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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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于1980年首次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细则则是为企业所得税税法提供具体的解释和操作指导,该细则包
括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和细则的进一步补
充和细化。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纳税义
务和纳税义务人等基本事项,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具体实施
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
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的核
心内容,细则会对利润的计算、抵扣和核定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
具体计算方法。

2.税务管理: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款缴纳、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义
务人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3.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具
体解释,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投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大投资。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细则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对
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纳税申报规范、税款缴纳及时,有利于促
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税法的公正和权威,并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颁布时间:2009-4-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四条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某税率[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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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载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载之四)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规定的 一)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 目,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 受让方 自
企业从事农、 牧、 林、 渔业项目 所得, 免征、 的 可以 减征企业所
得税, 是指:
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 目重复享受减免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所称国 一) 债利息收人,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 的利息收入。
6 . 林产品的采集; 7 . 农产品初加工、 灌溉、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
等农、 、 渔服务业项 目; 林 牧、
8 . 远洋捕捞。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所称符 二)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是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
税优惠。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 蔬菜、 谷物 、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 糖料、 水果、
坚果的种植 ;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所称符合 四)
M ea l r ia n n i lAc o n i g t lu g c lFi a c a c u t n
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和内部 自 自用本条规定的项 建
(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四) (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五)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 赠给与该组织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 ; (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 留或者享有任何 六)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分期扣除。 • 15、劳动保护支出(条例四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准予扣除。 • 1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 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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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例51、52、53 条)
•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概念 •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 •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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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 (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费用。 (六)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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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扣除的具体规定 • 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润总额(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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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不得扣除项目:(法10条、条例54、 55条)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未经核 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风险准备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 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围场国税局兼职教师万国宝2011年2月14日)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税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2010-7-9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企业所得税税收常见的优惠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收常见的优惠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收常见的优惠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纳税⼈可以依法享受诸如享受免税收⼊、减计收⼊、加计扣除等多项税收优惠,其中,常见的税收优惠如下1、国债利息收⼊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为免税收⼊。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常见的优惠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国债利息收⼊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为免税收⼊。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应以国债发⾏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期,确认利息收⼊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确认时确认利息收⼊的实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营利组织的下列收⼊为免税收⼊:(⼀)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捐赠的收⼊;(⼆)除《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孳⽣的银⾏存款利息收⼊;(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营利组织登记⼿续;(⼆)从事公益性或者⾮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除⽤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出外,全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于公益性或者⾮营利性⽬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对投⼊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作⼈员⼯资福利开⽀控制在规定的⽐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免税收入、减免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遵循依法、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类优惠管理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两种。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应分别进行备案或报送资料。

第七条税收优惠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机关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管理第八条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下列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月01月0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月01月0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三章应纳税额 (3)第四章税收优惠 (3)第五章源泉扣缴 (4)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4)第七章征收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业依法必须缴纳的税金。

《条例》共计37条,其中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务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下将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条例》规定,纳税人包括全国所有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这表明了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广泛性,几乎覆盖了所有经济主体。

《条例》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等。

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按期缴纳所得税。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期,即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度的年末。

第三,《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免税和减免税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其中,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所得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条例》还对企业所得税的汇兑损失进行了一定的减免。

再次,《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监管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等。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权力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纳税合规意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保障税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和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条例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充分贯彻“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强化调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将对企业改革、产业调整有深远的影响。

现将新税法的变化之处作一解读,供广大纳税人阅知。

一、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二、“合理”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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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 技术转让所得; 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 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2、保留
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 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替代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
免税期
免税项目
2、纳税扣除
指准予纳税人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 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 轻其负担。
普遍税收扣除
纳税扣除
3、优惠税率 指给予合乎规定的企业以较低税率的
税收优惠。
直接降低税率(减半征税) 间接降低税率(20%低税率)
4、税收抵免
指允许纳税人将其某种合乎鼓励规定的 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2、基本原则: 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
3、新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 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 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 第三节 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优惠政策的过度措施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 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
投资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出 口损失准备金
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
1、免税收入(新税法26条) 2、定期减免税(新税法27、29条) 3、降低税率(新税法28条) 4、加计扣除(新税法30条) 5、加速折旧(新税法32条) 6、减计收入(新税法33条) 7、税额抵免(新税法31、34条)
1、免税收入
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 社会公益事业等
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
1、扩大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 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 策;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
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
一、直接优惠方式 二、间接优惠方式 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 四、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管理
一、直接优惠方式
1、税额减免 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
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 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以豁免其税收 负担。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
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 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 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
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 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4、过渡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 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
5、取消
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 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政策;
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政策差异大,税负不平 2、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过 分倾向东南沿海地区 3、政策漏洞较大,扭曲企业经营 行为 4、优惠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3、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4、适应经济发展现状 5、保持政策的连续
3、降低税率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 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间接优惠方式
1、延期纳税 指允许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分期缴
纳或延期缴纳应缴税款。相当于政府无息贷 款。 2、加速折旧 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 旧。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
3、准备金制度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用 于一定用途的所得作为特定准备金 处理,并从所得额中扣除。
5、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 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新税法优惠政策的调整思路 将原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
为辅;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地区差距;区域性优 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
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 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
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 抵免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定期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
国外税收抵免——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投资税收抵免——可折旧资产新设备的 一定投资比例从所得税额中的扣除
5、盈亏互抵 指准予纳税人将某一年度的亏损抵消以
后或以前若干年度的盈利,减少其盈利 年度的应纳税额。
6、优惠退税 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
济活动而对其已纳税款或实际承担的税 款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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