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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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

(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

(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

(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

(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义务

(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就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9、法的效力的含义

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与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效力的根据

答:(1)现实根据就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与心理根据就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就是符合正义原则与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与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

11、法的效力范围

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12、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答:(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为补充

1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答:(一)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生效时间:

(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二)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

(2)从轻原则

(3)从新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4、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概念: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就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一。

特征:第一,法律关系就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就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关系就是人际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就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15、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6、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人民

2、阶级

3、民族

4、国家与国家机关

5、个人

6、法人

17、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它就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18、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

含义:指的就是主体的意志与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种类:一、国家权力

二、人身、人格

三、行为

四、法人

五、物

六、精神产品

七、信息

19、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执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广义的执法就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效率原则。

20、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答:(一)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

(2)程序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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