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A、商品广告B、招标公告C、迟到的承诺D、拍卖公告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A、中止B、消灭C、解除D、无效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A、免除B、提存C、抵销D、混同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
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
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
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A、清偿充抵B、第三人清偿C、代物清偿D、新债清偿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雇佣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A、10年B、15年C、20年D、30年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A、一个合同B、两个合同C、三个合同I)、四个合同9、下列合同中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是【】A、专利转让合同B、合作合同C、技术咨询合同I)、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0、下列适用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A、离婚协议B、名称权转让协议C、扶养遗赠协议D、收养子女协议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的合同B、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C、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D、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1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合同关系产生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C、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之间的情意为基础D、合同关系大多因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而消灭13、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委托合同D、劳动合同14、以下关于要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要约是意思表示B、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同一含义C、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D、要约一经到达相对人,要约人便受要约拘束15、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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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平台机考《合同法》复习资料2如果前五题和你的内容是相同的,那么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请改错几题.一、单选题1、某超市购进一批服装,货物到后,超市发现服装的款式与先前预订的存在差别,且做工也不符合要求。
于是超市要求服装厂以退货或者降低价格来弥补损失。
服装厂的违约属于实际违约中的()。
A、不能履行B、不完全履行C、迟延履行D、拒绝履行答案:B2、4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出售医用外科口罩,2毛一个,量大从优,3个月内回复有效”,下列属于对该要约的承诺的是()。
A、4月30日,乙公司回函:“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十万只KN95口罩”B、5月17日,乙公司将2万元款项转账至甲公司账户,并回函:“已付款,请发货”C、6月25日,从乙公司得知此事的丙公司回函:“接受报价”D、7月20日,乙公司回函:“接受报价”答案:B3、下列行为属于合法的附条件的合同的是()。
A、甲对乙说:“若你离婚,我就赠与你50万”B、甲对乙说:“若杭州下雨,我就把伞送给你”C、甲对乙说:“若你当上美国总统,我就把家中的传家宝送给你”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答案:C4、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A、可以立即解除合同B、在催告期满后,对仍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C、可以限期催促支付D、必要时可以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答案:C5、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
A、乙工厂失火,1月30日,已经加工好的花灯被尽数焚毁B、乙仅交付了48只花灯C、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D、乙交付的花灯上的图案中有错别字答案:C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A、甲对乙许诺:“你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请你吃大餐”B、甲将宠物狗借给乙玩耍,乙遛狗过程中因未牵绳宠物狗咬伤行人丙C、甲订立关于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遗产分配协议》D、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答案:D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合同转让的是()A、甲企业分立成乙、丙两家企业,乙、丙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一套,交付了房款并办理房产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丙C、《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合同法》-助学平台复习资料
《合同法》助学平台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
A.文件B.协议C.允诺D.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全面正确履行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正确答案】:D3、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称为()。
A.合同订立B.合同生效C.合同履行D.合同解除【正确答案】:C4、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
A.生效B.成立C.不生效D.不成立【正确答案】:B5、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是()。
A.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B.主合同与从合同C.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D.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正确答案】:C6、《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该规定中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属于合同当事人的()。
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正确答案】:D7、不要式合同指的是()。
A.合同的形式由法律规定B.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C.合同的形式为当事人约定的形式D.口头形式的合同【正确答案】:B8、债的相对性早在()中就已被揭示。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古埃及法【正确答案】:C9、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C.赠与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正确答案】:C10、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互易合同D.租赁合同【正确答案】:B11、下列关于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复习
要约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3)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的合同的必要条款(5)要约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限制:(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条款的理解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有效合同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要件:(1)有意思表示成立(2)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一人不知其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4)误解必须严重(5)误解是表艺人自己的原因所致2.显失公平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已无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要件:(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已无明显不对等(2)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离婚协议B.收养子女协议C.人身保险协议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2、赠与合同是()。
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C.涉他合同D.有名合同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委托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4、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银行贷款合同5、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
A.合同自由原则B.平等协商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6、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而将房屋售予乙。
半年后,高楼建成,影响到乙的房屋采光。
在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甲违反了合同法的()。
A.平等互利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7、当事人在下列哪类问题上不享有自愿选择的自由()。
A.选择合同相对人B.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C.随意决定违约金数额D.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要约邀请()。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商贩的沿街叫卖D.商业广告9、一般地,在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从何时有效成立?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C.要约人发出承诺时D.承诺到达要约人时10、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A.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B.承诺自做出时生效C.承诺人不容许撤回承诺D.受要约人的迟延承诺为有效承诺11、合同成立的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诺生效的地点B.没有主营业地的,以收到承诺的地点C.当事人中首先签字一方所在地D.要约发出的地点12、合同中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为()。
A.合同解释B.合同漏洞C.合同补充D.合同缺陷13、在格式合同中,提供合同的当事人未提申请相对人注意免责的条款的,该免责条款()。
A.应当有效B.无效C.可能有效D.效力待定14、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是()。
A.标的物B.合同权力和合同义务C.合同法和债法中的义务群D.主体的特定性15、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任务。
《合同法》机考复习资料第一套
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A 由委托人负担B 由行纪人负担C 由第三人负担D 由委托人与行纪人共同负担2.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B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3. 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可以转让的是()。
A 赠与合同B 雇用合同C 出版合同D 买卖合同4.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B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5. 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 要约B 承诺C 要约邀请D 既是要约又是承诺6.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A 不承担连带责任B 承担连带责任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D 由法律作出规定7. 甲同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于3月31日向乙交付某画家的某一幅作品,后乙得知甲已在3月20日将该幅作品卖给了丙,此时乙有权()。
A 变更合同B 解除合同C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D 行使撤销权8. 一般说来,短期借款合同是指()。
A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B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C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9.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14.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6.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7.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8.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我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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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法律特征:一、债:其产生的原因: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其法律特征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二者的区别: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F、主合同:从合同: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和完全一致的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第三章合同的成立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同样与要约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第六章台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重点及难点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义;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第七章合同的保金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电大本科法学《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1一、单选题:A、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
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从合同)。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C、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是(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则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续租该房屋)。
D、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F、法律规定可以抵销的债权有(购货款债权)。
F、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G、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G、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可以转让的是(买卖合同)。
G、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我国的提存机关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G、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4年)。
G、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G、关于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H、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H、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H、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H、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各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J、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风险)。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题型:名词解释4分5个;单项选择1分10个;多项选择2分10个; 简答6分4个;案例分析13分2个第一章我国合同的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主体的平等性;主体的合意性;内容的确定性;履行的强制性合同的分类:双务、单务合同—双方是否负对等义务;有偿、无偿合同—当事人可否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有名、无名合同—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诺成、实践合同;要式、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
诺成、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实践合同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借贷、保管、运送等。
第210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举例:“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最主要的风险点合同主体——与谁交易?合同权利义务——交易内容?合同履行——如何交易?违约——交易存在问题时如何处理?影响交易可靠性的因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道德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的制约——事先设防的有效性,事后救济的有效性。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合同法的含义:是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以维护交易秩序为其基本任务。
性质:私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具有任意性而非强制性;是保护创富的法律;具有国际性。
我国合同法立法情况: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23章428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帝王条款,适用合同的各个阶段)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订立合同主体—与谁交易?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主体的主要法律风险点:未认清合同交易方;合同一方不具备相应资信、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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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一)(2010-06-06 12:17:30)转载标签:杂谈名词解释部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是指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和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