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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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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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对其中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问题如何理解,目前在理论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大多数观点认为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不需要通过诉讼,在程序上不属于诉讼程序。

但对究竟属于何种程序,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对程序问题予以表述,也有人认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人认为是非诉程序,也有人认为是非诉执行程序。

还有人认为应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参照督促程序处理。

甚至有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疑问,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实有澄清之必要。

一、什么是非诉程序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程序,也称非讼程序,是不需要经过诉讼,而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

非诉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在立法例上,日本有《非讼案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有“非讼事件法”。

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非诉程序”这一术语。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为两类不同的程序,各自遵循不同的法理,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职权主义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处分权原则,而非诉程序则更多地倾向于职权干预原则;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而非诉程序则采职权探知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原则,而非诉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原则。

②秘密审理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原则,而非诉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③间接审理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直接言辞的双方审理原则,而非诉程序贯彻间接的以一方当事人为主的书面审理原则,仅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而不审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民法典》第406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406条的理解与适用

设立模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 通运输工具上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由于采取了“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76(2021)01-0027-07
押权为“支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抵押
一、问题的提出
人实施的“不影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处分或用益
行为”,没有干涉的必要[2]。实质上,抵押权人享有
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在立法上有“自由转让模 的仅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
定是应知的,该种约定也不应对抵押人违反约定与 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受让人对
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产生影响。对 于设有抵押权这一权利负担的不动产,仍选择受让
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的话,表明“受让抵押财产之第三人”愿意承担“抵押
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43 条第 2 款⑤也作出了 权实现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
抵押权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1]。而“限制转让模 及效力”,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于该抵押财产行使权
式”则强化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抵押财产, 利,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无论
抵押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不能转让,但要求 采取“自由转让立法模式”还是“限制转让立法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无涤除 式”,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都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
然随之消灭。抵押权既已消灭,则因抵押权而作出 产上设有抵押权这一权利负担的话,则其非属善意,
的“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便失去法律 也不应具有信赖利益,此时法律仍应优先保护“不动
约束力,第三人自可取得无权利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动产抵押人”转让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非诉讼程序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哪些

非诉讼程序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哪些

非诉讼程序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哪些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诉讼程序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哪些:一、适用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实现抵押权非讼程序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只有抵押权人才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但在抵押权人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时,管理人或清算组取代抵押权人的地位,成为实现抵押权的主体。

(为行文方便,下文以抵押权人统一指代抵押权人和其他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虽然民事诉讼法未对实现抵押权的非讼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作出规定,但根据法理可知,被申请人为抵押人。

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的适用情形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于抵押权本身不存在实体争议,仅对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变卖或折价)未达成一致意见。

若存在实体争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涉及抵押权实现的实体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已被撤销;(2)抵押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3)抵押权已因主债权实现而归于消灭;(4)抵押权人已经抛弃了抵押权;(5)抵押权已因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而不能请求法院保护。

二、程序启动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受偿标的以及抵押财产的状况。

第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权进行过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抵押登记或证明文件。

抵押权人欲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应该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2011)民二他字第1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将抵押物出租,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出租的,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抵押人作为被执行人擅自出租经法院查封抵押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另案答复你院。

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

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当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担保法>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复函(2009)执他字第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

根据《查封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2009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大,司法实践中担保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通过对担保类案件的审理,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行为,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秩序。

现就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纠纷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金融机构在担保类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重。

案件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中,金融机构占比最高,其次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二是相较传统商事案件,担保类案件涉案标的额更高、案情更复杂,案情审理难度也更大。

从案件当事人涉及的行业分布来看,在金融、制造、医疗、房地产、餐饮等行业均有涉及。

三是从担保的具体类型来看,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仍为主要担保方式。

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近年来也在不断出现,且有上升趋势。

二、担保类纠纷司法实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常见情形如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存在争议且未书面约定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

抵押权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要求

抵押权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要求

抵押权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要求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贷款和借款交易中。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得到行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当抵押权出现纠纷时,相关的诉讼程序及证据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诉讼程序及证据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抵押权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抵押权,并请求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和拍卖。

在起诉状中,债权人需明确抵押权的范围和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同时,起诉状还应包括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请求的救济措施等核心内容。

2. 答辩阶段一旦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并对债权人的主张进行驳斥或辩解。

被告在答辩状中可以提出事实抗辩、法律抗辩或证据不足等辩护理由。

答辩阶段是被告充分表达意见和辩护的环节,同时也是诉讼双方交换证据的重要时期。

3. 举证阶段在抵押权诉讼中,举证阶段是核心环节。

债权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享有抵押权,并证明抵押财产的存在、价值和可供拍卖。

常见的抵押权证据包括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标的物的证明文件等。

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债权人的主张,例如证明抵押合同存在瑕疵或不合法等。

4. 判决阶段经过举证和辩论,法院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确认债权人的抵押权、命令查封和拍卖抵押财产等救济措施。

同时,如果债权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也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抵押权的证据要求1.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确立抵押权的关键文件,债权人应当提供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

抵押合同应包括抵押财产的具体描述、约定的借款金额、抵押期限等重要条款。

债权人需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在诉讼中受到挑战。

2. 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债权人应提供抵押登记证明,证明抵押权已经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并在法定范围内具有效力。

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_概述及解释说明

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_概述及解释说明

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旨在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并确保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借贷活动的增加,抵押权在金融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理解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是非常必要且具有实际意义的。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进行概述和解释。

首先,我们将探讨抵押权在金融借款中的意义,并介绍其定义与特点。

接着,我们将分析抵押权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影响。

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包括抵押物评估与确认要点、抵押担保责任主体及其义务要点以及法律程序和诉讼请求方向要点。

另外,我们还将通过实例分析和案例研究,探讨借款人违约引发的抵押权纠纷解决途径、贷款人过度行使抵押权导致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以及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中涉及抵押权纠纷的判决分析。

最后,我们将总结主要观点和发现,并提出对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诉讼请求的建议。

此外,我们还将探讨研究的局限性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表述的全面概述和解释。

通过深入剖析抵押权在金融借款中的意义、其特点以及对借贷双方产生的影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借款合同中有关材料,并为相关当事人在处理可能涉及到抵押权问题时提供指导。

同时,通过实例分析和案例研究,读者可以了解到金融借款合同中涉及到抵押权纠纷的实际问题与解决途径。

最后,我们还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出一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思考。

2. 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意义2.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点抵押权是指借款人(质权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将其个人或企业的财产(被担保物)作为还款的担保措施,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般来说,担保债权⼈起诉主张债务⼈清偿债务时,会同时对担保⼈主张相应的担保物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会出现担保债权⼈仅起诉债务⼈清偿债务⽽未同时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那么,在债务诉讼的判决⽣效之后,债权⼈是否还有权主张实现担保物权?有的法院认为,主债权的判决⽣效以后,债权⼈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就消灭,相应的,担保物权将不再受到司法的强制保护,担保⼈有权请求剔除担保物上的担保负担。

笔者认为,这⼀观点有待商榷,既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的,逻辑上也较为混乱,不利于有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案例⼀、民⽣银⾏上海分⾏诉李惠芳抵押权纠纷【(2016)沪01民终6773号】案情简介:2004年,李惠芳向民⽣银⾏借款购房,并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银⾏。

后查证,李惠芳系冒⽤原房屋所有⼈李某名义将房屋转让过户登记⾄⾃⼰名下。

2006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效。

2007年,房地产登记部门将房屋更正登记⾄李某名下。

2005年,民⽣银⾏起诉李惠芳,仅请求归还借款的本息(未同时主张实现抵押权)。

2006年,法院裁定因李惠芳名下⽆财产可供执⾏⽽终结本案执⾏。

2015年,李某的继承⼈起诉李惠芳及民⽣银⾏,认为民⽣银⾏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要求撤销房屋的抵押权。

⼀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针对⾃然债权⽽⾔的,法院在对民⽣银⾏的贷款作出判决后,债权⼈的债权成为法定债权,原⾃然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再存在,相应的,⾏使抵押权的期限也届满⽽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民⽣银⾏上诉认为:主债权还在执⾏中,并未消灭。

相应的担保物权还在存续。

⼆审法院认为:上诉⼈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效⼒之⽣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上诉⼈的抵押权因未及时⾏使⽽消灭。

笔者对判决的点评与分析:⼀、反证法论证:主债权形成⽣效判决并不意味着从债权(包括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法院驳回上诉⼈上诉的基础不复存在。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在借贷、融资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权可以提供债权人一定的保障,确保其债权得到优先满足。

然而,在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抵押权又会与其他权益存在冲突。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一、抵押权的优先权概述在法律上,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被抵押物变卖获得债务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抵押权的优先权。

抵押权的优先权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的确立与登记制度密切相关。

按照我国法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只有登记后的抵押权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中,一般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先来后到的原则保护了先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使得后登记的债权人只能在先登记的债权人得到满足之后才能获得偿还。

但是,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不仅仅由登记时间来决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情况下可以打破先来后到原则。

例如,一方面是贷款的人数多于一人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多人拥有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约定优先享有受偿权的顺序来确立优先性。

另一方面是法律上所称的优先受偿资格。

比如,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在借贷成立时可以证明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所贷款项的一部分,那么这个部分的抵押权就有望优先受偿。

此外,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的优先受偿资格,例如滞纳金、利息等。

三、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这一过程被称为强制执行。

而对于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来说,强制执行是一种常见的追偿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进行强制执行时,抵押权的优先权将充分体现。

优先权的确立意味着抵押权人在被拍卖的抵押物处置所得的资金中,优先得到偿还。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抵押权人能否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抵押权人能否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抵押权人能否直接参与执行分配?在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未经诉讼裁判,是否可以直接参与执行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本案中,某商业银行直接凭抵押登记或私自达成的和解协议为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没有法律规定,即不属于法定的执行依据。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第92条之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本案中,某商业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财产分配时将优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可以在分配时优先受偿,但应当取得相应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

有人认为可以根据《执行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法院审查认可的执行依据。

本案中,若以在房产部门办理的抵押权登记申请参与分配,无法确定债权的数额,这对被执行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即使某商业银行以与抵押人刘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也不属于《执行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的执行依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某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析非诉抵押权之法理基础及实现程序

试析非诉抵押权之法理基础及实现程序
中图分类号 : 9 3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2 .2 10 —5 22 0 )90 6 0
法是善 良和 公正的艺 术, 公平 原则, 以法律 必须在效 率 人都 开放 。非 诉抵 押 权设立 的 目的在 于满足 抵押 权人 实现 权利 基于 所
非 诉抵押权 是指 , 押权人 可 以不通过 诉讼程 序而直接 通过执 行 和 地位 。 抵
程序 实现 自己的优 先受偿权 , 即抵 押权 人可 以直接请求 人 民法 院 拍卖 、 变卖 抵押财 产 。如 同有学 者所 言 的, 该程序 性质 上属于 非 诉 讼 的执 行程 序 。 0 二、 非诉 抵押权 存在 之法 理基 础
3 自由 .
人 民法院 拍卖 、 卖抵 押财产 。 《 变 担保 法》第五 十三 条第 一款规
无 论 从社 会的 变革历 史 , 还是 从科 技发展 的进 程 , 不 能看 无
定 : 务履行 期届满 抵押 权人未 受清 偿 的 , 以与抵 押权人 协议 到人 类追 求解 放和 自由的 需要 。我 们 要建 立的 非诉抵 押权 制度 债 可 以抵 押物折 价或 者 以拍卖 、 变卖 该 抵押 物所 得的价 款受 偿 : 协议 必然 包含 着 自由的价值 目标 。约翰 ・ 洛克 宣称 , 法 律 的 目的并 “ 不成 的 , 抵押 权人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分 析上述 规定 , 本 不 是废 除或 限制 自由, 而是保 护和扩 大 自由” 所 以 , 。 一个 法 治的 文认 为我 国法律对抵 押权 的实现是 诉讼程 序与 非诉程序 的结 合, 社会 必 然要充 分彰 显公 民 的 自由权利 , 限制 政府 的强权 干 预 , 保 即允 许抵押 权人与 抵押人 自行协商 实现 抵押权 , 又允许 在协商 不 证 人 的能力 不 为压制 性 的桎梏 束缚 非诉 抵押 权制 度 就是 充分 成 时求助 于 司法 程序 , 体现 了诉 讼程 序与 非诉 程序 的结 合 。 谓 尊 重 民事 主体 的意 思 自治 , 予公 民 自力救济 以法律 认可 的权威 所 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规定出台后,引起了较大反响。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本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这一规定体现了执行适度原则,也就是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必须加以保护。

房屋是基本的生活资料,显属生活必需品。

因此,《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

本规定是针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如何执行所作出的规定,属于特殊情形,并不是对《查封规定》第六条的修改,两者之间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

因此《查封规定》第六条仍然继续适用。

以后在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房屋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如果没有用于设定抵押,应当按照《查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即可以查封,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则应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既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抵押权纠纷诉讼程序

抵押权纠纷诉讼程序

抵押权纠纷诉讼程序当涉及到抵押权纠纷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本文将简要介绍抵押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适用条件、诉讼的起诉和答辩、举证、庭审、判决和上诉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阐述。

一、介绍抵押权纠纷诉讼程序抵押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通过抵押合同将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当抵押权发生争议时,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

此时,诉讼程序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二、适用条件在抵押权纠纷中,适用诉讼程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抵押权争议: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抵押权的归属、有效性等方面存在分歧。

2. 无法达成和解: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时,诉讼程序可以被启动。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在抵押权纠纷的诉讼程序中,首先是起诉和答辩的环节。

1. 起诉: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通常包括确认抵押权归属、请求查封、请求拍卖抵押财产等。

2. 答辩:债务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及时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来驳斥债权人的主张。

债务人也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四、举证在抵押权纠纷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

债权人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抵押权,并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债务人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否定债权人的主张。

五、庭审庭审是抵押权纠纷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庭审,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以及证人证言等。

六、判决和上诉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会做出判决。

如果其中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二审或者更高级别的审理。

七、执行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结果,包括查封、拍卖抵押财产等。

八、总结抵押权纠纷诉讼程序是解决抵押权纠纷的一种法律方式。

通过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和上诉等环节,可以最终得出解决纠纷的结果。

当然,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详细阐明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减少可能的法律纠纷。

抵押权纠纷诉讼流程

抵押权纠纷诉讼流程

抵押权纠纷诉讼流程抵押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抵押权纠纷诉讼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的起诉状。

在抵押权纠纷案件中,起诉状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事实依据、证据清单等。

同时,原告还应支付诉讼费用,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二、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立案后进入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这个阶段,法院会逐一审查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者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

此外,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还可能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抵押权纠纷诉讼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庭审中,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质证与鉴定。

同时,法院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促成案件的公正审理。

庭审的过程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裁判阶段裁判阶段是指法院对庭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

裁判阶段是整个诉讼流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抵押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书或裁定书通常应包含法院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判决或裁定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执行阶段是指当事人进行判决或裁定的履行过程,法院会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或其他形式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记录在执行书中。

总结抵押权纠纷诉讼流程包括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

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和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辩论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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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得到保护
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得到保护2014年11月28日,天同律师事务所在下午茶中就《从最高法院最新裁定看抵押权行权规则》中得出的启示之一认为:“债权人如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应同时诉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一旦主债权经由裁判文书确认,其诉讼时效即告结束,抵押权行使期间亦将终结。

” 对此似有不同的看法,按照《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罹于诉讼时效后而归于消灭,但诉讼时效通常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是考虑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和交易秩序的稳定,为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而设定了人民法院保护的期间。

但如果认为主债权经由裁判文书确认后,抵押权行使期间即告终结则属不当的扩张了上述立法解释,有违立法原意,也不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在《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司法信箱”以及《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1辑“疑难问题解答”中刊载了同一问题,即“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具体回应内容如下:问:我院在办理农业银行某甲分离处、工商银行某乙营业部、建设银行某丙分理处申请执行某工贸公司一案中,对某工贸公司的财产整体拍卖得款600万元人民币。

在执行款分配时,甲分理处主张工贸公司在贷款时已
用全部财产作借款抵押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虽然就借款合同起诉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

但是乙营业部、丙分理处认为甲分理处在诉讼阶段没有主张抵押权,应视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三债权人应当按比例进行分配。

请问: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答:抵押权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
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抵押权是否存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其他人对于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存在实体异议,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护。

有上述可知,抵押权人虽然在诉讼阶段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论是否经过裁判确认,只要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没有遭到异议,其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受到法院的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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