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国家)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小学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小学办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小学学生入学、就读、转学、毕业和离校等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以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成长为目标,确保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
第四条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确保学生入学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小学开展招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
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范围、招生数量和招生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以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学生入学采取分批次、滚动入学的方式,为每批次学生提供入学服务和教育。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学科特长进行适当的分班。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入学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成长。
第三章学生就读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就读期间,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各种学科、艺术、体育等活动,并坚持思想道德和身体素质的培养。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应向班主任或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如需转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治体系,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培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业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办学方针,统筹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学生个体差异、学科特点和教育教学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健康、透明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建立和完善健康的学风和学术氛围。
第二章规定的内容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生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生和录取学生,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注册和报到工作: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和报到手续。
(三)学籍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学业评定、奖惩情况、实践活动等。
(四)学籍异动管理:管理和统计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
(五)学籍验证和证明:根据学生的需要,及时提供学籍验证和证明服务。
(六)学生诚信教育和行为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制定并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
(七)学生交流和沟通:建立学生与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问题。
(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学籍管理原则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当体现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群体和个体。
(二)健康、积极: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学习态度和生活习惯。
(三)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个性化教育。
(四)激励引导: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实践活动。
(五)法治、规范:依法办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行为规范。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又称学籍管理系统,是国家教育部门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和查询功能。
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国家不断加强教育改革和促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传统的纸质学籍档案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的管理需求。
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具有减轻教育行政工作负担、提升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作用。
可以实现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信息、考试成绩、奖惩情况、选课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的整合、有效保存和快速查询。
具体来说,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信息管理。
该功能可以对每一位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生姓名、学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学籍信息管理。
该功能针对学生的入学、毕业、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学生入学日期、毕业日期、班级、年级、专业、学历等信息。
三、教务管理。
该功能可以对学生选课情况、考试成绩进行管理,包括选课情况、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成绩等信息。
四、奖惩管理。
该功能可以对学生的获奖情况、惩罚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校园三大件等奖项和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惩罚情况。
五、教师信息管理。
该功能可以对教师的基本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教师姓名、教师工号、所属学院、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系统管理。
该功能主要是对系统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包括系统日志记录、备份数据管理、系统安全性管理等方面。
以上六个功能模块构成了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功能,保证了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使系统内所有信息实现真正的一体化管理。
在实际应用中,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在全国各省市紧密落实,许多高校、中小学校园已经开始逐步替代传统的学籍档案方式进行信息化管理。
目前,学籍管理系统已成为当前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整个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管理制度要求
学籍管理制度要求一、入学管理1、招生对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招收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
在招生信息公布时,明确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程序和时间、录取原则等内容,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严格保管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资料。
同时,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个人档案有权进行查询,并有义务对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3、学籍登记学校要求学生按时完成相关入学手续,并进行学籍登记。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学习管理1、学习计划学校制定学生学习计划,并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提供相应的课程和教学资源。
学生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2、课程安排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认真完成课堂作业,并积极参与课外活动。
3、学习考核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术诚信学校鼓励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不得有任何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抄袭、作弊等。
对于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惩罚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三、毕业管理1、毕业条件学校明确毕业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必修课程要求、实习实践要求等。
学生在满足毕业条件后方可申请毕业。
2、毕业资格审核学生在申请毕业时,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学分是否达到要求、必修课程是否合格、实习实践成绩等。
审核无误后,学生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3、学位授予学生通过学校的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学籍管理的体制机制1、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各部门相关岗位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
2、学籍管理运行机制学校建立学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同时,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制定规章、制度、办法并按一定程序对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取得与变更、教学管理制度、校纪、校风等方面实施的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为:1.招生办复核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查看学生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姓名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3.学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与招生办、财务处核对新生录取数据与报到数据是否一致;各二级学院核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考照片及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4.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新生体检,诊断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就读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组织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复核是否达到录取要求。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等事项。
第四条学生入学(一)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参加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经学校录取后,方能取得学籍。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转学(一)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三)学生转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在收到学籍档案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休学期满后,学生可以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复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复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退学(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退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退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八条学生毕业、结业(一)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中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2. 学籍管理2.1 学籍建立中学生学籍建立应以入学考试成绩为准,学生经考试合格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2.2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德育评价等。
2.3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
2.4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退学、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学业时,学校应予以注销其学籍。
3. 学业成绩管理3.1 学业成绩记录学校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不得擅自篡改、删除或伪造成绩。
3.2 学业成绩查询与申诉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学业成绩,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予以认真核查。
3.3 学业成绩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业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4. 德育评价管理4.1 德育评价内容德育评价主要包括学生道德品质、学习态度、行为表现等方面。
4.2 德育评价程序德育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等方式进行。
4.3 德育评价结果运用德育评价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奖学金、评优评先等方面。
5. 附则5.1 解释权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
5.2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国家规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和规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
一、学生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进行规范,主要依据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迁移、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和《中等职业教育法》则对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个人隐私保护原则等。
平等原则是指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而受到歧视。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学生的学籍信息。
依法管理原则是指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
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是指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和个人。
三、学生学籍管理的内容国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迁移、注销等方面的管理。
学籍的建立是指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根据学生的档案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学籍的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为家庭迁移、学业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原因,学籍信息发生变化。
学籍的迁移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入另一所学校,需要将原学校的学籍迁移到新学校。
学籍的注销是指学生因为退学、转学、毕业等原因,需要将学籍进行注销。
国家还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包括学籍异动的管理、学籍调查的处理等。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异常变化,学校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籍国家管理制度
学籍国家管理制度1.引言学籍国家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管理和监督全国教育资源配置和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控,实现国家对教育的全面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国家型经济政策,是国家管理教育资源和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基本手段,是确保全国各级教育资源得到合理调配和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2.学籍国家管理制度发展历程学籍国家管理制度是一个不断变革和完善的过程,它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才逐渐形成了现在相对完善的现代学籍国家管理制度。
(1)建国初期的学籍国家管理制度建国初期的学籍国家管理制度主要是在国家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教育质量的监控上做一些基础性的探索和摸索。
当时的学籍管理制度主要是以学籍管理制度为核心,具体包括学籍登记、学籍调整、学籍辅导、学籍奖励和学籍惩处五方面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全国各级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
(2)改革开放时期的学籍国家管理制度改革开放时期,学籍国家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主要包括教育资源的配置和质量监控逐渐进入法制化轨道,学籍管理制度逐渐从"以人为本"转向"以法为本",学籍国家管理制度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加强对教育资源的监督和配置,通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教育资源管理中心,对全国各级教育资源进行统一监控和分配。
二是加强对学校教育质量的监控和调整,国家实施了学校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全面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教育质量调整。
(3)现代学籍国家管理制度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学籍国家管理制度在基础性的调整和完善之后,进一步朝向现代法治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籍管理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籍管理条例》等法规体系,对学籍管理的范围和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学籍管理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建立了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2. 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校应及时调整学生学籍状态,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学籍恢复:因休学或退学离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4. 学籍保留: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5. 学籍终止: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等学籍终止处理。
四、学籍管理程序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2. 学籍变动: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3. 学籍恢复:学生申请恢复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4. 学籍保留: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5. 学籍终止: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终止处理,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学籍管理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3. 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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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