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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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引路标准先行全面推进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2000字以下

规范引路标准先行全面推进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2000字以下

规范引路标准先行全面推进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徐国荣冯大兴(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辽宁沈阳 110003)2008年以来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和“婴幼儿奶粉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及政府的高度关注,中国奶业面临重重危机。

我省作为我国牛奶主产区之一,奶站数量庞大,但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生鲜乳质量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目前国内在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方面仍是空白,急需兼备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设标准出台。

因此,在我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的契机下,经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这一标准。

一、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一)有力提升社会、经济效益若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进行规范建设和管理,生鲜乳收购站给予公众的形象将焕然一新,对提高生鲜乳行业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恢复消费者信心的巨大社会效益将凸显。

经济效益方面,生鲜乳质量将大幅度提升。

仅生鲜乳中细菌总数一项指标得到改善,若按照细菌总数每降低1数量级,生鲜乳价格每公斤上升0.05元,(30%达到标准生鲜乳收购站产量占生鲜乳总量的约50%,按照2011年的124.5万吨年产量计算)每年预计将为我省奶农增收3000多万元。

(二)有力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一是明确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选址、布局、功能区域划分等内容。

从长远角度看明确了生鲜乳生产收购发展方向,促进了奶业健康发展,在生鲜乳生产收购硬件建设上确保了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是明确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的站内环境,各功能间的建筑面积、建筑样式规格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内容。

确定了建设标准和改进的目标,有利于部分建设布局不合理,环境卫生较差的生鲜乳收购站得到改进。

三是明确规定了设立独立的化验室及配套检测设备,配备2名质检人员,对留样设施提出了要求。

标准意在强化监测,做到主动监测全覆盖,第一时间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

四是明确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各项记录等档案材料。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
1. 招聘与岗位:
a. 确定招聘标准,如年龄、学历、经验等要求;
b. 设定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c. 招聘方式和程序,如发布招聘信息、面试、录用等。

2. 岗位培训:
a. 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岗位介绍、工作流程、安全操作等;
b. 实施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员工技能和知识。

3. 工作流程:
a. 设定生鲜乳收购的流程和标准,包括收购标准、检验方法、验收程序等;
b. 制定货物入库、出库的流程和要求;
c. 确定货物处理、退货等流程。

4. 质量控制:
a. 设定生鲜乳收购的质量检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检验方法
和仪器设备;
b. 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如验收时检查货物的包装完整性、外观、日期等;
c. 进行抽样检测和质量跟踪,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
售出的乳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安全生产:
a. 制定生产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
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b.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c.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风险。

6. 员工考核与奖惩:
a. 建立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评估和激励;
b. 设定奖励机制,如表彰先进个人、团队等;
c. 建立纪律和处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和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7. 管理信息化:
a. 使用信息化系统对生鲜乳收购站的运营进行管理和监控;
b. 建立数据统计和分析机制,对收购量、质量等进行监测和分析,提供依据和决策支持。

以上是大致的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15
【实施日期】201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
通知
(辽食药监餐发〔2015〕41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
各市局要按照国家总局要求,严格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
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产品品。

行政告知书(生鲜乳收购站)

行政告知书(生鲜乳收购站)

行政告知书生鲜乳收购站: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畜牧主管部门向你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规定,你应当知道并遵守和履行以下规定和义务:一、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生鲜乳收购站,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

三、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五、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2.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4.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上述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六、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2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一些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加工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市民现场即食消费。

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司〔2015〕3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为加强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抓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章第四节之规定,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实施许可管理。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生鲜乳是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及变质乳不得用作生鲜乳;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以门店加工方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消费的食品。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ICS 65.040.20P35DB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086—2013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The Standardization of Raw Milk Purchasing Station Construction2013—02—17 发布 2013—03—17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主体资格 (1)5 选址 (2)6 布局 (2)7 站内环境 (2)8 站内建设 (2)9 设施及设备 (3)10 人员 (4)11 合同 (4)12 制度及记录 (4)13 档案 (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荣、刘再胜、董延江、肖爱波、冯大兴、李洪根、张建华、王小柱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主体资格、选址、布局、站内环境、站内建设、设施及设备、人员、合同、制度及记录、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其它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1 生乳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农牧发〔2009〕4号)《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8〕6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鲜乳 raw milk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管理要点

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管理要点

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管理要点作者:王俊江来源:《吉林农业》2011年第05期乳制品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生鲜乳收购是乳制品生产的中间环节,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影响着乳品质量安全,因此要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乳业健康发展。

1.明确办站主体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牛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2.合理布局设置奶站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

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3.奶站要持证经营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交接单应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为2年。

4.具有相适应的机械设备生鲜乳收购站应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榨奶站还要有机械挤奶设备。

设备选型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及贮存生鲜奶的容器,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5.遵守生鲜乳贮存要求挤奶厅、贮奶间只能用于生产、冷却和贮存生鲜牛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

贮奶间的门应经常保持关闭状态,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

6.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站要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生鲜乳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

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鲜奶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低温保存,留样柜能满足样品存放要求,样品保留时间至少10天。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卫生防疫管理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的厂址布局必须要符合动物卫生条件,并取得区畜牧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二、生鲜乳收购站的从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体检,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生鲜奶收购站必须要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奶收购站半径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

四、收购场所及器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五、收购站内的奶牛必须按照防疫程序定期进行疾病预防。

六、生鲜乳收购站及养殖场必须进行定期消毒。

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配备生鲜乳质量检测人员,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检验,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方可收购。

四、生鲜乳收购站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

五、生鲜乳收购站应对站内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六、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如实填写并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和不合格乳处理记录。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冷藏、运输管理制度一、生鲜奶收购站应当有冷却、冷藏、保鲜、运输设施。

二、生鲜奶收购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合法进行生鲜乳收购。

三、生鲜奶收购站应当建立统一的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等台帐,并至少保存两年。

四、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强站内外环境的管理,对贮奶罐、运奶车、计量设备等,要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收购过程中生鲜乳不被污染。

五、生鲜乳收购站禁止收购和出售下列生鲜乳:1、奶畜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7日内的初奶;2、使用抗生素、镇静剂及激素药物期间和停药期内奶畜产的奶;3、患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奶畜产的奶;4、掺杂使假、变质和被污染的奶;5、添加有毒有害等违禁化学物质的奶。

2024年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____年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生鲜牛奶作为一种重要的营养食品,其需求量逐年增加。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和收购站利用生鲜牛奶的需求过大,存在利益驱使,不遵守规定,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利益,需要对生鲜牛奶收购站进行专项整治行动。

本方案旨在制定整治生鲜牛奶收购站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方案,通过多方合作实现以下目标:1. 遏制生鲜牛奶收购站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提高行业自律意识,推动生鲜牛奶收购市场的正常运营;3.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生鲜牛奶的质量和安全。

二、行动方案1.设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动方案、协调各方合作、统筹行动进展和评估整治效果。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鲜牛奶收购站的准入条件、经营规范和责任追究等,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生鲜牛奶购买和消费的认知度和辨识能力,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规的生鲜牛奶。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的组织建设,增加监管人员数量和质量,完善监管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生鲜牛奶收购站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

5.加强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建立起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生鲜牛奶收购站的监督执法力度,打击和查处违法行为。

6.加强信息管理建立生鲜牛奶收购站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生鲜牛奶收购站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掌握生鲜牛奶收购站的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7.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生鲜牛奶的抽检和质量监管,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加强对生鲜牛奶的冷链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8.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平台,加强对生鲜牛奶收购站的自律管理,建立行业准则,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1. 引言生鲜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来源,而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则十分关键。

为了保证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管理规定,以监管生鲜乳收购站的运营。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的各个方面,通过分析内容和提供观点,帮助读者对这一主题有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2. 政府监管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受到政府监管的严格要求。

政府部门通常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收购站的注册登记、收购人员的资质要求、乳品检测标准等内容。

通过对收购站的管理规范,政府能够加强对乳制品行业的监管,提高生鲜乳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收购站设施和设备生鲜乳收购站需要具备一定的设施和设备来保障生鲜乳的质量。

收购站需要拥有安全卫生的场地,并具备合理的布局,以确保生鲜乳的储存和加工过程中不受外界污染的影响。

收购站需要配备适当的乳品加工设备,如杀菌设备、过滤设备等,以确保乳制品在收购站内得到适当的处理和保鲜。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规格和要求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确保收购站的运营符合标准。

4. 收购标准和程序生鲜乳的收购标准和程序是管理规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收购站在进行生鲜乳收购时,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所购乳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收购站需要对乳品进行外观检查、味道检测、细菌检测等,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收购标准。

收购站还需要制定采购程序,确保从生产商到消费者之间的供应链畅通无阻,减少风险。

5. 员工培训和纪律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定还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和纪律要求。

由于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收购标准和程序,学习正确的乳品检测技术和卫生操作规范。

纪律是确保生鲜乳收购站正常运营的重要因素,员工需要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着装要求和行为准则,以保证整个收购站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6. 结论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定对于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DB21∕T 2086-2013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DB21∕T 2086-2013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DB21∕T 2086-2013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P35DB21辽宁省地点标准DB 21/ TXXXX—XXXX(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2-12-28)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The Standardization of Raw Milk Purchasing Station Construc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公布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目次前言II1范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主体资格15选址26布局27站内环境28站内建设29设施及设备310人员411合同412制度及记录413档案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范畴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的有关术语和定义、主体资格、选址、布局、站内环境、站内建设、设施及设备、人员、合同、制度及记录、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其它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1 生乳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治理技术规范》(农牧发〔2009〕4号)《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8〕68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鲜乳raw milk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生鲜牛奶收购站的清理整治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牛奶收购秩序,根据上级要求,我市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生鲜牛奶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在生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将所有生鲜牛奶收购站纳入监管范围,建章立制,规范经营秩序,改善收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牛奶质量水平,为构建生鲜牛奶收购站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整治范围全市所有的生鲜牛奶收购站,包括乳制品企业自建、奶牛规模养殖场自建、奶牛养殖小区联建、个体私营投资建设、流动收奶站(点)等形式。

三、任务要求(一)迅速摸清底数。

畜牧部门要会同经贸、公安、卫生、工商、质检、药监等有关部门,迅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逐一检查,挨个摸底,摸清辖区内所有生鲜牛奶收购站的设立模式、经营类型、日收奶量、挤奶方式和所有者等情况,一站一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汇总本地基本情况并上报(报表格式见附件)。

对个体私营收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收奶站,要重点清查。

确保最短时间内,彻底摸清收奶站底数。

同时,要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研究制定收奶站设立布局规划。

(二)强化质量监督检查。

畜牧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向辖区内所有收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对收奶站生鲜牛奶购销进行全过程督查。

严格做到“五查”:一查奶牛健康状况,检查奶牛的免疫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情况,确保奶牛健康状况良好。

二查生鲜牛奶质量状况,督促收奶站加强常规检测。

三查器具环境消毒状况,指导和监督收奶站落实卫生防疫消毒措施。

四查冷链设施运转状况,指导收奶站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生鲜牛奶不变质。

五查销售运输状况,对销售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决不允许各种人为添加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的现象发生。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牛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生鲜牛奶质量。

(管理制度)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保障生鲜乳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包括乳品生产企业、乳品经销商等。

第三条生鲜乳收购站应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卫生检查与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职责第五条生鲜乳收购站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和监督卫生操作规程的实施;2. 负责卫生检查与监督,并及时反馈问题;3. 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4.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意见;5. 定期组织卫生检查、清洁消毒与卫生学习;6. 按规定进行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第七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的责任与要求。

第八条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1. 工作流程与操作规程;2. 生鲜乳的质量标准与要求;3. 接收、存储、运输和销售的卫生要求;4. 环境卫生和设备卫生要求;5. 卫生检查与监督的措施和频率;6. 卫生紧急事故的处理;7. 卫生培训与考核;8. 社会监督与处置;9. 卫生统计与上报。

第四章卫生操作规程第九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制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步骤。

第十条卫生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1. 生鲜乳收购车辆和设备的卫生要求;2. 生鲜乳的质量检测方法和要求;3. 生鲜乳的存储和运输要求;4. 生鲜乳的销售和陈列要求;5. 卫生检查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章卫生检查与监督第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检查与监督的内容包括:1. 生鲜乳质量检测;2. 收购站设备的卫生状况;3. 收购车辆的卫生状况;4. 收购站的环境卫生状况;5. 收购站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辽宁立法管理奶站

辽宁立法管理奶站
标准传递 f
■■■■—■■●—■■■一
由辽 宁省 动 监 局 制 定 的《辽 宁 省 奶 站 管 理 办 法 》已 顺利 通 过 省 法
辽 宁 立 法 管 理奶 站 制办备案, 于今年 10 月 6 日发布 实施 。 各地 将依据 《辽 宁省奶 站 管理 办 法 》进 一 步 开 展 对 奶 站 的清理 整 顿工 作。 奶站是奶牛养殖 生 产 的延 伸 , 也 是 销售 、 加 工 的起点。 长 期 以来 , 各 地 奶 站 的组 织 形 式 多样 , 管 理 方 式复 杂 ,监 管 主体 不 明确 ,多头混乱 管理 , 经 营 良莠不齐 , 制度很不完 善 ,质 量 安 全 风 险较 大 ,亟 待 清理 整 顿和 加 强 监 管 。 动监 部 门介绍 ,辽 宁省 奶 牛生 产标准体 系 不 断完 善 。 共 有奶 牛生 产 方面 国 家、 行 业 标准 2 0 项 地 , 方标 准 1 O 项 ,为奶 牛生 产发展 提供技术支撑。 比如在饲养管理 和环 境控制 方面 ,包括奶牛场卫 生规范 、 产地环 境技术条件 、 奶牛饲养小区 建设 要 求、 奶 牛场建 设标准 、 奶 牛生 产技术规 程 、 高产奶 牛饲养技术规 程 和 育成期奶 牛饲 养管理 规程 等 7 项标准 。 在 生 鲜奶安 全 保障方面 ,有散 装 乳冷藏罐 标准 、 贮奶罐标准 、 挤奶 设 备 技术 要 求、 挤奶 设 备试 验 方法 、 牛生 乳产地 检疫技 术规 范 、 优质 原 料奶 生 产 技术规 程 等 7 项标准 。 此 外在 奶 牛健康 方面 、 良种 保证 方面 、 饲 料管理 方面 都有 多项标准。 动监 部 门表 示 ,当前要 集 中做 好严 格按 照 《乳 品质 量 安 全监 督 管理 条例 》规定 ,对奶 站监 管人 员 的培训 和 考核工 作 , 依 法履 行 奶 畜饲 养 以及 生 鲜 乳 生 产环 节、 收购环 节监督 管理 职 责 ,积 极做好 《条例 》的宣传 贯 彻 工 作 ,保 证 奶 畜 饲 养者 、 生 鲜奶 收购 及 运 输人 员 、 乳 品 企 业 等有 关 从 业 人 员 知 晓《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对 现 有 奶 站 要 进 行 全 面 的 清理 整 顿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开 办 条 件 的 ,做 好登 记 。 对暂 时 达 不 到 规 定 条件 的 , 要 限期进行整改 , 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规定 或条件很差无 法整改 的一 律限期关 闭。

生鲜乳收购站评比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评比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奶牛场)评分标准
一、环境卫生及消毒:(20分)
选址科学、布局合理,得5分。

大门口设有消毒池,池内有充足消毒液,得5分。

场内环境整洁、地面废弃物及时清理、消毒,得5分。

挤奶厅、贮奶间干净卫生,不堆放任何化学物质,得5分。

二、证照情况:(5分)
取得畜牧局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车辆运输许可证及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得5分。

三、设施设备情况:(20分)
完好的机械化挤奶机,得5分。

符号温度和卫生要求的贮奶罐,得5分。

完好的生鲜乳检测设备,得5分。

符号标准的计量设备,得5分。

四、台账管理情况(30分)
养殖档案字迹清楚、记录并保存完整,得5分。

生鲜乳收购记录字迹清楚、记录并保存完整,得5分。

生鲜乳检测记录字迹清楚、记录并保存完整,得5分。

生鲜乳销售记录字迹清楚、记录并保存完整,得5分。

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字迹清楚、记录并保存完整,得5分。

不合格乳无害化处理记录字迹清楚、记录并保存完整,得5分。

五、规章制度:(10分)
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防疫制度上墙公示,得5分。

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得5分。

六、其它:(15分)
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得5分。

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具有奶业方面的基本知识,得5分。

每批次生鲜乳留样,且有专用留样柜和留样记录,得5分。

抽检不合格或不按照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收购生鲜乳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一律得零分,吊销相关证件,通报收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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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订《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辖区内的获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均可申报认证。

第三条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认证工作;负责制修订《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打分标准》;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收购站分级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各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包括各市、县、区)生鲜乳收购站分级认证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生鲜乳收购站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提出认证申请。

1.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省局颁发的在效期内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取得运输车准运证明;奶牛应取得奶牛检疫合格证。

2. 对生产、收购、检化验、运输等环节建立完整的档案。

3. 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榨乳厅、榨乳设备、贮藏罐、冷却设备、检验设备,并保证机器设备运转正常。

4.生鲜乳收购站应确保生鲜乳在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不添加任何物质,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第六条申请生鲜乳收购站分级认证的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认证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情况表(包含人员、基础建设、仪器设备、记录与档案建设、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等情况);
3.生鲜乳收购站建筑平面图(需注明生鲜乳收购站四周建筑、内部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面积等);
4. 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简历。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于4月1日之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初审。

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单位的预审,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录2)。

预审结束后,要在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第八条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

组织省专家组对初审结束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现场复检,并按照《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打分标准》进行打分分级。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九条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于6月份对全省申报材料经过初审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复检,确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人选,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生鲜乳收购站打分分级。

第十条检查组成员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指定一名组长。

第十一条由检查组组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首先要确认检查内容、人员分工、落实检查日程,并要向检查组成员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并按照《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分级打分标准》进行打分分级。

第十四条检查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检查人员应当汇报各自的检查情况,将打分结果对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说明,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单位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五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检查项目表,最终对申请单位做出“A”、“B”、“C”、“D”的综合评定分级,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客观、真实、准确描述检查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检查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意见。

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检查完毕,做出综合评定分级后,检查组应向申请单位宣布综合评定分级结果和不足项目、整改意见。

申请单位可就综合评定分级结果和不足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单位书面意见上报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项目表由检查组、申请单位、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八条对申请单位做出分级综合评定结论后,存在一定问题尚需进行整改的,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向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项目表、评定标准原始记录和其它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第二十二条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对申请单位做出“A”、“B”、“C”、“D”的综合评定分级确认后,将分级认证结果、检查组有关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上报辽宁省畜牧局,辽宁省畜牧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发布公告,核发《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辽宁省生鲜乳收购站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提出分级认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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