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令)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1 —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haccp考试内容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大纲1 总则本大纲依据CCA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40)(以下简称注册准则)制定,旨在通过统一的笔试,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参加考试人员满足注册准则中“2.4知识要求”的程度,为CCAA评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人的能力提供依据。
2 考试要求2.1 考试对象符合注册准则相关资格经历要求,有意向注册成为CCA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的人员。
2.2 考试方式CCAA统一组织实施笔试,考试试题由CCAA统一编制。
考试为书面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
考生自带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文本参阅。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将按照“违规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3 考试的频次和地点CCAA每年组织统一考试2次,分上、下半年各1次。
每次在北京和选定的国内大中城市设立考点。
CCAA通常约在考试前40天公布有关报名事宜,申请人可在每次设立的考点范围内选择考试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2.4 考试费用CCAA根据《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收取考试费用。
报名截止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用将不予退还。
2.5 考试的题型及分值2.6 考试合格判定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
2.7 考试结果发布CCAA将在考试结束后45天(遇法定节日顺延)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该名单可作为申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的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3 考试范围和内容3.1 考试范围3.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3.1.2 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3.1.3 GB/T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1.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章、技术规范与技术审核3.1.5 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3.2 考试内容3.2.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a.对认证人员要求b.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c.认证程序d.认证证书的管理e.信息报告要求3.2.2 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0 引言a.理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概念;b.理解HACCP体系在食品安全控制上的作用。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二、申请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三、办理流程(一)企业网上申请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V2.1_企业版",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手册(内容)
颁布令为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公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美国水产品HACCP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EC)NO853/2004等规章建立了本管理手册。
本手册是指导我公司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公司各部门、各过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全体员工要自觉学习各项规定,并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得到有效地运行并能持续改进。
本质量手册自2012年4月18 日起正式实施。
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1日一总则1 目的1.1 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做出整体规定。
1.2 对外介绍公司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顾客的要求。
1.3对内作为指导生产管理、控制各项过程的依据,使一切过程活动都有据可依。
2 依据:2.1 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2.2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2 美国水产品HACCP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EC)NO853/2004等规章。
3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水产加工品,包括冻煮小龙虾、冻鱼片、盐渍鱼等。
4 文件的构成本公司的体系文件分为:一级文件: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二级文件:程序文件、HACCP计划书三级文件:技术性文件和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记录)。
5 文件的管理5.1 体系文件由HACCP小组编写,总经理审批并颁布实施,品控部归档管理。
5.2 体系文件的发放:体系文件由品控部组织印发,并按“受控”和“非受控”两种方式进行标识。
发放时,遵照“受控”体系文件的发放范围发给体系所涉及的部门,“非受控”体系文件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给需要部门。
出口食品生产业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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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子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4.2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3. 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4. 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5.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6. 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一、引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是针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需求而开发的一种信息化系统。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各国对于食品出口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于备案管理的需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应运而生。
二、系统概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管理系统,可帮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完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该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企业的备案信息集中管理,并提供全面的备案管理功能,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查询等。
三、系统特点1. 灵活的备案申请:系统提供了灵活的备案申请功能,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备案申请,并根据需要添加相应的备案材料。
系统支持自动识别国家或地区要求的备案信息,提高备案申请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审核流程自动化:系统通过配置相应的审核规则和流程,实现备案审核流程的自动化。
审核人员只需要根据系统提供的提示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审核决定。
系统将保留备案申请和审核记录,方便后续的备案查询和跟踪。
3. 备案查询功能:系统提供了强大的备案查询功能,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条件,快速查找到所需的备案信息。
查询结果可以按照各种方式进行排序和展示,方便用户查阅。
4. 统计分析功能:系统通过对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企业备案管理的决策支持。
系统可以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展示备案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备案情况和趋势,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系统模块1. 用户管理模块:管理系统的用户信息和权限,包括用户的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2. 备案申请模块:提供备案申请功能,包括备案申请信息的填写、备案材料的上传等操作。
系统支持多国家或地区的备案申请,并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备案申请的验证。
3. 备案审核模块:提供备案审核功能,包括审核流程的配置、审核记录的保存等操作。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手册(内容)
颁布令为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公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美国水产品HACCP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EC)NO853/2004等规章建立了本管理手册.本手册是指导我公司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公司各部门、各过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全体员工要自觉学习各项规定,并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得到有效地运行并能持续改进.本质量手册自2012年4月18 日起正式实施.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1日一总则1 目的1。
1 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做出整体规定。
1。
2 对外介绍公司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顾客的要求。
1。
3对内作为指导生产管理、控制各项过程的依据,使一切过程活动都有据可依。
2 依据:2。
1 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2。
2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
2 美国水产品HACCP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EC)NO853/2004等规章。
3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水产加工品,包括冻煮小龙虾、冻鱼片、盐渍鱼等。
4 文件的构成本公司的体系文件分为:一级文件: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二级文件:程序文件、HACCP计划书三级文件:技术性文件和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记录)。
5 文件的管理5.1 体系文件由HACCP小组编写,总经理审批并颁布实施,品控部归档管理。
5。
2 体系文件的发放:体系文件由品控部组织印发,并按“受控”和“非受控”两种方式进行标识。
发放时,遵照“受控”体系文件的发放范围发给体系所涉及的部门,“非受控”体系文件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给需要部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出口食品生产卫生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卫生管理规定》2023-10-27•总则•组织与职责•出口食品生产卫生基本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卫生监督与检查•附则目录01总则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制定目的适用于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适用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范围指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所有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保健食品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单位、储存仓库、运输车辆等。
指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行为进行规范、监督、检查、指导等。
03术语和定义020102组织与职责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负责制定出口食品生产卫生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的日常监管和检查,以及出具相关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食品生产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和法规。
遵守法规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自检自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自检自控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接受监管企业职责管理人员职责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卫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技能水平。
进行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3出口食品生产卫生基本要求厂区环境卫生01厂区应远离污染源,周围应无积水、杂草、垃圾等,厂区内应保持清洁卫生。
0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水泥或者沥青等硬质路面,不积水、不起尘土。
03厂区内的绿化带应定期修剪、清理,保持清洁卫生。
车间及设施卫生车间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交叉污染。
车间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采用无毒、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建成,并设有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
1.目的为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 负责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程序4.1 申请材料4.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4.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4.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4.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4.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4.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4.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4.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4.2 备案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4.3 备案期限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
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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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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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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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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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 4 —
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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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 6 —
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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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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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1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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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李言凤校对:关添天—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