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保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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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保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古往今来,各个朝代对公文的保密制度都是十分重视的。

一、我国古代公文的保密制度源远流长

我国古代公文保密制度最早追溯到夏朝。据史书记载,太史令将“图法”即国家的重要典志、档案“宫藏”,这表明,在夏朝史官已经开始对公文进行收藏、保管,十分注意公文的保密。商朝更加注重文书档案的收藏与管理。设立守藏史一职,专门负责保管政府公务文书和典册;并且将甲骨公文收贮于王室的宗庙、社稷,由于这些专门的场所都有人严加守护,一般臣民不准进入,所以,保存于此处的档案很安全,不易流散和外传,很好地起到了保密的作用,从这里可以看到古代公文保密制度的雏形。周朝则继承商朝传统,将文书正本收藏于天府一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档案机构,并派“守藏史”专门负责与守护。周朝为了公文的保密与辨别真伪,还创立了公文的封泥及用印制度。周王、国君及卿大夫在发出的公文上用印以证实其真实,在捆扣公文竹简的绳子打结处粘上泥块,以防伪造或泄密另外,西周时,还创制了用金属封缄的匮子,称“金藤之匮”,用来收藏一些最重要、最机密的档案,这也成为以后历代重要机密档案的收藏之所。春秋时期,各国国君和卿大夫在文书上用玺印封缄以示慎重,防止传递时泄密,已成为惯例。并且,在文书传递过程中已使用“封泥”的方法。

秦朝的保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刑法的手段强制执行和遵守。为了保证文书安全、迅速、及时地送达目的地,朝廷选派专门人员传递特别重要的或机密文书,如军事命令、报告等,而且“所载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佚名律》)这一方面表明统治者对保密制度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秦朝的公文保密制度已初步成型。到了汉代,公文注意保密,出现了公文密级,对于机密文书即封事、合檄、飞檄,都由专人另行封送。另外,汉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如汉明帝刘庄曾对重操机要的尚书官员说“机事不密则成害”,所以,汉代任用机要人员很强调身份,即应是“士子”,因为“士子”更忠于封建地主阶级不会轻易泄密。

保密制度发展到唐代,唐王朝在借鉴历代公文保密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文保密制度。第一,表现在盗窃文书的处罚条律上。据《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律》中规定“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第二,表现在私拆公文的处罚条律上。据《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中所记载,“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严厉、细密繁多的刑法条律为唐代的公文保密制度提供了保障,它使公文在保密这个环节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强制各级各类秘书人员遵守,有助于提高秘书人员的责任心,避免差错,从而保证了公文的安全。唐朝的保密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元明清等朝代沿用并发展。

宋朝边关战事繁多,辽、金、元先后攻击,千方百计大量搜集宋朝情报,为此宋朝对公文保密制度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首先,对失密、泄密行为的处罚规定。例如,“诸举人程文辄雕印者,杖八十,事及敌情者,流三千里”。“诸狱四案款不连粘或不印缝者,各徒一年。有情弊者,以盗论。即藏匿弃毁拆换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准此”(《庆元条法事类》)。其次,实行印行制度。主要规定禁榜示和严雕印。据《庆元条法事类》等史籍记载,宋朝规定边防要事应当“密行下则不得榜示”;宋朝还规定对有关边防政治、军事及时事的公文要严加控制,禁止复印,以免外传泄漏情报,并制定

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条律,宋朝规定:“凡雕印御书、本朝会要、边机时政文书者,杖八十;凡雕印及盗印律、敕、令者,各杖一百;凡佚所掌管的文书,杖一百;凡以制书、官文书质当财物者,与受质当者各杖一百;凡藏匿、毁弃、拆换文书者,徒一年;盗窃文书者,徒三年。宋朝各种保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保守秘密,防止泄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元代保密制度借鉴唐宋模式,基本沿袭宋代,也很严格。如规定不准将文书带回家中,如发现有盗窃文书者或擅自改动文书年月字迹者,要受杖刑或答刑。明代,产生了有内阁直达皇帝的机密文书“揭贴”,而且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增补保密条律,从而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对失窃密的处罚条律,《明律集解》卷三规定,“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予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朝廷还规定:“密旨”、“密疏”,必须在御前密封和开拆。另外,在《明律•吏律•职制》中还规定:“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清代的公文保密制度集历代之大成,臻于完备,形成了适应封建制度特别是皇权高度集中需要的系统、详备的一套保密制度,创设了“实封进奏”、“廷寄”等文书保密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雍正时建立的密折制度。密奏,亦称密折,它是只有指定的官员才有权上呈,并由皇帝亲自启封、阅看、批复的绝密奏折。密折具有拟写简便、行文迅速、高度保密等特点,其中尤以保密为其核心所在。清代公文保密制度还体现在清朝机要机构的严格的保密纪律上。军机处作为机要核心机关,所办之事,多属朝廷的核心机密,对保密更为重视。嘉庆帝曾严令:“军机处为办理枢务、承写密旨之地,以严密为要,军机大臣传述朕旨,令章京缮写,均不应有泄漏。”并且制定了周密、繁细、严格的保密纪律。如“机密公文,指定一、二章京承办,誊清后密封呈递,由军机大臣用印密封后交兵部发出,底稿押封存记待事毕后才许拆封登档,其间如有泄漏,缮写的章京要受严厉处罚”;军机处办公地点,专派监察御史值班看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等等。此外,内阁也是机要之地,不许闲杂人员擅入。顺治二年(1645年)就规定,内阁发出的密件,由六科相应部门登记编号,原封送有关部,该部办理完毕后,密封送还。除以上几点之外,清朝政府在公文的撰制、传递、收办和封制等各个环节中,也都规定了严厉的保密制度。

二、历代公文保密的制度涉及许多领域

一是在公文制作中采用公文用印制度。魏晋之前的简牍文书,它由多片竹简或木片组成,用绳系连,其封页称为“检”,在“检”之结绳处糊上一块粘泥,在粘泥上加盖印章,显出印文,粘泥干后很坚硬,这种用印法称为“封泥”,也称“泥封”。加盖封泥的文书就叫做“玺书”。若没有这种封泥印章,则公文不能生效。正如马端临说:“无玺书,则九重之号令不能达之于四海;无印章,则有司之文不能行之于所属。”(《文献通考•王礼考》)这种公文用印制度就保证了公文的有效性和机密性,可以防止公文被伪造、篡改或泄密。

二是在公文的传递中采取的必要的保密措施。春秋战国时期,为使机要文书传递安全保密,采取了一项重要措施:上下官署传递公务文牍,均须用官印予以“封泥”,即在传递前,将公文装入特制的匣子(或布袋、竹筒)内,匣外面用绳捆绑,于绳子打结处或开口处,皆填进胶泥,盖上官印缄口,交邮驿部门传递。而晋以后的纸质文书,则用专门的封皮折角密封,并于封皮两端加盖印章或署上姓名,以此来防止公文泄密。秦朝制定了具体、详细的公文传递制度,对特别重要或机密文书,在传递中选派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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