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没纳入《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1. 参保人员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其中,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费率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不同的保险费率。
例如,养老保险费率为个人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20%;医疗保险费率为个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比例为10%。
三、社会保险种类与权益保障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或直接支付服务费用。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一定的伤残津贴。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救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管理1. 社会保险费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公务员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公务员、医生、教师、科研人员等群体,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应该让他们正确理解并轨制发展的意义,消除负面情绪,并积极配合并轨制的发展。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的因缴纳养老保险而工资降低的问题,胡继晔表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提到的“五个同步”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此举将与员工工资改革相挂钩,也是实现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
”胡继晔认为,并轨制改革将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因此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弥补改革后工资待遇降低的部分。
“为确保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收入不会出现大幅下降,对工资的调整应考虑能覆盖个人缴费部分,以减轻改革阻力。
”此外,胡继晔强调,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也是并轨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在改革的“五个同步”中,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也是其中之一。
胡继晔介绍,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目前我国还未完全建立起这种制度。
他认为,职业年金的建立发展模式应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同时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
除了要考虑到并轨制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外,夏学銮强调养老金并轨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养老公平问题,“就高不就低”应是改革原则。
“与其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不如提高普通企业单位养老金待遇。
全面提高全民养老金水平的关键,则在于企业年金制度与职业年金制度的同步发展。
”夏学銮表示。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是自愿参保,目前全国参保率还不足10%。
”夏学銮坦言,如果只发展职业年金而不发展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仍会有不小差距。
对此他建议,养老金改革应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一样作为“硬性标配”制度,通过国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养老保险为基础,结合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机制共同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系统。
社会保险法热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热点解读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历经3年4审,昨日终获通过,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公务员五险一金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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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五险一金是哪些
导读:五险(又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保法规定。
养老保险,公务员目前不参保,实行退休金制度。
当然,有的地方已经将公务员纳入社保与公积金缴纳范围,也就是说公务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本质上跟职工缴纳的差不多,“五险”(又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务员除了固定工资待遇,休假,就是扣除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医保里面有生育险。
其他的就看你所在单位及职务状况了。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务员五险一金指什么
公务员五险一金怎么交?
公务员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第一篇: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
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无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使公务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但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是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
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这些特征看,公务员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2.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3.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4.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5.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6.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7.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8.公务员集体保险待遇。
对上述公务员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的予以规定,以便于使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
第二篇: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中公教育·中公网20__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国家公务员报销医疗费、鉴定费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机关公务员
报销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法律法规依据
报销因公伤残住院医疗费、伤残鉴定费。
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公残享受国家规定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民政部〃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四、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民优发(1991)7号《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第五条: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伤害,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六、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修正)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伤害,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重审被误读的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
重审被误读的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作者:丁元竹来源:《时代报告》2014年第10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也造成了不少误解。
被误读了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仔细品读《条例》,这仅仅是一个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其中涉及社会上关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改革,提出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这里唯一值得解读的是第一条,就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这里,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如何实施和如何执行,都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规定。
单就这些,人们就得出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结论,未免显得过于草率。
不过,《条例》指明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加入社会保险体制,逐步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并轨。
与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纳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但是,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事实上,这仅仅是个规定,并没有全面实施,仅有个别地区和城市进行了试点,由此绝不能推出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结论。
仔细琢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基本完成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08年颁布全文共2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xx年10月28日(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与法律责任
五种情形: 1、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伪 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退 休,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 2、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缴费年限或 视同缴费年限,骗取更多的社会保险待遇; 3、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等; 5、进行虚假或不实的劳动能力鉴定,提高伤 残等级,冒领或者多领社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必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 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才能按照本法的 规定处理。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人财政专户;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主体 只要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 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不特 定部门或者人员,都是违法行为主体。 (二)违法行为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 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 责任
(一)违法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指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设 施 服务 标 准 以及 急诊 、抢 救 的 医疗 费用 ,按 照 国家 规 工 的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处 理 ?
答 :职工 所 在用 人单 位 未 依 法 缴 纳 工 伤保 险 费 ,发
金 支付 的部 分 ,由社会 保 险经 办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生工 伤 事故 的 ,由用人 单 位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动能 力 的残疾人 、低 收入 家庭 六十周 岁 以上 的老 年人 和未
第 三 ,政 府 在 社 会 保 险 筹 资 中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4 国 有 企业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前 .
答 :第 一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成年 人等 所需 个人缴 费部 分 ,由政府 给予 补贴 。 度 覆 盖 了我 国 城 乡 全 体 居 民 , 即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应 工 的个 体 工 商 户 、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非 全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农 村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答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未 到 法 定 支 取 年 龄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记 账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免 征 利 息 6 领 取 基 本 养 老保 险金 的条 件 如 何 规 定 ? .
第 二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税 ;个 人 死 亡 的 ,账 户 余 额 可 以依 法 继 承 。 了 所 有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人社部发 (2010) 79号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没有再列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用按职工分类的办法进行概括和表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实行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制度,其他有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之相对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职工)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但是,《社会保险法》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允许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8%缴费。
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兼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听证会,由劳动者、用人单位负责人、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13名代表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进行听证。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拟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悉,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
有听证代表提出,公务员不在《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内,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合适;且公务员在各方面的保障比一般群体高,没必要。
来自某律师事务所的戴曙光表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意味着能享受权益的群体范围扩大。
那么国家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呢?如何回应要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呼唤呢?一、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原因解读(一)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现实考量。
正如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法》试题(竞赛题)及答案(选择判断)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B。
管辖C。
境内D。
成立2. 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B.拨款C.税收优惠政策D。
大力发展政策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A.单位平均工资B。
社会平均工资C。
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4。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
A.合作医疗制度B。
集体医疗制度C.互助医疗制度D。
救助医疗制度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
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B。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地区最低工资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6。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B。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C。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B.十二个月C。
十四个月D。
十六个月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
A.本地最低工资的70%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C。
本地最低工资 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10。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D.申请之日1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制定原则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审议过程立法背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意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
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
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生大法的出台唤回了以民为本的重要理念。
1889年,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首次在德国建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强大、稳定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网。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有义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也彰显了经济发展基本价值观念的回归。
和平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民有、民享、民生。
改革开放3O多年后,我们真正意识到并正视这个问题,还不算太晚。
民生大法的出台结束了社保领域各自为政的乱象。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法律。
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结束了这一乱象,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责任和担当,让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起码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框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7.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推动社会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了工作进程。
在先后4次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于2007年 11月28日提请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讨论通过。
一、关于草案总体思路草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出发,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草案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体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二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
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作了倡导性、指向性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作了授权性规定。
三是,分类规范,逐步完善。
公职人员应纳入社保体系
公职人员应纳入社保体系
王倩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在《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是否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认为:“这一部分人,我称之为公职人员,当然应当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公职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总页数】1页(P13-13)
【作者】王倩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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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在线练习2
1.第1题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包括()A.公务员B.国企员工C.事业单位人员D.农民答案:D标准答案:D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2.第2题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以()为前提A.公平性B.福利性C.法制性D.发展性答案:C标准答案:C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3.第3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选择的是()方式A.渐进B.立法先行C.激进答案:A标准答案:A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4.第6题失业保险的功能不包括()A.保障基本生活B.促进就业C.调节功能D.提高工资答案:D标准答案:D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5.第15题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A.国家保障B.城镇单位保障C.农村集体保障答案:B标准答案:B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6.第17题在我国,男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年龄是()A.16-55岁B.18-55岁C.16-60岁D.18-60岁答案:C标准答案:C您的答案:此题得分:0.07.第18题我国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不包括()A.民政部门B.财政部门C.审计部门D.公安部门答案:D标准答案:D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8.第31题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走上法制化道路的是()的颁布A.《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B.《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通知》C.《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答案:C标准答案:C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9.第32题被称为“福利六法”的六部法律是由哪国制订的()A.德国B.英国C.日本D.瑞典答案:C标准答案:C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10.第33题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和核心是()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C.社会福利答案:B标准答案:B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11.第34题()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开始实施社会救助A.1935年B.1936年C.1946年D.1950年答案:A标准答案:A您的答案: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12.第35题最早宣称已建立起福利国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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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务员没纳入《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
这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公民基本保障的法律,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表决通过,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
法律界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保险法》堪称“社保基本法”,该法近日经表决通过虽有诸多突破,但也有些许遗憾。
五大突破令人期待突破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有关社会保险法规的最高法律层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都是将五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俗称“五险”)单独分别作出规定,每种险的覆盖面相对较窄。
《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后,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
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
但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还有较长的路,好在此次《社会保险法》已经就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突破二:养老金的支付有了新规定《社会保险法》此前的草案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这也是目前全国多数省份所采取的养老保险费的领取方法。
由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一规定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突破三: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目前来说,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后,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再也不用为了结算几千元医疗费来回奔跑于两个城市之间了。
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山东已经有了基本医保全省统筹的规划。
根据规划,在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
到2011年,全省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突破四: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有了基本保障关于由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和追偿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工伤保险而言,在由第三人造成参保人员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其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就出现难题,如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双份赔偿问题。
对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省份规定被侵权人因工伤可以取得双份赔偿,这与“同一损害不能取得双份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相违背,大部分省份不支持此种赔偿方法,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没有法律规定。
此次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其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社会保险法》也有了明确规定。
之前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此次《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此规定,有利于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突破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社会保险法》在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让社保基金的管理更有效、更透明。
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最值得广大劳动者期待的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之前,因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拒绝参保人员个人查阅和核对单位对其的缴费记录,使得劳动者无法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留有些许遗憾虽然此次《社会保险法》有了众多突破,但也留下了些许遗憾。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回避了两个焦点性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险费该由哪个部门来收取的问题;二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社会保险法问题。
就社会保险费用的收取,目前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而有的则是由税务部门负责,这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
社会保险费由不同的部门收取,自然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各自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的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问题。
同时,此种模式,也不利于社保资金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虽然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对征收的主体没有明确,只是简单地表述为:“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关于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没能与广大劳动者一视同仁,共同纳入《社会保险法》中。
对此问题,前一段时间各类媒体,特别在网络中已吵得沸沸扬扬,主要是因为许多从企业退休的职工,因退休待遇远远低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而导致心理不平衡。
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虽然没有刻意回避此问题,但还是在第十条婉转地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保险法》留下的遗憾。
三大利好很快就能兑现利好一:养老金会持续上涨《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将实现全国统筹。
这就意味着养老金的抗风险能力将不断提高,管理成本可以不断降低,更重要的是全国统筹后,将有利于应对即将来临的社会老龄化,避免养老金支出数额的提高而引起基金不稳定。
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需要花很长一段时间将各地的缴费标准、养老金核算发放标准统一起来,为此人保部提出的时限是5年内实现,毕竟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较大的差异。
目前,山东省的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但略有不同的是保险基金仍归各市管理,国家发布养老金调整比例的通知后,省里会根据比例来测算数额,再下发通知给各市,最后,各市根据经济水平和保险金结余来最终确定养老金的整数额,但调整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老百姓将成为受益者,养老金水平也会持续上涨。
利好二:异地领养老金更加方便就目前而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社会保险法》此次以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这就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异地领取养老金将变得更加方便。
据了解,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养老金,目前大多数城市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通常对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则需要办理比较多的手续,每年认证资格,都要通过社保部门寄发或其亲属领取《异地居住退休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通知单》,发给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
对方收到通知单后,需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参加认证,通过认证后,再将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盖过章的通知单寄回核实单位。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则能实现在哪定居,在哪领取,只需确定了领取人身份就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省去了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利好三:外地就医能即时结算《社会保险法》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为实现医保异地计算提供了条件。
如果职工到外地就业,医保关系也能随本人转移,新就业地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不但看病结算方便,而且医保待遇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