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课件
探讨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研究法律伦理学的基 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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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
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1.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学习。
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 法律思维方法: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思维能力。
这包括逻辑思维、判断分析、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需要学会运用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3. 法律实务技能:除了理论知识,法学专业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这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法律调研和立案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来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4. 法律运用能力:法学专业培养学生具备独立分析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生需要学习法律适用、法律裁判和法律解决争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
学生需要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的内容,培养自己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能力。
6. 法律实践: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专业还安排了一定量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模拟法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法学专业还会涉及专业选修课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目标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指以上帝规定的基本法律和经典法学作品为基础,用来阐释和解释法律的一整套系统性的理论。
它既反映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对法律的影响。
因此,法学基础理论在法学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基础。
法学基础理论对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法学基础理论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
比如,古代的著作,如《中华民国刑法》、《律师法》等,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经典的法学理论基础,使我们在研究和应用法律时有了一定的依据。
其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判断和实践准则的基础,有助于人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思考,进行恰当地法律判断和实践,更好地避免法律冲突和司法纠纷。
第三,法学基础理论还能够指导人们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实践。
例如,对于当下社会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很多时候我们会缺乏有效的有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此时,我们可以借鉴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思想和精神,从而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四,法学基础理论同时也是法学活动的引导和框架,它能够引导人们在履行职责时采取合理的法律行动,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最后,法学基础理论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法律,提高其对法律的尊重。
用法学基础理论的思想去研究、理解和了解法律,能够深入挖掘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作用,认同法律的价值,增强对法律的尊重。
总的来说,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法学发展进步的重要理论。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可能指的是“法学基础理论(二)”,这通常是一门法学院校或法律培训课程中的课程名称。
“法学基础理论(二)”是在“法学基础理论(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
它可能涵盖以下内容:
1. 法律体系: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2. 法律渊源:探讨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推理与逻辑:学习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逻辑规则,包括归纳法、演绎法等。
4. 法律权利与义务:分析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5. 法律责任与惩罚:研究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方式,以及不同类型的惩罚措施。
6. 法律程序:了解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各种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7. 法律职业伦理:探讨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二)”,学生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请注意,具体的课程内容和重点可能因学校和教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讲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起源
思考:
1、原始社会有没有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2、法是如何产生的?
3、法和原始习惯有何区别?(产生的条件、反映的意志、经济基础、强制力、所属原则)
原始社会的特征: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消费,为什么这种历史状态被打破?因为劳动工具的改进。
生产力要素: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劳动者
劳动工具的改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产品剩余→社会大分工→交换→贫富分化、奴隶出现→私有制→阶级→国家→法(马克思对法的观
点)
二、法的本质
三层含义: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主观属性,即阶级性)
2、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客观属性,即物质制约性)
3、其中客观属性决定主观属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功能(多项)
五、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划分法,即根据法的形式特点
和历史传统对法律进行分类,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马克思划分法,即根据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法律进行分类,四种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一)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1、法的规范性。
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相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和标准。
这种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2、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的国家强制性。
4、法的普遍约束性。
5、法的严格程序性。
(三)法的本质:在直接意义上法是人们意志的产物。
社会成员的意志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道德、纪律、习惯、宗教、政策等等。
人们的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的品格。
因此,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这种国家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3、其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地理环境、人口素质、技术状况及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说,法律部门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4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三、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但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包括四种责任: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五、法的运行:法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法的制定(立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4个环节。
(一)立法:中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自制条例。
4、特别行政区有权保留原来的法律或制定本行政区的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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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1、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就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法的效力的含义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与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效力的根据答:(1)现实根据就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与心理根据就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就是符合正义原则与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与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
11、法的效力范围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12、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答:(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为补充1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答:(一)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法的终止生效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二)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2)从轻原则(3)从新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4、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概念: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就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一。
特征:第一,法律关系就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就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二,法律关系就是人际相互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四,法律关系就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一。
第五,法律关系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
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15、法律关系的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6、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人民2、阶级3、民族4、国家与国家机关5、个人6、法人17、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它就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18、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含义:指的就是主体的意志与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种类:一、国家权力二、人身、人格三、行为四、法人五、物六、精神产品七、信息19、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答:(一)执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
广义的执法就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效率原则。
20、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答:(一)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
(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首先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
(2)合法,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结案。
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
21、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答:(一)守法,就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与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与行为的活动(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与无国籍的人2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就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与广度;二就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3、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2)行政监督;(3)检察监督;(4)司法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2)公民的法律监督;(3)社团的法律监督;(4)舆论的法律监督。
24、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25、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答:(一)法律解释就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与原则,根据法定权限与程序,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与任意解释(学理解释)26、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她解释。
27、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答:(一)法系就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与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法所做的分类。
(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就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就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与司法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
28、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答:(一)法治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与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与方法。
(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就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与素质。
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制,但就是统治者自己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而法治则就是众人之治,就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就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从字面瞧,法制主要强调法律与制度极其实施。
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就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就是无法界定的。
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比较明确,就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就是各级党的组织与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
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
法制就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仅就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就是一种价值选择。
29、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答:(一)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就是民主政体形式;(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就是分工制约的关系;(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就是服从法律治理;(4)其经济条件应该就是市场经济机制;(5)其文化条件应该就是理性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