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总结归纳第三章第三节
宪法学第三章3-6节(焦宏昌主编)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州,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进制P107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自治县, 自治地方
自治区, (五个)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考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 2,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 任或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 公民担任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P107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 考点:根据宪法116条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 和法律的规定,自治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 决议、决定、命令和指 由于少数民,根据本地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 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 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 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 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 性,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 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 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 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 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 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 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 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 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 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 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 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 生效;自治州、自治 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 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 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 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 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 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 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 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 卫生、体育事业; 单行条例,须报省或 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 考点: 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 6,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 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 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 治安的公安部队; 告之日起 60日内给予答 自治区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 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繁荣民族文化。” 会批准后生效,并报 批准。 7,使用本民族 的语言文字。 复。 自治州、自治县建置由国务院批准; 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区域划分由国 务院批准。 制定的地方法规。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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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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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学》第三章课堂笔记
《宪法学》第三章课堂笔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
A.高效.便捷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D.便民.诚信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 )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A.检察B.法院C.人事D.法制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 ),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程序B.结果C.过程D.效果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B.数量C.总量D.积累量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B.数量C.总量D.积累量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合法D.高效便民7、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
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
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
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9、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考研宪法整理笔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考研宪法整理笔记第一编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概述*宪法释义一、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从目的层面来看,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2从内容层面来讲,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a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权力的配置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从外在层面来讲,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上具有严格性a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b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1、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2、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刚性宪法: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线法: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3、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钦定宪法: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协定宪法: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而制民定宪法:通过国民的代表机关或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4、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原始宪法:创制性宪法,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派生宪法:模仿性宪法,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特点5、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思想性宪法:附意识形态宪法,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功利性宪法:不附意识形态宪法,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可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6、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规范性宪法: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宪法名义宪法:由于宪法内容远离本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不能发挥规范性作用,对国家权力没有起到规范性作用的宪法标语性宪法:字意性或语义学宪法,宪法仅仅具有宣传手段的意义,不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在宪法内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宪法关系一、宪法关系概念特点:宪法法律关系,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指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1、宪法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根本的社会关系。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地位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宪法的地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具有排他性和约束力。
1.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管理的总纲。
1.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国家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基石。
1.3 宪法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衡量标准。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演变2.1 古代宪政思想古代各国的宪政思想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制度、罗马共和国的法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等。
2.2 近代宪政运动近代宪政运动的典型代表有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
这些运动推动了宪政的发展和宪法的出现。
2.3 中国宪法的发展从《大清皇帝御制大同统一制》到现行宪法,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3.1 国家的民主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自由。
3.2 国家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法平等保护。
3.3 国家的社会主义原则宪法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第四章宪法的内容结构4.1 宪法的总纲宪法的总纲包括宪法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设立。
4.2 宪法的分章节宪法的分章节包括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治、国家决策、地方自治等内容。
4.3 宪法的附则宪法的附则包括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效力、宪法的保护等规定。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修改5.1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含义的明确和解释,可以由最高法院等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进行。
5.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和监督6.1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落实和实施机关的责任。
6.2 宪法的监督宪法的监督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的实施监督。
宪法知识点期末总结
宪法知识点期末总结第一章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国家的根本精神等。
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在中国宪法中,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一国两制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国家的根本制度保障。
国家的根本原则还包括国家的根本任务。
在中国宪法中,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统一、民主、发展。
这三个任务是国家在治理中需要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
统一是指国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持国家的稳定。
民主是指国家要依法办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发展是指国家要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此外,国家的根本原则还包括国家的根本精神。
在中国宪法中,国家的根本精神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和精神支柱。
坚持这些精神,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动力。
第二章宪法权力机构在中国宪法中,宪法权力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构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外交事务。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国家的日常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判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
这些宪法权力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国家治理的各项事务。
他们的合作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保障。
第三章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是宪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和组织在国家的治理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宪法基本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利、民族权利、地方权利等。
人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对象是宪法,即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包括宪法的起源、性质、作用、解释和修改等方面。
本文将就宪法学的若干重点知识点进行综合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读者加深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宪法的定义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行为活动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与宪法相符合。
2. 宪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宪法适用于全体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
3. 宪法具有稳定性:宪法的修改一般比较困难,从而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三、宪法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宪法法律是宪法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宪法法律是指由宪法授权设立的法律,包括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等。
宪法法律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是宪法的实施依据。
2. 宪法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
3. 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的授权,而非其他法律的授权。
四、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着宪法的适用和实施。
宪法的解释有三种主要形式:1. 文本解释:即从宪法文本中直接解释宪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借助于文法、逻辑等方法进行分析和推理。
2. 历史解释:即从宪法的历史背景和起草过程中获取宪法规定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以此作为解释的依据。
3.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立法者的意图中寻找宪法的适用和解释。
五、宪法的修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一般不易修改,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宪法修改的需求也随之出现。
宪法的修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一般有特定的程序,如提议、讨论、决定等,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定机构或程序来进行。
司法考试宪法我国的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我国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内涵工人领导、工农基础、民主专政二合一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四、主要特色(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政党地位:领导核心,是执政党——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2)合作基础与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3)合作方式:共产党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二)爱国统一战线1、成分:劳动建设、拥社拥统2、任务:现代化、和平统一、世界和平3、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注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第二节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两个提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基本经济制度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概念: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2、特征:(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三、我国公有制的对象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第四节基本文化制度四有、五爱、马教、反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大纲解读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大纲解读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应当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词源(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我国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 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宪法的渊源(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第七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节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概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概述(政体的概念和种类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第二节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第三节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公民和国籍公民与人民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及合法权益)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致性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人民性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第四节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署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责任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官(法官的职责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件和任免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法官的奖惩)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检察官的等级检察官的奖惩)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第二节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第三节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依靠人民群众)。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周叶中 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三)制宪主体: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阶级妥协的产物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质询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宪法学期末知识总结(汪元文作品)
辅修法律专业宪法寒假作业第一章宪法总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宏观性广泛性。
(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3)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3.宪法的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先驱,他的不成文宪法产生最早。
但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的宪法则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2.1912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为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颁布了《临时约法》。
3.三民主义是指民族,名权,民生。
4.《中华民国宪法》是1923年军阀颁布的反动独裁宪法,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5.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并在10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作为临时宪法,为我国正式的宪法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6.1954通过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7.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于1978年召开的,尤邓小平同志的报告为重点。
8.整个宪法修改,以1982年的宪法修改最大,最为完善。
第三章国家性质1.我国的多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是毛泽东同志在48年《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公开使用。
49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系统阐述。
3.民主在人民中讲,专政在敌人内部讲即镇压。
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4.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今天的解释: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
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汇总(1-22章)
一、宪法的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最高性;①对法的效力最高;②对行为主体最高。
3.制定、修改的程序严格: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四.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五.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决定因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七、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旳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
一般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旳自然人。
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旳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旳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判断一种人与否是公民旳唯一原则就是与否具有该国旳国籍,除此,并无其他旳资格限制。
(二)《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乐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获得中国国籍;被同意加入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旳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旳,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旳外国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同意恢复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旳获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旳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旳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旳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旳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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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自治区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变通的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