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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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农村个人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少2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少5万元,企业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少10万元);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摆放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各两节以上);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际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仓储和办公区域等辅助场所及设施)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二)城区内道路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20米;

(三)乡镇驻地内道路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4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

(四)农村内主要道路两边及村组集镇街道的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行政村,一般不再该村其他区域设立零售点,未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行政村,需设置零售点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不受间距限制。

第七条城区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内集中商贸区需设置零售点的,按照不低于10米

间距设置一个,实际经营面积须在20平方米以上,但一个商贸区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小区内集中商贸区之外的区域需要设置零售点的,按照居民户数,原则上2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超100户增设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原则上一栋居民楼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未设置集中商贸区的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原则上20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超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原则上一栋居民楼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乡镇驻地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按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申办。

第八条非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区小区内居民1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乡镇驻地小区内居民10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居民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各类车站、码头、船闸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客运大厅内零售点不得超过2户。

第十条各类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电、建材、农业、服装等专业市场内及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需要设置零售点,按照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低于200户设置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100户可以增设1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城区集贸市场、商贸城内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5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临路门面房按照第六条规定有关要求申办。

(三)乡镇驻地集贸市场、商贸城内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4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临路门面房按照第六条规定有关要求申办。

以上零售点设置仅允许设置在一楼。

第十一条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或超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市区、县(区)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50-9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40-8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市区、县(区)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90-18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80-16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三)市区、县(区)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

(四)工商部门核准的连锁经营,法人为同一人,且实际经营面积超过80平方米,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实行“一店一申请”。

第十二条各类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内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设置零售点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区实际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县城、乡镇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市区实际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县城、乡镇驻地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咖啡馆、茶吧、酒吧、网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市区、县城及乡镇驻地实际经营面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招待所、浴室、足疗店等设有商品部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按照上款要求设置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须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存放卷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大门两侧6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设在学校家属区内除外)。

第十四条各大专院校的校园内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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