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编 执行程序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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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

执行措施和执行救济
要点一
执行措施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 系列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限制出境 等。这些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执行救济
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 救济措施。例如,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时,申请执行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转移行为;当被执行人拒不 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
现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制度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 法权益,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民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性质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公法的一 种,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 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01
古代民事诉讼法
在古代,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含
在民法等实体法中。
02 03
近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诉讼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民事诉讼 法。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
法院调解原则
总结词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67页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67页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 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 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
执行、执行权、执行程序
• 执行,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 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
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执行的特征
01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法院集中行使执行权 02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法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03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不以被执行人同意为前提 04 执行过程的程序性:分阶段,约束执行权
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1 执行有据原则 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2
3 以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限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4
5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
1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
3
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4
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 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 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

详细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动态PPT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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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PPT课件

《民事执行程序》PPT课件
2、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 院的要求执行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 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 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 5日内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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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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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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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 法律文书。
(1)它是一种法律文书 (2)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 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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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调解书、支付令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机关 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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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主体
在民事执行中,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 的组织或者个人。
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债权人 ) 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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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 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协助执行人、 执行见证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 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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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课件

《民事诉讼法新》课件

法院调解
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公正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
调解的申请、受理、调解方式、调解书等。
保全和先予执行
保全
在判决宣告前,为了防止侵害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 院可以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先予执行
在判决宣告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先行给付 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
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 诉讼的人。
证据
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明确证据的收集、保全方法和程序。
期间、送达
期间
诉讼过程中各种法定期间的计算方法和延长的条件。
送达
明确各种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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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2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总结词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 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不得歧视或偏袒任 何一方;其次,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最后,法院应当 对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执行机构采取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可以对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进行搜查 。

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五章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五章基本制度

1 注意找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2 注意根本的审理阶段 3 注意对照民事诉讼的根本结构图形 4 注意合议庭的组成 5 注意各根本审判制度在审理中的表达 6 注意辩论的主线 7 注意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 〔一〕概念和功能
• 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 判活动向社会公开。
• 内容: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 的时间、地点;2、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 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审 理;3、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 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
一审终审制: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依照特 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 审理的案件。
练习:
1 两审终审就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次审判 就告终结的制度。
2 我国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两审终审制。 3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
开审理。
4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和勘验人。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4、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此类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功能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 度。 功能:1、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首先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 员。
其次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
• 〔四〕回避的程序
• 申请回避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 面方式。
• 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要求在案件 开庭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 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
• 四、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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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下列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发回重审的案件; •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2
学习目标
• 知识的掌握
• 1.民事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证据、诉讼保障等基本制
度。
• 3.普通、简易、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主要规 则。
• 技能的提高
• 1.熟练掌握各诉讼程序的主要规定,能够草拟经 济案件起诉状、答辩状,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实际 运用能力。
• 2.能够灵活运用诉讼法规则,分析和处理经济纠 纷实务,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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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P293-295
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一般表现为当事人的起
诉和应诉、举证、辩论,法院的受理、审理、职权 调查核实证据和裁判等环节,一审、二审和再审程 序都是如此。但程序进行过程中,常常还需要其他 一些制度作为保障,使程序顺利启动和顺利进行, 这就是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在审级制度之外又设立了特殊的救济程序,即再审 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之间被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得到实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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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时通常 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争议 案件的正规审判程序。在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中,除了简 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都要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执行专题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执行专题PPT课件
• 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4、增加执行异议制度(202条,书面异议,裁定
驳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204条,裁定,审判监 督,另行起诉)
6、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制度(203条,6个月以 上,上级法院责令限期执行、自己执行、指令 其他法院执行)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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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 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
• 8、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
• 9、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有些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
甚至抢夺小孩。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
两种做法:一是有的法院认为双方当事
人争执的子女,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
的标的物,一旦当事人拒不交付子女时,
执行人员采取种种办法,将孩子找到后
强行抱走,送给申请人。二是有的法院
认为子女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如当事人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 将罚款数额提高到10倍: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 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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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1、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 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 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 容的行为。
理论上讲,执行人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 自由,违反宪法的规定,应坚决反对; 把人身排斥在执行对象之外,是由民事 案件性质决定的,只需执行特定的财产 或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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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离
3/23/2020
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无当事人权利却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 1、自然人 胎儿和死者没有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
2、法人 (1)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性质差异产生的权利
能力的限定,法律规定的限制,法人目的的限制)
(2)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 3、非法人团体
(一)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案件与自己利益的联系
或与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指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以谁为请求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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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3/23/2020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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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特别程序中,通常被称为申请人, 但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中,被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中,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被称为申请人和 利害关系人。
7.在执行程序中,则被称为申请执行人 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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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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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的当事人的更换 (1)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场合 (2)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当事人更换 2、任意的当事人的更换 指由于当事人不适格而产生的当事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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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44条3/23;/2020
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
当事人一方死
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 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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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020
国外理论: 1、意思说:以原告的起诉意图为标准。 2、表示说:以原告诉状写明的被告为准。 3、举动说:以原告的实际举动作为认定当事人的标

整套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陈桂明

整套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陈桂明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内容与作用等 几个方面来确定:
✓ 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分析,它保障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实体法在社会 生活中的贯彻实施。
✓ 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分析,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于起诉和受理发生的,起诉是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 民法院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的结合,说明对案件的审理就此开始。人民法院要对案件进 行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接受审判;其他诉讼 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要对案情进行证明、鉴定,或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翻译。 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就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 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这种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 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 领土伸延的范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2007年10 月28日第一次修正的条文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 正的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条文自2017 年7月1日起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 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 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另有规定的 除外。

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民事执行 3
2019/1/18
二、民事执行分类



1、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2、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替代执行。 4、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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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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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执行行为




1、民事执行行为含义。 基于申请,行使执行权—公法上行为。 2、民事执行行为性质。 (1)司法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 (3)折中说 本教材观点:是司法行为控制之下的与审判行为平行的一 种司法强制行为。



一、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关 “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 1、执行机构改革和设置。 2、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行使。 执行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
民事执行 9
2019/1/18
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范围

执行中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争议的裁判属于执行 裁判权;执行中具体实施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权 力属于执行实施权。
民事执行 7
2019/1/18
五、民事执行法





1、立法沿革。 2、民事执行法性质。 (1)强行法 (2)普通法 (3)公法 (4)程序法 3、立法体例。 (1)并入民诉法 (2)并入破产法 (3)程序法
民事执行 8
2019/1/18
第二节

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

民事执行 19
2019/1/18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一)执行担保 1、概念和条件 (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 (2)有确定和足额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执行法院审查同意。 2、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p448 3、执行担保法律效力 (1)暂缓期限内停止执行。 (2)逾期不履行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民事诉讼法学课件

民事诉讼法学课件
• • • • • • • • • • •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十二章 诉讼当事人 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五章 期间、送达 第十六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七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分类
•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边 沁发起的 • 程序工具主义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
• 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 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 • 既要认识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 一时空条件下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

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 的关系
•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即旨在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 风,提高工作效率 • 民事诉讼法学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置于审 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

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 纠纷
• 特征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有关民事权利义 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 体法的规定 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自决与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民 事纠纷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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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 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 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
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 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 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
•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 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 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
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实体法上债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
执行阻却
执行异议
1
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
2
执行和解
3
执行中止
4
执行终结
5
执行回转
6
1
程序性异议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 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
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 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损害公 共利益
超越仲裁协议
范围
01
03
02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庭组成或
仲裁程序违法
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
04
仲裁员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
05
枉法裁判
06
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裁决的执行
• 《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 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公证法》(2005)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
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行政处罚
定的执行
解决思路
• 区别裁判文书效力性质 • 兼顾各法律文书的效力 • 界定不同权利、义务的位阶
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案
01
终局执行有排除保全执行的 效力
02
保全执行有暂时阻却终 局执行的效力
03 不得重复保全规则
04
法定义务优于债务履行 原则
轮候查封
终局执行竞合解决方案:参与分配
• 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就执行所得共同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主体
1
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执行人
当事人
2
其权利受执行行
为影响的人
3
利害关系人
协助执行人
4
对标的物履行保管
、占有权利的人
申请人变更
1 自然人
当事人死亡
法人 其他组织
2 当事人发生机构终止、合并、分立
被执行人变更、追加
• 《民诉法解释》
被执行人变更、追加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 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问题】对家庭财产执行的是否要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执行措施
金钱债权
履行行为
到期债权
·查询、冻结、划拨存 款 ·扣留、提取收人 ·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财产
3 以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限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4
5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
1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
3
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4
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执行管辖
法院裁判
第一审法院 做出裁定的法院
仲裁裁决、公证书等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1
2
执行管辖
•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 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 定不予执行。
如果当事人 没有提出异议?
·交付财物、票证 ·完成行为 ·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办理证照转移手续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裁定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
判决执行力的扩张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 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执行的特征
01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法院集中行使执行权 02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法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03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不以被执行人同意为前提 04 执行过程的程序性:分阶段,约束执行权
执行权性质
【争论】司法权vs.行政权vs.司法行政权 •分析工具:国家权力分立 •存在问题: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
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或行为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被
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组织 提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债权的申请。
1
2
条件
3
4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 到期债权
第三人对他和被执行人 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提 出异议。
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
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执行异议规定》
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
申请
2
执行通知
3 异议
无异议
形式审查
①被执行人与第三人 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责令第三人向申请 执行人履行债务及履 行期限。 ③禁止第三人向被执 行人履行债务。 ④第三人有权提出异 议及异议期限。
十五日内提出 口头、书面均可
4 不执行
强制执行
做出裁定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
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申请与移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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