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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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它们确保了诉讼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石之一。

它要求法院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平等对待原告和被告,确保每一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权利。

平等原则的贯彻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

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起诉或应诉,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进行诉讼。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执行或干预其自愿参与诉讼的权利。

自愿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价值,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保护。

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追责,修复受损当事人的权益。

四、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应在公开场合进行。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对公众进行公开,确保庭审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公开原则有助于监督司法,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同时,公开原则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制度的尊重。

五、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程序规则,并在具体操作中保持灵活性。

合理程序原则还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公正的听证和辩论机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快捷原则快捷原则是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应尽可能保证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及时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快捷原则旨在防止诉讼过程的拖延,减少当事人的等待和费用开支,并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

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的重要原则有以下⼏⽅⾯: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论在⼀审程序、⼆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民法院都可以使⽤调解原则。

当然,在执⾏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式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双⽅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的诉讼⾏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法官只能根据当事⼈的诉讼⾏为对案件进⾏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不要混淆这两⾯的概念。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考点•法院行使•独立审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例子:蒙古语(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法律上有限制,就要限制回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考点•调解贯穿始终•法院依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调解,说法错误(9)辩论原则。

考点•贯穿始终•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10)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11)支持起诉原则。

(1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官亲儿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的债务人(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的初恋(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证人不回避可能就回避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考点:要求重大且涉外•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不管自己认为应该管的(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想管谁就管谁(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论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

论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
和 保 障人 权 。
关键词 : 经验 法则 ; 超 自由心 证 ; 司法 公 正 ; 人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6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2 1 — 0 1 2 2 — 0 3


经验 法则产 生 的背 景 、 特 征 和现 状
所谓抽象性是指经 验法则不是某一具体 的事或物 , 所谓盖 然性是指经验法则是对 过去 经验 的不完全归纳 和总结 , 他只是

纪后 , 欧洲大 陆反神 明裁 判的斗争 浪潮传 到英 国, 迫使其不 得
不采用陪审制度 , 并最终确立 自由心证制度。
( 二) 经 验 法 则 的特 征分 析 1 . 客 观 性 与 主 观性
所谓 客观性 , 指 的是经验法则是人类长期生 产生 活经验积 累 的产 物 , 来 自于人们对 客观世界 的改造 活动 , 同时经验 法则 中包 含的盖然性 程度是 由作为该经 验法则基 础的经验 的数量
及归纳 和抽象 的方法所决 定的 ,这 种决定不 以人的意 志为转 移, 因此 , 经验法则具有客观性。 【 l 从 民事诉讼角度来 看 , 作为评
必须将经验法则与法官 的主观思维结合在一起 , 只有 与法官 的
主观思维 相结合 , 才能符合具 有高度盖然性 的经验法则 , 才是
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范畴 的经验法则。
2 . 无 限性 与 有 限性
( 一) 经验法则产生 的背景 1 . 大陆法系 中经验法则的产生背景 大陆法系 中经验法则产生于法 国大革命 时期 , 当时为反对 法定证据制度而确立 自由心证制度 , 法定证据制度 与 自由心证
证据数量 由法律直接给予规定 , 法官没有 自行裁量 的权力 , 而后 者给予法 官这一权力 。 _ l 1 到十九世纪下半叶, 自由心证 原则 已在 大陆法系各主要 国家得 到普遍认 可。在我国 , 关 于经验法则 的 研究始于二十世纪 九十年代 , 但直到 2 0 0 7年的“ 彭宇案 ” , 经 验 法则才真正进入公众 的视野 , 才真正引起 法学界人 士的重视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法律法规一、运用的前提条件(一)已知事实属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

其结构图可表示为: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已知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事实、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及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在事实推定正式启动之前,法官要对已知事实形成完全的心证。

这也意味着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

(二)运用到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笔者认为,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应当是高度盖然性。

这是因为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要同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要求相映衬。

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尽管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但正是因为其具有高度盖然性而符合了证明标准的要求,所以才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就我国整个司法背景而言,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采取低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是不切实际的。

目前,学理上在认定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进行了量化,一般认为盖然性要达到75%—100%之间,才达到“非常可能”的状态。

但尚未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进行定量评定。

笔者认为,盖然性的最低限度是可以权衡,而不容易被描述的。

二、具体运用程序(一)经验法则的选择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计其数的经验法则。

司法意义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实务中,案件情况复杂,难以掌控,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经验法则时较为可行的方法是择优原则。

所谓择优规则是指在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中,只能肯定常态联系,不能肯定变态联系。

(二)经验法则的运用经验法则是法律上规定的一类无需证明的事项。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仍需要对经验法则进行证明:第一,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与法官对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发生争议时,这一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本身就是问题;第二,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经验法则自身成为了证明对象,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第三,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当特定的经验法则系某个专业领域的知识时,该经验法则的存在与否也就成为证明对象,虽然经验法则并不是案件事实,在这一点上,与某些法规(不为审理法官所知晓的规范)的存在是否也会成为证明对象是同样的道理。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例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
辩论原则
总结词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辩论 结果。
详细描述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 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辩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并将其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例子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 请回避、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等,法 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保障。
法院调解原则
总结词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详细描述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 以主动或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达 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特点
具有根本性、普遍适用性、指导性和约束力。这些原则是民事诉 讼法的核心和灵魂,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约束法院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规范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行为的准则,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和顺利进行。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院调解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积极调解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 权利,包括放弃、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等。
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效果
01
02
03

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一、含义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注: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法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

二、分类经验法则根据是否为人们一般所知,可以分为特殊的经验法则和一般的经验法则。

三、作用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实现对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明。

2、在诉讼中,法官借助经验法则认定事实。

3、经验法则成为法官采信证据和运用证据的依据、手段。

4、经验法则具有法解释的功能。

四、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适用注意事项1、经验法则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则、定理、公理,经验法则并不是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外在联系,一种按照归纳法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

这种基于经验法则的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

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法则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定。

2、一个特定的案件往往涉及诸多经验法则,而这些经验法则并非都是支持同一个推论的,在具体的情形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可能是矛盾和冲突的。

例如,人们实施一种行为时会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常理。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们也会基于某种观念、同情心、对幸福的不同理解、感恩等主观认知而实施利他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1、直接甄别法: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

2、综合审查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

3、反复质证法4、技术鉴定法5、经验法6、逻辑推理法: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民事诉讼案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关于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本事所持有的证据。

那么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提交的证据的多少和可信度,法院有关部门会进行核实,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

那么,究竟会进行怎么样的核实,有什么标准?接下来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水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小编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

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论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

论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

日常生活 中的常识 , 还包 括专 门性 的知识 。 _ 2 还有学 者从 其 他角度对经验法则做 了定义 , 提 出经验法则 是根据 已知事实 来推到未知事实 时能够 作为前 提 的任何一 般 的知识 、 经验、 常识或法则 , 而 且对 经 验法 则 的陈 述 只是一 种 盖然 性 的命 题。 虽然学者们对 经验法 则的定 义各 有不 同 , 但 基本 上都 肯定 了经验法则 当中所包 含 的几个 要素 : 客观 性 , 高度 盖然 性和运用 上的具体 性 。经 验法 则在 民事诉讼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 , 具体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 一) 事 实推定
及我 国在诉讼 实践 当中经验法则运用的状况进行 分析 , 对经验法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合理运 用提 出一 些建议 。
[ 关键词 】
经验 法则; 自由心证 ; 自由裁量权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 - 4 0 5 3 ( 2 0 1 3 ) 0 5 —o 0 3 2 - - o 3
M . 2 0 1 3
Vo 1 . 1 5. No . 5
律依据 , 当然 , 正是 由于 对经验 法 则没 有 一个完 善 的体 系性 的规定 , 导致 了经验 法则 在 司法实 践 当 中仍然存 在漏 洞 , 需 要加 以完善 。 ( 一) 在对经验 法则 的理解上存在 一定的偏差 在我 国, 学者们对经验法则 的定义 多是从 一般意义 的层 面上开始认识 的 , 对于诉讼领 域中经验 法则 应当具有 什么特 殊意义的研究 则相对 较少 。有学 者也注 意到 了经 验法 则所 体现 的法律属性 , 在 对经 验法 则 的认 识上 也更 加偏 向法 律 , 引入经验法则 的主体因素 , 强 调经验 法则 的诉讼意 义。不同 的理解导致经 验法则在适用上造 成混乱 , 就 我 国 目前 的实践 来看 , 仍有许多法官 在理 解经 验 法则 时 , 简单 的将 其等 同于

小议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小议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小议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一词对于法律实务界的人而言也许还有些陌生,但如果提到“常理”,人们就十分熟悉了。

近年来,“经验法则”或“常理”这一概念受到了法律实务界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在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中,法官使用了常理或经验法则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引起了人们争论。

人们提出的问题是,常理或经验法则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其在诉讼中具有什么作用?如何确定常理或经验法则?应当由谁来判断?应当如何运用常理或经验法则?如此等等。

经验法则是一个法学术语,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经验法则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

人们不仅要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判断,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也都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

当事人要利用经验法则推论自己的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法官则会利用经验法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对法律概念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解释。

可以说,没有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够离开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即是指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分为绝对经验法则和相对经验法则。

前者有绝对的效力,违背该法则的证据材料不可采。

如在一个黑夜,没有照明的情况下,只看到模糊的影色,这是符合绝对经验法则的,是真实的。

某证人称在此种情况下看清了他人的面相和服装样式、颜色,那就违反了绝对经验法则,是不真实的。

相对经验法则没有绝对的效力,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某种现象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但并非绝对会发生,具体情况如何需要有关人员综合判断。

如证人证言,一般来说历时已久的案件,证人往往只记得大概的日期。

如果时隔数年或数月,证人可能只记得月份和季节,对发案的确切日期无法记忆。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要旨] 欠条等字据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如因书写不规范等瑕疵而产生不同理解时,可按公认的日常生活习惯推定。

[案情] 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

200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

诉讼中,原告张健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曹志坚欠其冰款1800元。

被告曹志坚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

[裁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一般常理,被告作为原告经常购货的老客户,为欠1.8元立欠据显然不符合情理;且按照会计记账习惯,1.800元应当理解为1800元;加之被告未能提供欠1.8元的证据,故被告以欠条上所写的1.800元就是1.8元之说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判决被告曹志坚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健人民币1800元。

被告曹志坚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曹志坚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曹志坚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

据此,上诉人曹志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欠条、收条等字据是人们普遍使用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但由于立据人的文化水平、细致程度等原因,时有因字据书写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解释。

第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分贵贱贫富、人人平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将当事人平等对待,不管当事人来自何种社会地位、阶层和财富状况,法院都应该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他们,保证任何人都不会受到任何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第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法官应该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和干扰。

同时,法院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院应该对案件逐一审查,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

第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审理案件,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不得任意发挥自己的主观意愿,或者随意解释法律规定,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第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确保公众对诉讼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论权。

公开原则有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速度原则。

速度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依法及时处理案件,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院应该妥善安排审判工作,尽可能缩短诉讼期限,避免拖延案件的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和速度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势或规律 , 其本身无需运用证据加 以证明 。 特别经验法则要借
助特殊 的专业 知识 和经 验才能形 成 ,诉讼 中对特别经验法则 需采用证据或特殊证 明方式 如专 家鉴定等进行证明。司法裁 判 中法官 可以直接适用一般经验 法则 ,但 不能迳行将特别经
验 法 则 作 为认 定 事 实 的基 础 ,在 此本 文所 探 讨 的 限 于 一 般 经
事人故意隐瞒或毁坏证据而使负有证明责任一方 当事人难以 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主张时 ,严守证据作 出的可能是非正义的
经验法则适用于司法裁判 的正当化基 础源 于其 自身所具
有 的特 性 。 首先 , 验 法 则 反 映 的是 客 观世 界各 种事 物 的 性 状 经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联 系 ,是 经 过 实 践 反 复 检 验 形 成 的关 于 人们 生 产 、 活 的经 验 累积 , 内容 具 有 客 观 性 ; 次 , 验 法 则 是 生 其 其 经 对 过 去 发 生 的 个 体 经 验 进 行 不 完 全 归 纳 而 得 出 的超 越 个 体 经
验法则 。
当事人和民众就会怀疑裁判者的立场甚至裁判 的公正性日 审 。 判实践 中证据裁判绝对化 的倾 向通常表现为严守证据而不顾 经验常理的机械裁判 ,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 据不足 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的情况下 ,不分情形地一律作
出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 当事人的裁决 。但试想在一方 当
则 。一般经验法则是普通人普遍接受和认知的 日常社会生活
经验 , 是经过 实践的反复验证 ,( 即客观真实1 或者普通 民众依经
验 法 则 和 逻 辑 推 理 得 出的 结 论 f 经 验 表 明 的 事 实) 一 致 时 , 即 不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日期:目录•经验法则概述•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的适用•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经验法则的完善与发展经验法则概述经验法则的定义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些基本规律,这些规律反映了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性质,是人们认识和掌握客观现象的重要工具。

经验法则的性质经验法则既不同于法律规范,也不同于司法解释,它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共识和一般认识,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定义与性质指在自然学科领域中形成的经验法则,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自然科学经验法则社会经验法则专门经验法则指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形成的经验法则,如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指在特定领域或专业领域中形成的经验法则,如医学、工程学、管理学等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030201经验法则可以帮助法官在审判中认定事实,通过对各种现象的观察、分析和推理,为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辅助事实认定经验法则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指导和限制,有助于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限制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可以帮助法官在审判中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审判效率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常识性经验法则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常识和普遍认知01这类经验法则基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普遍认知,如“人不能长时间待在水中”等。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经验法则常常用于辅助解释和推断事实,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情。

科学常识02科学常识是指基于科学理论和实验得出的普遍认知,如“地球是圆的”等。

在民事诉讼中,科学常识常常用于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或者某一行为的合法性。

历史常识03历史常识是指基于历史事实和文献得出的普遍认知,如“美国独立战争发生在1776年”等。

在民事诉讼中,历史常识可以用于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或者某一行为的合法性。

专业技术性经验法则是指基于专业技术知识得出的普遍认知,如“计算机程序必须经过编译才能运行”等。

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作用

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作用

J n ,0 6 u .2 0
VO . 9 No 2 11 .
第1 9卷 第 2期
【 民商法研讨 】
经 验 法 则 在 民 事 诉 讼 中对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的 作 用
张建超 , 刘庆 国
( 武汉大学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 摘
要] 事实认定在 民事诉讼 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 其认定结果不但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 而且
维普资讯 http://www.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2 期
张 建超 等 : 经验法则 在民事诉 讼中对案件事实认定 的作 用
61
经 验法则 作 为一 种不 证 自明 的对象 , 于 “ 源 经验 法 则是 人们从 日常 生活 或 法 律 生活 所 体 验 、 知 的 感

才能 对提 交法 庭 的证 据 材 料 作 出取 舍 , 而 找 出作 进 为与 认定 案件 事 实有 关 联 的证 据 , 作 出 对 证 据 价 并 值 的理性 评判 。 2 充分发 挥 间接 证据 的证 明作用 。民事 诉讼 中 . 的证 明 , 法 院 和 当事 人运 用 证 据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是 活动 和 过程 。 当作为 认定 案 件事 实 的证据 全 部 为间 接证 据 时 , 由于 其本 身 并 不 能 直 接 用 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 时就需 要运 用 经 验 法 则 , 助逻 辑 规 则 , 推 这 借 来
在 民事 诉讼 中 , 由于 大 多数 民事 纠 纷 起 因 于 双
断 的理 由和结 果 。该条 所包含 的司法理 念 就是经 验 ” 法则 , 也是 我 国首 次 以 司法 解 释 的方 式 明确 规 定 日 常生 活经 验法 则在事 实 认定 中 的作 用 。正确 理解 该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一) 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查监督原则;(七)支持起诉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内容清晰可见,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法院的审判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呢?让小编来介绍吧。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二、同等、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三、自愿与合法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确保公正裁判的关键。

这两个环节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认定事实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它指的是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方法,确定案件中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真实发生的事件。

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陈述,而是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整合。

首先,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当事人需要提供各类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证明或反驳的作用。

真实性更是不言而喻,虚假的证据不仅不能被采纳,还可能导致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审查证据时,法官会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逻辑推理能够帮助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而经验法则则基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和常识。

例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现场有刹车痕迹、碰撞痕迹以及目击者的描述相互印证,就更有可能认定事故的发生经过。

然而,证据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有时会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结合其他相关情况,仍然可以对事实有一个大致的认定。

适用法律则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裁决。

这要求法官对法律条文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法律的适用并非机械地套用条文,而是要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此时就需要结合立法背景、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法律的适用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例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果同一案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需要根据这些原则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条文。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可能会出现,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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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官是否做了司法推定? 法官所做的推定是否符合经验法则?
刘某生有二子,其妻已于1996年去世。1998 年6月,刘某在南京市内购买了一套面积为55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直到2001年8月才拿到房 产证,房产证上的面积为55.10平方米。刘某 的老伴去世后,小儿子夫妇一直与刘某一起生 活。2001年5月18日,刘某立下自书遗嘱,遗 嘱载明: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花园16栋406 室,住房一套面积5.3.3,给小儿子继承。 2008年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大儿子认为,从父 亲的遗嘱看只是把房子的5.3.3平方米给弟弟 继承,其余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自己与弟 弟之间分配。小儿子则认为,遗嘱是笔误。
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要按照普通人的交易 习惯、社会常识进行分析、解释。 运用经验法则形成内心的确信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证据优越达到普通人没有疑义 运用经验法则说明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 什么叫自由心证 如何保证法官合理地运用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心证要受经验法则制约 (二)经验法则与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推认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 活动,由于它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推定, 推定并非由法律规定,为了将它们区别于立法推 定,也将其称为司法推定。
德国司法实务中运用表见证明的典型案例有: 1、在火车经过的道口,如果栏杆已经及时合 上,但仍有人在火车经过的道上被撞到,那么 根据表见证明可以认为是受害人的过错; 2、如果有人将载重汽车开到了马路边的人行 道上,那么根据表见证明可以认为是司机的责 任; 3、在汽车正面相撞或者追尾的交通事故中, 法官从坐在汽车中受伤者未系安全带这一事实, 根据表见证明认定未系安全带是造成损害的共 同原因。
父亲是把整套房子都给自己继承。双方发生争议, 小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对整套房屋的 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文化水平低,书写遗嘱时已 经70岁,文字书写能力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 点符号和单位面积均未按规范书写;按照一般人 的常识,不可能在遗嘱中指定小儿子只继承5.3.3 平方米(该面积还不到一间厨房大),且刘某写 遗嘱时房产证尚未拿到。结合上述情况,法院推 定,刘某在遗嘱中是要把整套房屋都给小儿子继 承,遗嘱上5.3.3平方米是53.3平方米的误写,并 据此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问:法官的推理是否符合经验法则?
(四)经验法则的功能 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 火灾保险案件 (1)火灾是人为的;(2)起火点在屋内; (3)火灾发生时,门窗是锁上的,钥匙在投 保人手中;(4)投保人已经负债累累。濒临 破产;(5)投保时间在火灾发生前不久。 运用经验法则解释法律概念 故意、过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运用经验法则解释法律行为
第八讲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 法则
案例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等候公交车 时,被从公交车上下来的被告撞倒跌伤,要求被 告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13.6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并 未撞到原告,而是下车后看见原告倒在地上,为 了帮她才去扶起来,并把她送到医院检查的。法 官审理查明:(1)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并未主张 自己是帮助原告才去扶她和送她去医院的,被告 第一次开庭对事实的陈述是自己从车上下来时, 原告因急忙上车,同自己相撞而摔倒;(2)被告 在车站上,还给了200多元,并一直未要求原告 返还。对这笔钱,原告认为是垫付的赔偿款,而 被告认为是借给原告去医院检查的。
(三)经验法则与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是德国民事诉讼实务中运用经验法则 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 “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具有高度盖然性 的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事件或现象 (定型事象),从已存在的某种事实,推断作为 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过程。 表见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间接证明,是运用具有高度盖 然性的定型化的经验法则,从间接事实推定主 要事实存在;
司法推定是运用经验法则的结果,因而经验法 则的状况对推定的质量至关重要。 经验法则本身是人们关于事务相互之间关系的 认识,经验法则有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有的 则没有那么高的盖然性。 虽然这些具有不同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均可能被 用于事实推定,但从保证正确使用推定来说, 法官应当把那些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用 作推定,而不应当适用盖然性不高的经验法则。
适用经验法则,应做到公开、透明 对专业领域中的经验法则尽量通过鉴定解决 (三)违反经验法则的后果 在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违反 经验法则可以作为上告的理由 则是由于经验法则相当于法律
4、新建好的建筑物的水泥盖不久就断裂了, 可根据表见证明认定修建人对此存在着过错; 5、从医生做手术后,将一把大的止血钳留在 病人体内这一事实,根据表见证明认定该医生 存在过失。 6、从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唱片包装的事实中, 可以根据表见证明认定他也进行了相应的盗版 刻录行为
三、经验法则的适用
(一)适用经验法则的主体 (二)适用经验法则需注意的问题 1、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 2、将经验法则类型化 自然现象中的因果法则 一般人的行为法则 3、对当事人有争议的经验法则,通过辩论程 序明确是否适用
一、经验法则概述
(一)经验法则的概念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总结和归纳出 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事物状态的知识。 在法官对事实做出推断时,经验法则相对于被 推断的事实处于大前提的地位,所以经验法则 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 (二)经验法则的特征 经验法则是人们对事物的普遍性认识
1、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 2、不同的行业或生活领域均有其经验法则 (三)经验法则的分类 按照盖然性高低分类 1、生活规律 2、原则性经验法则 3、简单的经验法则 携带巨款购房
审理此案的法官根据事实,推断(1) :原告与 被告相撞而跌倒的可能性大于原告自己摔倒的可 能性,因为假如原告是自己摔倒的,被告在第一 次开庭时不可能不向法院主张这一事实;根据事 实;推断(2):被告撞到原告的可能性较大,因 为从常理分析,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 然借款给原告,即便借款,在有承担责任之虞, 也应在公交站台上请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 明后索取借条。而如果是撞到他人,则拿钱先行 赔付符合常理。
(2)原告只需证明推定的前提事实,无须主 张和证明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个别的具体的事实, 因为适用表见证明后,事实关系虽然还存在未 明了的空白部分,也允许抽象地认定待证事实; (3)被告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还存在其他可 能性,以阻止表见证明的适用; (4)法官通过适用表见证明,已获得待证事 实存在的心证,因而无需考虑证明责任问题; (5)法官若误用表见证明,构成上诉第三审 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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