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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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现就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一)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升经营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名单制管理。

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以及包括落后产能在内的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稳妥有序实现市场出清。

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要继续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客户评价、联合授信等机制,确保一致行动,加强与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

(二)多种渠道盘活信贷资源,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在深入推进去产能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2•【文号】银监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扶持政策,持续改善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小微企业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当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还存在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信贷投放、产品销售和服务收费不规范,内部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现有监管政策,逐条梳理,加强整改,全面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

要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业务上主动减费让利,不得延长融资链条,变相抬升融资成本。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要根据本机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客户群体。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今后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必须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回归本源。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

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行业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资本金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体包括:
1. 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本金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资本金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2. 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流动性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保持足够的现金流,并建立应急机制,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保持流动性。

3. 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有效控制不良资产风险。

银行要建立科学的不良资产管理机制,通过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等手段控制风险,确保不良资产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4. 完善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规范。

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信息披露方面要遵守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对外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5. 提高银行治理水平,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银行要加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风
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

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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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的网络支付行业 已经成为金 融科技领域发展最为成熟 的行业 ,并 为金融科技未来广 泛应用于各行业提
供 了场景介入基础 。

行业 十件大事 、好新 闻发布 会”在北京 召开 。会议发布 . r 2 o 1 6 年度 “ 中国银
行 业十件大事” 、 “ 中国银 行业 好新闻” 。这是 中国银行业协会 连续 第十年 评选 发布 “ 中 国银行业十件大事 ”。 中国银行业协 会党委 书记 、专职副会长潘光伟表示 ,2 o 1 6 年 ,我国银 行 业在 党中央 、国务院 的正确领导 下 ,在监管部 门的 引领 下 ,切 实履行社会责 任 ,在努力提升服 务实体经济质效 、助推 “ 三去一 降一补 ”战略任务实施等 方面作出 了应有的贡献 。
亿 ~4 万 亿元人 民币 。以 目前 的绿色
沐 墩 字 擞 停 金 娜 滴 提 陈 僻 伥 珩 项 目标准测算 ,中国绿色投资应该 占
人 民银 行 首席 经 济学 家 马骏
是落 实监 管责任 。
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及好新 闻揭晓
2 0 1 7 年1 月9 日,由银监 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 同举办的 “ 2 0 1 6 年 中国银

中 国银 经 要 闻
栏 目编辑 : 赵申 z h a o s h e n @f c c . c o n- r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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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总投 资的2 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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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每 年 绿 色 投 资 需 求 为 3 万

12.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12.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共分为总体要求 、加强信用 风险管 理、加 强 国别风险管理 、加强合规风 险管理 、加强 环境 和社
会风 险管理 、完善境外 机构布局 、加 强监督管 理 7 个 部分 ,共 4 0条 。主要针对银 行业金融 机
构服务企业走 出去面 临的关键 问题 、薄弱环节和突 出风险 ,提 出一 系列具体监 管要求 ,旨在加
资 申请 企业 ,增加亲属 为持股 5 % 以上 的股东 ,审核工作人员应 回避 。二是增 加本人主动 回避 条款 ,认 为可能存在 利益冲突情 形的 ,可 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 回避 。
1 4 . 中国保 监会发布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 0 1 7 年1 月 ,保监会 发布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 事项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 通知》 ) 。《 通知》 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 险一致行 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 的监管 ,
年修订 ) 》 ,自公布之 日起施 行 。修订后 的两个规定从严并 细化 了涉及 亲属的 回避事项 ,做到制
度上不 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 ,涉及配偶 、父母 、子女 及其配偶 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 关 中介 机构任 职的 ,无论其职务高低 ,均应 回避 。对 于其他相关 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 中介 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 ,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 与发行业 务直接相关 ,均应 回避 。对于再融
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战略定位 、风 险防范 、机构 布局 的 关于 民营银行监 管的指 导意见》 2 0 1 7年 1 月 ,为贯彻落实 《 关 于促 进 民营银行发展 的指 导意见》 ,形成规制统一 、权 责 明 晰、 运转协调 、 安全高效 的民营银行监管体 系, 切实促进 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 营、 科学稳健发展 , 银监会 印发 《 关 于民营银行 监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 指导 意见 》 ) 。《 指导意见》提 出了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银监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与目标(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

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2•【文号】国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2日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提升银行业对内开放水平,银监会积极推动民营银行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在加强监管前提下,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鼓励民营银行创新发展方式,提高金融市场竞争效能,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发展,公平对待。

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加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口。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它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民营银行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就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的是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

要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审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力度,增强监管透明度,为民营银行提供更加宽松、公正、透明的监管环境。

此外,还应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指导,提高其风险管理、内控审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能力。

其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服务实体经济是民营银行的重要使命,要求民营银行聚焦中小微企业、农村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民营银行设立普惠金融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服务网络,提供更加便利、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

同时,要加快金融科技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第三,优化金融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前提。

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建立透明、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防范金融风险和市场操纵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人才是民营银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人才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人才发展机制,加强人才流动和交流,为民营银行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国际合作是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方式。

要加强国际交流和沟通,吸取国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要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提升民营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1. 引言中国银行业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支柱,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服务。

然而,金融风险的出现和加剧,使得监管机构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新的监管标准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详细描述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包括标准的制定、执行和效果。

2. 标准的制定2.1 规范和指导文件的出台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制定新监管标准前,首先发布相关的规范和指导文件,对制定工作进行指导。

这些文件包括对监管标准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的解释,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和相关要求。

2.2 制定监管标准的程序在制定监管标准时,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程序:•研究和评估国内外银行监管的最佳实践和经验;•组织相关专家和研究机构进行调研和咨询,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情景分析,确定监管重点和应对措施;•制定具体的监管要求和指标,并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进行分类管理;•经过内部讨论和审议后,将监管标准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2.3 国际合作和借鉴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倡导,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了银行的全球竞争力。

3. 标准的执行3.1 银行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银行作为受监管的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来执行新的监管标准。

这包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负责监测和控制风险,并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2 外部监管的强化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新监管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未能执行标准的银行进行惩罚和警示,以保证监管要求的有效落地。

3.3 相关数据和报告的提交银行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的数据和报告,以证明其遵循和执行新监管标准的效果。

民营银行监管政策

民营银行监管政策

民营银行监管政策
民营银行是指由私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设立的银行。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民营银行在中国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民营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首先,民营银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同时,民营银行还需要遵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

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民营银行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规范、透明的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符合要求。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民营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监管部门还会对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信息披露符合规定和市场要求。

综上所述,民营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监管政策和要求,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2023民营银行政策

2023民营银行政策

2023民营银行政策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民营银行政策的相关信息。

背景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民营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中
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和壮大,2023年民营银行政策将出台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政策内容
1. 放宽准入条件:民营银行将享有更加灵活和便利的准入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进入市场。

相关政策将逐步取消或降低对民营
银行的资本金、运营规模和经验要求等限制。

2.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相关政策将提升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
控制要求。

3. 支持创新业务发展:鼓励民营银行在金融科技、小微企业金融、农村金融等领域开展创新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政府将加大对创新业务的扶持力度,为民营银行创造更加有利的发
展环境。

4. 深化市场开放: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吸引更多外资
进入民营银行领域。

相关政策将降低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壁垒,
并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未来展望
2023年民营银行政策的出台将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预计在政策的支持下,民营银行将进一步壮大和完善,为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2023民营银行政策的简要介绍,更详细的内容将
在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进行补充和解读。

请持续关注相关媒体和政
府公告,获取最新政策动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统计改革【发文字号】银监发[2011]9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第87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近期,银监会将进一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非现场监测、风险管理等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问责。

各银监局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工作。

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

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

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开放民营银行的呼声早已有之,而民间资金多年来一直被压抑着,以高利贷、地下钱庄、资产管理公司等形式默默生存。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调研表明,首批试点民营银行在探索差异化业务模式和创新金融产品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公司治理架构落地运转,监管制度框架初步确立。

本文建议,按照“放松事前准入管制,加强事中事后审慎监管”的思路,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展民营银行”的要求,及时评估、持续完善现有政策框架,在为民营银行营造更为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有效守住风险底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这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推进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民营银行的设立与发展状况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自2015年4月起组织对5家试点银行和属地银监局进行了调研。

本文基于试点现状,梳理当前民营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推进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试点现状(一)业务基本情况2014年底,首家民营银行前海微众银行成立。

截至2015年底,5家试点民营银行资产总额794.3亿元,贷款余额236.04亿元;负债总额650.9亿元,存款余额199.43亿元;不良贷款余额0.18亿元,不良率0.07%;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主要监管指标达标。

温州民商银行实现当年盈利。

(二)市场定位与业务模式试点银行立足特色经营,发挥比较优势,探索差异化市场定位。

迄今各项业务开展基本符合设立初衷:金城银行侧重“公存公贷”,微众银行坚持“个存小贷”,网商银行秉承“小存小贷”,华瑞银行和民商银行定位于“特定区域”。

华瑞银行、金城银行和民商银行接近传统银行,主要借助线下网点为区域内客户提供存贷汇基本金融服务,同时积极探索差异化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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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
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

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
(一)特色经营。

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

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

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
(一)公司治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资本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三)风险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科学设定风险偏好,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四)关联交易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

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

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

(五)股权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四、加强股东监管
(一)股东资质管理。

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并承诺在持有民营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二)承担剩余风险。

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三)股东接受监管。

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接受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报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监管。

民营银行股东应当通过持股民营银行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报送下列信息: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和分立合并事项;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实际控制方变更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况;关联方变更情况;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经营变化事项;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股东履约评估。

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和落实银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附法律意见书)报送属地银监局。

属地银监局应当定期对民营银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再评估,并以此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五)股东信息披露。

民营银行应当将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东履约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

(六)严格监管问责。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依法对民营银行股东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或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等。

对民营银行股东未履约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民营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股东相关情况列入不良记录管理。

五、完善监管机制
(一)强化审慎监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民营银行严格遵守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民营银行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创新监管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引领,创新监管手段,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支持民营银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落实属地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优化监管资源,明确工作分工,加强监管联动。

属地银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承担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职责。

民营银行行政许可程序、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比照城市商业银行执行。

(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民营银行制定合法可行的恢复计划并配合监管部门制定处置计划,明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强化银行恢复和处置过程中的股东责任,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报送和修订。

(五)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并不断完善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及市场退出等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民营银行百分之五(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民营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fg/detail2034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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