4、10万元≤租金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二)参加展会补助。
对上一年度参加展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参加展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提供参展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展位费是指参加展会缴纳的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光地出租等费用,具体以参展合同、缴费通知、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1.参加在海珠区内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
额:
(1)0.5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50%<1万元的,给予补助0.5万元;
(2)1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50%<5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3)5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50%<1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4)10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2.参加在海珠区外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30%<1万元的,给予补助0.5万元;
(2)1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30%<5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3)5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30%<1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4)10万元≤场租和展位费总额×3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入库企业可参照区总部企业享有政务“绿色通道”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
企业根据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填报申请材料,自愿申报。
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综合评估,经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九条根据企业提交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经组织评审,分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一)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要求企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二)认定为新业态企业的,要求企业已完成实际融资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或投资机构(人)对企业估值达1亿元以上,且对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
对具备新业态发展、成立不满3年的新设企业,经审核,确认其有清晰的商业运作和盈利模式、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并且近期有进一步融资计划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实行入库、动态管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库进行综合评估,视企业发展情况滚动更新出入库企业名单。
入库企业培育期限为三年,期满退出企业库。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可毕业出库:
1、达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
2、超过中型企业的经济指标标准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退出企业库:
1、经审核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2、在企业库培育期满的;
3、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第二十一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科技型初创企业。
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生物医药行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六)拟迁入本区,承诺如果申报成功后在本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七)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已经取得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的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按规定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
案。
第二十四条本章所称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是针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获得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提供的补助类型,简称投资补助。
第一节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
第二十五条本区安排财政资金建立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简称资金池)用于提供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获得投资补助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将其获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除外)返还到资金池中,实现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资金池由依法依规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运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资金池,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资金池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对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取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包括记录补助发放情况、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返还资金池情况、企业是
否及时履行义务等,并定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六)负责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定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企业的年度发展报告。
(八)负责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部门预算,按规定支付给管理机构。
委托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资金池拨付额的2%。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管理机构应把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区财政国库。
第二节推荐机构
第二十八条推荐机构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优质初创企业资源或丰富创业投资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具体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公开遴选并确定。
第二十九条推荐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和推荐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迁入海珠区;
(二)督促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积极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及时返还到资金池中。
第三节补助项目
第三十条投资补助。
企业依据自身实际申请投资补助金额,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根据其经审定的在申请补助时已实
际到账满一年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最高按1:1比例补助。
单个企业根据本细则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本节下同)。
第三十一条办公场地补助。
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给予办公场地补助,每月最高补助30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对取得投资补助两年内完成全额返还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到36个月,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补助金额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办公场地补助在其他资金中安排,不在资金池中安排,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自愿放弃投资补助的,仍可申请享受办公场地补助。
第四节补助申报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补助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
管理机构公开遴选专家对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初选企业名单。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资金池规模拟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后,由管理机构与拟补助企业签署补助
协议,约定获得补助后必须履行的义务。
协议应载明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在所获得的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返还资金池,直至全额返还从资金池取得的投资补助为止。
(二)获得补助的企业向资金池全额返还投资补助后三年内仍必须在本区保持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三)获得办公场地补助的企业不得将补助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出租、转租、分租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
第五节补助拨付与返还
第三十五条投资补助由管理机构负责拨付。
投资补助采取分期方式拨付,企业在海珠区完成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向其拨付70%投资补助;企业在取得一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全额返还至资金池之后,完成以下任意一项指标,再向其拨付10%,直到全额拨付完毕为止:
(一)引进新一轮投资的货币投资额不少于所获投资补助;
(二)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
(三)完成新三板挂牌或成功上市。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有效期满,而集中性投资后补助应当返还尚未返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三十七条对企业怠于申报、返还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申报条件而不申报的、获得政府
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返还的,或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补助协议履行义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三十八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三十九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针对“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本细则生效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本区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以其2018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对本细则生效后首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本区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以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含)的,按超过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并在迁入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且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不少于10万元的,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的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