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西安市黑河引水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运行后灌区地下水位及土壤次生盐渍化分析[J], 张新寿
2.黑河引水--构筑西安发展生命线--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J], 王辛石;彭祥;姚艺泓
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J], ;
4.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J], 薛银花
5.西安市引汉济渭与黑河引水工程多水源联合调配模拟 [J], 刘玒玒;李伟红;赵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3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1【实施日期】2011.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水务局报送的《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一、供水水源及供水现状(一)西安市城区集中供水水源构成及供水现状我市城区集中供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部分。
1.地表水水源城区地表水水源主要由黑河引水系统和浐河地表水组成。
黑河引水系统由黑河金盆水库、石头河水库、石砭峪水库为主要水源,沿途接收峪、田峪和沣河等地表径流,经见子河、甫店汇流池供给曲江水厂和南郊水厂,经净化处理后以重力流方式供给城市管网和阎良、高陵。
曲江水厂和南郊水厂设计日处理能力分别为60万m3和50万m3。
浐河地表水供水系统主要是依靠浐河地表径流,净化处理后,经二级泵站加压进入城市管网。
由于浐河水源供水受季节丰枯变化影响较大,在一般状况下,平均日供水只有3-5万m3,如遇到持续干旱或特殊情况,会出现断流,因此该供水系统会同抽取浐灞河地下水作为纺织城地区及韩森寨地区的供水水源。
2.地下水水源由东郊浐灞河、西郊沣氵皂河、北郊渭河、西北郊渭河、东北郊段村等地下水源组成,共有生产井190眼,日供水能力36万m3,分别由二、三、四、五等4个地下水厂二级泵站加压进入城市管网。
(二)远郊县城集中供水水源构成及供水现状1.阎良区阎良区城区供水是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地表水水源为黑河引水系统,通过2007年4月20日建成的西阎调水工程供水,设计日供水能力5万m3。
西安市黑河引水灌溉工程水资源及开发方式的配置研究
西安市黑河引水灌溉工程水资源及开发方式的配置研究张利民【摘要】黑河引水灌溉工程是继黑河金盆水库枢纽工程、输水工程、城市净水厂工程、城市配水管网工程建成之后又一项充分利用黑河水库调节功能、合理开发区内地下水源、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灌溉工程.依据灌区水资源的平衡分析研究,认为在保证城市供水前提下,优先利用地表水,适当开发地下水,分区分片采用渠灌、渠井双灌等不同灌溉开发方式是解决灌区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期刊名称】《地下水》【年(卷),期】2011(033)006【总页数】2页(P98-99)【作者】张利民【作者单位】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西安市黑河引水灌区位于陕西省关中中部,西起周至县哑柏镇以东,东至户县境内涝河以西,北以西宝公路南线、黑河三角洲北岸、户县东西向5#路为界,南至秦岭山脉沿山一带510~470.0 m高程以北,南北宽5~12 km,东西长约45 km。
总土地面积358.6 km2,设施灌溉面积37.3万亩。
黑河流域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侯,多年平均气温13.2℃,极端最高气温 42.4℃,极端最低气温-20.2℃;多年平均降水量 638.3 mm;最大风速 20m/s,风向为WNW,最大冻土深度24 cm,多年平均蒸发量1 151 mm。
在黑河金盆水库满足原批准向西安市城区供水3.05亿m3条件下,统一调配地表、地下水资源,对黑河37.3万亩灌区进行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改造渠首低坝引水枢纽,改善各级渠道输配水条件,为灌区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
主要工程规模为:设施灌溉面积为37.3万亩,即改善原黑惠渠灌区13.4万亩(不包括田峪河以东0.6万亩)和英雄渠0.5万亩农田的灌溉引水条件,扩建原西骆峪水库灌区因灌溉水量不足的灌区面积3.3万亩,扩灌因黑河建成截流后地下水受到影响的黑河三角洲井灌区2.68万亩,终南引黑井灌区2.12万亩,南集贤井灌区8.1万亩和户县井灌区7.2万亩,总计改造、扩建渠灌区17.2万亩,扩灌井灌区20.1万亩(其中:低压管灌面积1.88万亩)。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7修正)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市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6日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黑河水源地水质,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河水源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目标(一)工作原则。
1.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原则;2.库区供水安全原则;3.统筹规划与分段实施原则;4.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结合原则。
(二)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5年底,通过库区水质改善工程、建设区域小型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清运等工程措施和加强水源地监管等管理措施,改善水库水质和减缓水质异常现象的发生。
2.远期目标:到2020年底,通过生态移民与生态修复、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等措施,力争水库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二、任务分解(一)近期水质保护措施。
1.工程措施(1)库区打捞清运。
组建打捞、清运队伍,对库区600米高程以下水体表面及沿岸枯枝、落叶、垃圾等漂浮物进行打捞、收集并外运。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2)修建拦污索、拦渣坝。
加快在库尾修建拦污索、拦渣坝的前期论证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有效拦截汛期漂浮物和上游泥沙,减少汛期冲入水库淤泥量。
(牵头单位:西安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3)工程措施改善水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夏季河道管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夏季河道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市政告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夏季河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7〕2号为了保护河流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夏季河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从事破坏河道植被、护堤林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物及生活生产垃圾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二、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源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下河游泳、嬉戏、烧烤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三、保障河流平安度汛。
禁止侵占、损坏河道堤防工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工程或从事侵占、堵截河道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报警救生器具、工程物料等设施。
四、维护群众生命安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乡村旅游(农家乐)经营者不得侵占河道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拆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到水库、河道、峪口等危险水域游泳、嬉戏及从事其他危险活动。
在市防汛指挥部发布封山控峪指令之后,禁止游客进山。
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危险区域采取蓝线控制,在水源保护区、危险河段设立警示标识,加大巡查力度和劝导力度,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嬉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罚;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对严重阻挠和干扰水库、河道、峪口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薛银花
【期刊名称】《陕西水利》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西安黑河引水工程由五部分组成:一是金盆水利枢纽,二是输水渠道,三是曲江水厂,四是城市配水管网,五是农田灌溉工程。
当前,金盆水利枢纽工程由黑河指挥部负责,向西安市供水的输水暗渠由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负责管理。
近日,记者赴管理处和输水沿线进行了采访。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薛银花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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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七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用水情况”和下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45 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2004年8月15日(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黑河国家森林公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陕西黑河国家森林公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旅游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西安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的通知》(市旅发﹝2015﹞20号)精神,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西安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建设发展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坚持人水和谐的原则。
既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又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关系。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
大胆探索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有利于水资源科学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政策。
三、工作任务2015年的工作任务是:“引导游客做好参观、游览时对水源地的保护”。
积极开展水文化宣传工作,提升打造水文化旅游景点。
四、工作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公园设立明显引导标识,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屏、公园网站、横幅、刷写张贴宣传标语、广播、微信、微博、宣传彩页、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2、完善《景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公园卫生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明确景点安全卫生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坚持每日打扫,全天保洁。
3、加强公园范围内环境整治工作。
强化对林区群众、游客的宣传教育,禁止群众、游客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引导游客做好参观、游览时对水源地的保护,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水利局关于2000年西安市区供水调度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0]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水利局关于2000年西安市区供水调度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水利局关于2000年西安市区供水调度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0]91号)西安市水利局报送的2000年西安市区供水调度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8日2000年西安市区供水调度方案一、供需水现状(一)供水现状西安市区供水水源主要分地表水和地下水两部分。
1.地表水。
为西安市区供水的地表水源包括黑河引水系统和浐河二水厂供水系统。
黑河供水系统以目前的石头河水库为主要供水水源,沿途接收黑峪、田峪和沣峪径流以及甘峪和石砭峪库水,汇集于曲江水厂,经净化处理后供给市区。
曲江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60万吨,供水面积70多平方公里,约占市区供水面积一半以上。
黑河供水系统1999年共向市区供水18074万吨,平均日供水近50万吨,最高日供水57万吨。
其中石头河水库供水10350万吨,平均日供水28万吨,约占黑河系统总供水量的57%。
东郊浐河二水厂主要依靠沙河地表径流。
因无调蓄能力,供水受季节丰枯变化影响较大。
浐河调节水源最大生产能力12万吨/日,在径流正常情况下,平均生产能力8-10万吨/日,目前实际生产水量仅为6-8万吨/日,如遇持续干旱,浐河断流情况下,供水能力常降至3万吨/日以下。
2.地下水。
市区目前自来水公司有水源地7处,深井204眼,分别分布在北郊渭河南岸,西郊沣河两岸及东郊浐、灞河两岸,最大供水能力44万吨/日,考虑到紧急故障等因素,实际供水能力平均为42-43万吨/日。
另外,市区200多家单位还拥有自备水源井500眼,日供水量20余万吨。
黑河引水工程输水暗渠安全监测方案设计
Sci ence an Tech d nOI I Ogy nno vaton i He al r d
工 程 技 术
黑 河 引 水 工程 输 水 暗 渠 安全 监测 方案 设 计
李 亚 红
( 西安 水务 ( 团) 集 有限责任公 司 陕西 西安 7 0 6 ) 1 0 1
1工程概况及监测对象
黑 河 引水 工 程 输 水 暗 渠 西 起 黑 河 金 盆 水 库 枢 纽 区蔺 家 湾 汇 流 池 , 止 于 西 安 市 终 南 郊 区江 水 厂 。 工 程 由就 峪 渡 槽 等 1 座 该 8 渡 槽 、 禾 塬输 水 隧 洞 、 神 马叉 沟 倒 虹 等2 座 2 倒 虹 、 店 汇 流 池 等 以 及 8 多 千 米 的 输 水 甫 O
水 平位 移 监测 基准 网精度 指标
等级 相 邻 基 准 点 的点 测 角 中误 测 边 相 对 位 中 误 差 ( m) a r 差( ) 中 误 差
2输水 暗渠安全监测 网的布设要求
输 水 暗 渠 安 全 监 测 网 可 以布 设成 各 式 各 样 的 形 式 , 要 取 决 于 变 形 的 目的 和 变 主 形 体 的形 状 , 外 , 与地 形 和 环 境 条件 有 此 还 关 。 准 点 网 可 以 采 用 地 面测 量技 术 可 布 基 设 的边 角 网 、 采用 高 精 度C S J P  ̄ 量技 术建 立 G S 测 网或 采 用 G S P 监 P 与地 面 测 量 技 术 构 成混 合 网作 为基 准 点 网 。 虽然 G S 的布设 P 网 较 地 面 边 角 网 有 更 大 的 灵活 性 , 受 网 形 不 限制 , 要 求 地面 通 视 , 准 点 位于 滑 坡 体 不 基 之 外 也 易做 到 。 黑 河 引水 工程 输 水暗 渠 但
西安市供水水源黑河引水工程水质评价与水质管理
西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市供水水源黑河引水工程水质评价与水质管理姓名:吕晓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地质工程指导教师:赵晓光20070420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5.5系统功能的界面实现系统界面是应用程序非常重要的部分。
对用户而言,界面就是应用程序,他们感觉不到幕后所执行的代码。
本系统的集成开发环境采用多文档界面方式,系统主界面作为MDI父窗体,各子系统作为MD!子窗体。
系统界面的设计采用面向用户的可视化编程思想,坚持简单实用、快捷方便、标准化的原则。
界面采用了通用的Windows视窗组件,如菜单栏、工具栏、状态栏、对话框、信息显示框等。
系统功能都是通过人机界面展现给用户,用户只需和人机界面进行信息交换,就能实现对系统的操作。
总的来说,系统界面友好,交互性强,操作简单。
5.5.1系统登录界面系统登陆界面(图5.4)是进入系统的安全屏障,用户必须以合法的身份登陆系统,才能访问系统资源,进行相关操作。
当用户正在操作系统时还可以切换用户;当用户暂时有事需要临时离开一会儿时可以选择用户离开,系统会自动最小化,需要操作时必须再次重新登录方可使用系统。
图5.4系统登录界面5.5.2系统主界面登陆系统后,进入系统主界面(图5.5),系统主界面包括菜单栏、工具条、显示区、状态栏等。
通过操作菜单栏和工具条可以调出各子界面,实现不同的系统功能。
当鼠标停留在工具条各工具按钮上时会显示该工具按钮的功能。
5黑河引水工程水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图5.5系统主界面图5.6水质监测成果界面西安科技大擘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5.5.3系统各子界面(1)水质监测成果选择菜单栏文件一数据信息或水质监测一数据浏览可打开水质监测成果子窗口(图5.6);通过点击添加按钮可添加一条监测记录,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将添加的数据存入数据库并显示在上部数据浏览区;点击修改按钮修改当前选定记录,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修改;点击删除按钮删除当前选定记录;点击查询按钮对水质监测成果数据进行查询、定位、过滤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将当前浏览的数据直接输出到打印机;点击关闭按钮关闭当前窗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六十六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在河道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渭河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6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务、农林、卫生计生、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市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西安市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黑河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黑河水源地水质质量,依照《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全力做好黑河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消除黑河水源地污染隐患。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和农家乐进行整治;对违法建设项目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进行彻底清理取缔。
认真抓好面源污染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一)清理范围。
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二)清理重点。
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农家乐、畜禽养殖以及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的临水建筑设施及人为经营活动。
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垃圾场、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施用等其它污染水体的人为活动。
黑河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人口集中区的垃圾、粪便无组织堆放、车辆冲洗维修点、排污单位及度假山庄、水电开发项目、矿山石料开采、尾矿废料无组织堆放、非法冶炼、已关闭冶炼企业的遗留问题及其它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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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输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户村水厂、曲江水厂外至周至县黑河引水堤坝的输水暗渠、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石砭峪水库、沣峪河径流、田峪河径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输水的石砭峪、沣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引水管渠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黑河引水管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黑河引水管渠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管渠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坏有关永久性识别标志、排气孔、通信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五擅自从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黑河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黑河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
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对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
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抢修。
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
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等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依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造成黑河引水管
渠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
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阻碍引水管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
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
二、第六条修改为:“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三、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
四、删除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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