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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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现就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吸引外来有就业能力人员落户长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二)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
按照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规划和改革措施,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是否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城乡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3.合理引导。
从长沙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向城镇集中,把引导农民就近落户城镇作为工作重点,加快城镇化进程。
4.完善配套。
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同步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重点解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水平,2017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 ;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0% 以上。
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户籍改革释放制度红利
户籍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作者:张翼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8期文/张翼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自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项政改中出台的相关决定,进行了系统整合、梳理与提升,形成既具全局指导、又具差别化对待、更兼分类改革意义的规约文件,力图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注入新的制度红利。
《意见》的实施,终结了1958年以来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区分标志的身份歧视与福利区隔,同时也终止了蓝印户口。
个体可按居住地区分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也可从职业上划分为农民或非农民,但这都是市场主体选择的结果,而非政府的强制标签。
“农民”包含更多职业含义,而不再与“农业户口”直接挂钩;农民的子女,将不再被强制标签为父母亲的户口属性,而是依据其就业地点与常住地区申领居民户籍。
户籍改革释放三大制度红利社会与市场诉求了多年的“同工同酬”“同城同权”等,将在个体统一登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的过程中逐渐实现。
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因为摘掉了“农业户口”的帽子,会理所当然地转化为名副其实的产业工人;伴随户口的转化,这些进城的新市民将增进认同与融入,因为随迁子女也可以随父母亲落户,他们的教育权——接受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在居住城市参加高考与公务员考试的权利,都将一并得到落实。
亿万农民将不再担忧进城落户会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失去集体收益分配权,他们将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而劳动力人口的生产效率获得提升,社会发展活力得以增进。
农村的土地,也会在农民工进城落户过程中,展开新一轮的流转、托管、入股或其他重组过程,这将逐渐打破一家一户的小农耕作模式,为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创造机遇;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与机械化,既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节约劳动成本,也有利于提升政府对农业产品的安全监管;农村企业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在扩大个体农民种地面积的同时,也将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 2015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2015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14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意见均明确了本地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并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其中,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黑龙江提出,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新政
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新政作者:柏迅来源:《百姓生活》2014年第09期今年7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包括五个部分十六条。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五、切实加强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等8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户籍制度改革的新政策、新规定、新精神,本刊综合黄明等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和媒体的有关报道,集中解读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要点,敬请读者关注。
落户:特大城市建积分落户制度【《意见》摘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此,国务院提出以下意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一、加强居住证制度建设。
居住证是在户籍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有效整合城乡住户户口管理,实现人口统计、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管理的一体化。
要加快建设居住证数据库,健全政府部门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居住证办理的便捷化。
同时,要加强对居住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保障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优化城市落户政策。
要根据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推行灵活多样的城市落户政策。
适当放宽落户政策,鼓励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提高落户条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对落户申请的审核和管理,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杜绝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
此外,要加大对落户人口的服务保障力度,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确保城市落户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成效的重要指标。
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
同时,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力度,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此外,要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政策扶持和支持力度。
要加大财政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支持,推动户籍制度取得实效。
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补贴、住房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促进他们的融入和发展。
同时,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培训和岗位安置,促进其就业和创业。
此外,要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农业转移人口的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强对户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
积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推动户籍制度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最新天津公务员大纲解读可以了解到,公务员考试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的科目,天津中公教育整理了天津公务员考试题库供考生备考学习。
【背景概述】2014年7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这项公众期待已久的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观点荟萃】Z专家:现有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城乡户籍背后的巨大福利差距,而改革的核心就是逐渐消除这一差距,使得人人享有统一的“国民待遇”。
随着这一过程的推进,许多与户籍捆绑的概念也终将进入历史的垃圾箱。
人民网:户籍制度像一堵无形的墙,在人口流动的时代,它阻碍人们迁徙的步履;在追求平等的时代,它将人贴上身份的标签、分为三六九等;在崇尚公平的时代,它按照户籍身份分配着公共资源。
它不仅把城乡切割为二元结构,而且催生出大都市与中小城市、沿海城市与内地城市的“泛二元化”的格局。
微博网友“靠谱的冷眼观潮”:人为阻隔中国城乡半个多世纪的户籍制度,终于迎来前所未有的伟大变革。
农民也好,市民也罢,不再是固化的身份标签,而是统一登记为居民了。
从此之后,一国之民将不再存在差别等级乃至歧视,而都能权利平等、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国度里。
【直击公考】户籍制度改革后这些词终将进入历史垃圾箱【农转非】“农转非”,也就是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但仍在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
农村人想要“农转非”,考大学、婚嫁或者在城里买房是主要途径。
近些年,有些地方也出台了农村老人投靠已进城落户的子女,可以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 2015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2015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14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意见均明确了本地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并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其中,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黑龙江提出,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可编辑版】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X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务院对于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想法和意见吧,对于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还是很有争议的话题嘛。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X〕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取消城乡户籍人口划分的改革效应分析论文
取消城乡户籍人口划分的改革效应分析论文2014年7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城乡户籍人口划分,建立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消除不平等身份利益的户籍根源,对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政策举措产生了共振作用,并产生了许多积极的改革效应。
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取消城乡户籍人口划分的改革效应分析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取消城乡户籍人口划分的改革效应分析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在会议上说,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着重提出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等关键性户籍改革举措,对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推动其他领域改革走向深入将产生积极效应。
此次取消城乡户口划分,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打破城乡分割户籍身份界限,构建新型户籍管理体系,解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牵引其他领域改革等具有划时代意义。
回顾我国户籍制度的由来及改革历程,对于全面把握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其他经济制度的联系以及未来改革趋势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户籍制度的由来及改革历程回顾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
将居住和流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分类管理是一种最基本的、常见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满足人口统计、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需要。
户籍制度在我国古代及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时期就被广泛采用,新中国成立之后坚持了户籍管理的思路,但同时也承担着为国家工业化战略提供配套的职能。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11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特作以下解读。
一、《意见》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起步早、行动快,户籍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2004年,我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2012年,全省实施居住证制度,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截至2013年底,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97%,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仍相差10.8个百分点,表明还有相当数量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与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不相适应,与经济文化强省的地位不相符合,仍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二、《意见》指导思想。
《意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逐步缩小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两个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XXX社会融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4•【文号】国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皖政〔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指导各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意见》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早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省政府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形势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二、《意见》主要内容《意见》共分五大部分十九项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二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
同时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时政热点:户籍制度改革吹响总号角
时政热点:户籍制度改革吹响总号角第一篇:时政热点:户籍制度改革吹响总号角[键入文字]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户籍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一举措并不让人感到意外,这一改革实际上一直都在进行之中。
早在2008年,公安部就曾宣布:“全国已有13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
”从实质上看,“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事实上也早就水到渠成。
伴随整个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权益待遇区别正在逐渐瓦解、消失。
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间曾经最基础的一项待遇区别——所谓的“吃商品粮”待遇,早在20年前就已随着粮食市场开放而消失。
而除了“商品粮”待遇,其他许多基于城乡户口的权益、待遇区别,像就业、社保等差别也一直在不断瓦解和弱化。
如随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的养老区别就正在逐渐消失。
在这种背景下,“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抹平“农村人、城里人”差别是大势所趋。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不仅仅在于抹平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提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里的“在城镇落户”显然不是户口簿的简单变动,而是要真正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市民同权同利。
有调查显示,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
农民实质意义上的市民化,必须体现为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与市民待遇的并轨,而保障每一个进城农民享受到均等化公共服务,就需要城市承担起其市民待遇的相应成本,这远远不是一套繁琐的入户手续所能概括的复杂内容。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
4办公室业务2014·8办公室业务·时政资讯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二是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意见》明确,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要坚持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坚持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坚持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农民进城的重大利好——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农民进城的重大利好——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等等。
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对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具有诸多亮点:《意见》明确取消户口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这对于消除城乡歧视、城乡二元分割起到一个制度上釜底抽薪的奠定性作用。
以户籍作为依托,过去几年来社会领域形成的歧视、不公平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分离差别,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8
【相关文献】
1.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J], ;
2.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J], 中国政府网
3.一项助圆亿万人市民梦的重大改革——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J], 邹伟;白阳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J], 国务院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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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
目录
01 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 必要性
02 地方实践的经验教训
03 深化地方实践的思考
04 结语
05 参考内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地方实 践在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可以直接反映出改革 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次演示将围绕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展开讨论, 以期为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总之,户籍制度改革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进一步放宽人 口流动政策、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努力,政府可以推 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让我们期待一 个更加公平、更加繁荣的中国社会。
谢谢观看
总之,户籍制度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从 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
参考内容三
在一个繁忙的都市中,一位年轻人带着梦想和期待来到这里,想要在这里找 到属于他的一片天。然而,面对着严格的户籍制度,他发现自己的梦想变得遥不 可及。这种情况在中国并非个案,许多城市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为了让人们更 好地了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本次演示将回顾其历程并展望进行了更深入的改革。其中最具里程碑意 义的是2001年取消了暂住证制度,并推出了居住证制度。这个制度为常住人口提 供了更多福利待遇,也使得城市管理更加规范化。此后,政府又陆续推出了一系 列改革措施,如放宽城市落户限制、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这些改革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少城市开始逐渐放宽人口流动政策,许多农民工 也得到了更好的待遇。
深化地方实践的思考
为了深化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地方实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建立居住证制度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的一项创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二条第一款)。
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为了确保居住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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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
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
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