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徐府办发(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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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进行改制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结合改制审计,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相关资产损失项目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

四、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三)中介机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四)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

(五)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4]171号【颁布时间】1994-07-07【生效时间】1994-07-07【时效性】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逐步提高监督和考核水平。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件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

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关于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处置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处置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处置问题
国新梅;石国文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

由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及国有经济产权的先天性缺位等原因,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不实资产,这类资产在客观上成为企业制度转型、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国企转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处理和财务监管,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总页数】1页(P46)
【作者】国新梅;石国文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热力公司;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探析——以临沂市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为例[J], 张燕
2.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计应把握的原则 [J], 赵红旗
3.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国有企业资产处置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J], 胡睿
5.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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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长政办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一日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防范行政审批风险,杜绝暗箱操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责、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含股(债)权〕、事业单位因改制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方式。

资产核销包括报废、报损资产和有账无物销账等形式。

三、公共资产的处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情况;公共资产的核销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金额、核销原因、核销依据、残值估算、监管单位等情况。

四、公共资产在处置或核销前,必须在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示场所进行挂牌公示,同时在《长沙晚报》上予以公告。

五、公示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六、公示程序:(一)资产占用或持有的单位持批文和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领取第三条规定内容的表格,填报并经市财政局初审;(二)资产占用单位向公示场所提出申请公示报告;(三)由公示场所正式挂牌公示;(四)公示场所在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五)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公示场所出具《公共资产处置(或核销)挂牌公示意见函》并送达市财政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徐府办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05〕28号)各有关企业、单位: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徐汇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计方案2.徐汇区推进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培训方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徐汇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了在2005年末区属国有企业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文,含《小企业会计制度》),摸清本区国有企业“家底”,核实企业资产存量,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2003年第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文)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接轨的工作程序,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起组织本区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本区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规范本区国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二)全面清查核实本区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区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损失处理意见,为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提供决策信息,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范围按规定本区归口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属各类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权益的参股企业,各委、办、局等代行投资主体进行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本区国资办指定的企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市国资委2007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方案》(沪国资委统[2007]735号)、《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等规定,市国资委拟定于近期开展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招标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项目标的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共设4个标的(请见附件)。

三、中介机构资质要求承担此次业务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国有大型企业审计资质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投标日);(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4)有参加市国资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计和监理经验;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应根据沪国资委统[2014]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出具专项检查报告,并协助市国资委完成本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徐财绩[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绩〔2007〕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剖解国有企业不实资产

剖解国有企业不实资产

置不 实资 产主要采 取 以下方 式 : 一是 账的上升为代价的, 会计信息 因此对经营者利 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实物性资产处 置方式主要采取 拍 润 、 入 等 指 标 的考 核 , 定 要 以现 失真 、 企业经营失败、 不实资产的大 收 一 卖、 竞价和独家处置 ( 只有一家客户 金 流量 收 回为基 数 , 剔除 因赊 销形 成 量 形 成在 很 大 程 度 上都 与企 业 内控
切 当前不实资产处置 的变 现率过 建 立 重 大责任 追 究 制度 , 实落 实由 司( 以下简称上海国资公司 ) 对本 低 , 置 方 式 单 调 , 道 不 从 上 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 强 处 渠 市不实资产核销中的相关 资产进行 海 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处 置已核销 化经营者的正确决 策意识。 按照 “ 违
决策失误, 问责制度不 了虚假信息 , 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扰 产比例上升 ; 技术更新或环保要求, 造成实 乱国家政府部 门的宏观调控及政 策 完善; 制定 , 使债权人无法了解企业的偿债 物性的不实资产等方面。
能力 。 产不 实给企 业 造 成 的危害 极 资
处置的模式
目前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处置 主 要采取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两种 模
个企业到底有 多少实实在在的资产?仅凭翻看财 务账 簿 , 业轻装上阵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另—方面, 有些国有企业 形成的 不实资产, 历经几任 领导, 期挂在 长
恐怕只能使人 昏昏然。在一些企业里 ,资产 不实现 象屡见 不 鲜 。有 的还相 当严重。
帐面上。 如果国资管理部门以企业帐
5 上 经 0. 6 海 济I08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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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中相关资产处 置问题 实施意见的 通知。 在该实施意见中, 明确 由市国 资办委托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要求,本机关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并认定21个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5〕18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关于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37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协调小组关于《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8〕6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8〕1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河道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2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降低开发成本,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快我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徐汇区街道〔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9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镇〕财政分配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0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区肉类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2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9〕4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4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8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暂行办法徐府发〔2001〕7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旧住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19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1〕30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0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5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4〕28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3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23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绿委、区建委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12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招商工作中实行特别服务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8〕28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商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区商业网点动拆迁的几点补偿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6中共徐汇区委办公室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加强徐汇区区级机关预算外资金发放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3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徐家汇科技密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徐汇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6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4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4〕24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6〕13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7〕15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行政机关实施〈教育法〉的职责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6〕6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1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5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5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关于做好本区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11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1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告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4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3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5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6〕3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6〕32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2009〕13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9〕17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0〕1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10〕18号——结束——。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和交易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竞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规范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第三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涉及的国有产权,不得列入转让范围:(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四)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形成了《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3年3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地址:益阳市梓山西路88号益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邮政编码:413000),电子邮箱:*****************。

益阳市财政局2023年3月22日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益阳市财政局2023年3月22日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第三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徐财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14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徐政发[2000]11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徐政发[2000]11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徐政发[200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使我市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改善投资软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市政府自1993年4月22日至1999年底发布的规章(徐政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重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含审批、同意、登记,下同)、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以及与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由市各执法部门列出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同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及理由。

于6月10日前统一报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提出清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1993年1月22 H以前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当时我市政府尚未取得规章制定权,这些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公开发布过,且时间较长,原则上予以废止。

凡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代替,而目前确需适用的,请各执法部门统一列报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施行。

1993年4月22日以前市各执法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仍需适用的,统一列报市法制局备案审查。

请各执法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实施。

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非企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各种政府的公共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调拨。

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

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让资产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经营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

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

指国有资产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淮政办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8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责任追究对象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一)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的;(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帐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四)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五)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六)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不实资产核销处置财务管理工作研究(一)

不实资产核销处置财务管理工作研究(一)

不实资产核销处置财务管理工作研究(一)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

由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及国有经济产权的先天性缺位等原因,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不实资产,这类资产在客观上成为企业制度转型、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障碍,已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

因此,在国企转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处理和财务监管,已成为国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不实资产的形成1、不实资产与不良资产区别与含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不实资产是指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形成帐面虚盈实亏,会计信息失真;不良资产是指呆滞或闲置资产,无法实现或全部实现其帐面价值,但根据现行政策又不能确认其损失或允许调整其损失额的资产。

在实际处理过程,这两个概念被赋予基本相同的含义而统一使用,但“不实资产”更多地反映在国资部门的文件中,而财政部门往往更倾向于使用“不良资产”的概念。

为处理简便,本文所有论述将从国资管理的角度出发统一使用“不实资产”的概念。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3号)的规定,本市将不实资产认定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2、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不实资产的形成主要由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原因:(1)宏观方面。

一是由于会计计量上的变更和缺陷,如过分强调历史成本,忽视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诱导非现性经济行为的发生,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存货计价方法可选择余地过大,结算方法的任意更换,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如由于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者在资金运用方面的随意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思路上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期重视实物管理转变为价值管理为主,规范的监事会制度尚未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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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
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和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沪财企一(1997)113号(见附件1)、沪财企一(1998)48号(见附件2)、沪国资产[1998]23号(见附件3)、沪府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区实施意见。

一、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的定义:
不实资产核销中的相关资产,是指按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权益性资产(简称“相关资产”)。

二、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适用对象:
1.区属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
2.区属其他已改制的国有独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及参股(国有比例不低于20%或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区属其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
以下简称“申请核销的单位”。

三、不实资产的核销程序:
“申请核销的单位”所申报的不实资产中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的,按照沪财企一(1998)48号文(见附件2)中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申请核销的单位”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并按沪国资产(1998)23号文的审批权限,由授权经营公司和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委、办、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国资办和财税部门。

2.区国资办将核销的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3.区国资办会同财税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授权经营公司以及主管委、办、局的核准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核销意见报区国资委。

4.经区国资委同意后,区国资办批复“申请核销的单位”,核销不实资产,同时明确移交核销中的相关资产,并抄送区审计局、财税部门备案。

“申请核销的单位”根据沪财企一(1997)113号文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调整各自权益)。

四、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的处置程序:
1.对本区不实资产核销中的相关资产,按沪府办发[2000]19号文精神,由区国资办委托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进行处置。

2.“区国资公司”与“申请核销的单位”按相关资产分门别
类办理资产处置权、收益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区国资公司”根据原始移交单,建立档案。

移交手续必须在批复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3.“区国资公司”按照转移单的内容,采取先对帐核实,再拟定具体处置方案,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4.“区国资公司”必须按每项移交处置的相关资产建立统计台帐,全面反映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将处置结果定期报区国资办备案。

统计台帐必须一企一档,一案一档。

5.“区国资公司”处置相关资产的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对无法进行处置的资产,由“区国资公司”上报区国资办办理销案手续。

五、处置结果的处理:
1.国有控股和参股(国有比例不低于20%或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核销单位,相关资产处置后的净收益,除国有股东外,按出资比例归还出资者。

2.国有参股(国有比例低于20%且投资额低于50万元)的混合型企业亦可委托“区国资公司”处置不实资产,其处置净收益扣除部分费用后,归还该企业。

六、处置相关资产的其他要求:
1.“区国资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根据相关资产的不同类型、性质,处置相关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变现。

2.“申请核销的单位”应支持、配合“区国资公司”进行相
关资产的处置,提供的资料应详细、完备;实物资产在处置期间必须提供仓储服务。

七、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

做到帐销案存,以备后查。

区属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二OO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徐汇区财政局
徐汇区审计局
上海市税务局徐汇分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
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48号)
3.《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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