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三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发〔2010〕6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28日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三办发[2011]1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3
【实施日期】2011.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规定》的通知
(三办发〔2011〕1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印发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
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的需要,中央决定对《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8•【字号】三府〔2022〕350号•【施行日期】202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一、审议类(5件)(一)《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二)《三亚市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单位:三亚海事局、市司法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三)《三亚市低空旅游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四)《三亚市海上旅游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五)《三亚市小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以上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进度,依据《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起草,确保规章草案按时提交审查、审议。
二、预备审议类(2件)(一)《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起草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二)《三亚市行政授权与委托管理若干规定》(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以上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时间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制度设计完整、条款表述清晰规范、基本具备审议条件的规章草案送审稿。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办发[2009]22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09〕22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1日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一、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我市第五届三次党代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着力推进各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各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改革的目标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各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各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服务广泛的社会公益服务体系、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时建立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乡村债务管理机制,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三)改革的总体要求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三府[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三府〔2014〕77号)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全市范围内,拟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3〕283号)的要求,向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或属地区镇规划建设所报建,取得上述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建设。
二、凡未经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已建、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服务,如有违反者,将按照《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
四、对各类违法建筑,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购买无报建手续住房(小产权房)的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严禁占用农用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严禁将集体土地以非法买卖、联营、合作和租赁等方式用于违法建设,如有违反者,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参与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三办发[2008]17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6【实施日期】2008.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办发〔2008〕17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6日三亚市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工作部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及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开展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上,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抵制否定党的基本路线、否定改革开放等错误言论,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保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配合)(二)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围绕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
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村级党组织班子、村委会班子和村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总支或支部书记)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转变村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建设高素质村干部队伍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级党政班子、村干部目标管理,与村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范围及内容第七条村级党组织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级党支部(总支)书记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村委会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全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村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村级党组织班子、村委会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组织本村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科技、法律、文化知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本村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二)针对本村经济发展、事务管理、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管理和监督机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广大党员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倡导文明新风,抵制农村黄、赌、毒等不良风气侵蚀,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四)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式,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村社。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意见》,规定如下:
1、领导干部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齐心协力,共同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到实处的格局。
2、要全面把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建立健全财务纪律和财务责任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完善财务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财务管理环境。
3、要切实增强企业文化建设责任感,强化企业人文社会责任,注重发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充分发挥企业道德引领作用,建立正确的企业发展导向。
4、要注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廉洁自律,引导广大干部以实际行动履行廉洁自律义务,依照党的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意识,在全面建设廉洁政治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5、要加强对党的纪律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党的纪律执行中的差距,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
律,维护党的纪律纪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16]179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7
【实施日期】201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的通知
(三府〔2016〕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是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5〕162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357号)要求,根据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问题导向原则制定。
市级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公共服务事项。
市级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落实责任主体,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部门“不作为”。
市级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责任清单。
市级责任清单的调整,由责任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附件:1. 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部门目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特定控制区内村庄规划建设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特定控制区是指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公开规划成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全套留存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审批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居民住房设计图集及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场地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育才生态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责任界定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部)书记或负责⼈,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
第四条部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为领导⼩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组履⾏下列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部党组统⼀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作进⾏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作给予指导。
(四)全⾯履⾏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组办公室履⾏下列职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协助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章责任界定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其他成员,根据⼯作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政治组织和公民,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党组织负责制。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被破坏。
2. 领导干部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纪律和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3. 廉洁自律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建立健全廉洁自律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4. 组织和纪检监察责任制。
各级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制,加大纪律审查和惩治腐败的力度,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5. 全民参与责任制。
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要广泛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来,形成“上下贯通、共同推进”的局面,通过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等方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推进。
6. 长效机制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一、指导原则1、村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2、村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村党支部负总责,村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积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支部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两委”班子工作目标管理,与村级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内容1、村支部书记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两委”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2、村党支部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村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村党支部要制定完善和落实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民主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对村干部的各项监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村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村支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两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三、责任考核1、由镇党委组织对村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村“两委”班子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村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镇党委、纪委。
2、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和党员“三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3、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村“两委”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支部生活会和勤廉双述的一项重要内容。
5、镇纪委负责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查处。
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村(居)务公开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按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居)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村(居)务公开领导体制第五条为协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分管领导及组织、纪检、民政、农业、财政、司法、计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各区、镇应成立以区、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区管委会、镇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村(居)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务公开工作,区、镇村(居)务公开工作的职责是:(1)制定本区镇村务公开工作方案,完善村(居)务公开各项保障配套制度。
(2)受理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反映和举报。
(3)总结、推广村(居)务公开工作经验,评选、表彰村(居)务公开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各村(居)设立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20日七届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7日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流转品种和流转方式第四章流转程序第五章流转行为规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三亚)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6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三亚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一般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防止违规操作。
村民拥有的产权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流转。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三府办〔2015〕208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单位:《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8日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大拆违控违力度,构建打击违法建筑长效机制,达到“严查存量,严禁增量”的总体目标,维护城乡规划有序实施,保障土地开发良好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三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源头治理”的原则,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拆除损害生态环境、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土地开发、阻碍项目建设、妨碍旧城改造、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三亚城市品位,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和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
二、组织领导组长:吴岩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岳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向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周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瑜市财政局局长周乃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黄海雄市规划局局长王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孙宁市林业局局长蓝文全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局长何世刚市水务局局长王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光才市卫生局局长陈铁兵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高富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申小平市应急办主任关平市法制办主任陈潇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主任林潮光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局局长陈向奋天涯区区长周俊吉阳区区长陈明海棠区区长蒲慧芳崖州区区长周月霞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袁文革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侯继荣三亚市长丰海洋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打违办,办公室主任由周乃武兼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章建筑的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农村建造住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一户一宅。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容积率不得大于1.25,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18平方米。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19〕1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19〕1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0日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区两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的实施、评价和监督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并由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平台,并分级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进全流程网上审批,实现全市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进驻事项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审批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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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村(居)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和村(居)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村(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党委,村、居总支或支部的书记)为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居)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转变村(居)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建设高素质村(居)干部队伍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村(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镇、区(工)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居)党政班子、村(居)干部目标管理,与全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村(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四)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五)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及内容第七条村(居)党组织对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居)党组织书记对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村(居)委会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全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村(居)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村(居)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针对本村(居)经济发展、事务管理、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管理和监督机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二)组织本村(居)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科技、法律、文化知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本村(居)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三)对村(居)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广大党员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倡导文明新风,抵制农村基层黄、赌、毒等不良风气侵蚀,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四)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式,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村社。
第九条村(居)党组织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和本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对本村(居)的信访稳定负总责,健全信访网络,各村(居)设立纪检信访接待室,落实村(居)级纪检信访接待员,各组落实信访联络员,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本村(居)苗头性、倾向性等不稳定因素在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反映;(三)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本村(居)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四)每年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村(居)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履行本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村(居)委会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一)积极支持、协助村(居)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工作管理方式,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基层组织活动,团结带领群众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性措施;(三)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基层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责任实施与考核第十一条在镇、区(工)委的统一领导和镇、区纪(工)委的监督指导下,由村级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全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村(居)级党组织书记亲自抓。
村(居)级党组织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村(居)实际,对全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责任和任务。
年末应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条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村(居)级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各镇党委、区工委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村(居)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村(居)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与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村(居)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村(居)级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居)干部工作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村(居)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村(居)级党政班子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对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成绩突出的村(居)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镇、区委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村(居)级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是村(居)级党组织书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是村(居)委会主任的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村(居)干部是党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纪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本村(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二)对本村(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者带头组织参与闹事,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解决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村(居)级组织选举中,组织、参与、纵容非法组织活动,干扰破坏正常选举工作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五)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执纪执法行为,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镇、区行政村各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区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农村村组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新农村建设,探索创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方式,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含居委会,下同)。
第一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协助党和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时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索取或收受群众、服务对象的钱物;(二)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奖金及其他利益;(三)用集体财物操办婚丧嫁娶或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四)“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或借入党、征兵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三)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五)巧立名目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或将集体财产私分给个人;(六)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抢险、防汛等专项资金和实物;(七)伪造、改变、隐藏、拒不移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和印章。
第三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用公款旅游、参与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二)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和经村(居)务公开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私自用公款配备、安装住宅电话、手机、电脑及其他通信工具,报销或超标准报销通讯费用;私自用公款为个人配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从事公务时,对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当奉公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谋取利益。
第五条不准组织、参与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活动,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破坏社会稳定。
第六条不准组织、参加邪教、反动会道门活动以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第八条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在坐班时间在办公室参与打麻将、扑克牌等活动。
第九条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领导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纪(工)委协助同级镇、区(工)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遵守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村干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村(居)干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基层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及各村(居)民小组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评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居)组织班子建设,强化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村(居)干部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