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6.1.4)--国际服务贸易法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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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学(6.2.4)--国际技术贸易法
学习指导一、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一)国际技术贸易概念国际技术贸易,亦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以一定的方式对其所有的技术进行跨越国界地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是跨越国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的客体是技术。
技术从广义上说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其他物质设备和生产的工艺流程或操作程序、方法等。
具体地说,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
再次,国际技术贸易是有偿的技术转让行为。
货物贸易是货物的买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技术贸易虽包括技术的买卖(所有权的转让),但主要是技术的使用许可,转让的是使用权。
(二)国际技术贸易方式1.国际技术服务。
国际技术服务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技术知识和劳力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对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称为供方接受服务成果的一方称为受方。
供方以其掌握的技术为受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并按约定取得报酬;受方按合同规定检查、验收,取得供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2.国际许可合同贸易。
国际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最普遍的贸易形式,它是由交易双方签订许可证协议来转移技术使用权。
签发许可证的卖方称为许可人,接受许可证的买方称为被许可人。
许可证贸易的标的主要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
通过许可证协议,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取得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制造权和销售权。
被许可人则须支付技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并须承担保守技术秘密及其他有关义务。
对外经贸法学学硕考试科目
对外经贸法学学硕考试科目对外经贸法学学硕考试科目是指针对该学科专业研究生进行考核的一系列科目。
这些科目涵盖了对外经贸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研究能力。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对外经贸法学的核心内容,重点研究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
学生需要学习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相关内容,掌握国际经济合作与争端解决的法律原理和实践。
2. 《对外经济法》对外经济法主要研究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在国内的具体运用和适用。
学生需要学习国际贸易政策、国际经济合同、国际货运保险、国际结算和融资等内容,了解我国对外经贸政策和立法体系。
3.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外私法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需要学习国际合同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熟悉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惯例和机构。
4.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国际体系的法律规则。
学生需要学习国际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等内容,了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和在对外经贸法学中的应用。
5. 《国际经济组织与规则》国际经济组织与规则是研究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学科,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等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和规则的研究。
学生需要学习WTO的运作机制、规则和协议,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对外经贸法学学硕考试科目的学习和考核旨在培养学生的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学习这些科目,学生可以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为从事对外经济法律事务和研究提供扎实的学术基础和专业知识。
同时,考试科目的学习也有助于学生提高法律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对外经贸法律问题。
总之,对外经济法学学硕考试科目的学习对学生的学术成长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扩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又提高了其专业能力,为其未来的研究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4版法学国际贸易法
2024/1/29
1
目 录
2024/1/29
• 国际贸易法概述 •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制度 •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2
01
国际贸易法概述
2024/1/29
3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与作用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
03
公平竞争原则
04
公平竞争原则是国际贸易法的重 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贸易 活动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 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或措施, 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贸易法的基本 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贸易政 策上保持公开、透明和可预见性, 及时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措施,为贸易伙伴提供 充分的信息和便利。
改变国际贸易结构
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际贸易结构从 传统的商品贸易向技术、资本、服务 等高级化方向发展。
2024/1/29
25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法的互动关系
1 2
跨国公司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 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国际 贸易法规定的各项规则和原则,如自由贸易、公 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 品、技术、服务等跨国交易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促进国际贸 易的发展、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 际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国际 经济交流与合作。
2024/1/29
4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古代国际贸易法
古代国际贸易法主要以习惯法和商事惯例为主,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律规
国际经济法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二、基本原则和一般义务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 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 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 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①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还包括服务提供者。 ②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属于“普遍义务”(General
电信计算机网络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2)过境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是指服 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 供服务。
刘翔在美国做手术
邓亚萍在英国剑桥大学博士学位 授予仪式上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 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 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协定的产生 (一)产生背景及宗旨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严重不平衡,发达国家占绝 对优势。在1982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
首 的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贸易列入其工作计划。至1993年
12 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圆满结束,缔约方达成了《服
务 贸易总协定》( GATS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2)国际服务贸易法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水平相距
甚远,各国执行的方针、政策也有所不同,因此,主 要依靠各国的国内法来调整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 (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国际服务贸易法产生较晚,它的法律体系、理论体 系尚未建立、健全。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服务贸易全球化的加速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加速了服务贸易的全球化进程,为服 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
跨国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其全球战略,以适应全球化趋势,进一步 推动了服务贸易的全球化。
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各国不断加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力度,为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多的 市场准入机会。
国民待遇原则
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本 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市场准入原则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 ,并按照与本国企业相同的条件进 行经营。
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国公布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 和政策,以确保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
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文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01
是WTO框架下的多边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国际规
案例五: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反垄断问题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涉及各国电信市场的反垄断政策和市场准入等问题。
详细描述
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和市场准入是关键问题。此案例分析了相关国家在电信服务贸易中的 反垄断政策和市场准入措施,以及如何应对可能的垄断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
案例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问题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问题, 主要涉及各国金融市场监管和跨国金融服务 等问题。
详细描述
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各国对金融市场的 监管和跨国金融服务是关键问题。此案例分 析了相关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中的监管责任 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监管手段保障金融市
场稳定和促进跨国金融服务发展。
案例三: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
总结词
法学国际经济法与贸易政策
法学国际经济法与贸易政策国际经济合作与贸易政策在全球范围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国家,了解和遵守国际经济法,制定正确的贸易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学国际经济法与贸易政策的关联,并解释为什么这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至关重要。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保证各国公平竞争和和谐发展。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
这些法律体系在全球内各个国家和组织之间都有广泛的适用。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成为了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贸易政策的制定不仅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内部经济状况,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范。
国际贸易法旨在确保贸易双方的平等和公平,防止市场保护主义,促进自由贸易。
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对其经济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贸易政策的制定,一个国家可以促进出口和吸引外国投资,从而增加就业机会和国内收入。
贸易政策还可以保护国内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合理的贸易政策制定能够使一个国家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推动经济发展。
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国际经济法保持一致。
国际经济法确保贸易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机构,建立了一套供各成员国遵守的贸易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了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原则、规范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涉及经济因素,也需要考虑国际政治和地缘政治因素。
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制裁和贸易壁垒的影响,这可能会对经济繁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一个国家需要保持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友好关系,以确保贸易政策的顺利执行。
在国际经济法与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法学的角色不可忽视。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可以为贸易政策制定者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学家通过研究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帮助贸易政策制定者制定符合国际法标准的贸易政策。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
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国际社会制定并遵守一系列国际经济法律规则。
一、国际经济法的背景与意义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受到国际贸易的需求和历史背景的影响。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各国之间的贸易活动逐渐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贸易纠纷和保护主义倾向的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制定各种国际贸易法规和协议,以促进贸易自由和公平。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国际经济行为,保障贸易自由和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它确立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贸易的规则和程序,提供了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为各国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几个重要领域。
1.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国际贸易的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性原则。
此外,WTO还制定了一系列贸易协议和规则,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
2.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一些地区或国家之间为促进经济合作而签订的贸易协议。
例如,欧洲的《罗马条约》和亚太地区的《亚太经合组织协定》都是区域贸易协定的例子。
3.双边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双边经济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包括贸易自由化、投资保护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4.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最为普遍和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经济法与全球经济发展国际经济法对于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国际经济法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2022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6)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组员领土向任何其他组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组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组员旳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组员旳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组员领土内旳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组员旳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组员领土内旳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1)跨境交付。
指服务旳提供者在一组员旳领土内向另一组员领土内旳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
指服务旳提供者在一组员旳领土内向来自另一组员旳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
指一组员旳服务提供者到另一组员境内设置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旳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旳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旳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组员旳领土内;二是服务旳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用了设置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旳方式,具有长期性。
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旳方式。
(4)自然人流动。
指一组员旳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旳身份到另一组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品贸易相比,重要体现出如下几种方面旳特性: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波及法律、政策旳复杂性;第三,贸易过程一般不波及所有权旳转让,仅与生产要素旳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对服务贸易旳管制重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旳措施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旳法律体系和重要内容一、GATS旳法律体系GATS旳法律体系由GATS旳正文、GATS旳附件、各组员有关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策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旳正文包括序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旳正文第一部分:协定旳合用范围和服务贸易旳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旳披露、发展中国家旳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通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旳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助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v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保留或例外: (1)豁免清单。GATS规定,成员可将不符合GATS
要求的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列入豁免清单作为第2 条的附件从而享受为期不超过10年的豁免。 (2)提供给邻国的优惠。 (3)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 (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3.国民待遇的特点( 与GATT的国民待遇比较 )
(1)GATS国民待遇规则属于特定义务,GATT的国 民待
遇属于普遍义务。
(2)GATS国民待遇规则属于有条件的国民待遇, GATT
的国民待遇适用是无条件的。
(3)GATS国民待遇适用客体是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 与
服务提供者,GATT则只限于产品而不包括产品提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五)学历与履历的承认
v 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 及其标准方面,GATS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自动 安排或采用自动许可形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和推行认可的 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
三、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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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3.按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关联性分类
(1)国际追加服务
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随着商品实体的出口而提供的相关服 务,是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因素。
v 国际追加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先行追加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风险资本筹集、市场调研、 产品构思和设计等;---生产前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国际 服务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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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由若干相应的国际法条文和实践所构成的体系。
它是由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政策、协定、协议、法规和政策等构成的。
这些政策和措施是以维护国家或国际经济之公允性与稳定性为宗旨而制定的,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确保均衡发展,并最终实现高水平经济增长。
国际经济法其实也有一定的类型,如WTO法,指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指的是国际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被规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货币法,指的是国际金融市场的政策和规则被规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指的是国际贸易行为、无形贸易条件和海关管理政策等被规定的国际经济法。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包括贸易调节措施,如报复性贸易措施、贸易障碍、经济制裁和贸易保护措施等,他们可以作为国家之间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也可以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和法律的调节,从而实现国际共识的诸多方面。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简单介绍,今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际经济法构成了一种有力的国际法体系,它在维护国家间经济关系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开放和发展,维护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最终实现了高水平的经济增长。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日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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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导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跨越国界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就形成了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由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活动。
国际服务贸易涉及服务的出口与进口。
服务的出口,主要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活动和过程;服务的进口,则是指一国消费者购买他国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活动和过程。
各国服务进出口活动的总和,就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
而从统计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服务贸易总量,一般是指各国的服务总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的一种重要内容,一般认为无形贸易的范围比国际服务贸易更广,主要可分为要素服务(Factor Service)贸易与非要素服务(Non-Factor Service)贸易。
前者是指一国因向其他国家提供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服务,而从国外获得货币报酬的活动;而后者则是指要素服务贸易之外的无形贸易,这是我们通常意
义上所讨论的国际服务贸易。
非要素服务贸易的项目除了包括了与商品贸易有关的各项服务,如仓储、运输及运输代理、船舶维修、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银行服务等,还包括了信息咨询服务、旅游餐饮、建筑工程、广告义务、会计事务、租赁义务、教育与卫生等非生产部门的服务。
其中与商品贸易有关的各项服务一般称为追加服务,即此类服务是伴随着商品实体的出口而提供的。
消费者需要的主要是有形商品的核心效用,服务提供的是一种追加效用,从而使有形商品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与追加服务相对应的则是各种核心服务(Core Service)。
核心服务是指与货物的生产与贸易无关,而作为消费者单独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如国际旅游、咨询服务等。
核心服务又可细分为面对面服务和远距离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
国际服务贸易门类虽然庞杂,却可以归类为若干种主要的提供方式。
较为权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 eneral Ag ree m 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 TS)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定义时确定的四种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 upp l y),是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
务。
在这种提供方式中跨越国境的只是服务本身,而非服务的提供者。
该种服务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来实现的,如国际电讯服务、卫星电视服务国际资金划拨等等。
2.境外消费(Cons ump tion A broad),是指一国消费者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如出国旅游、境外教育培训、境外医疗服务、船舶和飞机的境外维修等等。
3.商业存在(Co mm ercial P resence),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商业实体、附属企业、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
如一国的商人或企业到另一国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酒店、餐馆;一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到另一国境内开办分支机构等等。
这是目前国际服务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4.自然人流动(M ove m ent o f Nat u ral P ersons),是指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如时装模特到另一国进行时装表演;歌星到另一国举办演唱会;医生或高级工程师到另一国提供专业服务等等。
三、W T O《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
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对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雇用人数,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总额或参与比例,以及国民待遇限制等。
这些限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不仅对国际服务贸易本身,而且对国际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1、概述
GA TS要求,成员为其他成员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
在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成员就服务领域开放做出了承诺,其中发达成员承诺开放的部门占所有服务部门的64%,经济转型成员占52%,发展中成员占16%。
W T O成立后,成员先后在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方面达成了进一步开放的协议,推进了这两个领域的贸易自由化。
GA TS共29条和5个附件,其法律构思是参考了GA TT的成功经验。
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国外消费、商业存在和人员流动四种模式,不包括政府提供的服务、政府采购的服务等。
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客观公正的实施法律、司法审查、承认、垄断和专营、商业惯例、保障措施、国际收支限制、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这些条款都很模糊,很多是劝导性的语言。
具体承诺的约束力更大,是GA TS的核心内容。
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还包括其他承诺。
每个成员都要按照服务部门和服务方式,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其他承诺等方面做出各自的承诺,作为GA TS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类似于GA TT的关税减让表。
2、最惠国待遇原则
GA TS要求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该原则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既适用于中央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也适用于地方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不管成员是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做出承诺,最惠国待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
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更多:一是普遍例外。
即GA TS规定的例外,如边境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政府采购;与安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法律秩序、个人隐私、健康与生命等有关的措施;在实施日期之前,最惠国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海运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对不同成员自然人的不同签证要求;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影响空中交通权(air tra ff ic ri gh ts)及与交通权的形式直接有关的服务措施。
二是自我豁免。
任何成员可在GA TS生效时提出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清单,列举除其不符合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内容、适用的国家、豁免的期限以及产生该豁免所需要的文件。
但豁免期不应超过10年,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超过5年的豁免进行复审。
在电信、金融、海运等部门,许多国家实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3、国民待遇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与最惠国待遇不同,也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不同,国民待遇不是W T O成员必须承担的 "一般义务",而是成员通过谈判确定的具体承诺,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经过谈判,成员可以限制来自其他成员的律师从事某些法律服务,限制外资控股的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
GA TS》第
17条规定,国际服务贸易领域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则是:①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②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是成员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③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遇为准;对成员没有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4、市场准入
GA TS第16条规定,各国要按照服务贸易的部门,分别根据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的承诺。
成员为其他成员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
在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成员就服务领域开放做出了承诺,其中发达成员承诺开放的部门占所有服务部门的64%,经济转型成员占52%,发展中成员占16%。
W T O成立后,成员先后在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方面达成了进一步开放的协议,推进了这两个领域的贸易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