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南宁建设信息网(/)及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五里亭三街17、28号,大学东路27号,明秀西路137-15、149号张贴公布,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书面意见统一由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收集(地址:南宁市明秀西路154-122号;联系电话:************),书面意见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
方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协调民间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运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
三、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营经济办”)。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南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4〕84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日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引才用才环境,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流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家费补贴发放的标准及资格条件(一)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与我市(含市、县、城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达5年及以上,以下各项类同)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25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按年度分期平均拨付,以下各项类同):1.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根据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或适时调整,以下各项类同)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工作,取得正高职称或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专业技术人才;2.在国内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大型名牌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并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3.引进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或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学校工作,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
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1]9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03
【实施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南府发[20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8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现就1998、1999年度
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的确定和补助经费的使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定无住房户的条件
1998、1999年转业安置到我市的军转干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转业后仍然租住在原部队军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3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
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桂政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2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监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县区发展、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44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06年建设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为民办实事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2006年市委、市政府再次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管理,提出2006年我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并经市第十一届十一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2006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精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加大建设、销售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制度以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树立“民心工程”形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南委会[2005]132号文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首府南宁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南府规〔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桂建办[2006]4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项目。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先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经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但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三、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过去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016-07-11 18:24:53 来源: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评论:0点击:35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和发放货币补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南府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等8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定时间1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1985年6月15日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4]48号1994年4月23日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工程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4]137号1994年11月3日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5]99号1995年8月1日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驻邕办事机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4号1996年1月6日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30号1996年9月9日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1996年11月30日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9号1997年3月13日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97号1997年7月25日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生统一穿着学生装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8号1997年9月9日1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1997年9月30日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1997年8月5日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1998年2月27日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1998年5月16日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1998年7月28日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02号1998年11月18日1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1999年11月24日1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民委关于加强我市壮文进校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77号2000年7月17日1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2001年3月19日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发[2001]27号2001年3月19日2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42号2001年4月10日2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2001年6月28日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89号2001年8月1日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12日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149号2001年12月31日2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1]136号2001年9月5日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6号2002年5月15日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2]76号2002年7月16日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2002年11月5日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2]109号2002年11月7日3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2]55号2002年3月25日3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02]196号2002年9月7日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2003年1月17日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2003年4月4日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2003年4月24日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3]85号2003年6月10日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1号2003年7月21日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25号2003年9月25日3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27号2003年10月12日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1号2003年10月17日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6号2003年10月27日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9号2003年10月31日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南府字[2003]23号2003年12月22日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3]89号2003年6月4日4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2003年1月31日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7号2004年2月4日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4]35号2004年4月20日4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2004年4月24日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5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58号2004年6月18日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07号2004年12月2日5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28日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2号2004年12月29日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2004年11月15日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2004年6月8日5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府办[2004]250号2004年12月30日5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5]33号2005年4月18日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44号2005年4月27日6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83号2005年7月6日61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07号2005年9月8日6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18号2005年10月17日6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5]132号2005年12月2日6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5]8号2005年1月5日6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05]63号2005年4月6日6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2005年5月13日6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2号2006年1月25日6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06]36号2006年3月27日6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2006年5月12日7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2006年9月22日7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125号2006年11月29日7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府发[2006]132号2006年12月15日7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2006年12月25日7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151号2006年8月30日7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6]170号2006年9月25日7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南府发[2007]58号2007年4月19日7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南府发[2007]90号2007年8月31日7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2007年9月29日7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2007]109号2007年11月10日8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7]257号2007年9月29日8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2008年2月7日8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06号2008年5月5日8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执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和治理制度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府办[2008]178号2008年8月12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为指导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类别基价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路西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留村、那洪村、黄茅坪村、平阳村、白沙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那黄村、平乐村、那平村、坛泽村、良庆社区、龙岗村、新兴村、那廖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原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创新村、围村村、路东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苏盆村、高岭村、居仁村、渌绕村、新团村、新兰村、那马社区、和合村、孟莲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在城市更新和改造的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受影响居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南宁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涉及到房屋补偿。
根据南宁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租赁房屋的居民,也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其次,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临时安置补助。
在拆迁过程中,受影响的居民需要临时搬迁,南宁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这一临时安置补助将根据受影响居民的家庭人口数、搬迁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确保他们在搬迁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还涉及到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受影响居民,南宁市政府会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这一补助将根据受影响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不至于陷入生活困境。
最后,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其他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方面的损失,南宁市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南宁市拆迁补偿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受影响居民的各种权益和实际情况,确保他们在城市更新和改造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南宁市政府将继续关注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居民的共同发展。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年
4
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开垦整治项目选取定点采购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国土资发〔2014〕108号
五年
5
关于印发南宁市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计算说明的通知
南国土资发〔2015〕55号
五年
6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无文号〔2008〕183号
五年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文号〔2008〕624号
五年
18
关于土地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文号〔2008〕1075号
五年
19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无文号〔2015〕398号
五年
五年
13
关于印发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接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测发〔2016〕1号
五年
14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原坐标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的通知
南测发〔2016〕46号
五年
15
关于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字正射影像图成果的通知
南测发〔2017〕6号
五年
16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有效期
1
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国土资发〔2005〕1号
五年
2
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完善原邕宁县私宅用地审批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国土资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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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发〔2009〕7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4日印发
(网络传输)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买普通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
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
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
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来源渠道安排解决。
房改部门设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房改部门的申请和用款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六、房源信息
购房人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七、确定年度计划安排
2009年计划补贴1000户。
今后每年房改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补贴户数并向社会公布。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
(三)批准和公示
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四)确定补贴家庭
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
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六)产权登记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
(七)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产权处置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不再保持其原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改部门追回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实施时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