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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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婴墅!f叁垒!查塾金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林小兵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
行政诉讼作为监控行政权的一种司法制度,从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其他诉讼相比,仍显得步履维艰。
本文简要阐述下造成其困境的原因及其缓解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202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
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
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
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
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
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
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和为贵”的思想。
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
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
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
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
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
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
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
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立案工作建议
关于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浅析和解决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来解决。
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首当其冲、备受瞩目。
通过了解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切实地感受到立案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
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
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目前矿区法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少,年龄偏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工作量繁重、琐碎,重复的工作较多,导致立案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满意率不高。
(二)立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
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
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导致了送达不能、案件拖延及影响后续的审判工作。
(三)立案阶段的调解无法律规范支撑,加之人员少,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四)涉诉信访机制有待创新。
作为立案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改革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势在必行。
(五)立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交流经验机会。
作为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累积立案信访经验。
浅析举报线索初查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第一、控申部门初查必须遵规守矩。控申部门初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初查范围进行初查,不能为了完成初查数量,消化举报线索,草率初查、匆忙结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负责进行初查。所谓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案件是指举报材料的事实性质不清,难以判明应由哪个侦查部门初查的案件线索,由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可以防止因此带来的互相推诿、扯皮,捕捉犯罪线索,抓住侦查战机,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控申部门初查的范围只能仅限于这几种情况,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查的范围,取代侦查部门的初查地位,影响初查权的统一行使。在受理初查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控申部门初查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反贪局等职能部门查处,不要为了争分而抢先初查,以免打草惊蛇,或煮"夹生饭",贻误查处犯罪的最佳时机,造成举报线索浪费。
一、举查的数量作为考核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导致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初查工作中存在消极片面认识,盲目追求初查数量,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出现扩大初查范围,重视初查数量轻视初查质量,举报线索受理初查后不及时结案,对署名举报结案后不能及时答复反馈举报人等不良倾向。一是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查的范围随意性大。受理初查案件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评比,初查一件案件在年终业务考评可以得分(初查数是一个主要的"得分点"),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评比,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初查数量,视初查举报线索为全年工作的"重头戏",于是为争考核分将一些明显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的初查超出法律规定的几种范围,致使法律规定的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二是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查忽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初查由于受办案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再加上有的办案人员重视初查数量轻视初查质量的思想,受案后没有制订周密详细的初查计划就匆忙上阵;有时由于控申部门缺少办案人员就随便"拉郎配";对举报线索分析研究不够,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程序不规范;初查时不认真,不仔细,不深入,有时是为了应付、敷衍,忽视案件质量;少数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纯粹是为了消化举报线索才受理初查,使初查工作流于形式。结果造成举报线索流失,放纵犯罪嫌疑人,出现查处和打击不力的状况。三是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查效率不高。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查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具体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查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况且有的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不足、年龄偏大、文化知识和法律功底较弱,接受新的法律知识和新生事物较慢,因而只求稳、缺闯劲,思想上存在"不着急、慢慢来"情绪,工作中出现"等待、观望"做法,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查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有时来不及初查就以存查或缓查处理。署名举报初查往往也忽视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查举报线索效率不高。四是控申部门往往放松了其它工作的均衡发展。控申部门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主要职责是接待人民群众来信和来访,办理控告、申诉、赔偿案件,受理、管理、审查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步调查部分举报材料,认真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控申部门工作的好坏,控申干警的精神面貌如何,直接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事关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强调初查的重要性,往往忽视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调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等项工作,影响了控申部门各项工作的均衡发展。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司法权威。
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313条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将“拒执”行为入刑。
这在很大程序上震慑了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
但实践中,“拒执罪”案件办理的数量很少。
房县公安局自2016年至2018年共接收“拒执罪”案件6起,经审查,只有1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一、“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一)案件移送难。
由于法院自身工作的原因,导致案件移送困难。
一是执行人员追诉意识不强。
法院执行人员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拘留或罚款,很少考虑适用“拒执罪”。
这直接导致执行时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后来想要移送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是执行人员不愿启动移送程序。
因为“拒执罪”的入刑条件较高,执行人员要严格规范执行程序,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这些工作不如司法拘留来的简单直接。
一个执行案件前期处置中,执行人员已付出了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再启动移送程序,执行人员就要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准备大量材料,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所以,执行人员主观上不愿意启动移送程序,更愿意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方式处理案件。
三是证据难以达到移送要求。
“拒执罪”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这就意味着法院执行人员需要承担大部分侦查与证据搜集工作,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众所周知,法院执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肖涛梅FA ZHI LUN TAN法治论坛472019年04月刊行人员更擅长民事关系中的取证工作;而刑事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高度盖然性大相径庭。
在目前法院执行局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形下,要求执行人员均以刑事标准办理执行案件显然不切实际。
受案不及时、违规立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问题剖析材料
受案不及时、违规立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问题剖
析材料
剖析材料应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
受案不及时、违规立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问题剖析材料
一、问题描述
1.受案不及时: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等情况,导致案件未能及时立案
或处理。
2.违规立案:在案件立案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擅自扩大立案范围或降低立
案标准,导致案件被错误立案。
3.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疏漏、
误判等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
二、原因分析
4.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导
致工作人员难以规范操作。
5.培训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培训内容和方法,
导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6.管理不严格: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监管不严,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不足,导致违规现象频繁发生。
三、改进措施
7.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案件受理、立案、审理等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
责和权限,加强监督和制约。
8.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
作责任心。
9.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管力度,对违
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
2.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送达难问题
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观点是只要法院立案后,之后的事情就应该是法院负责,所以一部分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不准确,这就直接导致法院送达难。要解决这一难题,应该强化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可以规定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受送达人准确有效的地址时,由其承担送达不能及送达迟延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受诉法院递交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准确,则送达不能或重复送达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期满未能提供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职业化法官制度,加强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就法官的高要求高付出与低待遇高压力高风险的矛盾,增加法官职业安全感,提高法官待遇等规定,积极而大胆地改革对法官不公平的制度,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完善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升迁机制,切实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国家的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民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认同,进而上诉或者上访。目前民事审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自费药是否扣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等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公正,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继而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然而,在投诉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困扰。
本文将探讨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问题分析1. 难以找到合适的渠道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并不清楚该如何正确地进行投诉,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诉渠道。
有些企业并没有明确公示自己的客服电话或邮箱,或者只是将其隐藏在官方网站的某个角落里。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使得他们无法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2. 回复速度缓慢即使成功找到了合适的投诉渠道并进行了投诉,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回复。
这种情况尤其普遍在涉及基础设施、公共事务等领域。
当消费者急需解决问题时,长时间的等待无疑增加了他们的焦虑感,进一步恶化了投诉的效果。
3. 服务态度差在进行投诉时,往往遭遇到冷漠、不负责任或急于推卸责任的服务态度。
有些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表现出轻慢甚至敷衍态度,这让消费者感到被忽视和不尊重。
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矛盾的激化,并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二、改进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投诉管理中需要引入创新措施,提高效率和满意度。
具体建议如下:1. 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企业应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公示自己的投诉电话、邮箱或在线客服系统等联系方式。
并定期更新和维护这些信息,确保其可用性和准确性。
此外,相关部门也可以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将相应信息整合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以方便消费者寻找资源。
2. 加强技术支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回复速度是缓解长时间等待带来焦虑感的有效途径之一。
尤其针对涉及基础设施的投诉,可以考虑引入智能客服系统或人工智能机器人,以辅助处理投诉。
这样不仅能提高回复速度,还可以减少由于人为错误而导致的问题。
3. 培训和监督工作人员质量好的服务关键在于有素质高、专业且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监督。
投诉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
投诉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
当这些问题涉及到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投诉便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
然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被重视和改进。
一、认知不足引发的问题1. 缺乏对投诉渠道的了解许多人面临投诉问题时,并不清楚自己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
他们可能只是口头地向亲友或社交媒体平台倾述自己的不满,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寻求解决方案。
因此,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公众对各种投诉渠道的认知。
2. 投诉流程繁琐复杂很多人想要进行投诉却因为流程繁琐而望而却步。
如填写大量表格、提交太多证据材料等等。
企业应该简化投诉流程并降低门槛,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推动简化和标准化投诉流程。
二、沟通问题导致的困难1. 难以获得主管领导关注有些投诉需要高层决策才能解决,但许多人由于无法与主管领导直接对话,往往只能与一些投诉代理人打交道。
这样会增加处理时间和风险,并可能导致解决问题不彻底。
因此,必须设立专门渠道,确保消费者有机会与企业的高层管理层进行交流。
2.信息不全面引发的误解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缺乏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会引发双方之间的误解甚至争吵。
消费者对案件进展缺乏了解时容易产生焦虑情绪。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积极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并密切跟进反馈进度。
三、长期持续性问题和困难1. 投诉次数较多、频繁有些人以轻率和头脑发热的态度提交大量相似或重复性的投诉,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负担。
同时也影响到其他顾客正常就餐或购物。
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教育,提倡理性投诉和合理维权。
2. 敷衍塞责导致问题未解决一些企业对于大量的投诉可能只是简单地回答“我们会处理”的回复,并没有真正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问题。
这样的行为既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也破坏了企业形象。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团队,确保每个投诉都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四、改进投诉处理方式和方法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公民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规定的那天起就避免不了一些弊端的产生。
1、一般刑事案件都需经公安机关侦察、人民检察院起诉等程序,而自诉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这无形中给法院增加了负担,对于该类案件,自诉人是否举有足够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否够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
人民法院是先调查再立案件,还是立了案后再调查呢。
法律没有规定。
2、从审判实践来看,我们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都是轻伤害案件,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也不少,而到法院起诉的往往是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受害人仅凭一份轻伤鉴定书来法院起诉,这就自然而然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特别取证难。
存在着法院、公安机关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案件审理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惑:首先自诉案件不准收费,我们办理的自诉案件大都附带有民事诉讼,而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自诉案件同样应当收费,以防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
三、从自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上看,对自诉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有不公正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而对被告人拒不到庭没有做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规定脱离实际又缺乏可操作性,“中止审理”对自诉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至于在“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是有诸多问题难以解决。
四、由于目前缺乏完善的证人作证保障制度,在办理自诉案件中,造成在场的人不愿作证,而不在场的人应自诉人或被告人的请求而作证,案情往往反复无常,难以把握。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份治安案件的处置中,很多矛盾纠纷若是处置不妥,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乃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宁造成很大冲击。
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
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和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一)邻里纠纷。
主如果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落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类杂事或积怨发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发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
主如果指财物的所有权、利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利用纠纷等。
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利用权纠纷,和屋子漏水问题纠纷、屋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
这种纠纷牵涉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妥协。
(三)家庭婚姻纠纷。
主如果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供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育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两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
家庭虽小,但却是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大体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定的是每一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
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宁的重要因素。
这种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量参与,可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一路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补偿纠纷。
当前经侦案件特点、难点分析与对策
当前经侦案件特点、难点分析与对策【摘要】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开始进入深水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犯罪活动出现新的形势,国家经济安全面临新挑战,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带来挑战,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犯罪活动,迫切需要对当前经济犯罪中遇到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对策,及时提高经侦部门应对新的经济犯罪的能力。
【关键词】经济犯罪;特点;难点;对策一、当前经济犯罪新特点(一)经济犯罪发案率快速上升近年来,与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相伴的是各种经济犯罪案件频发,集中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和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经济犯罪类型的多样化趋势愈加显著,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往往一个案件里包含着多种犯罪类型。
[1]经侦部门面临的任务越发艰巨,经济犯罪的规模和涉案金额也大大增加,经济全球化使跨区域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大案要案频发,我国市场经济面临越发严重的威胁。
(二)经济犯罪手段日益智能高端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经济犯罪日益智能化和高科技化,改变了传统经济犯罪的模式,互联网使经济犯罪的资金流动更加灵活多样,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获取犯罪所得成为常态,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电子购物、银行账户信息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工具,高科技手段使得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增强了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能力。
(三)金融领域日渐成为经济犯罪的重灾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金融市场也日趋成熟,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相对于欧美国家发展相对落后,相关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能力有限,这就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比较明显的是金融市场往往成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洗钱工具,除此之外金融领域伴随金融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更是层出不穷,一时间金融领域成为经济犯罪的重灾区。
(四)涉外型和国际性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增加改革开放使得与国外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外的市场经济相比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国内外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和法律规范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经济犯罪的有利途径,国内外经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经济犯罪的趋势明显,国际间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经济犯罪过程中常伴有刑事犯罪在其中,出现涉外性与国际性,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错杂交织的局面。
谈一谈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谈一谈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派出所是社会治安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处理各类案件和矛盾纠纷。
然而,正如任何组织机构一样,派出所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找到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派出所的效能和形象。
一、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派出所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阵地,承担着日常巡逻、接警处警、办案处理等繁重任务。
然而,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很多派出所面临着工作压力过大的困境。
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治安复杂地带,更是面临着持续不断的工作需求。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加强对派出所警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和突发事件。
同时,对于紧急事件可以考虑进行资源调度和协同合作,在保证警务质量的前提下分散压力。
二、队伍结构存在问题现阶段,派出所的队伍主要由基层警察组成,因为缺乏专业人员,导致队伍结构存在问题。
例如,在技术应用和科学研究方面缺乏人才支持,影响了派出所在信息化建设和案件侦破方面的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如法医、法律顾问等。
他们可以帮助派出所进行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运用,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此外,也应该加强对基层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提升工作积极性。
三、服务态度不够友好派出所是社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桥梁,具有广泛接触社会群体的功能。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派出所存在服务态度不够友好的问题。
警务人员对待群众应当更加亲切、耐心,并注重细节上的关怀。
为提升警务人员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在培训中应加强警民沟通技巧的教育,并从管理层面倡导文明礼貌行为规范。
同时,还可通过建立一套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和激励派出所警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四、公众参与度不高派出所的工作需要与社会各界紧密配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于派出所的参与度和关注程度并不高。
在加强公共安全意识的前提下,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派出所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交通运输案件受理工作总结
交通运输案件受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交通运输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对于受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
样的背景下,我们对交通运输案件受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希望能够更好地提高案件受理效率和质量。
首先,我们发现交通运输案件的受理工作需要更加严格的流程和规范。
在受理
过程中,需要对案件的性质、情况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案件,需要建立相应的受理标准和程序,以便更好地应对不同的案件情况。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交通运输案件受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只有通过不
断地学习和提高,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情况,提高受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对于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以确保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需要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交通运输案件受理工作的效率和便
捷性。
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和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可以更好地对案件进行跟踪和管理,提高受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更好地分析和预测案件情况,为受理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和准确的依据。
总的来说,交通运输案件受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
地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只有通过严格的流程和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案件情况,提高受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案件问题情况汇报
案件问题情况汇报根据公司安排,我对最近发生的案件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情况汇报。
经过详细的了解和分析,我将问题汇报如下:1.案件概况。
该案件发生在上个月,涉及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纠纷。
具体情况是A员工在工作中对B员工进行了言语攻击和人身侵害,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A员工存在情绪控制不当、行为失控的问题,而B员工在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激反应。
整个事件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工作秩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也给员工之间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紧张局势。
2.问题分析。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发现该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A员工在工作中长期承受着一定的工作压力,导致情绪积压,缺乏有效的情绪释放渠道。
其次,B员工在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激反应,可能是由于之前的矛盾和不满情绪积累导致的。
再次,公司在员工情绪管理和矛盾化解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机制。
最后,公司内部的沟通机制和危机处理能力也有待加强,对于类似事件的处理缺乏规范和标准化的流程。
3.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对于A员工和B员工的情绪管理和心理疏导工作,公司需要加强员工情绪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员工及时释放情绪,化解矛盾。
其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纠纷处理机制,规范员工之间的冲突解决流程,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再次,公司需要加强对员工的沟通和危机处理能力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和处理能力,做好类似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4.总结。
通过对案件问题的汇报和分析,我认为公司在员工情绪管理、矛盾化解和危机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强相关措施和机制的建设,提高公司内部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工作环境。
希望公司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出庭阶段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庭阶段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审判流程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1. 缺乏公平公正: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往往面临不公平对待的风险。
其中一个原因是庭审程序经常充斥着形式主义。
法官过分注重程序规定和语言技巧,并忽视了当事人权益保护;另外一个原因是证据收集和调取机制不够完善,结果可能导致某个当事人无法提供或交代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辩词。
2. 司法裁决缺少透明度: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裁决结果没有清晰明确地向各方解释说明理由和依据。
这种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疑问和质疑,并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3. 被告权利保护不足:当前某些地区或案件中,被告方很难获得合理有效的辩护机会。
与此同时,在有限时间内做好充分准备也成为一个挑战。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阶段存在的问题1. 证据调取不全面:在某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只重视某些证据,而忽略其他可能对裁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这可能导致审判不准确和不公正。
2. 专业评估缺乏权威性:一些专门领域的案件需要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但目前有关部门并没有建立起权威可信的专业评估机构体系。
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无法获得真正准确的专业意见。
三、裁判文书质量存在的问题1. 文书写作晦涩难懂:当前一些裁判文书过于注重使用繁琐复杂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使得当事人及其他普通公民难以理解其中内容和结论。
2. 裁判文书缺乏统一规范:虽然已经有相关规定要求编写统一格式、内容详实清晰易懂的裁判文书,但是现实中仍然少数地区或个别人员在编写方面存在差异。
这使得对于同类案件可能出现处理结果不同步等问题。
四、执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1. 缺乏有效执行手段: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违背裁判结果而逍遥法外。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执行手段不够有力或被违法行为所规避。
2. 执行机构权威性低下:当前一些地方的执行机构存在着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并影响社会稳定。
关于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关于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要求,我对最近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报。
截止目前,我部门已经
受理了30起案件,其中已经结案20起,正在审理中的有10起。
首先,我要对已结案件进行总结。
在这20起结案中,有15起得到了合理、公
正的解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了当事人的满意。
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理,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还有5起案件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未能得到圆满解决,我们将继续跟进,争取尽快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其次,我要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说明。
这10起案件涉及的问题各不相同,但我们都将以严谨的态度,依法办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解决。
我们将继续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调查工作,争取尽快做出合理的裁决,让当事人满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
通和联系,提高了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我们还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办理和解决。
总的来说,我部门在案件办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每一起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上级领导和各位同事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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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胡海涛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年第04期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案件受理 ;问题 ;建议
刑诉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科学规范管理案件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案件受理标准
在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初,大多数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11.7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四项内容,要求案卷材料齐备、装订符合要求,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案,另外在参考业务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要求,进行受理审查的工作模式。
2013年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受理范围与标准也给予了明确的要求。
伴随着新系统的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配套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详细列明了每一类案件的受理标准。
推进了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新系统中关于案件受理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主要是涉及案件管辖、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涉案款物及证据等随案移送情况、案卷齐备及规范程度这四个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文件的规定既为案件受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也对案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依据及职责划分不明
案件受理审查要进行的第一步就是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那么案件受理员是根据法律文书还是案卷对管辖权作出判断?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又应当如何划分职责范围?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1.7条规定案管部门应当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对于不需要查看卷宗材料、根据起诉意见书就可以初步、直接进行判断的案件,或对于地域管辖的案件,可以明
显看出属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由案管部门决定。
若是根据法律文书不能判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又该如何处理?是由案管部门查看卷宗后进行判断,还是由公诉部门判断?亦或是案管部门直接受理后再由公诉部门审查?若案管部门认为应该受理,受理后公诉部门认为不应当由本院管辖又该如何处理?关于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职责划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2.2 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均规定移诉案件受理时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案,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主要是针对被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那么司法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呢?
实际工作中,案管办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院,由案件受理员进行身份核实及在案登记,之后方对案件进行受理,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案管部门确保嫌疑人在案、决定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公诉科承办人还需要对其进行告知。
对于住所地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就需要之间多次往返。
其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受理时保证随传随到,但是当案件分配到公诉科之后便再也联系不到,如此一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的实际效果便停留在案件受理阶段,无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最后,案管部门要求移送案件时见到犯罪嫌疑人,易引发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不满,认为程序繁琐、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
但是若案管办在未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便决定受理案件,则未尽工作职责。
如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承办人联系不到犯罪嫌疑人,则可以询问案管部门受理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为何没有确定其在案便决定受理,案管部门难免有失职之嫌。
2.3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保管
目前对于涉案款物监管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管物又管单;二是管单不管物;三是单移物不移,单物分离管。
不同的工作模式并存,势必影响涉案物品的统一管理,需要加以规范统一。
目前大部分检察院采取由计装科保管涉案财物、案管办对涉案财物进行监管的工作模式。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及钱财,款项的保管较为方便,涉案物品则种类繁多、保管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给物品保管及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
新系统规定的一审起诉案件受理标准中包括涉案财物随案移送且单证相符,那么对于应当随案移送而未移送的涉案财物,案管部门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但是能否以此为由对案件不予受理呢?此外随案移送物品不仅仅是涉案物品,也有可能是物证、书证,那么是由案件受理员还是由案件承办人做出对物品性质的判断?
3 建议
3.1 明确分工,细化受理
案件受理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实体审查后方能得出结论,而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受理工作、对案卷进行审查,实际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涉及实体性问题。
如过多的涉及实体性问题,则有越俎代庖之嫌,超出了案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笔者认为当遇到需查看卷宗、进行实体审查后方可判断的问题,则可要求业务部门给予配合、审查卷宗后作出判断。
对于案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应当予以明确,只有分工明确,案件受理工作才能更加细致的开展。
例如对于不能直接判断管辖权的案件,由受案人员受理后,分配给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判断,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和公诉部门关于管辖的问题一定要达成协商,什么情况是案管负责,什么情况是公诉负责,否则会出现相互推诿,案件收下来分不下去或者公诉部门退案情况。
3.2 强化硬件,完善软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并无涉案财物保管用房,严重阻碍了案管部门涉案财物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良好的基础设施是案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基石,各级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涉案款物保管场所进行标准化建设,为涉案物品提供配套设施完善的专门保管场所。
目前关于涉案款物监管的主要规定是2010年5月份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案件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后,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有涉案款物工作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现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有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板块,而针对该板块并无详细介绍以及相关的培训。
实际工作中,随案移送物品是证据还是涉案款物、应当以何种方式保管比较适宜等问题并无相关的解答。
因此,建议针对涉案财物监管板块开展业务培训。
3.3 宽严相济,服务各方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案是每个案管部门都会遇到的问题。
有些地区的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主要审查有无强制措施,有强制措施即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
但是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虚假在案,业务部门承办人无法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诉讼无法进行。
若采取本院案管办的方法,则也会存在上文提到的问题。
受理案件时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案是案管部门不可推卸的工作职责,但是如何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公安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以方便是值得案管工作人员思考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推进案件受理工作的开展,案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
对于身处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提前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则可以提前与业务部门沟通,在犯罪嫌疑人到案管部门进行在案登记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对其进行告知,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化两步为一步。
这样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又有利于节省各方人力,也能体现检察机关宽严相济、服务各方的人文情怀。
参考文献:
[1]王欣新.论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的解决[J].法律适用,2011-
03-08.
[1]周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规范化改造[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
[3]李玉林.论法国特殊商事审判制度——以商事法院与商事法官为中心[J].山东审判,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