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合集下载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尹 田)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尹  田)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5-12内容提要: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

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并非由民法赋予。

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私权化,系由民法形式逻辑结构需要以及团体人格的塑造等原因引起,反映了一种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观念。

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及一般人格权的创制,导致私权化的人格权向宪法权利的回归。

团体人格是对自然人人格在民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模仿,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将“人格权”在分则中单列一编(第四编)做出了规定。

支持者认为这一做法为极富中国特色的创新,[2]反对者则认为其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

[3]争议不可谓不大。

但现有争议多集中于法典内容体系安排之逻辑性方面。

笔者认为,人格权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表面看来仅仅是一个立法体系安排问题,但其实质上首先涉及人格权的性质认定,而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既有观念和理论存在诸多谬误。

为求我国未来民法典之科学性,本文特对此发表意见,以资参考。

一、“人格”:私法上的概念抑或公法上的概念?人格权与人格的联系如何?此为有关人格权问题论争的第一个焦点。

反对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强调二者的联系,指出“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4]故无须单独规定;相反的观点则试图疏远这一联系,指出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人格权所谓之人格非属同一范畴,[5]并由此而将人格权视为一种与物权、债权以及亲属权得相提并论的民事权利,成立其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本理由。

事实上,尽管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并非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遥远,[6]但人格权与人格之更为紧密的联系却不容置疑。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人格权】: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的固有性。

2.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

3.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的自然属性】:1.人格权伴随着特定的民事主体而存在;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共生的,不得转让或抛弃;3.人格尊严不能剥夺。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的不完全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1.解释具体人格权;2.产生具体人格权;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1.人格独立。

即人格利益的个体化;2.人格自由。

即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使自己人格权的一种自控权利或选择权利;3.人格平等。

即人作为承载权力、义务的主体资格的平等;4.人格尊严。

即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为他人认可的社会地位和身份。

第三节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4.自由权。

5.姓名权和名称权。

6.名誉权。

7.肖像权。

8.隐私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特征】: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如遭到侵害受偿主体是受害人的近亲属。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

人格权的定义和特征介绍如下: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包括:(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的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或实施任何行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

且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固有属性还表现在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人格利益有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无论何种人格利益,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不排除包含于这种精神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

(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

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得 了成 功 。
3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的 确 立 在 学 理 上 也逐 渐得 到 大 多数 学者 的 .
认 同
德 国学 者 拉 伦 茨 认 为 , 格 权 请 求 权 具 有 独 立 性 , 一 项 独 人 是 立 的权 利 。 人 格 权 有受 到侵 害之 虞 , 司法 实 践 应 准 许 提 起 侵 害 之
人 格 权 的性 质 是 人 格 权 研 究 的基 本 问 题 之 一 ,关 于 人 格 权 到 底 是 属 于 宪 法 权 利 还 是 民法 权 利 的权 利 属 性 问 题 在 法 学 界 存 在 分 歧 。有 观 点 认 为 , 格 权 或 者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者 是 一 种 人 或 法 定 权 利 , 不是 源 于 民 法 授 予 的 一 种 民事 权 利 , 格 权 的地 位 而 人 应 该 高 于 我 们 通 常 意 义 上 的 民事 权 利 。人 格 权 是 人 之 为 人 所 必 备 的 权 利 , 维 护 民事 主 体 独 立 人格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人格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专 属 享 有 ,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 , 维 护 其 以 为 独立 人格 所 固有 的权 利 。这 是 对 人 格 权 抽 象 的 、 括 的 描 述 。一 概 般 人 格权 , 指 作 为 民事 主 体 的 自然人 基 于维 护 自身 人 格 独 立 、 是 人格 自由 、 格 尊 严 、 格 安 全 等 和 人 相 关 的最 广 泛 的人 格利 益 人 人 所 享 有 的一 种 基 本 权 利 。
将 人 格 权 独 立成 编, 仅 能 够 反 映潘 德 克 顿体 系 的严 谨 性 和 不 科 学 性 , 且 有 利 于 建 立 一 个 权 利 开 放 的 体 系 , 适 应 不 断 涌 现 而 以 的 各 类 新 型 的人 格 利 益 的要 求 。人 格权 独 立 成 编 是 在 近 代 民法 和 现 代 民 法 之 间权 衡 所 作 的较 佳 选 择 , 法典 逻 辑 性 和 体 系 性 的 是 要 求 。 格 权 的独 立 , 使 整 个 民法 的重 心 从 “ 人 将 财产 ” 向“ 产 与 转 财 人 身并 重 ” 进 民 法 适 应 现 代 社 会 的需 要 , 而 实 践 民法 典 对 人 , 促 进 的 终极 保 护 和关 怀 。 人 格 权 制度 独立 成 编 是 丰 富 与 完 善 民法 典 体 系 的 需 要 , 合 符 民 法典 体 系结 构 的 内在 逻 辑 , 是 我 国 民事 立 法 宝 贵 经 验 的总 而且 结 ; 是 人格 权 自身发 展 的需 要 。人 格 权 制 度 不 能 为 主 体 制 度 所 也 涵 盖, 不 能 为侵 权行 为法 所 替 代 。 格 权 编 的 独 立 , 合 人 格 权 也 人 符 的 发 展 趋 势 , 体 现 了现 代 民 法 的 发 展 , 且 也 符 合 民 法 的 科 学 也 而 性和体系性要求 。 ( ) 格 权 请 求 权 与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方 式 二 人 在 人 格 权 的法 律 保 护 中 , 格 权 请 求权 扮 演 着 重 要 的角 色 , 人 但 是 人 格 权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作 用 也 不 容 忽 视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主 要 是在个体人格权有受 到妨 害之 虞时行使 ,而人格权侵权请求权 则 是 在 人 格 权 已经 受 到 实 质 损 害 时 才 行 使 的 。这 是 性 质 不 同 的 两 种 权 利 , 以 , 未 来 民 法 典 中 , 种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也 必 须 采 所 在 两 取 不 同 的 方 式 进 行 。人 格 权 请 求 权 应 当 在 独 立 成 编 的人 格 权 编 中加 以 细 致 规 定 ,而 人 格 权 侵 权请 求 权 应 当 在 民事 责 任 一 编 中 加以规定。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一、概述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在法律体系中拥有独特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法律人格是指个体在法律上被视为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独立主体,是自然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基石。

而权利能力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法律人格的具体体现。

在法律实践中,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

各国法律体系均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自然人能够平等、自由地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同时,法律也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

研究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主体的本质和法律关系的构成。

通过对自然人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分析,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

研究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还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为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1. 自然人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的概念界定在法律领域中,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自然人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基础。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是指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

它意味着自然人被法律视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拥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实体。

法律人格的存在,使得自然人能够在法律关系中拥有独立的身份和地位,进而参与到各种法律活动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法律人格的具体体现,它决定了自然人能够拥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

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往往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和保障,以确保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相互关联、相互支撑。

法律人格是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权利能力则是法律人格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自然人是指出生于世界上的人类,具有生命和思维能力。

在法律领域中,自然人也有着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本文就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进行探讨。

一、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有法律主体身份,具有法律能力和法律义务。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人格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自然人是指个人在法律上的身份认定,即认定一名人类个体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保护。

法律人格的产生,一般随着个人法律主体能力(通常是出生)的形成而自动形成,不受他人意愿的干预。

2. 特点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有以下特点:(1)直接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即在法律上的认可下拥有合法的地位,被法律界所认可,并应享有相应的保护和权利。

(2)受法律保护:由于法律人格的存在,自然人有权利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种权利。

(3)具有独立的法律能力: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能力,即能依法独立采取法律行动,享有或负担法律权利和义务。

3. 意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对于社会生活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通过法律人格的认证,他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法律主体身份和能力,并在法律保障下享有自己的权利。

其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法律人格的认可使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从而有助于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个人依据其法律人格所拥有的权利和能力,是一个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基本方式。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特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以下特点:(1)生命权:自然人有权依法要求保护其生命,健康和尊严。

(2)财产权:自然人有权合法占有、使用、处置自己的财产,自由选择任何职业和经营活动。

(3)人格权:自然人拥有自己的名誉、肖像、声音等人格属性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

2. 意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被充分保护,有利于使每一位自然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权利。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天生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

2.专属性: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内在性: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人格而产生的,不能直接从外部赋予。

4.非财产性:人格权不直接涉及财产,不具有财产价值。

5.平等性:所有民事主体一律平等,享有人格权。

6.绝对性:人格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

7.支配性:人格权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据此排斥他人对该利益的侵害。

8.终身性:人格权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

浅议环境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一)

浅议环境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一)

浅议环境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一)近年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环境人格权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分析环境人格权的概念、内容、保护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人格权的概念环境人格权是指环境的主体在法律上拥有与人类个体相类似的人格权利,即环境也应该被视为一个生命体系,对其进行保护。

环境人格权是对环境尊重的一种体现,人类不应该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要充分考虑环境的利益。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容环境人格权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的自然属性,二是环境的社会属性。

环境的自然属性是指自然环境中的各种生态系统、植物、动物等的权利,要求人类必须尊重和保护它们的生存和繁衍。

环境的社会属性是指环境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要求人类对环境采取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等积极措施,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三、环境人格权的保护环境人格权的保护需要进行立法和司法保障。

我国的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就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了规定,规定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人格权利,同时具有微观主体资格和权利主体资格。

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资源税法等法律也对环境人格权进行了规制。

在司法保障方面,环境类案件的增多也对环境人格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如2018年最高法出台的环境司法解释,明确环境与生态系统拥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自诉权,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人格权的保护。

四、环境人格权存在的问题尽管在立法和司法上环境人格权的保护已经被明确规定,但其实际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环境人格权是新的法律概念,对其具体实施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其次,一些涉及环境人格权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归为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无法更好地保障环境人格权的实施。

最后,环境人格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但目前对于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还有待提高。

总的来说,环境人格权作为环境保护的新形式,其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

论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论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⑥ [ 美] 科斯塔斯·杜兹纳: 《人权的终结》, 第 13 页; 甘阳: 《政 治 哲 人 斯 特 劳 斯 : 古 典 保 守 主 义 政 治 哲 学 的 复 兴 》, 载 于 [ 美 ] 列 奥·斯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 彭刚译, 北京三联书店 2003 年 版, 第 47 页。
③ 如尹田认为, 人格权是宪法权利而非私法权利。参见尹田: 《论人格权的本质》, 载于《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4 期。王利明认 为, 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参见王利明: 《人格权法研究》,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17 ̄21 页。笔者认为, 说人格权是 自然权利, 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而不可能是民 事权利。自然权利是从人格权的权源的角度去表达的, 而民事权 利则只是揭示人格权在于规范私主体之间关系的功能。另一方 面, 笔者也不认为人格权是法定权利。必须强调的是, 人格权并不 是反对在实在法上被确认, 相反, 其应该被如此确认。人格权作为 自然权利, 其真正反对的是以实证法的规定去作为裁判人格权存 在的尺度。
⑤ 这种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提供理论基础的自然 权利观, 其所谓的“人”首先就是霍布斯宣称的自然的人……这是 典型的“自然人性论”。我们知道, 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 对人 性的理解和界定越来越摆脱“神性”的羁绊, 而走出神学的思维路 径, “人”不再被视为 上 帝 的 造 物 , 而 是 被 视 为 自 然 的 产 物 , 而 且 , 人还是自然界 的 中 心 , 是 自 然 发 展 的 “目 的 ”, 人 的 现 实 感 性 欲 求 成了人们界定“人 性 ”的 关 键 , 七 情 六 欲 因 此 而 得 以 正 当 化 , 自 然 人的价值、尊 严 和 个 性 由 此 而 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肯 定 和 张 扬 , 人 性 论实现了从“神义论”向“人义论”的转变。 参见赵明: 《近代中国 的自然权利观》,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6 页。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用以规制和保护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民法的传统权利,是民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民法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的综合体现。

民法对人格权利的规定与保障,赋予了民事主体特定的法律地位,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要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具体人格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人格权利体现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非财产性。

其是法律对主体承认的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一)人格权具有基础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权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

而法律资格的取得,或是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是基于法律承认。

不论何种方式取得法律资格,其意义均在于可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具备人格权,是介入民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基础。

对自然人来说,具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其在民法关系中生存的必要保障。

自然人生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和名誉,则其法律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才能实现民法所期望的在平等的基础,自由行使各自权利,共同协商交易。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并非通过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其出生这一自然事实取得。

人格为法律为每一个自然人所设置,不因个人的性别、民族、家庭、财富等原因而进行区分。

在民法角度,一个平民的权利与一个国王的人格权利并无区别,对于二者的保护是同样的。

甚至基于某些人群的特定弱势地位,民法还会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并非特权,而是为实现公平,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民法设置了监护制度进行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则由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关于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一、问题的提出在当下的中国,可以说再没有任何一个民法上的问题比人格权更能引起民法学界如此的关注和讨论了。

虽然立法机关已经决定将“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但学者之间对此却尚未达成共识。

更有学者坚决反对把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对待。

即使是同意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的学者之间,就如何规定人格权的问题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反对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也不在少数。

抛开上述宏观争议不论,就人格权本身也有下列问题需要澄清:(1)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构成是否符合权利构成的一般理论?其客体是什么?例如,我国民法学者都认为,“生命权”属于自然人之人格权的一种,但问题是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这一客体如何承载这一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结果是指向了主体本身,生命权人行使生命权的结果是要了自己的命。

在民法上,生命权对于民事主体真的有意义吗?该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类似于“安乐死”的生命处分权并没有被普遍承认),也没有取得和消灭的问题(对主体自身来说),其一旦被侵犯,对生命权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因此,将生命权定义为民法上的权利,的确值得反思。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反对将人格权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就没有规定这一权利。

但令人费解的是,《德国民法典》颁布于20世纪初,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期间曾经多次修改之,2002年刚刚实现了债法现代化,为什么不增加人格权呢?为什么德国法上的所谓“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要么是以判例形式体现,要么是以特别法方式体现(如肖像权等),而没有被纳入《德国民法典》呢?德国学者虽然呼吁人格权如何如何重要,但却不能将人格权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其真正障碍是什么?(3)将人格权作为一种主动性权利还是作为一种被动性权利更为合适?也就是说,对人格权采取正面赋权的方式与仅仅规定其被侵犯时才加以保护的方式,哪一种方式更合适?因为多数人格权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作为正面的权利并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而且它们都不能转让、没有财产价值、没有取得问题和消灭问题,只有在被侵犯时才有加以保护的意义。

论自然人人格权

论自然人人格权
(1)自然人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尽管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固有的,但 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都是通过法律确定的,而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自然产生的。人 格权主要是通过判例累积并最终通过法律加以确认的权利。
(2)自然人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权利。所谓固有,实际上表明人格权为专属性 权利,它是与个人的人格始终伴随而不可分离的权利。【1】此种权利一般不能转让、抛 弃,也不能继承。一旦自然人出生,他们就应该享有人格权。而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 有这些权利存在,也不需要自然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取得,他们都平等而客观地享有 人格权。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 自然权利论与概括人格权体例
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人们不能发现任何有关人格的措辞,更没有关于人 格权的规定。后世一些学者因此批判《法国民法典》多注重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保护, 而漠视人格之保护。【2l
这种认识其实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曲解了《法国民法典》对待自然人人格的态度。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观察法国的实践时,就注意到,法国实务一向以保护人格利益的 态度执行着《法国民法典》的体系。萨维尼发现,法国判例实际上一直保护着个人的 各种人格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其范围涉及生命、身体、名誉、贞操、姓名、肖像、信 用等几乎所有的权利。
This essay is intended to analyze the defects of the present legal system of human right in our country by the retrospec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human right in typical countries and the history of its development.Also it makes a baSic inquiry into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 further in legislation,especially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concerning it,priority of publicinterest,theprotectionofthehumaninterestofthedeadand SOon..

论人格权的性质

论人格权的性质

论人格权的性质杨晶(郑州大学河南郑州 450000)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人格权的立法方式产生了较大的理论争议。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争议更是激烈。

其实学者们争论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对人格权的性质理解的分歧,从而导致立法体例上认识的不同。

中国学者传统观点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是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身体、人格尊严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具体权利。

人格权和身份权结合起来构成民法上的人身权,人身权又和财产权合起来构成民法的权利体系。

人格权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绝对权,侵犯人格权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尹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人格权理论的传统理解进行了挑战。

尹田教授在他的论文《论人格的本质》中对他的观点进行了阐释。

他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是宪法权利。

因此,人格权的赋予是宪法的任务,民法只能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规定,而不能从正面上赋予人格权,否则就是对宪法权威的损害、就是民法的越权。

传统人格权理论和现在提出的反对理论各执一词,进行论战。

这引起了我的思考。

人格权到底是什么,它的性质是什么?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呢?如果是宪法权利,怎样协调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呢?我的观点是人格权就其本质性质而言是宪法权利,它在民法上的表现只是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而已,不会影响其宪法权利的性质。

一、对“人格”的解读。

要弄清人格权的性质,首先要对人格的内涵进行界定。

在我国由于既定历史事实所注定,对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借鉴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传统。

法律移植,首先要做的就是要首先把握即将被移植的法律概念、原则、制度中所蕴含的法律技术和法律观念以及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伦理和习俗等背景,其次才是将所要移植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与本国具体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寻求其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而实现其法律调整的功能。

人格权概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概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其基本特征为: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固有性) (2)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专属 性) (3)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非财产性)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固有性
人格权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直 至死亡或消灭
专属性
人格权是与权利主体不可分割、 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非财产性
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仅 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间接财产利益
有些人格利益,可以间接地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如自然人可以 通过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获得使用费,法人可以通过转让其名称 而获得转让费。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 人格为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主体性要 素的总和。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 的关系。人格要素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经济内容。 体.如 法人享有名称、荣誉和名誉要素在内的多种人格利益。
虽然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当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时,权 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经济赔偿。如权利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 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着诸多方面的质疑与批评, 其中主要涉及对人
权正当性的追问, 而有力的批评则指向于对自然
权利理论的基础和前提的否定及对人的永恒本
性的怀疑, 以至于有学者干脆断言“人 权 的 终 结 ”
[ 5] 。因 此 , 笔 者 在 此 愿 稍 多 着 墨 , 为 将 人 格 权 定
性为自然权利的主张的合理性作更深入的探
二、人格权之为自然权利所面临的质 疑与批评
上文系笔者对于人格权属性的认识。说人 格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意在强调人格权系人之 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是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 所必备的权利; 其出自于人的本性, 因而亦为人
所共有, 从这个意义上讲, 本文将自然权利与人
权 作 共 通 使 用③。 而 当 前 自 然 权 利 、人 权 理 论 承
对人格权本质属性的揭示说明, 更深入有效地探 讨人格权相关问题, 以期对人格权有较为准确的 理解把握。
一、人格权为一种自然权利
黑格尔说: “法的命令是: ‘成 为 一 个 人 , 并 尊 敬他人为人。’”[ 1] ( P46) 作为直接体现使人“成为一 个 人 ”的 权 利 的 人 格 权 , 是 指 主 体 为 维 护 其 独 立
- 93 -
人格而固有的基于自身人格的权利, 如生命权、 身体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 权 是 理 性人类为使法律人格趋向完满状态所必备的权 利。个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享有人格权, 则必 将丧失做人的根本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 “根据人格权的一般结构 , 人格权是 一 种 受 尊 重 权 , 也 就 是 说 , 承 认 并 且 不 侵 害 人 所 固 有 的 ‘尊 严’, 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 人的存在 和 应 然 的 存 在。”[ 2] ( P282) 在此, 人格与人格权通过人格尊严思 想的介入而被联系起来。
讨, 同时期望以此对人格权概念内涵能有更深
刻的理解。
“自 然 权 利 ”论 主 张 ,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 人 权 是
源自于人的本质的权利, 不可转让、放 弃 和 剥 夺 ;
人 权 的 根 本 内 容 是 人 的 生 命 、自 由 和 财 产 等 “自
然 权 利 ”④。自 然 权 利 是 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代 源 于 自 然 法 而 转 变 的
⑤ 这种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提供理论基础的自然 权利观, 其所谓的“人”首先就是霍布斯宣称的自然的人……这是 典型的“自然人性论”。我们知道, 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 对人 性的理解和界定越来越摆脱“神性”的羁绊, 而走出神学的思维路 径, “人”不再被视为 上 帝 的 造 物 , 而 是 被 视 为 自 然 的 产 物 , 而 且 , 人还是自然界 的 中 心 , 是 自 然 发 展 的 “目 的 ”, 人 的 现 实 感 性 欲 求 成了人们界定“人 性 ”的 关 键 , 七 情 六 欲 因 此 而 得 以 正 当 化 , 自 然 人的价值、尊 严 和 个 性 由 此 而 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肯 定 和 张 扬 , 人 性 论实现了从“神义论”向“人义论”的转变。 参见赵明: 《近代中国 的自然权利观》,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6 页。
⑥ [ 美] 科斯塔斯·杜兹纳: 《人权的终结》, 第 13 页; 甘阳: 《政 治 哲 人 斯 特 劳 斯 : 古 典 保 守 主 义 政 治 哲 学 的 复 兴 》, 载 于 [ 美 ] 列 奥·斯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 彭刚译, 北京三联书店 2003 年 版, 第 47 页。
相较于财产权问题, 人格权问题在此前很长 一段时期内, 一直未曾获得学界足够系统、深入的 研究。这自然与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相关, 在此且隐 去不论。而现今伴随人权运动的开展, 人权思想的 传播渗透, 人本身作为具有尊严的精神性存在, 日 益引发人们的重视与关怀。在此时代背景下, 正当 我国欲起草制定民法典之时, 学界开始有意识就 人格权法作全面深入系统研究, 借此而获得对于 人格权概念、权利构成、性质、具体人格权与 一 般 人 格 权 等 诸 多 问 题 的 深 刻 理 解 与 把 握 。而 其 中 尚 显认识不清、有待着重把握的问题应是 对 于 人 格 权本质属性的探究。在笔者看来, 这种探究的目 的并非在于对权利本质作抽象分析的思维乐趣, 而是因为人格权本质属性的确证在很大程度上 构成对人格权诸多方面解析的立论前提, 并将实 际上影响人格权法规范的法典编纂安排①。纵观 此前著述研究, 就此所作的探讨或仅满足于观点 说明, 但疏于论证②, 或定性把握略显偏颇③, 故均 有不足。因此, 本文将专门探讨人格权本质属性 问题, 且依笔者的分析理解, 说明人格权本质上 是 一 种 自 然 权 利 。本 文 的 努 力 主 要 在 于 对 这 种 观 点 作 相 对 充 分 有 力 的 论 证 说 明 。笔 者 希 冀 借 助 于
④ 《布 莱 克 法 律 词 典 》第 7、第 8 版 对 Natural Rights 的 解 释 是: 被认定为属于 自 然 法 一 部 分 之 权 利 ( 如 生 命 权 、自 由 权 、财 产 权) , 故被认为不依政府与社会创制之权利而独立存在。Bryan A. Garner et al, Bal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9, P.1323; 8th ed., West, 2004, p.1348。 《牛 津 法 律 指 南 》对 Natural Rights 的解释是: 依靠自然法以及人的本性而非依靠国家 的 制 定 法 来 维 持 个 人 固 有 的 权 利 而 提 出 的 主 张 。D.M. Walker,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871.
关于自然权利, 曾有学者给予这样的总括性 论述: “这些伟大的思想家②不再像他们的前辈那 样沉醉在人的自然本位里, 他们毅然地把他们所 认定的人之作为人都拥有的平等、自私、自 立 、自 尊、自卫之类的本性宣布为权利。按 照 他 们 的 逻 辑, 既然本性乃是自然, 那么, 本性权利就是自然 权 利 , 而 且 这 种 权 利 由 于 出 自 ‘本 位 ’, 出 自 ‘自 然’, 所以是与生俱来的。既然自然权利是由自然 法这个终极的、超验的权威来规定和支持的, 那 么, 自然权利就是超越实在法而存在, 并且是不 可剥夺的。既然本性是人所共有的, 而且表现了 人之作为人的基本规定, 那么, 本性的权利就是 人所共有的。所以, 自然权利或本性权利, 就是人 权。 ”[ 3] ( P139- 140)
论基础被认为只是猜测或假定。更为有力的批评
① 普罗塔戈拉语, 转引自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 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2001 年修订版, 第 111 页。
② 主要指以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 英国的霍布斯、洛 克, 以及法国的伏尔泰、卢梭等为代表的, 中世纪末期以来的一批 自 然 法 论 者— — — 笔 者 注 。
① 事实上, 对人格权本质的把握, 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对人 格权的主体、客体、一般人格 权 的 确 立 与 否 的 认 识 及 法 典 的 编 纂 安排, 而并非是一个无关宏旨的问题。
② 对于人格权的性质, 如有认为是知识产权、财产权、自然权 利的观点, 但都只是简单征引, 而未见论证说明。详可见王利明主 编《人格权法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 14、第 15 页。
康德曾说, 你的行为举止应该是这样: 无论 是你自己, 还是在任何其他一个人, 你都应将人 类看做是目的, 而永远不要只看做是手段。在此, “人是万物的尺度, 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 度 , 也 是 不 存 在 的 事 物 不 存 在 的 尺 度 ”①。立 基 于 人 格 之 上的人格权本身即包含着对人性的尊重, 其被视 为系自人格价值理念基础上形成的, 表达对于人 格的拓展和完善。近代法律人格, 以伦理性为本 原, 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其蕴涵的基本价值( 平 等、自由、安全与人的尊严) 构成近代人权 观 念 的 核 心 内 容 。人 权 通 过 强 调 人 之 作 为 人 所 应 有 的 资 格、能力和自由, 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 防 止 和 扼制任何把人作为手段或工具的功利 主 义 的 、结 果主义的考虑[ 3] ( P176) 。“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 即 与 生 俱 来 的 自 由 …… 这 是 每 个 人 生 来 就 有 的 品 质, 根据这种品质, 通过权利的概念, 他应该是他 自己的主人。”[ 4] ( P50) 从这个意义上讲, 人格权是 一种自然权利, 是最基本的人权。
2008 年 9 月 第 35 卷 第 5 期
□ 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Sep.,2008 Vol.35 No.5
论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郑永宽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 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这是人格权研究中一个基础但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从本质上说, 人格权系 一种自然权利, 但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面临着诸多质疑与批评。为此 , 文中试图以“低限人权”为思路和方法 去论说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并以“人道原则”为基础去探寻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理据。 关键词: 人格权; 自然权利; 属性 作者简介: 郑永宽( 1978—) , 男, 福建漳州人, 法学博士,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 从事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7504(2008)05- 0093- 05 收稿日期: 2007- 12- 25
③ 在西方思 想 史 上 , 在 格 老 秀 斯 、斯 宾 诺 莎 、洛 克 、卢 梭 等 自 然法学者那里, 自然权利与人权的含义是一致的。至今仍有一些 西方思想家将自然权 利 与 人 权 并 称 或 通 用 , 如 : “what were tradi- tionally called natural rights have more recently been renamed hu- man rights. ”Carl Wellman (ed. ),Rights and Duties, Vol.4: Human Rights and Universal Duties, introduction, Routledge, 2002. 但夏勇 在指出上述事实之余, 主张人权与自然权利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应仔细区别二者。详可参照夏勇: 《人格概念起源》, 第 166 ̄167 页。笔者在此选用“自然权利”一词而非“人权”一词, 旨在强调说 明“自然”意为本性, 更表现其出自人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