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师终身教育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为全市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教育。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5年.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初级职称教师最低应取得125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高级职称教师(含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最低应取得200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
试用期内新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
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所得学分,不得少于40学分。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评聘,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和名教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内容、类别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对于企业来说,技术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成长壮大的立足之本,所以企业对其也是很重视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ﻫ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ﻫ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ﻫ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ﻫ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ﻫ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84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4月26日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示范,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营造全区人才工作良好氛围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全区人才工作新局面——南通市港闸区人才工作情况简要汇报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加大对人才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狠抓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把人才工作摆在战略高度,作为“富民强区”的关键举措,精心谋划,狠抓落实,人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全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和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持续的人才支撑。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才工作宏观管理力度我们坚持把人才工作作为推进全区“三个文明”协调持续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关键举措,切实加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
1、健全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及时将区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了小组成员,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实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总结部署全区人才工作,研究解决人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区涉及人才工作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力求科学决策。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力量不削弱,各项工作能到位。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人才意识,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加速力”的战略思想,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完善统筹规划、协调有效的运行机制,出台了《港闸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责任制》,强化各成员单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才工作的组织程度,我们还先后出台了《港闸区委人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区委领导与专家联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有效保证了全区人才工作的整体推进。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才工作的需要,我们及时出台了区人才工作信息员工作细则,聘请了各街道、各乡组织委员或人事助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事干部等20余名同志作为全区人才工作信息员,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建设。
组织领导的加强和网络的进一步健全强化了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良好格局。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新技术、新理念、新技能的熟练程度。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一)自主学习
(二)组织培训
(三)参加技能竞赛
(四)参加各种会议讨论
(五)发表、出版著作
(六)其他形式的研修成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估和技能考核,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义务教育或者重点计划中的专业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给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支持,在国家、省级发放的培训费、津贴等具体形式的财政支持范围之内,各单位应当发放培训补助、津贴等报酬,以及
其他形式的激励。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适当的继续教育机会,及时更新知识技能,切实加强专业技。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2021年《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欧阳光明(2021.03.07)(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苏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切实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30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摘要: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简介1.继续教育背景2.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的颁发意义二、合格证的申请条件与流程1.申请条件a.专业技术人员身份b.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2.申请流程a.课程学习b.考试合格c.提交申请材料d.审核与颁发三、合格证的作用与价值1.提升个人能力与素质2.促进职业发展3.满足行业规定与标准四、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未来展望1.持续优化课程设置2.提高教育质量3.拓展合作与交流正文: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是针对我国南通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推出的一项教育认证。
该合格证的颁发标志着持证者已顺利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具备一定的能力与素质,为个人职业发展和行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要申请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即在南通市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工作。
其次,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员还需通过考试,证明自己已掌握课程内容,具备相应的能力。
最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方可获得合格证。
持有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在个人职业发展、能力提升、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受益。
首先,合格证是对个人能力的一种官方认可,有助于提升个人在职场中的竞争地位。
其次,通过继续教育课程的学习,个人能力与素质得到提升,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合格证还满足了行业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与标准,有利于持证者在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南通市将继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能够真正提升自身能力。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介绍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2.详细说明合格证的作用和意义
3.阐述获取合格证所需的条件和程序
4.分析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5.总结全文
正文
一、介绍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一种能力认证,它体现了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所取得的学习成果,对于提升个人职业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格证的作用和意义
合格证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重要凭证,也是对其专业能力的一种认可。
在求职、晋升、年度考核等环节中,合格证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有力证明,有助于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
三、获取合格证的条件和程序
要获得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需要参加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并在学习结束后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后,即可获得合格证。
四、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自身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途径。
通过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增强创
新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五、总结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既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成果的肯定,也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
获取合格证,不仅可以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也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
(原创版)
目录
1.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介绍
2.合格证的作用和意义
3.如何获得合格证
4.合格证的有效期和用途
正文
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介绍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是一种证明专业
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的证书。
它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能力的肯定,也是对其专业知识的认可。
二、合格证的作用和意义
1.对于个人来说,合格证是证明自己完成了继续教育课程学习,提升了自身专业能力的重要凭证。
2.对于企业来说,合格证可以作为评价员工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标准,有助于提高整体团队素质。
3.对于社会来说,合格证有助于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国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
三、如何获得合格证
要获得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课合格证,需要完成以下步骤:
1.参加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
2.学习结束后,参加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合格证。
四、合格证的有效期和用途
1.合格证有效期:通常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合格证用途: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用于证明自己完成了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用于个人职称晋升、岗位晋升、年度考核等场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5]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切实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30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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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新机制。
第二章内容、方式、实施周期和学分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结合本职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在同一实施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公修课程的学习,公修课程的内容、时间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第十条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的,每天以5学分计算,参加其他级别学术会议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二)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三)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每天以4学分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该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分:1.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专着;
3.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获得第二学历。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项和县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项(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市级3篇、县级4篇)论文;
3.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的。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由单位根据学习内容、难易程度等折算学分,但不得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
(七)其他特殊情况的学分计算由市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定期选送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培训。
除符合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者外,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并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市人事局从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门培训机构中评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县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公修课程的培训,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公益性讲座等。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从实际出发,面向社会,按需施教,努力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市人事局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按规定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逐步形成梯队结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外地或境外专家、学者来通讲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2%,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事局(以下统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开展高质量的示范培训活动。
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
第十七条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经济、科技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行业部门、大、中型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在国内外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或半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的,应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聘用合同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向其他单位流动的,应按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交纳培训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验证采用周期验证和晋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
周期验证是指一个继续教育周期结束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所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
周期验证主要查验:
(一)本周期内所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本周期内参加的公修课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晋升验证是指对下一年度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的验证。
晋升验证主要查验:
(一)聘任期内每年平均继续教育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本周期内参加的公修课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周期验证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并不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晋升验证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晋升验证以及对周期验证进行抽查,行业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周期验证。
第二十三条实施继续教育统计制度。
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四条实施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制度。
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活动过程、内容及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第二十五条实施继续教育奖励制度。
对认真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通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市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制订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