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10)
第十章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课件
(4)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5)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6) 贪污罪;
(7) 介绍贿赂罪;
(8) 单位行贿罪; (9)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10) 强迫职工劳动罪; (11) 挪用公款罪; (1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3) 玩忽职守罪;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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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法律责任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1
六、中标人法律责任
( 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
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无效,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2 年至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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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 历程 (P2)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 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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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 (P7)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与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 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等。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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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 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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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 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 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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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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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 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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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ppt课件
特
征
技术性
p确pt课保件安全与质量,大量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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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建设法规的特征
授权
国家-法规-授予国家某些管理机关某种权限或具 体权利,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命令
行
国家-法规-赋予 主体 某种作为的义务
政
禁止
国家-法规-赋予 主体 某种不作为的义务
隶
属
许可
国家-法规-允许 特别主体 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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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素关工 系程 的建 构设 成法 要律
主体 客体
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 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事物
内容
ppt课件
建设权利与建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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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
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设 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法
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基
本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原
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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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
建
设 法
经济性 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积累
规 的
政策性 工程法规随着国家工程建设政 策的变化而变化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 具备承包能力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教学课件—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与标准
(5)工程交接的其他事宜
六、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移交
2.竣工资料的内容
(1)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2)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 •竣工图
六、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移交
3.竣工资料的移交
(1) •竣工资料的归档范围 (2) •竣工资料的交接要求 (3) •竣工资料的移交验收
(10)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天内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
工程资料验收 包括工程技术资料、
1
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
•
工程本身验收 包括建筑工程验收
2
和安装工程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写依据及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概念和意义
4.竣工验收的作用意义
(1)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确保项目按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使用。 (2)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使用手续,可以总结工程建设 经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提供重要依据。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施工阶段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 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是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 节。 通过整理档案资料,既能总结建设过程和施工过程,又能对 使用单位提供使用、维护、改造的根据。 (4)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良好的宏观效益, 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 认,因此,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要环节。
(3)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件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件印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新课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最新课件(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024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ppt课件
06
CATALOGUE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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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种类与保护范围
专利权
商标权
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 权人独占实施权。
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著作权
商业秘密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权益,包 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 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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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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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
包括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 环境。
法律责任
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企业还可能面临声誉损失、市场禁入等严重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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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包括遵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 协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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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协商
合同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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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如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由调解机构或调解员进行调解, 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将 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
如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法培训课件PPT(共 84张)
1.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主要特征为: •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课程内容
第一章 - 7
《建设工程法规》 Law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Engineering ·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综述 ·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为领导和 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的 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 总称。其实质是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 就关于法律的执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履行等问题,由国务院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
的根本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
及附属低层次法律,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 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工会法、国籍法、等。
课程《建设工程法规》 030293 ……授课文件·李庭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的名称不统一性。
• 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 ; (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
(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马楠 第10章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8.26)
建设法规第 10 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10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0.1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概述10.2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10.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10.4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典型案例分析10.1.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与作用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有两项任务:1)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2)保证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10.1.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与作用2.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动力,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同时也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10.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1.宪法2.刑法3.环境保护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环境保护专项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10.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如:《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
相关法是指《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以及《卫生防疫法》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
6.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目前已有19项。
10.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9.环境标准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以及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建设法规(全套)课件
在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创新。这包括引 入新的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及探索新的管理模 式,以提高建设行业的效率和效益。
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的融合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法规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这包括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限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推广环保理念 等。
03
监督内容
检查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建设法 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
04
监督结果处理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04
建设法规的案例分析
土地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
分析因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确、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规范等引起的 纠纷,探讨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土地征收纠纷
房地产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分析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行为等引起的纠纷,讨论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和适用。
物业服务纠纷
研究因物业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产生的纠纷,探讨如何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和 加强监管。
05
建设法规的未来发展
建设法规的改革与创新
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建设法规需要不断进行 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这包括修订现有法规、制定新 法规以及废除不再适用的法规。
电子化审批和备案
为了简化审批和备案流程,需要推广 电子化审批和备案方式。这包括利用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 建设项目的在线申报、审批和备案等 功能。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过规范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理,推动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发展。
建设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建设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未来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和智能化。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幻灯片课件
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对违反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如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实施信用惩戒
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
反映相关企业和人员对建设工程法规的了解程度,是评价法规宣传普及效果的重要指标。
情势变更原则
01
变更
02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03
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方法的改变
解除
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期限的改变等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社会监督
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公众和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03
02
01
04
CHAPTER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幻灯片课件
目录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pt课件
六、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2002年6月6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03年5月30日
三、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和 监理制度介绍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机制 ☆ 政府质量管理机构及主要内容 ☆ 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与权限 ☆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机制
企业自控 社会监理 政府监督 用户评价
政府质量管理机构
(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 ○ 工程完工后,参与质量验收和竣工文件归档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
○ 对质量优良的工程 — 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对质量问题和劣质工程、质量事故 — 采取处理措施及处罚、警告、通报 批评、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 监督失职而出现重大事故、弄虚作假等 — 负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介绍
实行监理制度的好处
● 对国家 — 确保建设计划和合同的实现
● 对建设单位 — 精简筹建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 承包商 — 与第三方、内行打交道, 在技术上、管理上有共同语言
● 监理单位 —充分发挥其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 特点、技术要求等组建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 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 工程材料 — ● 机具设备 — ● 工艺方法 — 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 环境条件 — ● 其它 — 如工期、造价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9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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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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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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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 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变更合同 事项达成协议。 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 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 同。 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 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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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 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 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 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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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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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 1.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适用订立合 同的程序。 2.合同的变更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3.协商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4.法定事由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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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后,要把据双方协议,或法定 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两种: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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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①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立,合 同解除。 ②当事人未在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 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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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人的义务
1.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同时应转让与之有关的从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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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合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义务的转让需经债权人的同意。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是否可以转让?
Company更: 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 行之前,由于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 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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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事由: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2.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5.国家修改基本建设计划。 6.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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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1、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 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下列 方式处理:
1)、经承包人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 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 2)、经承包人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用,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 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在保持原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就 合同主体所作的变更,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 后的合同内容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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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依法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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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合并或分立
〈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 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 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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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 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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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 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l)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 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 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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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 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 并不改变。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 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 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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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有: a.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 件;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 转让合同无效。 b.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 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 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