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对『条管』单位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
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
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
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
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
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
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
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
人大对“条管”单位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人大对“条管”单位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张祥君条管单位是指由上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设立、派驻于下级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关或组织。
这些机关和组织一是领导关系隶属于其派出部门;二是向派出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
当前,许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政府职能和社会功能的发挥由这些“条管”单位来承担和实现,他们的执法状况如何,对所在地的依法治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切实把“条管”单位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纳入所在地人大的监督机制,并使之健康运行,是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但“条管”单位毕竟不是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应有所区别,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首先,着力于对“条管”单位执法情况的检查,尤其是专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法律监督为内容,是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的最佳途径。
监督时,既可视其为执法主体,监督其依法行政、行使管理职能情况,又可视其为一般性的社会组织,监督其遵法守法情况。
内容上,既可监督其对所主管的部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又可监督其对其他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形式方法上,既可组织一般性的视察、检查、听取汇报,又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检查、调查,甚至组织民主评议等。
以法律监督为内容开展监督,基本可将条管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主要情况,置于地方人大的监督之下。
其次,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条管”单位配合、服务所在地大局工作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所在地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所有组织和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实施。
“条管”单位已经列入所在地政府工作计划并经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工作计划、重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对这些工作的检查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保证这些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浅谈乡镇条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乡镇条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条”与“块”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乡镇条块管理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
特别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为了提高宏观调控力度,维护中央权威,各条条收权。
省、市、县主管部门也跟着仿效,一些“有权、有钱”的部门纷纷上挂,进行垂直管理。
这样,在乡镇就出现了众多的条条管理部门。
条条管理的加强,特别是执法监督部门的垂直管理,有利于保持政令统一、畅通和行政过程的高效快捷;有利于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规范执法管理、严格查处违法案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公正、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部门业务管理。
但在加强垂直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2、乡镇政府只有“有限权力”却要承担“无限责任”。
在现行乡镇运行机制中,各部门纷纷上挂,收归条条垂直管理,权力上收了,但所承担的责任却没上收或没完全上收。
即使实行条块结合,但实际上是权力在“条”,责任在“块”。
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都下达给乡镇政府,但乡镇政府又缺乏完成这些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权力,造成了乡镇政府责任与权利失衡。
如国税所(分局)、地税所(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后,乡镇政府没有税收执法权,不具有收税的职能,但每年年初上级政府都要给乡镇政府下达国税、地税任务,为了迫使乡镇政府完成税收任务,乡镇长都要与上级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如果完不成就要挨板子。
于是为了完成任务,一些乡镇就成立了协税小组,听令于税务部门调遣,一些正科级乡镇长成天围着股级国、地税所长(分局长)转。
又如我镇林业站由区林业局垂直管理,只有四五个人,每年收取育林基金等费用达几十多万元,乡镇政府得不到分文,却要承担森林防火、植树造林等任务。
3、同一消费水平,同工不同酬。
由于条条部门大多是“有钱、有权”部门,干部的经济待遇远远多于乡镇政府块块管理部门。
同时,条条部门之间干部的经济待遇也存在不均衡。
这种条与块之间、条与条之间的干部收入差距拉大,不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强化人大监督 几点体会
强化人大监督几点体会
以下是关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几点体会:
1. 增强监督意识:人大代表应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2. 提升监督能力:人大代表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法律知识、政策理解和调查研究能力等。
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强监督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 突出监督重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大监督应关注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5. 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作:人大监督应与其他监督机构,如纪委监委、审计等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6. 注重监督结果的运用:人大监督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
问题的解决。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7. 增强公众参与:人大监督应增强公众参与度,通过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民意,提高监督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8. 强化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浅谈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浅谈前言:按照习惯,文章开头先写一下自己选择“人大监督”作为本次行政监督学期末作业的原因。
众所周知的的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则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成为了我们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人大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好像并没有宪法中所赋予的那么高。
相应的人大监督的功能也被大大地弱化了。
追其原因,既有来自于政治、经济及其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又有来自于人大自身运行机制的直接原因。
因此我对人大的功能和权威产生了一些疑问,下面我就人大及其监督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理一下相关的概念。
简单来说,“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行政”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再从字面意思上看“监督”,其有监察和督促两方面内容,即监察非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改正。
那么再看什么是“人大监督”,所谓人大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
人大主要有两项职权:一是立法权;二是监督权。
人大监督制度是基于人大的监督权而产生,并成为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国家的让人大制度正式建立于1954年。
1954年9月通过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问题。
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阶级斗争得扩大化一直到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从而导致了人大监督工作留于形式,直至完全丧失。
直到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制度才得以重新明确,对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也才随之起步。
近二十多年来,虽然人大的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不可否认,人大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人大的监督工作仍是整个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从而直接影响到人大的权威地位能否体现,并进而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
深究其原因,就发现我们国家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
由于体制因素,我国的监督权过分集中于党及其纪委,从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所作为。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职责不仅仅是制定各类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国家机关的运转合法有效。
本文将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包括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现状。
一、监督的范围人大的监督职能覆盖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具体来讲,人大对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重要政策和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等方面拥有监督权。
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人大还对中央政府的重要任命和解职进行审议和决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地方政府,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对于地方政府相关事项亦拥有监督权。
在地方层面,人大对地方立法,预算执行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包括干部任免、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
此外,人大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二、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经济领域,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社会领域,人大将关注目光投向财产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被监督单位是否达到了群众的期望、是否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等进行监督。
在文化教育方面,人大还关注教育投入、劳动就业等,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方式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个层次,总体来说包括监督性问政和监督性调查。
监督性问政主要是通过大会、常委会、专题协商等渠道来展开的,代表们可以向政府部门就有关事项提问并要求他们作出解答和报告,以检查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监督性调查主要是由全体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小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公共利益和精神。
浅谈如何正确理解人大的工作评议
浅谈如何正确理解人大的工作评议《监督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开展工作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规定,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评议,这种民主监督形式,有力的促进了“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群众是满意的。
绝大多数人认为,人大依法开展工作评议,符合党心民意。
但是,也有极少数人认识模糊,不理解不重视工作评议,认为是多管闲事,多此一举……。
那么,怎样正确理解工作评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下面就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首先,人大工作评议是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
”这就是说,在我们国家,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它产生的“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理所当然应由人大监督,而人大的工作评议就是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
其二、人大工作评议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建设高度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了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特别是加快了立法步法。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己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目前,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督促落实,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其中开展工作评议就是有效的监督形式。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范文最新推荐------------------------------------------------------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1 / 21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谈人大监督制度
谈人大监督制度
人大监督制度是保证国家权力运行、促进政府公正廉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完善和发展。
而今天,人大监督制度在提高政治体系的透明度、减少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人大监督制度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
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立法监督、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重要人事任免审批、财政预算审批、公务员法定职责追责等。
这些形式的监督都是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的。
人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人大监督,可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促进政府公正廉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人大监督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同时,它也可以为人民提供一个渠道,让他们能够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大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监督制度的
完善和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大监督工作思考心得体会发言
人大监督工作思考心得体会发言
一是构建动态式长效监督,维护人大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
长期跟踪监督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
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把握满意度测评的议题选定、方案实施、调研考察、跟踪督办、报告测评、结果运用等环节,将满意度测评前后各阶段监督紧密串联起来,并对难度较大、见效周期较长的工作进行跨年度持续关注和跟踪督办,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难点问题连续抓、反复抓,如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水污染防治等议题多次进行满意度测评,直至抓出成效。
通过努力构建“全链条”动态式长效跟踪监督,充分展示人大“不见成效不收兵”的决心和担当,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大监督的效力和权威。
二是寓支持于监督,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人大常委会要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做“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坚定践行者。
满意度测评工作坚持正向引导与民意诉求并重,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与“一府一委两院”就通过人大监督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改革发展,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只有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群众才会认同,代表才会满意,测评才。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人大监督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制约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促进政府形象,而且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力顺畅实施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人大监督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等方面展开探讨,以阐明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人大监督是指人大代表对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问责的制度化行为。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人大监督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种方式。
人大监督体现了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
人大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可以问政问责、主动调查、提出建议等多种形式。
人大监督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主要由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
人大监督的特征有:(1)代表民意: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代表人民意志和要求的表现。
(2)制度化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定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有固定的程序和机制,能够保证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得到正常实施。
(3)多元化形式:人大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问政问责、提出书面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实现。
二、人大监督的作用(1)监督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
人大代表主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公正,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政府形象,推动政务公开。
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要求政府加强行政作风建设,推动政务公开,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协作,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3)加强立法督促。
人大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提出建议,可以促进改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革,从而起到了立法督促的作用。
(4)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促进民主参与。
人大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机制,可以有效推动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提高民主参与度,加强公众的民主监督,从而让社会保持活力。
三、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人大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为合法性得到保障。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县人大常委会重要职能,一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监工作运用的监督方式归纳起来要紧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 评议“一府两院”, 和询问和质询、专题议政活动、个案监督等。
在新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我粗浅以为第一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增强学习,强化监督意识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对监督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修养与业务能力,强化依法监督意识。
严格监监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各项监监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是要强化“一府两院”同意人大监督的意识的学习,使“一府两院”同意人大监督、支持人大监督成为他们的一起熟悉与自觉行动。
三是通过法制宣传和公布监督,强化社会公众参与人大监督的意识学习,增强老百姓参与监督的意识,提高老百姓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完善机制,提高监督效率一是成立健全沟通机制,在监监工作中必需增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正确处置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出台实施的一些新的规定和方法,也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来取得“一府两院”的明白得。
二是成立健全议案建议督办机制,进一步标准议案、建议的办理要求、程序、时限等工作,并综合运用视察、召开和谐会、听取办理情形汇报等方式,开展跟踪督查。
三是要成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在监督进程中,对议案建议办理不中意的单位和承办人要追究其责任。
四是要成立健全透明公布监督制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宣传媒体,及时报导常委会开展监监工作和“一府两院”同意监督的情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令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实现有机结合、和谐互动。
三、选好议题,增强监督针对性人大监督涉及面很广,需要监督的内容很多,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选准好监督议题是基础,县人大常委会监监工作必需有针对性,抓大事,抓带战略性、全局性、全然性、久远性问题来增强监督的实效。
所谓条管单位是指那些工作指导和人事任免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业务部门
所谓条管单位是指那些工作指导和人事任免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业务部门。
如金融、保险、海关、电讯、工商、税务、电业、烟草、石油、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工作都比较重要,握有实权,事关国计民生,其工作好坏往往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些单位的人事关系和业务指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容易养成只对上负责不对本级政府和人大负责的习惯,行业色彩比较浓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地政府或人大一般无能为力。
按照“属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一般放弃管理,人大也疏于监督。
对这些单位要不要监督,怎样监督,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去年《中国人大》第七期刊登《地方人大应该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的文章,比较全面系统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我认为,对条管单位监督,其监督内容必须根据人大的职责,在维护条管单位所担负的专项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下,联系本地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选准监督的重点。
如有些条管单位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属于垄断行业,有些在当地的某些经济领域居裁决地位,有些行业可以左右当地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发展方向等等,这些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选择这些作为切入点,侧重监督有关单位对专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检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如加强对金融部门的监督,促进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电讯、电业、烟草、石油等的垄断价格进行监督,可以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这些重点单位的监督,来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虽然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条管单位,但是条管单位毕竟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
条管单位工作计划、任务等都由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所以对条管单位的监督,应不同于同级政府组成部门,而是必须上下结合,因事制宜,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一名来自基层的人民代表,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选民,就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是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 监督范围不够全面。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监督盲区。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人大监督手段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为主,缺乏创新和多样性。
3.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敷衍了事,整改落实不到位。
4. 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些监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监督制度。
制定和完善人大监督法规,明确监督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 创新监督手段。
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开展专项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大监督队伍,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4. 提高监督执行力。
对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 加强与群众沟通。
拓宽群众参与渠道,鼓励群众反映问题,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结语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全体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
让我们携手共进,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为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摘要: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定义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作用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四、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意义1.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3.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正文: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
它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
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和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和实际情况。
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
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能够保障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
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对政府的监督,能够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人大代表可以对政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通过监督机制,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公正和公平。
人大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
人大代表身处各个领域,了解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能够通过提问、调查等方式,发现政府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审查和监督,能够及时揭示问题,促使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人大监督还能够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人大监督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议等方式,让政府工作接受舆论监督,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人大监督还能够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
人大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提问,能够推动政府改革和创新。
人大监督可以帮助政府发现改进工作的方向和路径,推动政府改革,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人大监督还能够提升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民意的反映。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能够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反映给政府。
人大监督可以通过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使政府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人大监督还能够加强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问责,能够使政府更加注重履行职责,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人大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官员更加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大监督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能够保障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提升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民意的反映,加强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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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对『条管』单位的监督张祥君近年来,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政府组成部门划为垂直管理单位,其人、财、物由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条条管理,如工商、税务、邮政、电信、金融等,虽然这些单位的驻地和服务职能没变,但已不由当地政府所节制。
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这些“条管”单位是否应该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怎样进行监督,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解决。
一、对“条管”单位监督的认识和现状长期以来,所在地政府、“条管”单位乃至人大普遍认为,“条管”单位不属所在地政府序列,不归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履行对本所在地的服务和行业管理工作,但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不必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报告工作,只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只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必接受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政府开展监督,无权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序列的“条管”单位开展监督。
人大的决议、决定,对“条管”单位也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条管”单位没有必须执行的义务。
基于这一认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要点,避开了“条管”行业的内容,开展工作,绕开了“条管”单位的范围,自设防线,不敢也不愿越“雷池”一步,致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事项放弃了知情权,淡化了监督权,弱化了决定权,虚置了处置权。
一些“条管”单位凭借自身行业的垄断性、专业性地位,自恃高人一等,游离和超越所在地国家政权机关之外,不服从属地的管理,不参加属地重要的或相关的会议,规避甚至拒绝属地人大代表的视察,只对上级负责不对属地负责,成为封闭运行的自由王国。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一些“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倚仗行业特权,随意执法,粗暴管理,加重“三乱”,为所欲为。
“山高皇帝远”,看见的管不了,管了的看不见。
致使人大的监督出现了“盲区”和“死角”,没有得到全面、有效地行使。
当前,许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政府职能和社会功能的发挥由这些“条管”单位来承担和实现,他们的执法状况如何,对所在地的依法治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1-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切实把“条管”单位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纳入所在地人大的监督机制,并使之健康运行,是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的必要条件。
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在体制转换之际,对政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新形势下的各种行为还缺乏全面、具体、有效的规范。
即便在有关方面有所规范,也往往因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致使这些规范缺乏应有的力度,所在地政府的具体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难度,政府职能的发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
需要在健全法律、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
二、人大对“条管”单位监督的法律依据首先,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对“条管”单位的法律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条又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宪法所指的“一切国家机关”、“各事业组织”,毫无疑问应包括各级政府的直属单位以及序列以外的部门和办事机构。
它们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以贯彻实施的保证权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这足以说明,地方各级人大负有依法对“条管”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和法律监督的责任。
人大不行使这一权力,不履行这一职责,就是失职;同样,“条管”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人大的监督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失职。
其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对“条管”单位的工作监督权。
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法令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
依法行政是一切文明社会国家机构履行职责、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条管”单位开展工作的过程,也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执行法律法规与从事实际工作密不可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条管”单位实施法律监督,必然涉及这些单位的具体工作,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必然负有对他们执法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这些单位也必然有向所在地报告执法工作,接受所在地人大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其三,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也要求“条管”单位贯彻执行并接受监督。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
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所在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尽管“条管”单位不属于所在地政府序列,负责人不属于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他们既然行使着所在地某一方面、某一行业的管理、服务职能,就必须负有贯彻执行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的责任和义务。
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对他们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些单位也理应向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其四,“条管”单位开展工作、发挥职能离不开所在地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条管”单位的工作范围在所在地,直接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地工作大局,他们的年度工作计划也纳入了所在地政府工作的整体目标,并经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从这一点来说,他们的重要工作就已纳入了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范围。
同时,“条管”单位的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的付诸实施,也离不开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离不开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
尤其在“条管”单位工作和当地发生矛盾时,更需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协调和监督。
可以说,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条管”单位的监督,既是履行法律职责的需要,更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对“条管”单位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但“条管”单位毕竟不是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应有所区别,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首先,着力于对“条管”单位执法情况的检查,尤其是专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和部门的管理工作。
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排查和纠正这些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和促进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得到遵守和执行。
其次,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条管”单位配合、服务所在地大局工作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所在地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所有组织和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实施。
“条管”单位已经列入所在地政-3-府工作计划并经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工作计划、重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对这些工作的检查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保证这些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同时,还要对加强对“条管”单位配合、服务所在地工作大局的监督,督促和协调“条管”单位同政府其他部门一道,同心协力完成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促进所在地政府政令统一,协调、高效运转。
其三,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选举的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做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
要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满意出发开展工作。
“条管”单位直接担负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利益息息相关。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对这些单位的意见和呼声,切实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当前,“条管”单位确实存在有自成体系、行风不正等问题,人民群众啧有烦言。
人大及其常委会尤其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监督,督促这些单位正视现状,纠正错误,帮助他们树立良好形象,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四,加强对监督形式的探索和改进。
加强对“条管”单位的监督,是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课题。
人大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必须积极探索,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
要充分兼顾“条管”单位的特点,把握对他们实施监督的“度”。
一是要注意多组织“统一部署、分级组织、上下联动”形式的执法检查和民主评议活动,牵动“条管”单位上下的神经,通过“条管”单位全线的互动,提高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是要多组织人大代表对“条管”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视察中尽量多吸收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
三是注意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的有机结合,所在地人大要针对对“条管”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人大反映,并通过上级直管单位的关注,促进下级“条管”单位工作的改进。
四是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及时邀请“条管”单位举行情况座谈会、通报会,听取他们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联系和沟通,理顺和融洽工作关系,减少监督客体的逆反心理。
四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要加强对“条管”单位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法令的宣传,努力为“条管”单位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工作环境;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条管”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条管”单位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配-4-合和服务好所在地的各项工作。
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全面、有效地搞好监督工作,发挥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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