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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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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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

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559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税收类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3号)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关税类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128.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预算类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国库类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行政政法类158.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行〔2005〕286号)159.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财政部财行〔2005〕102号)16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财政部财行〔2003〕69号)161.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财政部财行〔2002〕79号)162.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02年4月24日财政部财行〔2002〕47号)16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2年4月3日财政部财行〔2002〕44号)164.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财政部、人事部财行〔2002〕25号)165.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1年12月19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行〔2001〕418号)166.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行〔2001〕19号)167.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月6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168.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外字〔1994〕350号)169.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170.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1992年7月6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4号)171.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第3号)172.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19号)173.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教科文类17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21日财政部财教〔2003〕28号)175.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02年4月16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3号)17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教〔2001〕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合格 证 电子信 息中包 括 车辆 信 息、 税 务 总局已核 定的车 辆 油品数 量核 定应退 税金 额, 开具 收入 退还 书, 使用 “ 进口 成品油 配 置序 列号或临时车辆 配置序 列号等内容。 (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 关在受理纳税 人车购税纳税 申报业务时,应使 用专用
( 以下简称 税务机 关) 申 请 退 税。 办理 退 税时, 税 务机 关根 据使 用企 业生产 化工 产品实际耗
( 二)车价 信息采集
税 务 机关 在采 集车 价信 息时, 除采集 税 务总 局已核 定车 辆 总局清 分的I 临 时 车辆配 置序列 号车型车 辆价 格信 息。
( 三)非进口机 动车生产企 业进 口车辆 《 通知》中非进 口机 动车生产企 业 进口车 辆,车辆 进 口单位 ( 或纳税 人)通 过工作 机构指 定网站 ( www. v i d c . i n f o )填 报、 上 传车 辆电子信息,并打印 ( ( 车 辆购置 税征管 系统 专用进 口车辆
配置 序列 号车 型的车辆 价格 信 息外, 还应 采集本 地 区接收税 务 按照本通知 第二 条 第二 款 办理。对进 口 油品退税 , 税 务机 关出 具
电子信 息) )( 见 附件 2 , 略) 。 ( 四) 已完 税车辆 重新办理 纳税 申 报 依 据 合 格 证电子信 息 办理 车购 税纳税 申报的, 合格 证 电子
用的油品数 量核 定应退 税金 额,开具收 入退 还书,使用 “ 成品油 三、使 用企 业既 购进国产 油品又购进 进口油品生 产化工产品 的,应分 别核 算国产 与进 口油品的购进 量 及其用于生产化 工产品 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 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
扫描 设备扫描 车辆合格 证 ( 或 ( 《 车辆 购置税 征管系统 专用进口 车 辆 电子信息 ) ) ’ 以下统称为“ 车辆 合格证” ) -维条 码获取车辆 信息。

会计实务: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获财政资助及税收优惠扶持

会计实务: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获财政资助及税收优惠扶持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获财政资助及税收优惠扶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

《通知》指出,要在国家设立的出版基金中,对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的出版,给予重点资助。

国家设立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扶持力度。

重点补贴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才的培养、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单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走出去”的项目等。

各地也要相应增加投入,保证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通知》还要求,要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中央和各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上,《通知》要求优先向关系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出版建设项目倾斜。

积极开展“送书下乡”等公益性活动,重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家书屋”建设,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捐助发展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最大限度地解决少数民族群众买书难、看书难的问题。

相关法规链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于丽)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8 53 不同刊物出版环节及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新规定

财税2018 53 不同刊物出版环节及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新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6-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
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 2002年2月7日)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2002.02.07
施行日期
2002.02.07
文号
财税[2002]19号
主题类别
增值税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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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06]15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 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1.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 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4.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6.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7.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支持动漫产业发展1.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印刷企业可享受哪些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政策

印刷企业可享受哪些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政策

印刷企业可享受哪些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保证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行业顺利实施到位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加以明确。

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与之相关联的各项政策也陆续出台,给企业带来了新的税收课题。

那么印刷企业能够从中享受到哪些优惠?改革对内外资企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增值税抵扣怎样计算?这些是很多印刷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企业进口印刷设备时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般规定此次改革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转型改革之后,企业购买印刷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这种新的方式替代。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有业内专家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内外资印刷企业而言都是利好消息,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内外印刷设备销售,同时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印刷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当然,也有人指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没有以往直接减免税那样直观和简便,还会占用大量资金,给企业造成困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4•【文号】财税[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税[2005]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实行以下增值税政策:一、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二、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附件:新疆A、B类印刷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新疆新华印刷厂│├──────┼─────────────────────────────┤│2│新疆新华印刷二厂│├──────┼─────────────────────────────┤│3│新疆新华印刷三厂│├──────┼─────────────────────────────┤│4│新疆八艺印刷厂│├──────┼─────────────────────────────┤│5│新疆日报社印刷厂│├──────┼─────────────────────────────┤│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7│新疆建工(集团)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8│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印刷厂│├──────┼─────────────────────────────┤│9│新疆地矿彩印厂│├──────┼─────────────────────────────┤│10│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11│新疆金盾彩印厂│├──────┼─────────────────────────────┤│12│新疆工人时报印刷厂│├──────┼─────────────────────────────┤│13│乌鲁木齐铁路局第四中学印刷厂│├──────┼─────────────────────────────┤│14│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15│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16│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17│伊犁人民出版社印刷厂│├──────┼─────────────────────────────┤│18│伊犁日报社印刷厂│├──────┼─────────────────────────────┤│19│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20│新疆独山子天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21│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22│塔里木石油经济发展总公司印刷厂│├──────┼─────────────────────────────┤│23│阿克苏飞达印刷厂│├──────┼─────────────────────────────┤│24│喀什日报社印刷厂│├──────┼─────────────────────────────┤│25│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26│喀什维文出版社印刷厂│├──────┼─────────────────────────────┤│2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刷厂│├──────┼─────────────────────────────┤│28│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29│石河子报社印刷厂│├──────┼─────────────────────────────┤│30│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31│阿勒泰报社印刷厂│├──────┼─────────────────────────────┤│32│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33│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4│克孜勒苏报社印刷厂│├──────┼─────────────────────────────┤│35│和田报社印刷厂│├──────┼─────────────────────────────┤│36│塔城地区印刷厂│├──────┼─────────────────────────────┤│37│新疆漠尔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及操作

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及操作

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及操作摘要:出版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出版业的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通过对这一政策的分析,探讨了其利用及操作的具体方法,旨在帮助出版单位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提高经营效益。

关键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利用,操作一、引言出版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文化传承、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支持出版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就这一优惠政策的利用及操作进行分析。

二、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出版单位,其出版物销售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退还。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出版单位的税收负担,促进出版物的生产与流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三、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1.了解政策条件首先,出版单位需要详细了解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

例如,政策对出版物的定义、销售额的要求等。

只有了解了政策的具体要求,才能更好地进行操作。

2.合理组织会计账务出版单位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合理组织会计账务,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要正确核算出版物销售的收入和相关的增值税额,并及时将所得到的减免或退还进行登记入账。

3.按期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出版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部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销售明细表、发票、税收减免或退还申请等。

出版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并及时处理税务部门的查询或要求。

4.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出版单位应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例如,及时了解税务部门的政策解读、操作要求等,确保自身符合政策要求,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四、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操作建议1.合理规划销售策略出版单位应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销售策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
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2.07
•【文号】财税[2002]19号
•【施行日期】2002.0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
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2002年2月7日)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04
•【文号】财税[2005]48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1.17
•【文号】国税发[2000]188号
•【施行日期】2000.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7日国税发〔2000〕18
8号)
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c28980--010223xjk。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1997(000)003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
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
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生
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总页数】1页(P61-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J], ;
3.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鲁财监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J], ;
5.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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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标 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增值税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5﹞48号
【发文日期】2005-04-04
【实施时间】2005-04-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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