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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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
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4]172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庆政办发〔2014〕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庆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办法》为依据,以确保“求助有门、门里有人、受助及时”为目的,通过统一设置、归口办理、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全市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是指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的服务窗口。包括在社区(村)设置的救助申请代受理窗口。
第五条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归口办理、落实责任,立足现有、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方式
第六条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以民政部门为主体。县(区)、乡镇(街办)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负责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
社区(村)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
社区(村)继续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一表登记。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窗口采用“一表登记”,先行受理,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协同办理。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求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凡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一表登记”转办事项,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办理部门必须依据政策规定限时办理;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理由和结果反馈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