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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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但是这个购销双方算不算都是视同销售呢?我查了一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只有视同销售的第8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较接近「以物易物」。可是「以物易物」不是「无偿赠送」,所以我认为「以物易物」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行为。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有没有政策依据?

解答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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