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新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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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32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6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33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2 页
序号
法律条款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16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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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条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7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违法收入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较严重
违法收入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3倍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属于明知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而继续销售并产生了直接危害后果的
生产、销售劣药,在被处理过程中逃避检查或拒绝检查、拒绝签字的,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或者谩骂、威胁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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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较轻
违法生产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下的或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能主动召回或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或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劣药,连续12个月内曾经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过的
情节较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无主观故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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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6
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或 拒 绝 整 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未造成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三)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三)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2、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6、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貉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自由裁量标准:1、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3、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前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惩戒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本标准。

二、总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依法自由决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以及相应处罚依据和权限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类型1. 警告1.1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1.2 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及时消除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2. 罚款2.1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2.2 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确定罚款金额。

2.3 违法行为人存在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并补救的情况,可以适度减轻罚款金额。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赋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处的,可以暂停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3.2 暂停执照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并告知被追加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4. 吊销执照4.1 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赋予警告、罚款、暂停执照等处罚仍不能达到法律目的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4.2 吊销执照后,违法行为人不得再从事相应行业或者职业活动。

5. 其他行政处罚5.1 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财产等。

四、行政处罚幅度1. 警告1.1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通报。

1.2 普通违法行为,一次警告。

1.3 严重违法行为,警告并通报社会。

2. 罚款2.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100至500元。

2.2 普通违法行为,罚款500至3000元。

2.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3000至10000元。

2.4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暂停执照1个月至6个月。

3.2 严重违法行为,暂停执照6个月至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从业人员超过 50 人的矿山、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 1 万元罚款,一次罚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少配备 1 款不得超过 2 万元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以并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 不足 50 人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
押金不足规定 30%的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 处 7000 元以上 15000
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押金超过规定 30%但不足 70%的
每 1 人处 2 千元罚款,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 2 万元
24
有 1 项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有 2 项违法行为的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
7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 3 项违法行为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 下罚款
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员的;
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 50 人但不足 300 人的,未配备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判断进行自由裁量,适用于具备特定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和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实施标准,以确保处罚的程序和结果的合理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中涉及的明确。

2. 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后果严重性。

3.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否则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4.1 的范围和含义行政机关需要明确违法行为中的的范围和含义。

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的范围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4.2 自由裁量的限度和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度和要求,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和核实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和信息。

2.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3. 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简介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定程序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常常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然而,由于各地执法部门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实现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具有以下重要性: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统一判定标准,就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造成地区之间、执法部门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效率不统一的判定标准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过程繁琐、冗长,增加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如果制定了统一的判定标准,就能够简化行政处罚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加强执法稳定性不统一的判定标准容易引发执法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影响执法的稳定性。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减少执法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增加执法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实施方法要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采取以下的实施方法: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的确定方式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行政处罚的判定结果更加统一。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和统一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制定的一套行政处罚的标准和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正确制定,对于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各个方面的因素: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裁量。

因此,行政机关制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首先应当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自主制定标准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情况的特定性在行政执法中,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罚裁量。

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情况的特定性,包括行政行为的性质、诚信记录、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于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行政公正的实现。

三、社会公众的期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应该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以避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社会不满。

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时,应当对社会公众的期望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四、法制建设的需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有效制定,不仅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提升整个法制建设水平。

在制定标准和规定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更应促进整个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解决了执法机关不透明的隐患。

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的整体运作,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的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难度,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引入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避免单纯地根据某些人的主观认识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20%

20%

10%

5%

0%
3
过错责任
20%
故意20%过失源自5%4整改情况
20%
无整改措施
20%
有措施未落实
10%
措施已落实
0%
5
违法次数
违法行为人在一年内违反同一法律规定行为的次数
10%
2次或以上
10%
1次
5%

0%
公式: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
%
建议处罚额: %× 万元= 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序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备注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环境影响程度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毒性以及是否位于敏感区等因素。
30%

30%

15%

5%

0%
2
社会影响程度
对附近居民、单位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集访情况;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媒体曝光、公众反响等。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控制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对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

2. 裁量权的概念和意义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对于保持行政处罚的灵活性、适应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不公正性和滥用权力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和限制。

3. 行政处罚项目的细化规范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项目的裁量权,制定一套细化规范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3.1 处罚措施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情况,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处罚措施。

在选择处罚措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程度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的累犯情况3.2 处罚程度的确定在选择处罚程度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3.3 监督和审核机制为了确保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行政机关应定期公开行政处罚案例,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上诉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权力运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关键词行政处罚项目的实施情况4. 结论通过对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控制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滥用,并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化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自身实践经验,对处罚结果的裁量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明确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

3. 法律法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公平地行使。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公正性:执行标准应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2. 合法性:执行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3. 公益性:执行标准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对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4. 明确性:执行标准应当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恰当与合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权力,用于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方式。

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对于确保行政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对于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一、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与特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必要权力,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限广泛: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力,涉及行政处罚的许多方面,例如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方式等。

2. 灵活性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

3. 监管需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需要明确规定和有效监督,以确保其合理与公正。

二、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原则1. 法定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条件进行决定。

2. 公正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当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稳定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随个别主观情况的变化而频繁变动。

4. 适度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应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情节等因素进行适度调整,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具体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下面以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为例,介绍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1. 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a. 轻微违规:如超速未达到一定限度、停车违规未妨碍交通等,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b. 中等违规:如低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可根据情节轻重适当加大罚款、记违法行为等级等处罚力度。

c. 严重违规:如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包括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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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仍不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仍不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在本单位财务大账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2)或者虽然不足10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5万元以上的;(2)或者虽然不足1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3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2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8万元以上;(2)或者虽然不足8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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