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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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公告

2011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文号备注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5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统计局联合发

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

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24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

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的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的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

服务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2.05.09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787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

况的通报

自然资办函〔2022〕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2021年,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资料管理工作,持续丰富地质资料资源积累,不断拓展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和共享服务,稳步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现将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通报如下:

一、地质资料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一)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全面完成。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要求,部组织全国地质资料馆、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攻坚克难,制定技术要求,组建精干力量,安排专项经费,扎实推进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历时三年,全面完成8921个油气矿业权涉及的358.35万件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包括成果资料35.52万件和原始资料322.83万件,实物岩心116.09万米,为提升油气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服务利用水平,支撑油气体制机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

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1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浅谈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几点认识

作者:马彪

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主要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西部海域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工作经验,阐述地质资料汇交工作重要性及发展状况,总结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阶段性发展,结合现实管理与汇交、委托保管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利用有效手段以提升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整体质量。

关键词:地质资料;汇交保管;问题;建议

中海油实验中心(湛江)信息档案室馆藏达数十年,包括北部湾、莺歌海、琼东南和珠江口四大盆地上千口井的地质、测井、化验、综合地质研究、开发研究、物探研究等地质资料,一直以来为自身及中海油内各单位的科研生产提供管理与利用服务。信息档案室每年受上级委托,按要求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南海西部海域地质资料。随着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汇交方法也不断改进,要求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先进。那么,如何做好地质汇交工作,有效地提高地质管理水平是对工作的一大挑战,也是我们下面将要重点阐述的内容。

一、地质资料汇交历程

随着计算机的应用与普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在传统的纯手工这一管理模式上已经发展到了今天的数字化信息管理模式。受中海石油湛江分公司委托,信息档案室从2003年开始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南海西部海域的资料。按照国家级标准进行地质资料汇交。经历过以下几个阶段:

2003-2005年,上交成果地质资料目录。

2006-2007年,上交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

2008-2011年,上交成果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

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1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

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11.16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

报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升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资料管理年报是我国自然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一种的重要统计资料,反映了各地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等情况,各单位均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管理年报。年报应包括以下内容: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基本业务情况,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队伍等馆藏机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与建议、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

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各委托保管单位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

三、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的统计时间段为编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各委托保管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本通知所附的统计表(见附表)填报统计信息,并向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上报本年度年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报审核盖章,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部上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txt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国土资源部决定,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为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具有可被重复开发利用、能够长期提供服务的重要功能。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海量的地质资料信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长期存在资料信息分散、综合研究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渠道不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使地质资料信息的巨大潜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地质资料汇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地质资料汇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监管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

(一)部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推广、使用。

3.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和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4.负责组织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5.负责检查、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二)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

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区、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国土资源部决定,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为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具有可被重复开发利用、能够长期提供服务的重要功能。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海量的地质资料信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长期存在资料信息分散、综合研究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渠道不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使地质资料信息的巨大潜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功能是国外地质工作强国的普遍做法。上海市通过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现城市地质三维可视化的实践经验证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地质工作服务方式顺势而为、与时俱进的重要创新,是解决地质资料管理诸多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对传统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的重大变革。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地质工作要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要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加强国内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指示;有利于开拓地质工作新领域,延长工作链,提高地质工作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避免地质工作重复投入、减少社会投资浪费;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开发,拉动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有利于逐步解决地质资料管理馆藏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等22家单位(第二批)保管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等22家单位(第二批)保管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等22家单位(第二批)保管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11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63号

•【施行日期】2012.1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等22家单位(第二批)保管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6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的要求,经检查评估,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所属的22家单位(附件1)符合受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现委托上述单位代国土资源部接收、保管应向国家汇交的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委托保管工作。

2012年12月11日附件:

第二批受委托保管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单位名单

1.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2.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

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物地 质资料 保管单位 ( 以下简称 “ 受
管和利 用的监 督管理 。 市、 县级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部 门协 构做好实物 地质资料 筛选采集 工作 。
资料 馆藏 建设 。
本行 政 区域 内 实物 地 质资料 汇 交 、保 委 托保管 单位 ” )负责 本单位 实物地 质 考察、航天考察等 国家重大调查项 目 从事 地 质 工作 的单 位 ,负责 本单 和运 行 费用 自 解决 。 行
质资料 目录 清单 ( 包括 纸质和 电子版 ) 在下达 汇交通 知书 之 日 3 个工 作 日 起 0 分 别报 送 国家 和省级 馆藏机 构 。
第十二条 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
内 ,到实物 地质资 料暂 时保管地 接收 、 保管和利用 ,执行 ( ( 地质资料管理条
的 有关规定 。
第八条 国家级馆藏机构在收到 验 收 汇交 人 汇交 的 实物地 质资料 ,验 例 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实物 地 质资料 目录清 单后 ,依据 筛 选 收 合格 的 ,出具验 收合 格单 。
细则和 汇交细 目 ( 件2 , 选确定 应 附 )筛
验收 合格 的资料 中 , 别珍贵 、 特 有
省 级 国土 资 源行 政 主管 部 门负 责
省级 实 物地 质 资料 馆藏 机构 ( 以下 简 保 管 、利 用制 度 ; 和运行 费用列 入地方 财政预算 。 ( ) 四 省级 以上 国土资源 行政主 管 第 六条 下列 实物 地质 资料 , 由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

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7

•【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摸底

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油气(集团、总)公司,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摸清我国现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数量、规模和基本状况,掌握现存实物地质资料类型、数量、保管状况与埋藏情况,为全面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和制定有关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现有库房、露天存放点和埋藏点及其中保存的岩心、岩屑、副样、标本、光片、薄片等实物地质资料。

三、工作内容

(一)填报调查表。调查表由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填报。内容详见附件1至附件8。

(二)录入数据。填报单位负责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调查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录入格式要求和填表说明可从部门户网站(http://)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专栏下载。

(三)编写总结报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油气(集团、总)公司编写的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概况、调查结果、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关于推进原始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

关于推进原始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
3 O O d p i , 文字 、 照片 2 0 O d p i 的要求 ; 文件 命 名 由 资料 档号、 资料 类别 代号 、 件 号组成 。 2 制 约原始地 质资 料社会 化服 务的原 因分析 近几 年 , 原 始地质 资料 管理工 作得 到加强 , 服务
地 质 资料 , 直 接 向 国 土资 源 部 汇 交 ; 其它资金项 目
系统 , 开展试 点采集 和测 试工作 , 能实现 目录信 息 的 自动 采集 和著 录 , 并 编写 了著 录要求等 技术 文档 , 以
原始 和 实物 地 质 资料 委 托保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和《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 原 始 地质 资 料 管理 的通 知 》 , 新 实 行
的 委托 保 管 创 新 了地 质 资 料 管 理 方 式 , 主 要 是 委
上研 究成果 , 基本 满足全 国清理 工作要 求 。
纸介质 原始地 质资 料一般 只有一 份 , 十分珍 贵 , 通过 数字化技 术形 成 的电子文 档一方 面可 以作 为复 制件 向 国家汇交 , 另一 方面也促 进 资料现代 化 、 信 息
立 卷归 档工作 则较 随意 。在发 布的原 始地质 资料 立 卷 归档 办法 中 ( 表 1 ) , 多 数 单 位 集 中使 用 地 质 档 案
原 本立 卷归 档 的具 体办 法 ( 1 9 6 4年) , 1: 5万区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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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10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体负责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是子(分)公司(局)的直属单位。

(二)具备集中保管本子(分)公司(局)所形成的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

(三)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温湿度控制等安全保管条件,库房容积应能满足未来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同时有能满足接收、存放、扫描、借阅利用地质资料需要的服务办公用房。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同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了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五)地质资料保管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安排有委托保管的专项经费。

(六)专业人员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的40%以上。

(七)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与委托

(一)申请委托保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各集团(总)公司(局)下属的子(分)公司(局)为申请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委托保管申请材料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申请时,如某一条件还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应在相应栏中注明承诺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要求的时间。(三)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对下属各子(分)公司(局)申报委托保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后,认为已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的,报请国土资源部复查。

(四)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下达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委托书。

三、权利与义务

(一)受委托保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无偿使用受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

2.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加工处理等服务工本费。

(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依法保管地质资料,并向利用者提供借阅、复制、加工处理等服务。

2.按国土资源部要求编写地质资料保管年报,并报上级集团(总)公司(局)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3.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并维护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四、有关原则

(一)对于2009年前已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申请的子(分)公司(局),其在2010年底前形成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只须在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二)2010年底前,申报单位还未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的,2011年1月1日起其形成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此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清理后,统一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

(三)对于2009年底前,未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委托保管申请的单位,其形成的应向国土

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于2010年1月1日起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此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清理后,统一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

(四)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按规定接收、验收各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

(五)对既不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委托保管,又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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