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法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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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件引发思考
•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 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 孙志刚为何被收容?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 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 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 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 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 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走到天河 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 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 拦住了去路。就说是不修边幅。
• 而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 《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因为《民法 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 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 桐柏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 行为,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 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产 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 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件人。本案 中,由于被告桐柏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 责任,造成邮件延误,致使原告陈健不能参加考 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由此给原告陈健造成的 精神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 • • • 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
• 近日,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 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 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 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原告陈健,男,23岁,桐柏县人。1995年陈健考入上海 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报 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 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 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 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元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 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 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日、23日、24日,待陈 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10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 被取消。
• 到收容遣送站后,孙被护工指使,由所中其他被 收容人员打死。值班医生任浩强做了常规抢救。 十分钟后宣布孙死亡。他在向区长彭红军知会后, 在死亡证明上填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 死?”并且声称孙志刚除趾部有异样外没有明显 伤痕。但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 定书上,孙志强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 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 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 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 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 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 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 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 性休克死亡。”
• 原告陈健对备考误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 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 标准不适用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 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 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 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予以解决。据此,桐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21条之规定作 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 《法制日报》 2000年10月28日
关于孙志刚案件的法律思考
• 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 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该案件具有鲜明的 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 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 案件背后执行的法律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以下简称“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 法》。 • 案件最终在中央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得以解 决。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仍然没有摆脱人治思维的窠臼。 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公正的社会理 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专题一
法学基本理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
• 说文解字——灋
• 战国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 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 保证实施。 •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 孙到派出所后,由两名“辅警”做了笔录。这是 一份有点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 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 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据广东省有关部门 事后调查,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 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 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 李耀辉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 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 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 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 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 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 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 容,然后让孙签字。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 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
民法案例: 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考研泡汤赔偿案
• 由于2000年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前的最后 一年,今后即使考取研究生也得付出昂贵的学费, 该事件对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十分贫寒的陈健造 成了巨大精神打击,致使陈健一度抑郁不语,茶 饭不思,继而头发大面积脱落。后经陈健的父亲 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 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 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 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 陈健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零1 天! 陈合中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 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其数额只有 几十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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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 2000年5月10日,忍无可忍的陈健一纸诉状将桐 柏县邮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局赔 偿精神损失、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桐柏县法院 当即受理了这起河南省首例大学生因考研准考证 被迟延投递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 在庭审过程 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 辩论的焦点在于邮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 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 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 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 对此, 陈健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 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它是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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