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1)第一部分内容调整与知识结构分析(一)经济学2007年中级经济基础课本做了较大改动,改动集中在第一部分:经济学。
增加了标准的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内容,如第二章市场理论;第三章成本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第五章宏观经济模型。
经济学这一部分中,“成本理论”中涉及到各种成本函数,难度较大;“宏观经济模型”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
但整体来看,2007年“经济学”的内容更贴近现代经济学理论,学员从中可以了解到现代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这两门基础学科的基本架构和主要知识点,这样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实际经济现象。
(二)财政财政在2007年也做了部分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第十章财政支出概述。
整体结构是:先讲公共财政的基本概念,然后分别讲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接着讲收支的管理与分配(即政府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最后讲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两大基本手段之一,另一个手段是货币政策,我们将在货币与金融中讲到。
(三)货币与金融包括五章:(一)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二)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三)存款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四)金融监管(五)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正如标题所言,本部分内容共有两大块:货币;金融。
其中,第一章讲货币;二至五章讲金融。
2007年把“商业银行”改成“存款货币银行”,更规范;删掉了跟大家实际工作关系比较小的有价证券定价部分。
第一章,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
本章分四节,依次讲述货币需求、货币供给、货币均衡、通货膨胀(即货币不均衡)。
货币供给是先由中央银行创造信用、再由商业银行系统扩张信用的过程;也就是先由中央银行创造初始存款、再由商业银行系统在此基础上创造派生存款的过程。
第二章开始讲金融,分别讲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对外金融关系等。
第二章先讲了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这里要分清楚中央银行和我们日常所讲的银行含义不同,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银行、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3)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3)3.承兑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
④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见票即付的汇票c.定日付款的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提示承兑。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承兑①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
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②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④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换言之,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课堂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丙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如果该汇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保证。
如果票据形式要件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
5.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但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的、从事共同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形式。
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部属于企业。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即由二个以上的投资主体组成。
但随着一人公司在许多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承认,社团性已不再被视为公司的本质特征,尽管实践中的公司大多数仍是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之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社团性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主要有四项特征:1、依法设立07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这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通常,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固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
冈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某些具有营利活动的组织,如果其利润不分配给股东,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只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
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涵盖了从企业的设立、运营,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再到国家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市场主体法主要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秩序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调控法着眼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在出资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2.背书①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②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但甲未记载乙的名称,乙得到该汇票后自行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该背书无效b.该背书有效c.乙的行为造成该汇票无效d.应当由甲重新签章确认【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④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乙对丙不负担保责任d.乙对丁不负担保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禁止背书。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⑤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财经类试卷]200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
200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A)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2 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揽连带责任3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5 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6 根据新颁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安通07年中级会计实务内部讲义连载(二)
安通07年中级会计实务内部讲义连载(二)安通07年中级会计实务内部讲义连载(二)安通07年中级会计实务内部讲义连载(二)1.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一)会计原则分类考试大类别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修正原则具体原则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重点会计原则解析重点原则内涵实务应用相关性原则有用性原则----针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会计信息的服务方向要不偏不倚。
略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不同点收入和费用的期间归属。
配比原则解决的是,收入和费用的匹配关系。
利润表的项目排列就体现了配比原则;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待摊和预提的处理。
联系配比原则是权责发生制的补充。
重要性原则1.对于会计业务的处理要抓住重点。
2.重要程度的判断:量质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即可认定为重要事项。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用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内容的选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经济实质;形式----法律形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以经济实质为准,而不受法律形式的制约1.合并报表的编制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对于可能收入不确认;对于可能损失要确认。
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对于存货发出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法或有事项的处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关键是该支出是否与当年收益匹配。
与当年收益匹配的支出是收益性支出;与几个年度收益匹配的支出是资本性支出。
一般来说,凡是为流动资产垫付的支出,均可认定为收益性支出;凡是为长期资产垫付的支出,均可认定为资本性支出。
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新制度规定应作收益性支出处理。
可比性原则与一贯性原则的比较相同点不同点措施略都是为了资料的口径一致可比性原则是保证企业之间的资料口径一致;而一贯性原则则是为了保证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资料可比。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5)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5)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5)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5)三、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者准予登记,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07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如果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中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法定文件。
经审核,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没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没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北京安通学校提供)(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4)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4)(三)本票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课堂练习】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a.出票人签章b.收款人名称c.出票人的注册资本d.收款人的账号【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应记载的事项。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1.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a.付款人名称b.确定的金额c.付款地d.付款日期【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应记载的事项。
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五)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课程讲义打印2007年职称考试时间:2007.5.19~2007.5.20●抛开过去,把握新特点、采用新的考试方法来应对考试的新问题★★★07年经济法考试面临的问题:1.多部新法规颁布,如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因此教材会有全新的内容。
2.教材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税法的内容可能会全部删除,章节减少,但内容有大幅增加3.章章有题目,节节有覆盖。
4.时间紧迫建议把06年教材没有发生变化的内容先行复习,新教材出来后全力以赴新的内容。
把以往按章节复习改变成新老内容进行复习。
从以往的职称经济法的考试来看:难度不大,考查的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点。
由于07年教材内容的调整幅度很大,因此考试的难度、灵活性应会有所降低。
所以07年考试会从知识点的覆盖面上来考查,把握新教材时应从知识点的广度与覆盖面来掌握。
不要去扣偏题、难题。
※对于这40%不变的教材内容的掌握:可以参照06年教材内容以及财考网上06年的课件,按照知识点一节一节的内容来复习。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属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本章应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可以提前进行掌握。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本章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今年法规对这个内容作了修改,07年教材是否也会作相应的调整还未知。
所以对于本章可以先对第一节第二节的内容进行复习,对于第三节可暂时不看。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新《公司法》的颁布,只保留了10%原有的内容,而90%的内容都有新的变化。
所以对于本章现在可暂时不用进行复习,等新教材下来以后再按新的内容来掌握。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由于法规没有调整,所以教材内容应不会有太大的调整,可以按06年教材先进行复习。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内容:1.中外合资企业法2.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差异3.合作企业: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律规定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今年法规颁布了新的内容,对于本章可以暂时先不用复习,新教材下来后再进行复习。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承诺两阶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要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无效合同定义: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自始无效。
种类: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按原因划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5,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对于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行使撤消权。
――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包括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各种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8)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8)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8)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8)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经济生活需要的承认。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专门一节作了特殊规定,以加强对其的监管,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此外,《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也以专门一节作了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章节讲义-2-6章
专题二 公司法基础知识目录一、公司的主体资格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公司是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为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为限的股份 对公司承担责任。
VS2.法人型企业 非法人型企业VS3.法人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的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认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1( )上市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的 。
2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有限公司。
VS3.母子公司 本分公司1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公司的组织机构1.职工代表2.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股东(大)会的基本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 和投资 ;1 方针 计划( )选举和更换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审批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3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4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4.董事会的基本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 )决定公司的经营 和投资 ;3 计划 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 的设置;5内部管理机构6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及其报酬事项;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公司的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0)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0)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0)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0)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注意这里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因为新《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3种: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缺少则导致章程无效;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具备的内容,如缺少则导致章程无效;③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性记载事项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记载。
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人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每个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
a.2000元人民币b.3000元人民币c.5000元人民币d.10000元人民币【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所以本题股东首次出资额是不低于3万人民币,甲、乙、丙三人每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1万元人民币。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3)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3)第一章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专门调整公司问题的法典,如《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除包括专门的公司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所有散见于其他各法之中的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中的相关规定。
07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是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是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立法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重新颁布《公司法》。
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13章219条,原法中只有20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均有所添加或删改。
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如将原法中的股票发行、股票上市及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证券法内容放到《证券法》中。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取消不必要的国家干预,废除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第2章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7年的分值为17分。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2002年、2004年、2007年的综合题和2003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07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根据新《公司法》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重写,2007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
2008年辅导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
考生应注意的是,本章在2008年考试的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会占有一席之地。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对外投资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设立登记本 2、公司登记管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年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和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内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容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股东诉讼)8、公司债券9、财务、会计10、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1、解散和清算12、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考试大纲基本要求】1、掌握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股东权利;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4、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7、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8、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9、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10、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1、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2、熟悉股东诉讼;13、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4、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5、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的概念;16、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7、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4)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4)第一章公司法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
《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也应进行必要的登记。
此外,公司登记机关每年还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一、登记管辖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公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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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
载(2)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07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的公司仍有些杂乱无章,主要有:(1)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2)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3)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依原国有、集体企业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
一些企业未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但仍以公司名义活动。
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需要对企业立法体系进行调整,通过法律的立废、修订、编纂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学化,辅之以严格执法。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这两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
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法律则作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
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报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安通学校提供)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
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二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根据《公司法》第21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差异不大,主要是审批程序、注册资本最低数额不同,两法的区别主要体现于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程序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规定有相应条件,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些特别规定,在程序上则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资本制度有所不同。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交付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
如从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一分钱注册资本都未到位的情况厂取得营业执照。
另外,《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
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3)组织形式有所不同
限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这些规定均与《公司法》不同。
(4)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当事人可约定公司永久存续,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不能无限存续。
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等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也存在一些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