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41-2009)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
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电,是指除按照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者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第四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按照本办法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2、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3、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4、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6-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管线打开作业风险,防止因此而导致的腐蚀、中毒和烫伤等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Q/SY1243-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线打开是指根据生产需要而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的封闭管线(设备)的打开作业。
第二章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管线打开实施作业许可,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作业批准人组织有关工艺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根据介质的危害属性、状态、数量评估作业风险,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办理《管线打开许可证》(参见附件),批准后方可进行管线打开作业。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管线打开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管线打开作业手续、没有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以及管线打开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打开作业。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严禁与管线打开方案和作业票不符的作业。
第六条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是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
改、代签。许可证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第七条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关于印发《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十项HSE管理制度的通知
长油安字〔2010〕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关于印发
《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等十项HSE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和高危作业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十项HSE管理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2-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3-长庆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4-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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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长庆油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6-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7-长庆油田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8-长庆油田分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9-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附件10-长庆油田分公司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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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L MD-AQ 0065-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油田公司托管单位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六)其它动火作业。
第四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遵循“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在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定稿)
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电,是指除按照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者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第四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按照本办法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2、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3、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
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4、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L MD-AQ 0065-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L MD-AQ 0065-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
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作业等活动。由于动火作业存在火灾、烟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风险,必须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下面是一份关于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以供参考。
一、总则
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动火作业,包括施工现场、车间等地区。凡有动火作业需求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2.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实践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5.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合格的动火监督人员,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消防设备检查和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可用。
7. 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卫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过程合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
3. 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和安全警戒线,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与动火有关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可用。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的及时灭火和应急疏散。
动土作业安全规范(3篇)
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1总则
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过程,地下隐蔽工程密集,对动土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动土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动土作业安全。
本规范依据HG23017-____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目的
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地下隐蔽工程设施越来越密集,企业由于各种现场作业的需要,要进行动土作业,因此动土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动土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土作业安全。
3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____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动土作业安全规范(二)
4.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区域或部位动火:
(一)各类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油气田站库、化工装置区等边界范围以内以及介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以上(含丙类)的厂房、仓库;
(二)无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但动火作业对象为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坑槽等;
(三)生产、储存、输送介质不具有火灾爆炸特性,但介质与容器、管道等可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火灾爆炸风险的特殊区域或部位的动火;
(四)外保温、内饰为非阻燃材料的各类建筑,在保温层、内饰直接动火或动火点距离过近,可直接引燃保温层、内饰的动火;
(五)商场、医院、学校、各类场馆、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通信中心、电视中心等场所重点要害部位
(七)草原、森林防火期,在草原或森林动火;
(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第四条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生产特点对动火作业分级细化,细化分级时动火分级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
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处作业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庆油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进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监督到位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长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立高处作业
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长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长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工程技术
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长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
责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高处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长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高处作业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
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按照作业类别、作业高度、
作业环境等因素,正确选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XXXX长海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XXXX长海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长庆油田分公司
长海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制度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0
第一节安全生产制 0
第二节交接班制 0
第三节巡回检查制 (1)
第四节设备维修保养制 (2)
第五节质量负责制 (3)
第六节岗位练兵制 (3)
考核办法 (4)
第二章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4)
第一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
第二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8)
第三节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8)
第四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2)
第五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2)
第六节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七节工程承包商、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
度 (18)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规定 (26)
第九节装卸油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30)
第十节井站安全值日员制度 (32)
第十一节现场交叉作业(钻井、试油、修井)管理制度 (33)
第十二节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39)
第十三节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40)
第十四节单井看护点QHSE管理制度 (42)
第十五节 QHSE(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52)
第十六节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56)
第十七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7)
第十八节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60)
第十九节“两书一表一卡”管理制度 (62)
第二十节项目部应急反应制度 (63)
第二十一节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65)
第二十二节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67)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制
一、班站应有专(兼)职QHSE监督员,定期开展QHSE 知识培训、消防演练、紧急事故下撤离演练等活动,消除危险源。
2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2、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
等施工作业HSE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
第四条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的环境保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
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
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
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第五条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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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油田公司托管单位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六)其它动火作业。
第四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遵循“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在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九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7. 在用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8. 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在1000~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
8.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9.油气场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包括相连的站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采油(气)井单井联头和采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7.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第三章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安全的领导组织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和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动火措施。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书》,并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分级负责,逐级审批(作业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
(一)一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升级管理的,还需报公司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厂(处)级生产单位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审批后,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级动火及一级升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动火现场负责人应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其中一级升级动火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本单位厂(处)主要领导担任;二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三级动火由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属地井区(小队)级领导担任。升级管理的,动火组织及领导小组、现场负责人等执行升级后的规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计划时间:一级不超过60天,二级不超过30天,三级不超过15天。超期需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批准以后,现场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现场动火作业流程
第十四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