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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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指标体系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实践与改 进
PART 6
责任与奖惩
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应明确 各自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过程中, 相关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 确保作业安全。
油田公司应建立 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违反安全规 定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相应的处罚 。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建立安全监督档 案,对监督检查 情况进行记录和 归档
对违反安全规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并督促整改落实
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是否齐全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 全意识
检查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
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 落实到位
检查与整改要求
检查频率: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方面
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 否进行紧急疏散,并按 照疏散方案组织人员有 序撤离。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火势蔓延。
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 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工作。
PART 4
安全监督与检查
安全监督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确保作业现 场符合安全要求
实施安全巡检, 及时发现和消除 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负责人 审批通过后,需 将《动火作业申 请表》报送至安 全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管理部门需 对《动火作业申 请表》进行备案, 并签署意见
PART 2
安全防范措施
防火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 经过专业培训, 掌握安全操作 规程和防火知

2.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2.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41-2009)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的所有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有火源的作业行为。

第四条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第五条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训练和操作技能,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安全程序和措施,熟悉动火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灵活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情况。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动火计划编制,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动火设备和材料准备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各类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周边环境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易燃物。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督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安全帽、护目镜等。

第十七条在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明火和电火花等有火源的行为。

第五章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灵活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情况。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灭,同时报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发生意外事故时,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紧急救援,并报告相关人员。

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全厂消防工作由厂HSE(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气田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厂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厂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重点防火单(部)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㈡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㈢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HSE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任务;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㈤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㈦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㈧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㈨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厂要建立HSE(防火)委员会;主要生产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作业区与班站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8.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8.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8.长庆油⽥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长庆油⽥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长庆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公司)管线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管线打开作业风险,防⽌因此⽽导致的腐蚀、中毒和烫伤等事故的发⽣,依据集团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Q/SY1243-2009),结合油⽥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线打开是指根据⽣产需要⽽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的封闭管线(设备)的打开作业。

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章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管理第四条管线打开实施作业许可,由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申请办理《管线打开许可证》(参见附件),批准后⽅可进⾏管线打开作业。

许可证的分发、存档具体按《长庆油⽥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管线打开作业⼿续、没有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以及管线打开安全⼯作⽅案未经批准的,⼀律禁⽌打开作业。

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停⽌作业。

严禁与管线打开安全⼯作⽅案和作业许可证不符的作业。

第六条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是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许可证只限⼀个场所⼀次使⽤,期限不得超过⼀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时。

第七条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作业申请⼈、批准⼈、属地监督和相关⽅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条作业涉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

涉及交叉作业的,应保证作业⼈员之间具有⾜够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九条⽣产单位是指作业区域的属地单位,主要安全职责为:(⼀)负责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负责向作业单位明确作业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三)负责制定和审查审批安全⼯作⽅案(含能量隔离⽅案和应急预案);(四)负责监督作业单位严格执⾏安全⽣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负责监督作业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艺设备、设施。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施工、维修等活动中,需要使用明火、电热器械等能够产生火花、火焰或者加热源的操作行为。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电焊、割炬切割、热剪等。

3.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4.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控。

二、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2. 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采取防火措施。

3. 设置动火警示标志,并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三、动火作业操作1. 动火作业操作前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等。

2.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烟雾积聚造成中毒和火灾。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物和隐患。

四、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火源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与消防车辆保持联络。

3. 如果发生火灾事故,请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材、报警、疏散人员等。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落实防范措施。

以上是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

依据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36-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提出管理要求,开展相应培训、检查指导和审核。

各单位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落实,并据此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要求,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高处作业许可流程第六条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作业前必须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安全工作方案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作业许可证在现场签发。

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七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作业审批由生产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九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监督人员现场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作业过程监督。

第十条作业关闭是指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属地监督和相关方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关闭许可证。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职责第十一条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动火作业的效益,有效防控火灾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割切、喷灯、喷热风等直接产生明火或高温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经验,持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由专职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此类作业。

第七条领导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动火作业负责人是指对动火作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负责汇报上级领导,并及时解决动火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是指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对动火作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条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由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负责人有权指导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有义务按负责人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安全责任到位是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义务,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周密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作业区域的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与周边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共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一切动火作业活动,包括明火作业和非明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的设备、工具或材料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人员安全无小事。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动火作业的首要目标,一切工作都应围绕这一原则展开。

2. 防火防爆措施全面,动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和防爆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爆炸和火灾。

3. 管理科学规范,动火作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计划和方案。

4. 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动火作业的风险必须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安全作业。

5. 人员培训与合格证书,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格的动火作业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动火作业管理细则,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第七条动火作业应当制定动火作业计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动火作业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地点、范围和时间。

2. 动火人员的资质和人数。

3. 动火作业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4. 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的配备情况。

5. 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负责监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作业中发生的问题。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未经批准和自行施工均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应在专门的作业区域内进行,周围应设立明确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明火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看护,确保火源安全。

2.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41—2009)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区域或部位动火:(一)各类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油气田站库、化工装置区等边界范围以内以及介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以上(含丙类)的厂房、仓库;(二)无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但动火作业对象为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坑槽等;(三)生产、储存、输送介质不具有火灾爆炸特性,但介质与容器、管道等可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火灾爆炸风险的特殊区域或部位的动火;(四)外保温、内饰为非阻燃材料的各类建筑,在保温层、内饰直接动火或动火点距离过近,可直接引燃保温层、内饰的动火;(五)商场、医院、学校、各类场馆、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六)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通信中心、电视中心等场所重点要害部位(七)草原、森林防火期,在草原或森林动火;(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第四条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生产特点对动火作业分级细化,细化分级时动火分级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在外埠施工时,应当执行甲方单位动火相关管理办法,如甲方单位无相关规定,则内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作业进展和安全情况。

第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火作业应根据火源的性质和周围环境的特点,选择适宜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严禁擅自修改作业方案。

第十一条在明确动火作业的范围后,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应提前告知周围单位并采取措施,避免火灾蔓延。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简化作业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控制火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应严禁超过作业所需的数量及质量。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杜绝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无人看管或无人把关。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应与周围单位保持联络,及时交流信息。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火势。

第二十一条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灾。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应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检查,接受安全培训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违反安全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动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黏贴等。

3.动火作业指的是使用明火、电火花或高温设备进行热工作的行为。

二、责任与管理机构1.本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的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能够熟悉本单位的动火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能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三、动火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需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地点、所需工具设备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2.动火作业前,需检查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及燃气、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情况,确保安全。

3.动火作业前,应向负责人报告,并取得书面批准。

四、动火作业人员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2.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帽、眼镜、手套、工作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设备。

3.动火作业人员应严禁酒后作业,遵守操作纪律,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或范围。

五、动火作业现场安全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他人靠近作业区域。

2.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箱,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3.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尽量减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

六、动火作业风险评估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对于风险评估结果显示的高风险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安全会商,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七、动火作业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动火作业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切断火源,并向上级报告。

2.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打开排烟设备,使用灭火器或灭火器具进行扑救,尽量控制火势蔓延。

5. 长庆油田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5. 长庆油田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挖掘作业的施工安全,依据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挖掘作业活动。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挖掘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施工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项目、任务、安全工作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第五条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1),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第六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编制挖掘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

参与审查的部门由各单位自行建立流程,至少应包括工艺技术、工程、生产、安全等部门。

挖掘深度超过6m(含6m)的作业必须由厂(处)级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七条挖掘工作开始前,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作业区域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油气管线、电缆)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八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地下管道、埋设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现场监督人员,对挖掘作业现场及相关联区域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1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定稿

1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定稿

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安全[2009]552号)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凡是没有作业许可管理手续、未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施工作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细则,各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八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管理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同时包括专门程序规定的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化学清洗、移动式起重机吊装、管线打开等。

第九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化学清洗、移动式起重机吊装、管线打开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长庆油田公司安全管理禁令

长庆油田公司安全管理禁令

长庆油田分公司钻井、试气、修井
作业安全管理禁令
为了进一步将强对钻井、试气、修井作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井喷,火灾和爆炸及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禁令:
1、严禁无资质队伍施工作业;
2、严禁钻井、试气交叉作业;
3、严禁超设备负荷施工作业;
4、严禁井控设备现场未试压或试压不合格施工作业
5、严禁无井控证上岗作业;
6、严禁没有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正压式呼吸器或者虽然配
备但已经失效的队伍施工作业;
7、严禁作业现场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摆放达不到安全距离施工作
业;
8、严禁隐瞒各类安全、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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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油田公司托管单位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主要包括:(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六)其它动火作业。

第四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遵循“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在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第九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7. 在用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8. 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在1000~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8.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9.油气场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包括相连的站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采油(气)井单井联头和采油(气)井井口处动火;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7.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第三章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第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安全的领导组织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和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动火措施。

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书》,并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分级负责,逐级审批(作业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一)一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升级管理的,还需报公司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厂(处)级生产单位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审批后,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级动火及一级升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动火现场负责人应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其中一级升级动火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本单位厂(处)主要领导担任;二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三级动火由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属地井区(小队)级领导担任。

升级管理的,动火组织及领导小组、现场负责人等执行升级后的规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计划时间:一级不超过60天,二级不超过30天,三级不超过15天。

超期需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批准以后,现场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现场动火作业流程第十四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向作业区域所在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和设施:(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平面示意图等;(三)《动火作业计划书》;(四)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五)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六)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五)其他。

第十九条作业审批由生产单位组织作业申请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消防戒备负责人、属地监督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当作业人、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同作业许可证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批准人《动火作业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二十七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和属地监督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动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监护、气体检测、属地监督、作业等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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