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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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浓度 100 600 100 400 3001/5002 700 200 700 6 10 0.1 1.0 0.01 0.01 50
附录 A/T 工业炉窑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 7
I
DB 50/659—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86-2012)工业炉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of the criticism, resulting in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pursuit of leadership, along with 500-1000 punishment. (5) significant near miss should be attempted as the case of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and construction team injuries accident penalty provisions, mutatis mutandis. Eight, should perform in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erial number a 1 GB3323-2005 steel fusion welded butt joints, welding engineering-Ray lighting and quality rating of 2 GB11345-89 steel welds manual methods of ultrason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results for grade 3 GB50236-2002 industrial pipe welding engineering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eld equipment 4 HGJ222-9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elding of aluminium and its alloys 5 low temperature steel welding procedure 6 SH3525-2004 petrochemical JB/ T4708-2000 of welding procedure qualification for steel pressure vessels 7 JB/4709-2000 8 JB4730-2005 pressure vessel welding procedures of steel pressure vessel NDT 9 JB/T4744-2000 steel pressure vessel products mechanical properties test of welded plate II, mechan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1 GB150-98 2 GB50128-2005 vertical cylindrical steel pressure vessel steel welded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oil tank 3 JB/T4735-1997 steel welded atmospheric pressure vessel 4 GB50231-2009 mechan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5GB50275-98 compressor, fan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介绍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颗粒物是工业炉窑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其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较大。
因此,各国对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都有严格的限值要求,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颗粒物的质量限制来进行控制。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工业炉窑排放的另外两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它们会对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各国也都对其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不仅包括了排放限值,还包括了排放监测、排放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排放监测是保证工业炉窑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各国通常要求工业炉窑企业建立完善的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
同时,排放治理也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各国要求工业炉窑企业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关键。
各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要求和相关责任。
同时,加强对工业炉窑企业的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和治理。
同时,工业炉窑企业也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建设美丽的蓝天贡献力量。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续)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9078-88《工业炉密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 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密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 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密工业炉密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排放,其中包含了各种大气污染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业炉窑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本文将就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
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各国针对这些污染物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停产等严厉的措施。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数据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各国政府和环保部门会对不同行业的工业炉窑排放进行监测和调研,收集大量的排放数据和环境影响情况,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考虑了环境质量的保护,也兼顾了工业生产的需求,力求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此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确保其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推动其整改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断提高和更新也是必要的。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各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和技术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各国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为清洁美丽的环境努力奋斗。
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江西工业窑炉最新排放标准是颗粒物,PM1050150μgm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为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限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明确指出“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
排放标准DB31 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地方标准)
项目
1 颗粒物
2 二氧化硫
3 氮氧化物
4 烟气黑度
5 沥青油烟
6 氟化物
7 铍及其化合物
8铅
9汞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GB/ T16157
HJ/T 56、HJ/T 57 HJ/T 42、HJ/T 43、定电位电解法
HJ/T 398 HJ/T 45 HJ/T 6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38 HJ 543-2009、原子荧光光度法
6 监测
6.1 烟气监测和采样平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 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6.2 测试工况要求
6.2.1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 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2.2 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 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 2.0h。
6.3 采样方法
4
DB13/ 1640—2012 采样方法按GB/T 16157和HJ/T 39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按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表4。 6.5 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要求 6.5.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 HJ/T 75 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6.5.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 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6.6 无组织排放监测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照HJ/T 55执行。 6.7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 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本标准采用表5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折算公式见式(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天津(DB12556_2016年)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6.2.3 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规定的基准氧含量进行换算。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397、HJ/T 589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1.4 测试应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测试工况核查要求,按HJ/T 373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ICS13.040.40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标准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2015 - 02 - 05发布2015 - 02 - 05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目 次
前 言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12.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12.2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12.3标准管理的要求13 山东省工业炉窑概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13.1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13.1.1 工业炉窑类型13.1.2 工业炉窑分布情况23.1.3 本标准涉及的工业炉窑33.1.4 典型工业炉窑调研33.2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103.2.1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103.2.2污染控制技术103.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124 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标准情况144.1 国家行业标准144.2 其他省市工业炉窑标准144.3 本标准涉及污染物与其他标准对比情况224.3.1氯化氢224.3.2镉及其化合物224.3.3铬及其化合物234.3.4 其他重金属污染因子234.3.5氟化物244.3.6苯并芘、沥青烟254.3.7二噁英265标准修订内容265.1调整了污染控制因子265.2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65.3调整了部分基准氧含量的排放控制要求265.4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276 可行性分析277 效益分析287.1环境效益287.2社会效益28附件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末端治理技术29附件2: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及排放情况32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进一步控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承担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2018年2月,省环保厅立项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编制说明 (3)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3)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3)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3)1.1.2 工作回顾 (3)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5)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5)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11)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3)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4)1.3.1 标准制定原则 (14)1.3.2 主要技术依据 (14)1.3.3 标准内容框架 (15)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 (15)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15)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15)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6)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16)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17)(一)燃料替代 (17)(二)燃烧技术 (17)(三)装备及控制等 (19)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20)(一)熔化炉 (20)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 (24)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 (24)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 (24)2.2.2.1 熔炼炉 (26)2.2.2.2 熔化炉 (27)2.2.2.3 加热炉 (29)2.2.2.4 热处理炉 (31)2.2.2.5 干燥炉、窑 (31)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32)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 (32)2.2.2.8 其它炉窑 (33)2.2.3 有害气体排放限值确定 (33)2.2.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3)2.2.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6)2.2.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 (37)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 (42)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42)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46)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1 国家标准对比 (46)3.1.2 地方标准对比 (48)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50)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53)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 (53)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 (53)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 (53)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 (54)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 (55)5.1β射线法 (55)5.1.1实验目的 (55)5.1.2实验器材 (55)5.1.3实验步骤 (55)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 (56)5.1.5结论 (57)5.2其他分析方法 (58)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8)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 (58)6.1.1 颗粒物控制 (58)6.1.2 脱硫及其它 (59)6.1.3 计算例 (60)6.2环境投资的估算 (61)6.3 环境效益 (61)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 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 年月 1 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排放限值序号炉窑类别标准级别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一1001高炉及高炉出铁场二1501三200一1001炼钢炉及混铁炉(车)二1501三2001 1熔炼炉一1001铁合金熔炼炉二1501三2501一1001有色金属熔炼炉二2001三3001一1001冲天炉、化铁炉二2001三3001一1001 2熔化炉金属熔化炉二2001三3001一1001非金属熔化、冶炼炉二2501三40013一1001二烧结机(机头、机尾)15011三20011铁矿烧结炉一10011球团竖炉二15011带式球团三25011表 1(续)排放限值序号炉窑类别标准级别烟气黑度烟(粉)尘浓度 >mg/m3(林格曼级)一1001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二3001三3501 4加热炉一1001非金属加热炉二3001三3501一1001金属热处理炉二3001三>35015热处理炉一1001非金属热处理炉二3001三3501一1001 6干燥炉、窑二2501三3501一1001 7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二3001三4002一10018石灰窑二2501三4001一1001隧道窑二2501砖瓦窑陶瓷搪三4001 9瓷一1001其它窑二3001三5002一150110其它炉窑二3001三400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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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编制说明 (1)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1)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1)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1)1.1.2 工作回顾 (1)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3)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3)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9)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2)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2)1.3.1 标准制定原则 (12)1.3.2 主要技术依据 (13)1.3.3 标准内容框架 (13)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 (13)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14)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14)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4)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15)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15)(一)燃料替代 (15)(二)燃烧技术 (16)(三)装备及控制等 (17)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18)(一)熔化炉 (18)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 (22)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 (22)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 (22)2.2.2.1 熔炼炉 (24)2.2.2.2 熔化炉 (25)2.2.2.3 加热炉 (28)2.2.2.4 热处理炉 (29)2.2.2.5 干燥炉、窑 (30)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30)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 (31)2.2.2.8 其它炉窑 (31)2.2.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1)2.2.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4)2.2.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 (36)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 (40)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40)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44)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 (45)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 (45)3.1.1 国家标准对比 (45)3.1.2 地方标准对比 (47)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49)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51)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 (51)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 (51)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 (51)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 (52)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 (53)5.1β射线法 (53)5.1.1实验目的 (54)5.1.2实验器材 (54)5.1.3实验步骤 (54)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 (54)5.1.5结论 (56)5.2其他分析方法 (56)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6)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 (56)6.1.1 颗粒物控制 (57)6.1.2 脱硫及其它 (58)6.1.3 计算例 (59)6.2环境投资的估算 (59)6.3 环境效益 (60)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
上海市环保局沪环保科[2008]84号文已申报将本标准纳入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3条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本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1.2 工作回顾(1) 市质监局沪质技监标【2008】360号文《关于下达二00八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下达。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进行投标,承担了该课题研究。
(2) 资料收集与研究编制组较为全面地收集了北京、广东等地区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欧盟等国外发达国家工业炉窑相关标准;同时收集了有关工业炉窑污染控制的期刊文献,国内外炉窑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最佳实用技术等资料,完成了《国内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研文集》、《国内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控制最佳实用技术调研文集》。
(3) 监测数据采集对本市涉及炉窑的有色金属、建材、机械加工等行业的污染现状、炉窑设施的排放水平开展调研;收集了本市各区县监测站对于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炉窑的监测数据;选定典型工业炉窑进行现场测试,基本掌握了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律和最高排放限值情况。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通过研究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排放因子、处理技术、排放水平以及处理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及国内外现有的最佳实用技术,确定出标准限值,完成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本标准的制订主要是通过重点污染源调查,对上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现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同时考虑行业环境影响、参考国外相关排放标准和研究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最后确定排放标准限值和相关管理规定,并适当分析成本和环境效益,技术路线示意图见图1-1。
通过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共收到15家单位共87条意见,采纳48条,不采纳39条(意见汇总见下表)。
其中环保部提出如下意见:“鉴于工业炉窑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标准体系、结构和表达方式均不同,建议分别制定标准。
”经研究,拟将本课题研究成果分成工业炉窑、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个独立标准。
本课题先完成工业炉窑标准。
进一步完成其他两个标准通过另外立题或后续补充课题解决。
其他意见的主要焦点集中在炉窑烟尘排放浓度的限值上,普遍认为20mg/Nm3的限值对于中小型炉窑来说达标排放比较困难,除非使用高效除尘器,但从经济方面考虑不太现实。
综合各方意见,将针对不同炉窑分别制定不同的颗粒物限值。
1.2 标准制定必要性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目前上海市的大气污染属煤烟型与石油型并重的复合型污染。
区域内工业炉窑数量多、种类繁,几乎遍布各个工业行业中,工业炉窑的耗原煤量仅次于工业锅炉、电站锅炉,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工业炉窑形成的污染源量大面广,对环境空气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目前本市所辖各区县各类工业炉窑以中小型炉窑居多,分布在外环线以外,其中部分企业炉窑安装较先进的除尘设备(如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能稳定达标外,其余炉窑仅安装了简易除尘设备或直排,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
1.2.1.1 本市工业炉窑的污染现状本市工业炉窑主要涉及行业主要包括有色金属行业、建材行业、机械加工行业等。
有色金属工业炉窑包括金属熔炼炉窑和熔化炉;建材工业炉窑包括耐火材料炉窑、砖瓦窑等;其他:机械加工行业的电弧炉、冲天炉、金属和非金属加热炉等。
(一)调研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课题组对本市194个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调研,工业炉窑类型及数量见表1-1。
图1-1为调研的各种工业炉窑类型数量的比例示意图,图1-2为上海市各区工业炉窑的分布情况比较。
据工业炉窑污染源的调查结果可知,上海市区内环路以内基本无工业炉窑,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宝山区、崇明县和金山区三个区域,占所调研工业炉窑总数的40%左右。
本市工业炉窑中以熔化炉和加热炉数量居多,且多为小型工业炉窑。
本市大中型的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熔炼炉中。
课题组结合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新对本市工业炉窑进行了统计,从可得数据可知,列入本次普查范围的在本标准适用范围之内的炉窑目前本市约有2000台左右(包括填写简表,只有数量,没有炉窑类型等,无法记入下表统计)。
从这次炉窑统计结果看,基本与上次调研结果相同:内环线内基本无工业炉窑,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郊区,炉窑以熔化炉和加热炉数量居多,且多为小型工业炉窑。
本市大中型的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熔炼炉中。
图1-1 标准制定路线示意图表1-1 本市调研的工业炉窑种类及数量图1-2 本市调研工业炉窑类型数量的比例图1-3 本市调研工业炉窑类型分布情况(二)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排放现状对本市调研的工业炉窑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进行了测试。
表1-2~1-4是本市工业炉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表1-2 本市工业炉窑及焚烧炉烟尘的排放现状表1-3 本市工业炉窑SO2的排放现状表1- 4 本市工业炉窑NO x的排放现状(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本市工业炉窑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5~1-7。
表1-5 本市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控制水平表1- 6 本市工业炉窑SO2污染控制水平表1- 7 本市工业炉窑NOx污染控制水平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根据本市调研现有工业炉窑的情况,本标准参考GB9078-1996中工业炉窑的分类方法,并结合本市工业炉窑调研结果,将其中的熔炼炉中1)高炉及高炉出铁厂;2)炼钢炉及混铁炉(车);3)铁合金熔炼炉等,铁矿烧结炉中的1)烧结机;2)球团竖炉带式球团,以及石灰窑等钢铁行业的工业炉窑,不归入本标准的炉窑范围内,而执行国家或本市的钢铁行业标准。
最后确定将本标准的工业炉窑分为八类十一种,分别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工业炉窑分类及所包括炉型如下:(1) 有色金属熔炼炉熔炼炉是将金属或非金属熔化、调整其成分、去除杂质,获得所设定成分的金属或非金属的工业炉。
如铁合金熔炼炉、有色金属熔炼炉(包括各种铅、锌、铜有色金属冶炼用的鼓风炉、闪射炉、焙烧炉、炼铜转炉等)。
(2) 熔化炉熔化炉是指将固体金属或非金属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
包括冲天炉,化铁炉,金属熔化炉,非金属熔化、冶炼炉;1)化铁炉、冲天炉冲天炉结构简单,投资较省,燃料供应有保证,可连续也可间歇出铁水浇注。
因此,在铸铁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
2)金属熔化炉:包括各种熔铜炉、化铅炉、熔铝炉等。
有色金属熔炉种类有坩埚炉(焦炭、煤气、重油、电阻加热)、反射炉(火焰式、电阻式)、单相电阻炉、感应电炉及电弧炉。
3)非金属熔化、冶炼炉包括玻璃熔炉、刚玉冶炼炉、硅冶炼炉、耐火及保温材料熔化炉等。
(3) 加热炉加热炉一般特指对物料加热提高其温度而不改变其形态,以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工业炉,主要包括:①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包括各种钢坯加热炉、均热炉、锻造加热炉、感应加热炉;②非金属加热炉:包括沥青加热炉、玻璃塑型炉、沥青混凝土搅拌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