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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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
或者改变用途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二)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三)受让或收押单位有足够的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工作,
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出资修缮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