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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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逐步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质量。

第三条科学设岗和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负责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评审、评议或推荐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逐步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质量。

第三条科学设岗和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负责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评审、评议或推荐工作。

(三)校评审委员会从在职教授(研究员)中轮动产生组成。

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经201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凸显教学工作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科学设岗与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分编,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岗,岗位设置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等倾斜。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立足学校岗位设置现状,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发展,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坚持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夯实基础。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设岗。

坚持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合理确定岗位数量,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学校聘用制度改革,建立人才遴选、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发展、自主调节和自我约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依据《关于学院岗位设置调整变更的批复》,确定我校岗位总量为863个。

第五条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

第七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明确大学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益,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从而确保高效的大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细则旨在对大学管理岗位进行细致的设置和聘用程序的规定,以实现岗位需求与人才引进的有机结合。

一、岗位设置1. 本文所指的大学管理岗位指的是对大学整体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的职位,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部门主任等。

2. 大学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大学的组织架构和发展需求进行,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管理政策,确保岗位与职能的相互契合,避免冗余和重复。

3. 大学管理岗位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关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岗位要求应明确,并公开向校内外招聘人才。

二、聘用程序1. 大学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 大学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包括招聘、评审和聘用三个环节。

3. 招聘环节:a. 学校应发布相关招聘公告,明确岗位需求和职位要求。

b. 招聘公告应包括岗位名称、薪资待遇、招聘条件、应聘材料等内容。

c. 学校应设立招聘委员会,负责收集应聘材料、筛选候选人,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透明。

4. 评审环节:a. 招聘委员会应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

b. 评审应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判。

c. 评审结果应经过招聘委员会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向学校提出聘用建议。

5. 聘用环节:a. 学校根据评审意见和聘用需求,决定是否聘用候选人。

b. 学校应与候选人进行沟通,并向其发放聘用通知书。

c. 聘用通知书应明确岗位职责、薪资待遇、工作期限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

三、职责与权益1. 大学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执行大学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b. 组织和协调各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c. 监督和评估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质量。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 [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序言武汉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大学。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以建成“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多科性、开放式、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确立“以人为本、求是创新、强化特色、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致力于培养创新人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积极服务社会,努力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由国家设立;学校网址为:略。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功能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法在国(境)内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

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全体教职工的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的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基本原则,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应综合运用测评、面试、考查等多种方式,精选高素质的人才。

第五条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需要,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职业岗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学院岗位设置应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工作密切相关,体现学院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学院岗位设置应根据教师队伍规模、学科方向和发展需求,确定各类岗位的比例和数量,确保岗位设置合理、科学。

第八条学院岗位设置应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聘人员的平等竞争机会。

第九条学院岗位设置应结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工作需要,对人员学历、职称层次和工作经验等要求进行科学界定。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学院聘用管理应遵循程序规范、程序合理、程序公开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学院聘用管理包括教职工招聘、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考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学院聘用管理应坚持依岗位需求择优选聘、依法合规招聘的原则,在聘用过程中重视人才能力的发掘、挖掘和晋升。

第十三条学院聘用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和个体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不同人员的个性化需求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聘用管理应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学院工作不断发展。

第四章聘用招聘第十五条学院聘用招聘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招聘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学院聘用招聘应实行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遴选人才,健全选拔程序,坚决杜绝各种以权谋私、违法作弊行为。

武汉理工大学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鄂人〔2000〕135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人技师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聘分开、强化聘用的原则,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组织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工人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及若干个工人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工作组。

(一)校工人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工人技师岗位聘用工作,审定工人技师聘用结果。

组成如下: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后勤、产业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处、校工会、科学技术发展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评审工作组组长、人事处分管副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工人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工作组,根据学校设置的工人技师岗位职数和聘用条件,具体负责制定本工作组岗位聘用评审细则(各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条件并报校工人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备案),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组织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受理申诉。

组成如下:1. 教学科研单位评审组负责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人技师岗位聘用评审工作,教务处处长任评审组组长,科学技术发展院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院院长、申报人所在学院院长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 机关直(附)属单位评审组负责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工人技师岗位聘用评审工作,人事处处长任评审组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申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 后勤保障处评审组负责后勤保障处的工人技师岗位聘用评审工作,后勤保障处处长任评审组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后勤保障处其他处级干部为成员。

武汉理工大学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XX-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经20XX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XX)7号),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服务于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进一步改革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 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划协同与学科引领原则,围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2020卓越行动计划",支持创新团队建设,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升水平,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三条按照徳才兼备与质量提升原则,注重考核职业道徳素质、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表现, 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师徳一票否决制,在评审条件中突岀教学主体地位、规范论文分区标准、提高基金项目权重,促进教学工作质疑和科学研究水平持续提升。

第四条按照分类指导与科学设岗原则,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在教授(研究员)中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由各学科评审(评议)组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立学科细则: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确定编制数,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定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指标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倾斜。

第五条按照鼓励冒尖与择优聘用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发挥特评特聘在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程和评聘对象第六条髙等学校教师系列岗位设置:助教(研究实习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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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科学研究层次,为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既要忠于岗位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又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

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条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布岗,合理用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稳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岗位评审与聘用密切结合原则。

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在本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

突出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重点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评聘工作第五条评审组织及其职责评审组织由武汉理工大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构成,学科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是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

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教师系列还设有教授会,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的教师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院(部)、科研中心(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教授会,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与会教授超过本单位全体教授人数1/2时,教授会评议方为有效。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兼职管理,调动广大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层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助推产学研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支持干部开展与其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的兼职,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主要指兼任职务及从事相应的兼职活动。

兼任职务指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等,其中,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校长、院长、所长、主任)、副理事长(副校长、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企业的董事、监事、部门负责人、经理等。

在其他事业单位兼任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相关校办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干部)。

各二级单位其他管理干部兼职管理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双肩挑干部”指下列人员,教学科研单位:院长、副院长、中心(所)主任(所长)、副主任(副所长),其中管理岗位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除外;直属附属单位:在本人业务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副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干部所兼职的单位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双肩挑”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管理工作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非本校出资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数一般不超过1个;管理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管理工作或个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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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 [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岗位类别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全面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教师岗位又分别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辅助工作或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教育研究与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精干高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5.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四条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位岗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条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1.学校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2.岗位总量。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并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的岗位数量。

3.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左右;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4.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总体目标,区别各学科或系列的性质、层次、规模和学术水平,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2:3:4:1,其中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60%左右,其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控制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的设置由国务院人事部审批;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一般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5:5。

5.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岗位总量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参照高校职员制试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它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

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左右,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7.岗位的最高等级控制。

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工程实验、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护、技、药)、中学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五级;小学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为七级;幼儿园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八级。

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第六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和身体条件,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它基本条件。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相应的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受聘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的准入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4.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5.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精神,具备相应岗位等级规范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岗位聘用条件1.根据学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队伍现状与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2.制定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

第四章岗位聘用与管理第八条岗位聘用1.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授岗位的二至四级、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二至七级、管理岗位的五至八级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它各级岗位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3.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为: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聘用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等。

4.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岗位特评特聘工作。

第九条岗位管理1.根据学科发展、创新团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学校视情况每两年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尤其对正高二级、三级岗位进行严格控制,充分留有余地。

2.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对确因需要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同时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部长令),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4.学校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5.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范围。

6.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7.学校柔性引进的兼职人员不占各单位岗位数,从学校机动岗位中调剂。

第五章岗位聘用组织第十条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1.成立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部分校领导、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筹)、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2)确定学术评议组织和各二级单位行政聘用组织的成员;(3)研究决定岗位聘用准备工作和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4)研究处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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