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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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市场导向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
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
状况,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网络。
(五)适宜经营卷烟原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
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
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地柜(或收银台)、背柜等基本的经营设施,可正常开展经营业务。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明确的类别之内。
(六)优化审批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
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规定,持续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零售许可证审
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
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测量标准和区域划分范围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
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在两个零售点间距测量的过程中,如遇隔离带、绿化带、河沟等阻碍情形或弯道处,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距离为准。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定,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测量由申请人和勘验人员签名确认。对零售点之间距离测量标准详见附件:《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范标准》。
(二)城区街道范围:东起109线郝家川铁路以西,北起中材水泥厂南侧,南至南二环城路、公园路与高速交汇桥以北,西至109线紫灵山,厂矿、科技园、银西产业园、经济开发区内。
(三)城区街道范围以外的全部划分为乡镇。
第十一条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街道(路)
1.城市区域街道(路)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为100 米以上。
2.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为150米以上。
3.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穿过的社、队、村民小组,
按照行政村条件办理。
(二)居民区
1.城市住宅小区。指有小区名称,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聚居区域,可细分为封闭式城市住宅小区和开放式城市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住户每500户以上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应不少于100米;500户以下不设零售点(大型小区含有多个独立分区的以其独立分区住户数量为零售点设置依据);小区外部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开放式城市小区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
2.行政村。人口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200米。
3.新农村(安置点)。指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搬迁或售卖房屋形成的居民聚集区。相对独立的新农村(安置点)居民在每100户以上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且间距应不少于200米。
4.城区小区和农村人口以政府部门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该区域生产区内部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生活区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200米。
(四)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开设的便利店、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