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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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

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

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许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或者进口、出口、运输、邮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行为。

非法出版物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危害。

因此,针对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出版物的生产、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生产、复制、出版、印制、复制、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进口、出口、运输、邮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进口、出口、运输、邮寄非法出版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非法出版物的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非法出版物的销售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还可能构成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形,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

同时,非法出版物的数量、销售额等也将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根据行为的性质、数量、后果等因素,将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量刑。

对于从事出版行业的人员来说,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非法出版物的生产、销售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出版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购买、不传播非法出版物,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印刷厂奖励、惩罚规定

印刷厂奖励、惩罚规定

奖励、惩罚规定一、总则为确保良好的生产工作正常秩序,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明厂规厂纪,做好公司的奖罚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结合公司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

二、奖励1.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2.在工作中有创造、革新、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3.防止和避免重大人身、生产设备、质量事故,使公司经济和人身安全免受重大损失者。

4. 保护环境,维护公共设施,执行坚决,积极献策突出贡献者,公司分别给予年终奖金奖励。

5.年终统计各机台承印品种数,如有20%获出版局评比良好品的,给予承印机台突出贡献奖。

6.凡员工的行为对公司声誉和利益作出显著贡献者。

7.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给精神鼓励外,中心工作突出,质量获优良突出,维护消防安全突出等工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

三、惩罚1.对工作不服从分配、领导和管理的,一次罚款20元。

2.职工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罚款2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旷工十天以上取消当年奖金。

3.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100元以上罚款;管理不善,影响任务完成或阻碍管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大事故报公司处理。

4.职工本人或家属在公司内吵嘴打架,无理取闹,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5.在禁烟区吸烟一次罚款100元。

教育不改二次及二次以上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通过法律追究责任。

6.各种车辆交通工具进生产区必须停放在规定停放地点,摆放整齐;“代步车”不按地点存放一次罚款5元。

违反规定进入车间,由车间主任罚款10元。

屡教不改,书面检查在公示栏公示。

7.破坏涂改厂区的一切公共标识;破坏公共厕所的一切冲洗设备一次一件100元,并书面检查在公示栏公示,发现或举报的奖励100元。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那么关于违反制度的处罚决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供大家参考!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范文篇一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或未打卡一次无全勤奖。

上、下班不打卡者一次处罚30元,旷工一次按50元处理,管理人员100元。

2、对在工作岗位上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嬉戏玩乐者、聚众闹事者、打架斗殴者、不听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罚款。

如造成人身伤害的除承担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外,还将交政法部门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混岗、脱岗、睡岗、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30元;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如有发现每人次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所有员工不准车间、仓库重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班中和班前严禁饮酒,违者责令下岗,并罚款300元,同时追究其班组、车间领导的连带责任,其中生产主管罚款100元,生产组长罚款150元。

6、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影响产量和质量、浪费材料能源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

7、各部门要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8、生产岗位的职工不准私自连班、顶班、换岗或到不属于自己的岗位私自操作。

违者至少给予100元对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处罚制度9、员工要做到人离机关,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2012年出版本资格基础知识辅导:印刷条例罚则和附则

2012年出版本资格基础知识辅导:印刷条例罚则和附则

2012年出版本资格基础知识辅导:印刷条例罚则和附则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的;(五)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出版物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七)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

第四十二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印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印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印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印刷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生产领域,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印刷企业可能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印刷行业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印刷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印刷行业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律,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印刷行业的行政处罚也属于其中的一种行政处罚类型。

该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行为和程序的规定,并对处罚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

在印刷行业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主要包括:超范围从事印刷活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件从事印刷活动、印刷品违反规定标示信息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程度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超范围从事印刷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印刷行业与广告行业紧密相关,因此,对于印刷行业中的广告违法行为,也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广告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违法使用他人名义发布广告等。

对于违法广告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方式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印刷行业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信誉。

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将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也将依法进行。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印刷品,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罚款、责令修复等方式进行。

四、地方行政法规除了以上几部法律之外,各地方行政机关也根据印刷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来进行处罚。

这些地方性法规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补充。

因此,在印刷行业中,必须要遵守当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如违反,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1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2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5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6
《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10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11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4 项,项目名称为“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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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29 项、第30 项、第 31 项,第 32 项、第33 项、第 34 项、第 3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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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1、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颁布部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发文字号】赣新出法字[2008]12号【颁布时间】2008-12-18【实施时间】2008-12-18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传者知盟网(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照以下情况处以罚款:一、有非法经营额的:1.非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2.非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印刷行业奖惩制度范本

印刷行业奖惩制度范本

印刷行业奖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行业管理,提高印刷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印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印刷企业、印刷行业协会、印刷监管机构等组织和从事印刷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印刷奖惩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激励印刷行业创新、优质、高效发展。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印刷行业的奖励和惩罚工作。

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行业的奖励和惩罚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印刷行业奖励分为印刷产品质量奖、印刷技术创新奖、印刷企业管理奖、印刷环保奖等类别。

第六条印刷产品质量奖授予在印刷产品质量管理、检测、认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

第七条印刷技术创新奖授予在印刷技术研发、创新、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印刷企业管理奖授予在印刷企业管理、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印刷环保奖授予在印刷环保技术、设备、材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条印刷行业奖励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定期评审、表彰。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印刷行业惩罚分为印刷产品质量不合格、印刷违法行为、印刷违规行为等类别。

第十二条印刷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印刷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印刷、印刷盗版制品、印刷有害信息等,由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予以查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印刷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印刷许可证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印刷品检测等,由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略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一)(五)略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十一)略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千元以上万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千元以上万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装印刷罚款制度范本

包装印刷罚款制度范本

包装印刷罚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印刷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制度。

第二条本罚款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包装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包装印刷行业进行监管,对违反本罚款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罚款事项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包装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包装印刷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包装印刷企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包装印刷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经营记录和凭证的,由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包装印刷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情况报告的,由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包装印刷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印刷品质量检验的,由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包装印刷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环保处理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罚款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罚款执行第十二条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印刷质量处罚标准

印刷质量处罚标准

罚款额度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2%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10%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1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8%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 % 罚此批书加工费10% 罚此批书加工费 % 按此批书迟交货罚款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8% 罚此批书加工费 %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10% 罚此批书加工费 % 6个印张以下可加订书针,罚此 个印张以下可加订书针, 批书加工费的10%; %;6个印张以 批书加工费的 %; 个印张以 上的,负担封面款, 上的,负担封面款,罚此批书 加工费的20% 加工费的 % 第一次警告,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加工费 的5% % 罚此批书加工费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请仓库统计质量问题比例, 请仓库统计质量问题比例,罚 对应册数加工费的5% 对应册数加工费的 % 请仓库统计质量问题比例, 请仓库统计质量问题比例,罚 对应册数加工费的5% 对应册数加工费的 % 请仓库统计质量问题比例, 请仓库统计质量问题比例,罚 对应册数加工费的5% 对应册数加工费的 %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10%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没此批书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10% 罚此批书加工费 % 不罚款 罚此批书加工费10% 罚此批书加工费 % 该书罚没 罚此批书加工费15% 罚此批书加工费 %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2%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 % 罚此批加工费的5% 罚此批加工费的 % 罚此批加工费的10% 罚此批加工费的 %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5%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 %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10% 罚此批书加工费的 %
5.迟交货 迟交货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印刷品的印刷第二十五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印刷第三十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

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永文综罚字〔2022〕19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永文综罚字〔2022〕19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永文综罚字〔2022〕19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永文综罚字〔2022〕19号【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0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8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2.04.14【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永嘉县【处罚对象】吕建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5:02处罚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名称行政永文综罚字〔2022〕19号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吕建平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2〕19号当事人:吕**经营者:吕**营业执照注册号:3**************0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挂彩村GA107号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当事人印刷完成1200个“康达鞋材”纸箱、100个“工程配套五金门锁”纸箱,两种印刷品纸板金额共计2359.24元。

该批印刷品因被查获,尚未出售,未取得费用,故不计违法所得。

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湖)文综罚字〔2021〕第06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湖)文综罚字〔2021〕第06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湖)文综罚字〔2021〕第06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湖)文综罚字〔2021〕第06号【处罚日期】2021.05.25【处罚机关类型】文化和旅游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湖州市【处罚对象】闻建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49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文综罚字〔2021〕第06号当事人:闻建喜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永丰村魏家自然村17号2021年5月8日下午15时15分至16时20分,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与金田路交叉口西南侧的湖州吾悦广场3层304号铺位(店面招牌为“易读宝”)实施检查。

检查时,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经营者闻建喜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铺位货架上摆放着“易读宝”出版物产品套装及110本普通出版物,经询问闻建喜表示相关证照正在审批办理中,还未办理完毕。

2021年5月10日,经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闻建喜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7日,此案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闻建喜从杭州鹤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一批由广州童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易读宝”品牌出版物产品,包括S966互动学习大礼包/粉等3件出版物产品套装(其中包含3支“易读宝”点读笔)及古典名著快乐读-西游记收徒记等29本零散出版物产品,进货金额共计3431.91元。

2021年4月13日闻建喜与湖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展示展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闻建喜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在湖州吾悦广场3层304号铺位经营“易读宝”品牌产品。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玉)文综罚字〔2021〕12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玉)文综罚字〔2021〕12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玉)文综罚字〔2021〕12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玉)文综罚字〔2021〕12号【处罚日期】2021.07.16【处罚机关类型】文化和旅游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李珠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11当事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332627**********21联系电话:137******77 住址: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人民路120号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本机关接楚门镇网格员举报,2021年7月1日14时45分,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楚门派出所对位于玉环市楚门鸠头果蔬批发市场第一个路口的一家服装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李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检查。

该店正常营业,门口货架摆放有《50以内加减法》《小手学画》《简笔画》等出版物。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李某某出示《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有《50以内加减法》《小手学画》《简笔画》等各类出版物共82册。

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82册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玉)文综保字〔2021〕8号)。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过程中经营者李某某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李某某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5日,经营者李某某到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李某某进行身份核实,在调查询问中李某某承认其在玉环市楚门鸠头果蔬批发市场第一个路口的一家服装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李某某对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等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提取了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其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庆)文综罚决字〔2022〕3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庆)文综罚决字〔2022〕3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庆)文综罚决字〔2022〕3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庆)文综罚决字〔2022〕3号【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0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8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100【处罚日期】2022.04.27【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庆元县【处罚对象】毛仁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01处罚名称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文综罚决字〔2022〕3号被处罚对象毛仁飞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文综罚决字〔2022〕第3号案件名称: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被处罚当事人:毛仁飞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1日14时55分,庆元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庆元县******农贸市场厂房负责人毛**依法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告知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进行检查。

通过检查该厂房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要求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毛**提相关证照,该经营场所负责人毛**表示没有办理证件无法提供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拍照对现场进行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了(庆)文综改字〔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

该经营场所负责人毛**全程陪同检查。

检查于15时05分结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机关: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日期: 2022年4月27日处罚决2022-04-27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0项,项目名称为“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新闻报刊的违法行为中第13项,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29项、第57项、第58项、第59项、第60项、第61项、第62项、第63项、第64项、第65项、第66项、第67项。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2、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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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4 项,项目名称为“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
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
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
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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钐瘗睞枥庑赖賃。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
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29 项、第 30 项、第 31 项,第 32 项、第33 项、第 34 项、第 3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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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1、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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