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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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各类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1-各类住宅小区内,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施,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根据出入口数量和占地面积适当增设,但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农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XX市X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XX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六条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旅游景区、自然村、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13类。

第七条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三)新农村建设整体安置小区,按人口户数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00户的按每8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还建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以满足消费需求适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一个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靖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靖远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内,对零售点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靖远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特殊区域办证总量,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六条靖远县烟草专卖局将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靖远县烟草专卖局设置查询台, 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_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_百.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法规号:国烟专[2004]278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烟草专卖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为了认真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的原则:1、谁发证谁制定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

2、总量控制的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应控制在本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三之内。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先申请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本辖区人口密度状况。

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与农村要有所区别;城市(含县城)的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与一般街道要有所区别。

2、交通状况。

对流动人口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交通便利的城镇,卷烟零售点设置密度可以适当大一些。

3、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县城)、乡镇与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的偏远地区要有所区别。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几点要求:1、为了使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的规定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前,对本辖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2、自7月1日起,对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凡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具备其他办证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出具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大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

大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

大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大关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分类施策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关县行政区域内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不涉及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之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户间间隔距离限制。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1.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含与住所相独立的店面、仓库情况简图、照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的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3.经营场所为固定的合法的建筑,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4.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要求(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大关县县政府所在县城街、道、路、巷的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我市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从而达到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五)《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四、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标准条1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因素,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的标准,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基本目标通过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诚信等级评价、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新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合理布局规划审批等措施,使我市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

(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法规号:国烟专[2004]278号[大] [中][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烟草专卖局:ﻫ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为了认真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ﻫﻫ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的原则:ﻫ1、谁发证谁制定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

ﻫ2、总量控制的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应控制在本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三之内。

ﻫ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ﻫ4、先申请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ﻫﻫ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本辖区人口密度状况。

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与农村要有所区别;城市(含县城)的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与一般街道要有所区别。

ﻫ2、交通状况。

对流动人口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交通便利的城镇,卷烟零售点设置密度可以适当大一些。

3、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县城)、乡镇与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的偏远地区要有所区别。

ﻫ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ﻫ三、几点要求:ﻫ1、为了使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的规定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前,对本辖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ﻫ2、自7月1日起,对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凡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具备其他办证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出具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0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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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四)受理在先原则。

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

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

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

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

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

(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

(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五)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四百户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的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Ⅹ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Ⅹ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ⅩⅩ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满足消费、有利经营、便于管理、公开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第六条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同一营业场所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陈列卷烟的柜台、货架不得临街);(三)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看守所、监狱、500人以上的企业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的;(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办法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办法

XX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高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切实维护好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合理布局、服务于民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第三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应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主动到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无身份证的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1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张;(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租用的场所还需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契约或合同复印件,书面证明经营场所与住宅相对独立);(五)资金证明:城区5000元、乡(镇)政府所在地2000元、行政村1000元(个人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受理凭证》交申请人签收。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南充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顺庆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标准:(一)城区、乡镇所属道路、小巷零售点单边间距(按照行人通行最短路径,下同)不少于20米。

(二)车站、码头候车(船)厅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户。

(三)农村、村社人口聚集地、公路沿线、交通要道且过往人口较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零售点。

(四)为方便购买,300户以下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小区,每超过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开放式小区以及小区外围是街道的,按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五)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及周边零售点设置,适用“200户以下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200户以上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原则。

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周边街道零售点还需符合零售点设置标准的间距要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零售点设置标准限制,也不影响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一)城区内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原则 (2)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2)(一)按新、老城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自然村设定 (2)1.老城区 (2)2.新城区 (3)3.工业园区 (3)4.乡镇街道 (3)5.自然村 (3)(二)按特殊区域设置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合理布局原则、关注特殊群体原则、动态管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一)按新、老城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自然村设定1.老城区以西顺城街、东河路、凯涪路、南河路围成的区域为老城区,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2.新城区县城除老城区以外的其他新城区,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0米。

3.工业园区青东坝工业集中区、潘家坝工业集中区、黄家坝工业集中区、五里梁梓州产城新区、刘营工业集中区、芦溪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政府设立的工业区内可设置1-3个零售点,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4.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5.自然村500户以内的自然村不设立零售点。

5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过5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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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XX县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经营者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
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

根据XX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金条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是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2. 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存放卷烟的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建筑;
4.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
5.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城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干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同侧最近零售点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
(二)一般街道(巷子)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40米;
(三)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受限制;
(四)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30个摊位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除符合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

第七条乡镇、村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乡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
(二)村庄零售点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摊位以下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30个摊位可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
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按街道地域间距标准设置。

第八条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第九条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条在建筑工地及其他临时场所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符合办证要求的,在有关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零售证有效期。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可以不受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客房在50间以上
的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可设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连锁店、可设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卷烟专营店;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安全保障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十二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证,应符合本规定。

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不受第六、七、八条限制,可根据申请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第六、七、八条的限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经营项目的宾馆、酒店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申请人(包含违法行为发生时参与违法或共同经营的夫妻及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包含违
法行为发生时参与违法或共同经营的夫妻及直系亲属)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KTV、网吧等影响安全、消防因素的经营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抓烟机等游戏设备经营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六)中小学校内部及门口外50米范围的区域;
(七)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八)党政机关内部;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放宽办证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除外)、军烈属、低保户、失业人员、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且必须是本人驻店经营的,在本规定距离条件下予以减半(中小学校除外)办理(仅限办理1个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原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期内合法经营的零售点依法予以保留,对新申请办理零售点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场摊位数计算:城市、乡镇范围的按固定摊位计算。

居民小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中所称的“同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异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应从申请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沿可通行(道路黄实线、交通隔离带视为不可通行)的最近人行道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XX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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