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9)OK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前言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国人防办字第5l号文件要求,对《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34-9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逆作法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逆作法施工一章。
增加了坑道、地道掘进施工中喷锚支护规定。
增加了钢筋制作、泵送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定。
调整、补充了防爆波活门、胶管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要求。
补充了通风机、除湿机、消声设备、变压器安装内容。
将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声、防火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合并为一章。
删除了部分技术比较落后、与相关标准重复或不协调的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北陵大街45-4号,邮政编码11003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3)3 坑道、地道掘进 (4)4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7)5 逆作法施工 (9)6 钢筋混凝土施工 (10)7 顶管施工 (16)8 盾构施工 (18)9 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20)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22)11 设备安装 (24)本规范用词说明 (29)附:条文说明 (29)1 总则 (29)3 坑道、地道掘进 (29)4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30)5 逆作法施工 (31)6 钢筋混凝土施工 (32)7 顶管施工 (34)8 盾构施工 (35)9 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36)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37)11 设备安装 (38)1 总则1.0.1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改建、修缮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落实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落实质量管理计划,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合规情况。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确保施工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技术措施,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生产岗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查台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质量验收应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发现质量问题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验收。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会议,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防⼯程施⼯规范来源:百度⽂库⼈防⼯程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是⼀切产品的⽣命,建筑产品也不例外。
⼈防⼯程的质量⾼于⼀切。
⼈防⼯程是⼀种特殊的建筑产品,除应具备⼀般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外,还应满⾜⼈防⼯程的特殊要求。
主要体现在四个⽅⾯。
1、防护可靠⼈防⼯程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电⽓等各⽅⾯都有特殊的防护要求,对⼯程的整体性要求很⾼,必须做到防护可靠。
为了达到防护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精⼼设计;施⼯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及验收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精⼼组织、精⼼施⼯,使⼈防⼯程建设真正做到质量第⼀。
2、坚固耐⽤⼈防⼯程的坚固耐⽤包括两个⽅⾯:既要平时使⽤时坚固耐⽤,⼜要战时使⽤时坚固耐⽤。
战时的坚固耐⽤既包括结构安全,⼜包括战时的通风、给排⽔、电⽓、通信、隔震以及整体密闭性⽅⾯。
⼈防⼯程必须满⾜结构强度要求,⼯程防⽔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程主体均在地下,多属隐蔽⼯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旦遗留后患,后果严重,地下⼯程的结构强度和防⽔、防潮除湿等是⼯程质量要求的主要指标之⼀,必须予以重视。
3、平战实⽤⼈防⼯程要平战结合。
作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在满⾜战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为平时使⽤提供⽅便,但决不允许单为平时⽅便⽽损坏战时功能。
4、与环境协调⼈防⼯程必须与周围坏境协调⼀致。
既是城市环境美观的要求,⼜是⼈防⼯程掩蔽性的需要。
⼈防⼯程质量监督和施⼯依据1、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地⽅政府出台的有关地⽅性法规2、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家⼈防办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民防空⼯程建设管理规定》、《⼈民防空⼯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防<2010>288号)、《⼈民防空⼯程施⼯图设计⽂件审查办法》、《⼈民防空⼯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民防空⼯程战术技术要求》、《⼯程质量监督⼯作导则》等有关⽂件。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实体防护设计6.3.6(1、2、4、5):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和设施;②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④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⑤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3):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②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③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6.3.11(1、3):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③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3、4):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③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④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强制性条文)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2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6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1.10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然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2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3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4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1.15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6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3.3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人防施工是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安全威胁而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
人防施工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针对人防施工的标准和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防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人防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个方面来进行约束。
在国家层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的强制性条文:1.《建筑法》第九十五条: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建设地下建筑物,其中包括人防工程。
建设单位和建设者必须根据国家要求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建设质量的符合国家标准。
2.《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同时,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3.《土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人防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同时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人防施工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别是在高风险环境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在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条文和规定,以确保人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施工的质量标准人防施工的质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环保:人防施工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周围环境的安全和污染的最小化。
3.质量:人防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不能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4.耐久:人防施工的工程必须具备较高的耐久性,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仍能保持其正常的功能和安全性。
人防施工的质量管理由于人防施工的重要性较高,其质量管理也应该具备较高的水平。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内容摘编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5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已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查,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O年七月十三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又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46——88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3.1.2注: 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 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 3.1. 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3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力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的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 或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保护接零, 另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 因自然条件限制接少有困难时, 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至偶然触及外物。
4.1.7 施工现场的电气系统严禁利用作相线或零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 除作保持接零外, 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 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严禁存放储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 严禁并列运行。
6.1.1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或绝缘铝导线。
人防工程质量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制度一、总则为了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人防工程质量必须得到严格监管和管理。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工程质量制度是指针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是指导和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法规。
二、组织机构1.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解决。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将相关问题及时汇报给上级管理部门。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三、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计划在人防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质量计划,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检查标准、技术要求等,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可及时发现和解决。
2.质量控制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质量控制标准,如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抽样检查等,确保建设过程中质量合格、达标。
3.质量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质量保证1.质量教育培训对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检验评估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
3.质量监督抽查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五、质量管理1.建设文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建设文档管理制度,管理好施工图纸、合同文书等建设文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文档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施工过程管理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工作要加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人防工程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人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城市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建设、管理、维护城市人防工程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护结合、应急处置”的原则,提高安全防灾能力。
第五条城市人防工程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城市人防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防护效果和便利使用,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灾害发生。
第九条城市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城市人防工程的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维护使用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结构或功能。
第十四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制度一、总则人防工程是国家重要的防空工程,其建设施工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控制。
为此,制定本质量安全制度,明确施工组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组织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负责人防工程施工的项目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各方面工作。
项目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配置施工人员。
2.施工单位应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进度、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内容。
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质量管理1.质量原材料的选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方案。
如有需要变更,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监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四、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保证每个施工人员都具有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五、质量安全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2.建立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制度,对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严惩违法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总结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全面加强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行。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10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本工程为平战结合项目,两家设计院的图纸要配合起来使用。
施工时要注意同时满足两家设计院图纸的要求,施工时不能只看一家的图纸,必须把两家的图纸对照起来,配合起来使用,以避免影响平时使用或战时使用要求。
原则上民用部分以民院图纸为准,人防部分以人防图为准。
施工中如发现民用施工图纸和人防施工图纸有矛盾时,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协调解决。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强制性条文: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3、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
4、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
5、门框墙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修整完好。
6、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
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7、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
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m。
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8、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围结构钢筋焊牢。
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一、底板施工要求1、塔吊布置在人防区内,顶、底板钢筋应做好预留。
2、后浇带禁止穿越口部房间且尽量避开人防车道封堵和横向封堵,以免门框变形。
现场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后浇带位置。
3、底板施工预埋人防门框时,锚钩应有效锚入门槛、门框四周结构构件中;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预埋框和底部门槛筋不移位,确保预埋框和四周钢筋间距不超过一个保护层厚度。
4、人防门槛、临战封堵地梁钢筋应按结施详图绑扎并结合建施详图核对门槛与建筑完成面的标高关系。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制度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制定本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员。
3.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制度1.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各施工环节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2. 施工前应进行项目质量技术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
3.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记录区,建立施工日志和质量验收记录,及时记录施工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
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
6.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和评定,出具验收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做好材料验收和记录工作。
2. 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确保工程质量。
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好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4. 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各项工程质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杜绝质量隐患,确保施工质量。
5. 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和质量检验结果,为后期工程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五、质量管理责任1. 工程业主对地下人防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对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2. 施工单位对地下人防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施工现场,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工程的设计单位等。
三、质量管理1.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确定施工人员的技能熟练度和工作经验,保证施工质量。
2.各项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4.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安全管理1.人防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进行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3.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
4.施工中如发现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工并上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制度、导致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会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
七、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2.监理单位应随时对施工进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3.相关政府部门将会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将会通报施工单位并要求整改。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制度内容如有调整,将会提前通知相关单位。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商议解决。
以上即为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共同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1.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1.1.1结构工程(1)模板工程4。
8。
1模板及其支架必须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2)钢筋工程4.9。
2钢筋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3)混凝土工程4。
10。
3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实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ffcu—λ1s fcu≥0。
9f cu.kf cu.min≥λ2f cu.k2)当用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fcu≥)1。
15f cu.kf cu。
min≥0。
95f cu.k式中mf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m²);s 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m²);当s fcu的计算值小于0。
06f cu。
k时,取s fcu=0.06f cu。
k;mfcu——混凝土立方抗压强度标准值(N/mm²);f 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m²);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0—3取值。
合格判定系数表4-10-34。
10。
4对设计不允许有裂缝的结构,严禁出现裂痕;设计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喷射混凝土工程4.11。
3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重要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¹cc—KcS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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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134-20043 地道掘进3.1.2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用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5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渣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3.2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
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实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
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1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3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10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2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于4m³:3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4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他烟全部排出后可停止运转。
3.3.12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和下列规定:1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2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简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3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4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3.5.1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6筋混凝土施工6.2.1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3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4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5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2.2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2.5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应拆除模板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2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6.2.5规定后,方可拆除。
注:“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系指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6.2.6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等级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载荷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载荷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6.3.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
、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货其他专项检验。
6.3.2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用下式计算求得:A s1f y1νd1=A s2f y2νd2(6.3.2)式中A s1、f y1、νd1——分别为原设计钢筋的计算截面积(mm²)、强度设计值(N/mm²)、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A s2f y2νd2——分别为拟代换钢筋的计算截面积(mm²)、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表6.3.2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νd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3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3.3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6.3.4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1 HPB235级钢筋末端需做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2 HRB 335级和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末端需做90°或135°弯折,HRB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HRB400级、RRB400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射进要求确定;3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6.3.6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2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2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的受力钢筋截面积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不限;3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6.3.7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l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2受拉区域内,HPB 235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HRB335级和HRB400级、RRB400级钢筋可不做弯钩:3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 235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5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6.3.7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表6.3.7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注:1当HRB 335级和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
2.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减少5d。
3.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直径计算。
6.3.8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的1.3倍区段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
在绑扎接头区段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6.3.9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正常环境下,不宜小于25mm:在高湿度环境下,不宜小于45mm。
6.3.10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6.4.1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做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4.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6.4.5泵送混凝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输送混凝土泵能连续作业;2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3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分成份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当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是,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4在泵送过程中,送料斗内应有足够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气产生阻塞。
6.4.10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注:混凝土浇筑温度系指混凝土振捣后,在混凝土50~100mm深处的温度。
6.4.11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防毒库、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6.4.12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l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2每浇筑lOOm³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台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4防水混凝土应制作抗渗试块。
6.4.13坑道、地道采用先墙后拱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浇筑侧墙时,两边侧墙应同时分段分层进行;2浇筑顶拱时,应从两侧拱脚向上对称进行;3超挖部分在浇筑前,应采用毛石回填密实。
6.4.14采用先拱后墙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浇筑顶拱时,拱架标高应提高20~40mm;拱脚超挖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回填密实;2顶拱浇筑后.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方可开挖侧墙;3浇筑侧墙时,必须消除拱脚处浮碴和杂物。
6.4.16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2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3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拱线以下300~500mm处;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4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
6.5.1混凝土振捣密实。
按梁、柱的件数和墙、板、拱有代性的房间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
当每个检查件有蜂窝、孔洞、主筋露筋、缝隙夹渣层时,其蜂窝、孔洞面积、主筋露筋长度和缝隙夹渣层长度、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1000cm²;累计不大于2000cm²;孔洞面积不大于40cm²,累计不大于出80 cm²;主筋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累计不大于20cm;缝隙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