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二中国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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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地方 不仅 有 立法 权 , 且立 法 权 相 对较 大 。另 一 而
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 方立法工作 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 中
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 , 应3 - 进而分析 目 立法规定和 立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前 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 和方法, 推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国下的权力 由地方或人 民保 留。联邦制国家

般采用这种理论 , 比如美 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
法权。这种状况伴随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改
变。
时, 将一部分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交 由联邦中央行 使, 但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 , 所
纵 向立 法权 限 也不 同 。根 据地 方 主 义 的权 力 来 源 ,
行条例 的权力 , 但是从法律上讲 , 治条例只是民族 自
自治地方如何进行 自治 的基本法规 , 单行条例则是 解决民族特定问题 的单项法规。所 以, 不仅 民族区 域 自治地方以外的地 方没有任何立法权 , 即使是实 行 民族 区域 自治的地方 , 其立法权也有限l 。17 3 95 J 年宪法 , 甚至没有保 留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的有 限立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 目前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问题 已成为掣肘 我 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
进 一 步发展 的瓶 颈 。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约因素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划分 不 当: 一是可能出现 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
律文件和认 叮各种 法律规 范的权 限进行划分 的制度 。包括纵 向的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和横 向的权 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

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

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

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

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

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

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

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

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

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

《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

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4【总页数】13【关键词】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主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它是随着我国集权—分权型立法体制的确立而被提出来的。

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它们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各自的立法事项,界分二者立法权限的标准(不抵触)又显得过于模糊、难以操作,实践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界分问题存在诸多的理解歧义。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在界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问题上作了诸多制度上的设计,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诸种争议。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地方事务等问题在内涵上较为模糊,界分法律保留事项的标准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之处,使得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问题迄今也没有得到较为妥当的解决。

在本部分内容中,笔者拟对此展开分析,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发展沿革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其一,从1949年新中国建国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之前。

我国立法体系制度和结构

我国立法体系制度和结构

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中央一级(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07 ) 3 0 2

要: 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 系到 国家法制体 系的统一 、中央与地方 、 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 法治建设的成 地
败。目前我 国立法冲突、 立法矛盾的不断升级暴露 出我 国立法权 限划分存在 的缺 陷, 因此, 我们 I须在 坚持立法权 限划 必
分基 本原则的基础上 , 不断探寻符合我 圆国情的划分方式 , 并且在 实际中不断加 以完善立法权 限划 分。 关键 词: 立法权 限划分 ; 立法冲突;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F 1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3 32 0 ) 1 0 3 10 8 9 (0 60 — 04—0 4


体而言 ,我国 18 年宪法将立法权 由全国人大扩 二 是享有 不 同性 质 、不同范 围 的立 法权 限 的立法 主 92 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等地 体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立法权限通过立法方式对一个主权 国家中所 方 政府 。而 且随着 “ 授权立 法 ” 先行 立法 ” 和“ 的不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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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l 06 期


天津市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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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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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立 法 权 限 划 分

则 立法 权 限划分是 法的问题最为严重。有一位学者将其概括为 “ 法 要求 , 构成立 法不 作为 。因此 , 位阶 越低 , 存在的问题越多、 越严重 ,立法活动中的混 国家立法的法律依据 , l ’ 0 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 才 乱和无序状态给我 国立法工作提 出了更加迫切要 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只有立法权限划分恰当,

小议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

小议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

文章编号 :10 —59 2 0 0.0 00 0 02 2 (0 9)20 5 .5
引 言
立法权限, 是相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界限。 立法权


中 国现行 立法 权 限划 分及 其 国情根
据 概 述
在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中,最重要的立法权即国 专门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处于统一领
主义市场经济, 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正在推进依法 法权集中在中央。 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 按照情 治国 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也面临一些消极的历史、 况和工作需要, 方可以搞章程、 同时 传 地 条例、 办法, 宪法并没有约 统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 “ 束。 这就肯定了 ” 地方立法的必 要性。 但是, 事实上, 后的 此
历史文化传统、 经济发展、 族分布等国 民 情因素。 指: 上述各层级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 规范性法的文件, 和民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 既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 也不是 族 自 治地方所制定的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所制定的规范性 复合的立法体制和分权制衡的立法体制, 是独具中国 特色 法的文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的文 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 它是中央统一领 件 , 在类别上存在差别又各具特色。
人的最大利益为归依, 反映在立法上就要立足全局, 由最高 院和地方几乎不享有立法权。94年宪法实行一段时间后, 15 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 M众多、 人 各地情况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统一 事实证明,
领导全国立法。其三, 我国人 口众多、 幅员辽阔, 各地的经 千差万别的大国, 只有中央立法一个积极性, 地方没有立法 不利于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 不利于民主与法制 济、 文化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统一的国家立法无法解决各 权, 地千差万别的各种问题,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有利于解 建设的发展。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涵义、特点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

政治制度的六个特点。

二、中国政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本轨迹分为史前孕育期、正式确立期、曲折发展期、严重挫折期、恢复发展期。

三、中国政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背景因素正面因素:马列理论、国际环境、战时经验、国情判断。

反面因素:封建传统、国际“误识”、战时惯性、国情制约。

四、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是由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单一结构制度构成的国家形态的政治制度;二是由人民直接参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及政协制度构成的非国家形态的政治制度。

五、如何学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这门课深入阐析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将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结合起来研究;组织教学实践。

教学目的和要求:这部分是全书的总括,主要介绍本教材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框架。

通过导论的学习使学生首先明确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和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

同时,通过对新中国政治制度发展历程的剖析,使学生把握我国政治制度在新世纪发展的方向和创新的内容。

教学重点:中国政治制度的涵义和基本框架。

教学难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一章宪法制度一、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演进:五四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二、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宪法对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关于中国宪政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好的宪法必须有确保其得到有效实行的机制和路径,以免出现“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尴尬局面。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许多国家在消极限制“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规定政府享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确认,使政府在议会立法中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甚至是立法的支配权,行政机关绝不会因为“消极限制法”的采用而束缚了依法行政的手脚。

在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

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个,议会通过67个,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个,通过的有26个,通过率仅为3%.所以,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国议会的崇高地位和议会立法的明确权限,但事实上,“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

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 此外,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

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其二,积极规定法,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或应当规定的事项,包括:1、依据宪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2、依据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3、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4、根据基本法律或法律的授权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5、为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充分实现社会福利,需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6、行政工作和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同时,也应当对此项权力的行使做限制规定,具体可包括上述“消极限制法”的有关内容。

立法、司法制度

立法、司法制度

立法制度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

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

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

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

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

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

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

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

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

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

中国三权分立的法规依据

中国三权分立的法规依据

中国三权分立的法规依据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三权分立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互相制约、平衡和独立运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体现了权力制约和权力分离的原则,旨在维护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并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中国,三权分立的实践可以追溯到近代历史的变革。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为了实现现代化建设,中国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中国宪法第三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并将其确立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制度。

中国宪法对三权分立的规定是三权分立的法规依据。

根据宪法,中国的国家机关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

这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

行政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以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

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权力,主要由法院行使,用于审判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中国的三权分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传统模式,中国强调三权分立与协调相结合。

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统一、高效的决策机制,确保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的平衡和合作。

这种模式下,三权分立的原则得以充分发挥作用,使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

实践证明,三权分立的法规依据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分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互相制衡,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三权分立也促进了公正和法治的实施,为公民提供了法律和司法保障。

然而,中国的三权分立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权力过度集中、司法独立性不足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不断推进三权分立的落实。

总之,中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中国的三权分立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

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功能说:立法主体就是有权参与或实际参与 立法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的统称。
表明:1、不仅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立法主体,各种有权参与或事实上参与立法的机构、组织 和个人都可以。 2、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是重要的或是主要的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范围:(1)议会2、行使立法权或参与立法的政府3、解释法律和法规、创制判例法、监督 议会立法和其他主体立法的司法机关4、对立法起实际作用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政党及 其他社会团体5、作为主权享有者因而享有立法权如复决权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或公民 6、作为立法者的个人
2、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 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3、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形式进 行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 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4、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 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分类:四类1、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议 会、政府和司法机关。这类立法主体是主要的、正式的立 法主体,担负直接、广泛、具体的立法工作。
2、作为立法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 党、压力集团或利益集团、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颇具影响力 的公民社团。对立法起引导、支配、控制、制约以及其他 作用。更多的在幕后,策划和决策的环节上。
• 与默示立法权相比,明示立法权是更主要的立法权。中国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首先和主要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来规定
• 默示立法权即可以从宪法、法律的条文中引申出 来的,或宪法、法律的条文精神中包含着的立法 权。
• 因默示的方法有别而有不同的形式,主要有:
1、以富有弹性的方式笼统规定立法主体有某种职 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

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

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

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

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

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

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

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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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二二、中国划分立法权限的思路和方法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容多有交叉、重合,或者含糊不清,导致地方与中央、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一些事项上都认为自己拥有立法职权。

鉴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立法权限规定内容本身的混合不清,有人主张放弃划分立法权限的努力,认为这将是徒劳无功的,与其尝试进一步划分立法权限,不如维持现状,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向立法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悲观。

尽管立法权限划分最根本的是政治体制的设计和改革问题,但在这个体制未做重大变更的前提下,从技术上对立法权限的某些方面做出更明晰的划分,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有可能做得到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中国宪法和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形式和立法权限内容。

在立法学上,立法主体是指拥有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律(广义的法律)权力的机关(机构)。

由于各个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管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因而它们之间以层级或系列关系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纵横交错的体系。

立法权限形式是指立法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使立法职权及其结果的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表现形式的不同,构成了以位阶关系组合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这个体系是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如果仅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上来区分各自的立法权限,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的。

中国现行的立法权限体制主要就是由这两部分组成。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划分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内容的立法权限划分。

立法权限划分的实在要求主要还应包括立法事项即立法内容的归属的确定。

显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内容划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当根据什么思路和按照什么方法来划分这两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内容。

就划分思路而言,立法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地方“分权制”,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划分方法是为划分思路服务的,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其二,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关于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方面,主要问题是能否划清内容界限以及根据何种原则和方法进行划分。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形式(行政法规)虽较为简单,但其内容事项却相对比较具体、全面,部委规章也相应地受惠于这种划分方式。

地方规章的内容与同级人大以及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竞合的。

对于这些问题应当怎样处理?其三,在中央权力机关内部的职权内容划分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是一种形式划分而不是实体权力即内容事项的划分,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职权内容规限显得比较空泛,因此在两者之间很难有效区分基本法律规定事项和法律规定事项各应是哪些。

其四,在地方权力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省级人大、省会市人大和较大市人大以及获立法授权的地方人大,它们之间的立法权限除了程序和行政区域等的限制外,在立法内容事项上并无原则区别。

而且,与中央立法权限的内容相比,地方人大立法权限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除了某些必须以国家立法权形式加以规定的内容外,几乎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

从技术上解决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国国情,进一步厘清思路,选定方法、方式。

(一)划分立法权限的思路按照什么思路或者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是一个必须确定的前提性条件。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的立法权来自各州或成员邦及其人民的同意,联邦和州或邦享有的立法职权以制宪时的约定为基准。

这种约定往往是一个以信念和利益为依托的讨价还价的过程,理性因素和利益需要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学家通常认为,宪法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

在联邦制国家,宪法同时也是各州或邦与中央政府间的契约。

宪法规定各自的立法权限被视为订约人之间合意的结果。

例如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分为联邦主义和州权派,前者主张宪法应当强化联邦的权力,联邦的立法权是全体人民通过宪法给予联邦政府的,为了实现人民的政治愿望,必须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扩大解释;后者则主张,必须保持各州的权力,联邦政府是由各州所建立,并由各州给予联邦政府有限的权力,对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当做缩小解释,而绝不允许做扩大解释。

双方讨论、争辩和妥协的结果,便成为美国宪法的内容。

美国宪法对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联邦和州分别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

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该条修正案规定了联邦和州立法权限划分的准则:联邦拥有“授予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

联邦享有的“授予的权力”是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举的立法权限;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从授予的权力合理引申出来的立法权限,为“默示的权力”。

为了确保联邦制的贯彻,保证联邦和州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立法,美国宪法还禁止联邦或者州行使某些权力,并且规定了联邦和州可以共同享有的立法权限。

根据这些宪法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宪法解释,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被具体分为以下内容:授予联邦的立法权限:1、征税、借款、发行货币;2、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3、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4、规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罚则;5、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6、颁发专利权和版权;7、设立联邦法院;8、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9、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规章;10、建立陆军、海军;11、征召民兵;12、管理领地,管理财产;13、厘定度量衡;14、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15、接纳新州加入联邦;16、提出宪法修正案。

联邦的默示立法权限:1、建立银行和其他公司。

引申自征税、借款和管理商业的权力;2、为道路、学校、健康、保险等等提供经费。

引申自兴建邮政道路、提供公共福利、国家防务和管理商业的权力;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

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

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5、帮助和管理农业。

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禁止联邦行使的立法权限:1、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2、间接税税率应当全国统一;3、不得剥夺权利法案所做的保证;4、在商业上,不得给予任何一州优惠于其他州的待遇;5、未得到州的同意,不得改变州的疆界;6、不得把新接纳的州置于低于创始州的地位;7、不得允许奴隶制;8、不得授予贵族爵位;9、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10、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和入侵;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保留给州的立法权限:1、管理州内的工商业;2、建立地方政府;3、保护健康、安全,维护道德;4、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5、批准宪法修正案;6、举行选举;7、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禁止州行使的立法权限:1、不得铸造货币,在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军队和兵舰;2、不得缔结条约;3、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4、不得否定人民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5、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6、不得因种族、肤色和性别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7、不得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8、不得允许奴隶制;9、不得授予贵族爵位;10、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11、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者入侵;12、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限:1、征税;2、借款;3、设立银行和公司;4、设立法院;5、制定和实施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6、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7、兴办公共福利。

美国的立法体制还有一项内容,就是联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州法的效力。

美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凡是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法在美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解决了联邦法不能在各州实施的法律问题。

在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

中央政府是否授予地方立法权以及授予多少立法权,完全由中央政府按照既定的思路和原则以宪法或法律规定之。

日本宪法承认地方自治是一项宪法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允许地方公共团体享有地方条例制定权。

英国实行的是在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地方有限分权模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监督控制与被监督、被控制的关系,“与中央政府所掌握权力相比,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务,只不过是一些杂务。

……地方政府对大臣的训令惟命是从,英国的地方政权不过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机构’”。

法国立法权限划分的突出特点是,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所以,法国按照这种思路来划分立法权限,使之具有了中央集权和总统集权的双重特征。

例如,法国宪法第72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

目前法国本土有22个区、96个省、36394个市镇,分别设有地区议会、省议会和市议会行使地方的立法职权。

法国是一个有着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20世纪以来,中央集权的体制进一步发展,中央权力过分集中,严重束缚了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80年代初,法国议会通过了《有关市镇、省和区的权力和自由法案》(简称《权力下放法案》)。

这些地方议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管理;而地方政府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且使法律获得遵守。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地方议会和政府可以行使一定的立法职权。

例如,区议会有权决定本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监督行政、财政的管理情况,维护本区的利益;决定本区公共机构的财政预算;制定地方规章。

省议会根据省长的提议做出各项决定,制定各种地方法规,讨论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向各地区分配地方税款。

尽管法国地方享有一定的立法自主权,但是,“高度中央集权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国统一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自治的权力极为有限,实际上,地方政府完全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

中国在处理香港问题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区以较多(高度自治)的地方立法权限。

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多大,都不是其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

在中国,从总体上来讲,划分立法权限的思路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但在划分大的权力关系时,一些规定或提法体现了不同的侧重点。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上,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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