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教师聘任制中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聘任制中的合同法律关系问题研究hei
-156-文化教育高校教师聘任制中的合同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温崇明(盐城工学院团委,江苏盐城224051)教师职务聘任制是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需要,择优聘任教师职务的新型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教师依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申报教师职务;学校按照岗位择优聘任,优者为先;学校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履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续聘、缓聘或解聘教师职务。
1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法律合同关系的逐步成型1.1两种高校与高校教师的关系形式。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与此同时,教师按公务员对待,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
1.2原有高校与高校教师行政依附关系的转变。
作为高等教育主体的教师和高校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聘用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工形式,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
”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人事关系由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所取代,这样的关系完全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3现有高校与高校教师合同法律关系的不足。
自1986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对教师职务制度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提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然而,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政策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高校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问题,聘任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聘任制下如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透析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透析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夏渊源摘要: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但由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与教师权利、义务规定的不对等,以及高等学校同时拥有管理者与聘任者的双重身份,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不平等。
因此,只有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明确教师聘任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教师聘任制的依法实施。
关键词: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聘任制;教育法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1993年,《教师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995年,《教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99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至此,高校教师聘任制步人法制轨道。
一、应然的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从应然层面讲,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内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高校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高等教育法》第4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高校是拥有充分自主的聘任权利的主体,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公民则是享有自主受聘权利的劳动主体。
双方就聘任问题充分协商,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建立聘任关系。
我国聘任制下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模糊及成因
个方面, 进而得 出高等学校与教 师法律关系模糊的成 因。 笔者认为, 要解决聘任制下高等学校 与教师法律关系模糊性 问题 ,
首 先要 明确 高等 学校 聘任教 师政府授 权 的行 政行 为还是 高等学校 的 自主行 为; 以及 两者 之 间究 竟是行 政法 律 关 系还 是 平等
的劳动法律 关系。 本文指 出, 造成二者关系不清的根本原 因在 于在聘任制推行的过程中行政主管部 门不愿放权和市场效率 规 律之 间存 在 矛盾 ; 高等 学校发 展 中 不断扩 大 的办 学 自 权 和政 府行 政部 门对 高校 办 学干预 之 间 的矛盾 。 主 关键词 聘任制 高等学校 教师 法律关系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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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聘 制 高 学 与 师 律关 的 及 国 任 下 等 校 教 法 系 模糊 成因
余 玉 娴
摘 要 本文 先对 中国 高等 学校教 师任 用 制度 的历 史进 行 简单 回顾 。再论 述 聘任 制 下 高等学校 与教 师法律 关 系模 糊 的几
的现代高等学校教 师聘任 制度改革。从 8 0年代中期开始, 高等学校 教师聘任制中学校 与教师之问法律关系表现得十分模糊, 这种模糊性 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 如教师的身份问题, 聘任合 同是否适用《 劳动法》 问题 , 高等 学校 教师的拒 聘权 问题, 教师聘任争议的可诉性问题等。 究其原因, 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不愿放权和市场效率效应之间 的矛盾 和高等学校 的办学 自主权 问题愈发突出和政府行政部门对高校办学 的干预之 间的矛盾 。本文 先对 中围高等学校教师任用制度的历史进 行 简 单 回顾 。 再论 述 聘任 制 下 高 等 学 校 与 教 师 法 律 关 系 模 糊 的 几 个 方面 , 进而得 出高等学校 与教师 法律关系模 糊的成因。 高等学校教师任 用制度 的历史沿革与其法律关系的变迁 综 观 我 国 高 等 教育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的发 展 , 以说 是 一 个复 杂 和 曲 可 折的过程 , 就制度 更新交 替而 言, 主要有三 个比较明显的阶段: 第 一 阶 段 : 代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任 用 制 度 ( 任 制 ) 公 元 16 近 聘 。 82
论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实施教师聘任制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由于教师聘任制的立法缺失,导致在教师聘任过程中经常出现侵害教师权益的现象。
我们应当完善教育立法,明晰教师的职业性质和法律身份,加快教师聘任合同调节机制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设,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教师聘任制;法律;保护教师聘任制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旧的“大锅饭”体制相比,“聘任制”无疑是一种符合时代进步要求、具有较多活力的用人机制。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阻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内容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教师不但享有一般公民的权益,更享有特殊的教育权益。
学校和教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形成的聘任合同关系构成了教师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基础。
在此基础上的教师权益主要包括:(1)教育教学权;(2)管理学生权;(3)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4)进修培训权;(5)获取报酬待遇权;(6)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7)享有聘任合同下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等相应的权益;(8)享有法定节日权;(9)其它特殊权益(如女教职工享有法定产假权等),这些权益涉及到教师主体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教师履行职责密切相关。
作为维护教师教育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等法律和地方政府关于教师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中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整个教师聘任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聘任制下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合同制,在合同期间实行聘用。
聘用单位和受聘的教师双方都遵守《劳动法》,履行自己义务和权利。
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摘要: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是高校和教师在双方地位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需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本文在界定学校是特殊的非行政主体的事业单位,及教师是非公务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明确教师聘任合同既不是行政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具有行政性和劳动合同特点的特殊合同,因此其具体法律性质亟待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以确定。
关键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性质一、导论随着公立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教师聘任制逐步取代传统的任命制。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可见,建立完善和健全的教师聘任制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心。
关于聘任制的具体实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聘任制度下,高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根据自由意愿而非强制等因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教师聘任制是一种与以往任命制度差距较大的新聘任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免不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高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明确问题。
教师聘任合同是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载体,其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学校与教师在签订、履行、终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等。
因此法律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而其法律救济的途径也大相径庭。
目前就聘任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问题探讨较多。
如果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那么学校一方作为行政主体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中起着支配性作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完全是基于双方自愿而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加以调整。
教师聘任制下的新型法律关系论
教师聘任制下的新型法律关系论作者:李允江来源:《江西教育·综合版》2009年第03期教师聘任制下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师间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教师用人是任命制。
各级各类学校都是不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学校与教师间的关系是具有行政隶属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国家与教师间的关系。
符合教师资格者由行政部门调配到指定学校任教并决定他的职务晋升。
学校依据行政机关的授权管理教师,教师则按国家机关人员对待,享有国家机关人员的一般权利,并履行与之相同的一般义务。
在这种法律关系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予的管理教师职能,加之其本身负有一定的教管职能,它与教师间的关系就带有了行政关系的性质。
教师因职业特点和带有“公务”性质,也就有义务绝对服从学校的命令。
任命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保证“穷国教育”,确保各级各类教师的规模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任命制具有不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主动性,不利于教师合理流动与优胜劣汰的弊端。
改革后的教师人事制度,国家只对教师资格进行控制。
教师任用正从过去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方向发展。
欲保证聘任制的实施,应正确认识处理以下关系。
一、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间的法律关系社会发展表明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教育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事业。
通过法律调控教育是国家的必然选择。
教师是实施教育的主体,在法律控制教育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教育行政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进行的领导管理,是国家行政的部分和国家教育权力的体现。
其权力与职责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聘任制条件下领导管理教师作了明确规定,使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有法可依。
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法治化也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行政行为的内容及程序都必须合法。
聘任制度下我国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 陕西师 范大学 , 西安 70 6 ) 10 1
摘要 : 教师聘任 改革是 目前我 国公立高校人 事制度 改革的重 点。教师与公 立高校之 间的法律 关 系问题 , 不 仅 关系到教 师职 业的发展 , 而且关 系到整个高等教 育事业 的发展 , 是聘任制改革 亟须解决的 问题。在我 国 目前 的
Ab t a t h a u t mp o me ti n  ̄s n e is e t eo m h y t m f u l ih re u ai n i si t n tp e e t o d . sr c :T e f c l e ly n s a y e c su o r f r t e s se o b i h g e d c t n t u i sa r s n .T e p c o t o
r h8w iha ayt et ae n sy i t h r es ob r tduj t . g c e e u l
Ke r s:fc l mpome tsse ;p bi ih re u to nttto s e c e ;lg lrlt nhp y wo d a ut e ly n ytm y u lchg e d ci n isi i n ;ta h r e a a o s i a u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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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教师聘任制(一)
浅议高校教师聘任制(一)【摘要】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聘任制实施日臻完善,我们发现了聘任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完善的经验和模式,结合我国积累的具体经验,积极架构符合实际情况而又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校教师聘任制;教育法;教师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进入了“黄金时期”,招生人数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迈入了“大众教育”阶段。
与此同时,我国的高教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创新,尤其是高校教师人才聘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强了高校汇聚人才的能力,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了一定程度提高。
目前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在实施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制度作为高校的一个基本的人事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如何看待高教聘任制呢?一、高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意义在谈意义之前,我们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高校教师聘任制。
关于高校教师聘任制有的学者从民事法律角度提出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有的学者从劳动法法律角度指出高校聘任制是高校根据劳动法,以合同的形式和教职员工签订的关于教师职务、职称、工资等事宜的聘任制度。
还有的学者根据生活实践认为教师聘任制度就是高校用人的一个制度,内容和形式由高校自己决定。
上述几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道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教师聘任制就是高校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与符合教师资格的公民自愿签订的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待遇与福利的受劳动法制约的任用制度。
高校实施聘任制以来较好地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充实了高校师资构成,改善了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对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聘任制的实施规范了教师从业资格,增强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高校教师作为推动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的生力军,负有重要责任。
高校聘任制改革下的教师法律地位审视
和弹性 的人 事管 理制 度难 以配 合运 行 ,不可 避 免
地产生 摩擦 和碰撞 。
19 9 9年 9月 , 教育 部下 发 的《 于 当前 深化 高 关
等学校 人事 分配 制度 改革 的若 干意 见》 提 出 : 推 “ 行 高等 学校教 师聘 任和全 员聘用 制 。” 0 2年 , 20 为
作 者 简 介 : 凡 金 (9 8 , , 宋 15 一)男 山东 邹 城 人 , 授 , 要 从 事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 静 (90 , 教 主 黄 17 一) 男 , 庆北 碚 人 , 师 , 要 从 事 民法 学 研 究 。 重 讲 主
65
有什 么 差别 , 际上 , 实 也没 有 必 要对 国家 机关 、 企 业和 事业单 位作 区别 。 长期 以来 , 我们 习惯 把 国家 工作 人员 笼统 地称 为“ 国家干 部 ” 将党 政机 关 、 , 国
Sp 01 e .2 1 VO . 0 I3 No. 5
第3 O卷
第 5期
高校聘任制改革下的教师法律地位 审视
宋 凡 金 -黄 静 z .
(. 1重庆 文理 学院 教 工部 ; . 庆文理 学 院 科 技部 , 2重 重庆 永川 4 2 6 ) 0 10
【 摘
要 】 市场 经济体制下, 在 随着我国高等 学校人事制 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 高等院校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 。 鉴于
特 点 的行政隶 属关 系 。因此 , 国高校人 事管 理方 面 与国 家机关 、 业单 位没 我 企
收 稿 日期 :0 1 0 — 9 2 1- 3 0
基 金 项 目 : 文 系 重 庆 市 教 委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项 目“ 业 单 位 改 革 背 景 下 高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本 事 法 律应 对 策 略 研 究 ” 项 目号 : O K 1 阶 段 性 研究 成 果 。 ( I S M1 )
聘任制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调查研究
上 的平等 体现 为绝 大部 分 教师 和学 校 都签 订 了书 面 合 同 。9 %的受 访 教师 表 示 ,与 学校 之 间 签订 书 面 4
的聘任合同,只有 6 %的教师表示没有与学校签订书 面聘任 合 同 。聘 任合 同实质 上 的不 平等 则 体现 在如 下方面 :一是聘任的格式合同化。3 % 9 的教师表示 , 学校完全没有与教师商量合 同条款 ;5%的教师表 0 示 ,学校 在 与教 师签 订聘 任合 同时基 本没 有 与教 师 商量 ;仅 1%的教 师表 示 学 校有 与 教 师商 量 。7 % 1 3 的教师反映,教师根本不能对合同条款提 出修改建 议 ,2%的教师 表示 能 对部 分 条 款提 出修改 建 议 并 7 建 议 被采 纳 。6 %的教 师认 为 在聘 任 合 同 中 ,教 师 4
系的真 实 状 态 ,我 们 采用 了调 查研 究 的方 法来 获 取 详 细 的资 料 。调 查 研 究 主要 通 过 问卷 调 查 和访 谈 的
职 称 结 构
初级
1 2%
中级
5 0%
副高
29 %
正高
9 %
4年 以下 任 职 时 间
3 7%
5 9焦 -
2 4%
高 教 探 索
21 0 0年第 4期
H i he g r Edu a i n Ex o a i n c to pl r to
聘任制下高校与教师 法律关 系的调查研究 术
余 玉娴 吴 晓 萍
摘
要 :明确 并 理顺聘 任制 度 下 高等 学校 与教 师之 间的法律 关 系,是 解 决 目前聘任 制 改革 中许 多关键
试论聘任制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
彀 l l | 雉 甄
试 论 聘 任 制 下 高 校 教 师 的 法 律 身 份
◆ 吴晓燕 郭 莉
( 吴晓燕系南昌航空大学文法 系 0 6级学生 ; 郭莉 系南 昌航空大学 教师)
【 摘要l高校教 师的 法律 身份在世界各 国并 不完全相 同。在我 国 , 师法律 身份理 论上也存 在 多种 观点 。在聘 任制 下, 教 高校教 师 的法律
法 调 节 , 受 公 务 员 法 律 的 制 约 。 在 这 种 模 式 下 , 师 与 学 校 能 够 充 分 进 致政府对教 师的管理过于行政化和政府 对学校 的控制更加牢 固, 不 教 并妨碍学 行 双 向 选 择 、 到 学 校 岗 位 与 教 师 之 间最 大 限 度 的 匹 配 。 但 双 方 的 供 求 主 校的 自主管理及学术 自由。认为教 师聘 用制 的本质 和特点 在于 : 达 其一 , 地
一
直接隶 属关系的公法社团 、 机构 或财 团服务 , 并具 有公法 上服务 关 系和信 任 关系的人 。毫无疑问 , 联邦 德国 的公立 学校教 师属 于公务 员。其 三, 教
、
国外 高 校 教 师 的 法 律 身 份
在 国外 , 由于聘任模式不 同, 形成 了教师的不 同的法律 身份 , 主要 有雇 师 的职 务具 有 公务 性 。2 O世 纪 以 来 , 着 “ 利 国 ” 念 的 深 入 , 政 府 不 随 福 理 “
学 校 和 教 师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雇 用 关 系 , 校 在 其 权 限 内 可 以决 定 教 师 的 聘 用 学
2 确立高校教 师普通 劳动者 的身份 。反对 确立公 立学 校教 师公务 员 .
和解聘 , 合同中约定 明确的聘期 ; 教师的身份 为雇员 , 法律关系 由一 般劳动 法律地位的学者却基于这样 一种担 心 , 即将教 师纳入 公务 员的范 畴 , 会导
浅析我国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7 ・ 6
全世海
方
芳:浅析我 国公 立 高校 与教师之 间的法律 关 系 事制度改革 的中心内容 。
校或教育 当局形成一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政府雇佣是 政府所创造 的一 种特权 , 里的特权是 指个人 事先没 这
有而从 政府 方面所 得 的利益 。政 府特 权可 以随 意取
教师 聘任制 的实施着 手于 1 8 9 6年职 务聘任制 的
关键词 :高校; 师; 教 法律 关系
中 图分 类号 :e 5 41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0 6 2 1) 10 7 - 0 ) 8 30 (0 0 -0 6 (3 0 O
在我 国高等教育体制转型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的 过程 中,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日益 引起人们 的 重视。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高校与教师之间因聘任 、 管理
第1 4卷
第1 期
2 1 年 3月 00
天 津 电 大 学报 J un l fTa j a i T n esy o ra o i i R do& V U i ri nn v t
浅析我 国公立 高校 与教 师之 间的法律关系
全 世 海 ,方 芳
( 天津广播 电视大学 , 1 天津 3 0 9 ; 0 1 1 2天津教育科学研究院 , 天津 30 9 ) 0 1 1
摘 要 :在我 国高等教 育体制转型和教 师人 事制度 改革 的过程 中,公立 高校与教 师之 间的法律 关系问题 E l 显
突 出。我 国现行的聘任制 背景下 , 公立 高校与教师之 间不是单纯的劳动合 同聘用关 系, 而是具有 契约 自由色彩
和公 共 利益 优 先 色彩 的行 政 合 同关 系。
试论聘任制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
试论聘任制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摘要] 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在世界各国并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观点。
在聘任制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应该是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特殊劳者。
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其部分劳动权益应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 聘任制高校教师法律身份劳动者法律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而形成的身份,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承担特殊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在世界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观点。
推行教师聘任制,在法律上应确立教师为何种身份,如何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非常关键。
因为只有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才能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
然而,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并未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教师的身份进行准确的定位,从而使得理论和实践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教师权利内容模糊。
一、国外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在国外,由于聘任模式不同,形成了教师的不同的法律身份,主要有雇员、公务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法律身份:1.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
这种聘任制下,由政府规定聘用资格,并作为主体聘用教师,聘任教师的身份为公务员。
如日本、德国、法国。
实行公务员终身聘任模式的国家,一经聘任,非因法定事由,很少被解聘,具有终身就职的特点。
2.雇员雇佣的模式。
实行此类聘用模式的代表国家为俄罗斯,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也都采用这模式。
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教师所在学校就是他的雇主。
教师与学校行政人员的关系由具有一定期限的合同加以调解。
雇员雇佣模式反映了“学校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特点:教师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签合同的方式雇用;双方关系主要由合同加以调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聘用和解聘,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聘期;教师的身份为雇员,法律关系由一般劳动法调节,不受公务员法律的制约。
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与学校能够充分进行双向选择、达到学校岗位与教师之间最大限度的匹配。
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理
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理汇报人:日期:•引言•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基础目录•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理原则•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关系•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责任•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监督目录01引言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是指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一种法定劳动关系的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契约性和法定性,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定义与性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经历了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教师聘任制逐渐成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发展历程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概述法理研究的意义和目的意义法理研究对于推动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教师聘任制的法理基础,可以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促进教育公平和教师权益保障。
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理分析,揭示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为完善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研究还将对当前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02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基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属于国家教育公务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职务、聘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考核、晋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
要点一要点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其中包括对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改革要求。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浅析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浅析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摘要】: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高校教师由过去的任命制逐渐转换为了现在的聘任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要处理好与教师的这种法律关系,需要更加完善其制度建设,让两者建立持久的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的行政从属关系变为以自愿平等、公平公正为原则的聘任制关系,这种关系的转变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如何定位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如何能保障这种新型的法律关系的实施,是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高校教师和学校法律关系的发展与变迁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的招生专业分配及办学权利等均受国家统一支配,在这种环境下,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从属关系,教师是被任命为固定的教师岗位,根据国家的需要进行行政调动。
高校教师被视为国家干部,其权利与义务是由教育行政机关来决定的。
在这种法律关系的条件下教师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随着这种矛盾不断的加深,它将会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
1980年以后我国实施了教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尽量削弱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权,让高校有更多的自主办学权和自主行政管理权,并对教师的专业职责和职称制定了相关的考核标准。
这种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实际上逐步形成了教师聘任制度。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内容具体包括聘用时间、条件、职责、聘用原则等。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提高。
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改革,推动了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转型。
特别是对教师人事制度的调整,让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的模糊。
基于此,下文主要以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迁为出发点,阐述了我国现行聘任制度下的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关系现阶段,高校教师与高校因为聘任关系发生冲突的事件不断增多,不仅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进一步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民办学校在聘任教师时,会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教师一旦受到不公平对待,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对高校进行追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而公立学校在处理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由于过多的法律文件和法规制约,很容易造成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困扰,也就违背了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从而威胁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迁(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后,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各个高校基本上实行了教师职务任命性和职务工资等级制度。
由于教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各大高校不得不进行管理制度和高校机制的改革。
并由传统的教师职务任命制度转变为现在的教师聘任制度,公立学校在进行聘任制度时,由行政部门根据高校的教学工作需求,向高校派遣教师,自此这些教师又多了一个特殊的“称号”即国家公职人员。
高等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对教师的管理主要受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约束。
也就是教师想要在高校工作或者任职需要经过我国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同时,1978年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以及提升的方法暂停规定》的请示报告,经过国务院的同意之后,对教师职务名称进行了确定以及整合,并对教师的考核和奖惩提出了统一的对待标准。
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教师与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
教师聘任制度概述
(7)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 人员,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8)建立健全与聘用合同有关的文书档案。 (9)严格履行聘任合同。
(一)概念
教师聘任制度指教师与学校聘用双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 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 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 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பைடு நூலகம்和教师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规定。”
(五)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1)招聘。 (2)续聘。 (3)解聘。 (4)辞聘。
(六)聘用教师的程序
(1)合理、按需设岗。 (2)定编定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和岗 位的结构比例。 (3)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 工资待遇等事项。 (4)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5)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 件进行初审。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
(三)教师任命制度与教师聘任制度的 主要区别
(1)任命制度下的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 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只是作为国家职权的执行机构存在, 并不是用人主体。
(2)聘任制度下的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民 事法律关系。
学校就代替抽象的国家成为用人主体。
(四)教师聘任制的特征
(1)地位平等化。 (2)关系契约化。 (3)任期明确化。 (4)过程公开化。 (5)机制竞争化。 (6)报酬区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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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务员 法 》第 五 条关 于公 务员 的定义 的规 定 ,如 下 :“ 公务 员是 指 依 法履 行 公职 ,纳入 工作人 员 ”可 见高 等学 校教 师并不 属 于 ,
公务 员的范 畴 。 而从 教育 的公共 产 品属 性和 现行 的公 立高 等学校 的
一
本 质 上来 说 , 改 变任命 制度 下 教师 与高 校之 间 的行 政法 律 关系 , 是 建立起 较 为平 等 的 民事 法律 关 系 。从 这 个意 义上来 讲 ,聘任 制实 施 的 目标就 是转变高校 与教师之 间劳动关系法律 的性质 。怛 纵观高 1 4 等教育 改革 十余年 来 , 制下 高校与 教师 的关系 与制度期 望达到 聘任 的应 然状 态 相 差甚 远 。具 体 表现 在 以下 两 个方 面 : (高等 学校与教 师之间 的法律关 系模 糊 1 ) 在计 划 经济 体 制 的人 事制 度 下 ,高校 并没 有聘 任 的 自主权 , 而是 由上级 教育行 政机构 对学 校进行分 配 。 高校与教 师之 间的关 系 实质上 就是 政府与 教师之 间 的关 系 , 管理与 被管理 的教育 行政关 是 系 。随着 政府 与高 校关 系更 重构 及 国家 人事 制度 的改 革 ,高 校与 教师 之 间的法 律关 系也 在逐 渐 发生 改变 。 93 颁布 的 《 师法 》 19 年 教 和 19 年颁 布 的 《 等教 育法 》 98 高 使高 校教 师 与公立 高 等学校 之 间 建立 起平 等 的聘 任关 系成 为 可能 。 然 而 ,法 律 在 规 定 上 将教 师从 原 有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到所 谓 “ 行教 育 教 学职 责 的专 业 人员 ,承担 教 书育 人 ,培 养社 会 主义 履 事业 建设 者 和接 班人 ,提 高 民族素 质 的使命 ” 的 “ 业人 员 ”的 专
管理 体制 来 看 ,高校 教师 又不 是完 全 的 自由职业 者 ,教育工 作 的 特殊 性 又使 其受 到相 应 的行政 制 约 。 综 合 《 等 教 育 法 》和 《 师 法 》等相 关 法 律 的 规定 ,现 高 教 高校 与教 师之 间 的关 系应具 有 以下特 点 : 阶段我 国公立 高校教师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并不 明确 , 高校教师 既不属 (1)法 定 性 也非完 全的 自由劳动职业 者 , 与政府 的关 系 其 法定 . 性的基本 含义在 于学校对 教师 的聘任 和管理 , 应是 由我 国 于 国家 公务员 的范畴 , 教 育法律 法 规明确 规定 的 ,在对 教师 的管 理上 ,由单纯 的行 政管 具有 明显 的不对称性 , 是具有纵 向隶属性特征 的法律关 系。 目 ( 高等学校 与教师之 间的法律地 位不平等 2 ) 理 向 法制 管 理转 变 。 法律 对高 等学校 与教师 权利 与义务规 定 的不对等性 , 也使聘 任 ( )平 等 性 2 平等 性是指 教师聘 任制强 调聘任 双方 以平 等 的身份订 立合 同 , 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步 履 艰 难 。《 育 法 》规 定 ,学 校 有 “ 任 教 教 聘
浅析 高 校教师聘任制 中的法律 关系
李 向 丽
( 上海师 范大学教 育学院 O 级研 究生 ,上海徐 汇 区 2 0 3 ) 7 0 2 4
摘 要:高校教师聘任制是我 国高校 中一项基本的人事任用制度 , 现阶段我 国高校与教师之 间法律 关系的不 明确导致 了诸
多问题 的产生 。因此 明确教 师聘任制 下高校与教 师间的法律 关系是 非常必要 的。 关键词:高校教 师聘任 制 法律 关 系
一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教育事务组织与管理过程中与教育机构教育t作者受教育者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指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和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以及教育者受教育者与其他组织公民之间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方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转变对 教师 法律 地位 的界定并 无实 质帮助 。 而根据 国家在 2 0 年颁 05
的质 量 。 …实施 聘 任制 的根本 目的 ,是 为 了打 破这 种 局 面 ,按 照 “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严 格 考 核 、合 按 同管 理 ” 的原则 ,建 立科 学灵 活 的用 人机 制 ,形成 平 等 、公 正 、 公开 的用 人环 境 。同时 ,促进 人 才的合 理 流动 ,增 强教 职工 的忧 患意 识 , 而促 进教 师整 体 素质 的提 高和教 师 资源 的优 化配 置 。 从 理想状态下 的高校与教 师之间 的法律 关系应在遵 循双方地 位平等 的 原则 上 ,由学 校 与教 师签 订聘 任 合 同 ,明确 双 方 的权 利 、义务 、 责任 ,以效率 、公平 和 学术 自由为价值 追求 的制 度 体系 ,包 括教 师 的任用 制度 ,职称 评 定与 评价 制度 及权 利救 济制 度 。聘 任 制下
高校教 师聘 任制 是 高等学 校 与教师 在遵 循公 开 招聘 、平等 竞 争 、 录用 的原 则下 , 双方法 律地 位平 等 的基础 上 , 订聘 任 合 择优 在 签 同, 明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和责 任 , 形成 的高 校 教 师人 事 任用 制 度 。 19 年 《 93 教师法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应 当逐 步 实 行 教 师聘 任 制 ” 9 5年 《 育 法 》规 定 :国 家 实 ;1 9 教 “ 行教 师资 格 、职 务聘 任制 度 , 过考 核 、奖励 、培 养 和培 训 , 高 通 提 教师 素质 , 教师 队伍 建 设 ” 9 8 《 加强 ;19 年 高等 教育 法 》第 4 条 8 规定 :高等 学校 实 行教 师聘 任 制 ” 0 2 国务 院 办公 厅下 发 了 “ ;2 0 年 《 国务 院办公厅转 发人 事部关 于在事业 单位试 行聘 任制度 的意见 的 通知 》 至此 , 校教 师 聘 任 制 开始 步 人 法 制 轨道 。 。 高 聘 任制 下 高 校 与 教 师 法 律 关 系 的 应 然状 态 从 追求 效率 、公 平 和学术 自由的价 值 出发 ,教师 聘任 制实 施 的初衷 , 是因为 过去 的教师任命 制度极 大地 限制 了学校 的 自主性 和 教师 的流 动性 ,阻碍 了他 们 积极性 的 发挥 ,影 响了学 校教 育教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