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仅限安防工程和市级文物保护单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4.09.01
•【文号】文物保发[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4〕27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2014年5月,我局启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并印发了实施方案。首批实施的51个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已由我局或省级文物部门批复通过,并在2014年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或中央补助地方文体传媒专项经费中作出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并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
各地应就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所确定的文物保护修缮、展示利用和环境整治项目,抓紧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部门审批并报我局备案后,依照轻重缓急作出进度安排。应及时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及早进入实施阶段,
保证开工率。新建、复建及消防工程项目须提交技术方案报我局审批;安防、防雷工程项目须向我局另行申报立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全部项目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及技术方案评审要求
已确定的270处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可放宽至乙级。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抓紧认定并批准公布一批乙级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以满足未来工作开展的需要。对于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省级文物部门在审批工程技术方案时,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评审,如委托国家或省级第三方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会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应注意落实责任,确保评审质量。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概述
随着我国文物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博物馆建设的不断扩大,文物保护
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
方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要点。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要点
安全保障
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障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为此,设计方案
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安、保卫制度,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加强考古勘探和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抗震、防雷、防水、防火等能力。
•训练文物保护专业人员与保安、保卫人员,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灾害预防
文物保护单位通常都比较古老,这些古老的建筑往往容易遭受灾害。为此,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结构评估和加固设计,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结构安全,能够有效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
•设计科学的消防系统,并提供防火物品储藏间、防盗网门、防火灶具等设备,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
•定期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水、电、气等设施和管道,及时修复和维护,以避免因设施老旧或管道老化所导致的水、电、气
漏问题,减少因此带来的危险。
监控管理
监控管理是文物保护工程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环节之一。良好的监
控系统可有效地监控文物保护单位内外的情况,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
支持。设计方案中需要考虑以下工作: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布防设计,包括布置安防摄像机和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
•安装电子巡查系统和安全门禁系统,采用卡片、指纹等技术进行身份验证,加强文物进出的控制。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督导调研材料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督导
调研材料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进一步增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命势在必行。近年以来,作为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X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自身承担的各项文旅业务工作和承担的各项社会工作,咬定文旅为民各项工作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动摇,做到主动融入、主动服从、主动服务、主动引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推动全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经验,做出了一定贡献。近期,X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X市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对该局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品牌打造等方面,在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上开展了一线调研,了解了该局所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为该局在下一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承担更大责任、做出更大贡献,提供了思想借鉴,指明了前进的道路。相关调研相关情况如下:
一、当前工作推进开展情况及主要做法
系统保护文化遗产方面:
(一)实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一是X遗址保护利用情况。X遗址现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到X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该项目的实施,将对遗址本体包括X村、X处战斗遗址及周边道路、地形地貌等进行整体统一规划,做到自然环境、历史风貌和旅游发展的统一,力争将X遗址打造成X红色文化首选旅游阵地,使其在经济建设、文化惠民建设、旅游建设、社区建设等发展进程以及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防教育中,发挥愈加突出的作用。X年以来该局针对X遗址编制完成系列保护方案并获上级文物部门审批通过,争取保护资金X余万元。X年,申请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资金X万元,专项用于开展X遗址安防工程施工。该工程主要在X遗址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巡更系统;监控中心设备间系统(配电、门禁、防雷、照明)等。今年X月,X市博物馆组织开展了X遗址安防工程招投标,中标方为X公司。二是X旧址保护利用情况。X旧址区内现存的X旧址被X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X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另有X栋传统民居、X条主街道被纳入保护范围,有效的保留了X旧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X年该局争取上级文物保护资金对X旧址重点展示科室进行了提升改造。X年,该局组织开展第X期旧址区修缮工程。该工程计划对X处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保护。今年X月份完成项目招投标,目前正在进行施工阶段,预计X月上旬完工并组织验收。修缮工程完成后,将排除文物安全险情,丰富红色文化旅游资源,为X村打造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红色旅游、民俗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X红色旅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文物的安全完好、减少文物损坏、丢失和盗窃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全面、系统地开展,保障文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安全稽核机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文物安全稽核工作,发现和纠正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形势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文物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文物保
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文物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及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
(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优质参考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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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第一条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代替
一一发布一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部位防护、目标防护、人侵
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
.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章
(现标准第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章“组织措施”和第章“认定、审批与
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气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
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
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
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2013年6月9日
附件: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8.07.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和推进“放改服”的最新部署,为切实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国家文物局已正式启动2019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申报工作。为做好我省相关工程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仅限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和防雷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工程,其中,田野文物防盗、古村落和大型古建筑群应作为安全基础防护设施建设的重点。
二、申报项目计划,要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需适度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段和防护措施,避免因过度防护对文物本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三、需要申报项目计划的单位,请按《2019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项目(安防消防防雷)计划书》模板填报。正式申报时,除WORD格式的计划书,还需同时报送加盖计划申报单位公章的PDF格式文件。填报的WORD格式计划书不支持图表、照片等非文字结构的内容,有必要时,可在PDF文件里补充。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立项申报和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立项报告文本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编制,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
(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段和防护措施。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
(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
(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指南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指南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信息,对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传承历史记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文物保护面临的安全威胁日益复杂,如何有效实施安防工程,确保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工程提供详细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安防工程的总体目标
安防工程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止盗窃、破坏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文物的完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常运营。具体目标包括:
防止非法入侵:通过技术手段和物理防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保护单位。
减少内部安全隐患: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内部人员的失职或故意破坏。
监控和预警:通过安防技术实时监控保护单位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隐患。
应急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安防工程的关键组成
物理防护措施
物理防护措施是保护文物的第一道防线,包括围墙、护栏、门禁系统等。这些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高度和强度,以防止非法入侵。门窗
和大门应安装高标准的防盗锁具,必要时应配备双重安全锁。围墙和护栏应定期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CCTV)和入侵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保护区域,包括主要入口、重要展区、文物存放区域等关键部位。监控设备应选择高清晰度的摄像头,确保能在各种光照条件下正常工作。监控画面应实时传输到安全控制中心,保障及时响应。入侵报警系统应安装在可能的入侵点,一旦探测到异常情况,系统应立即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人员。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财文〔2018〕178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文〔2018〕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文物局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章考古勘探与发现
第五章利用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12.28
•【文号】文物保发〔2016〕25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14年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对审批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审批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对于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明确责任,确保文物保护项目的质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相关要求,国家文物局遵循“依法合规、制度衔接、程序优化、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审批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导向作用,简化审批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
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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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A.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仅限安防工程)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申请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仅限安防工程)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王××
填报单位(盖章)(填写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
负责人(签名)李××
填报时间:20××年××月××日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